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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2 年度沙簡字第 2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清水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8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清水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彈頭」、「卡片」等遊戲道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