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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2 年度沙簡字第 3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士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