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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2 年度沙簡字第 37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敏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