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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1 年度重秩字第 1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重秩字第19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蔡柏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12月23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854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柏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12月7日22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里○○街00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事發現場拍攝之照片。
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定有明文。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行為之程度、違法後之後態度及其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