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41號
被 告 廖信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2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旭中告訴被告廖信憲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
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蘇昌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