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92號
被 告 楊杰凱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206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杰凱(
公然侮辱及恐嚇部分,由檢察官另為
不起訴處分)與
告訴人陳威福素不相識,二人因行車發生糾紛,被告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7 月23日凌晨0 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持球棒砸敲
告訴人駕駛之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座車頂左側,致該車車頂左側凹陷,烤漆掉落,致令美觀功能受損而不
堪使用,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
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該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查,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紀錄表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 紙在卷
可稽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