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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易字第 3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宇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宇祥於民國111年8月間,受妹妹即告訴人簡妘丞委託申辦車貸,經告訴人以LINE傳送樂天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授權碼,作為申辦車貸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於111年8月9日某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某處,上網在goole網路平台之遊戲商店,輸入告訴人之上述信用卡卡號及授權碼,刷卡購買2筆遊戲商品,消費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80元,詐得上述金額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云。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又依刑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者,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告訴人簡妘丞告訴被告簡宇祥之詐欺案件,公訴意旨係認被告觸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胞兄妹,係2親等之旁系血親乙節,除據被告與告訴人一致供明在卷(見偵卷第53、59頁)外,並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見偵卷第43、45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本案所涉上開罪嫌,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憑,則依上說明,自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