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434號
被 告 紀長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8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紀長和意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不實內容之電子郵件,寄送予如附表所示之人,以此方式指摘
告訴人戴嘉惠,足生損害於
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
誹謗罪等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前開
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
起訴書
所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該罪依同法第314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在卷
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被告紀長和以hp-hp888@umail.hinet.net寄發如下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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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戴嘉惠(jiahui@bldgworkshop.com.t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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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欣蘋(hsinping@bldgworkshop.com.tw) | |
| | 戴嘉惠建築師事務所(archi.studio@mas.hinet.net) | 打擾您,許育嘉建築師和戴嘉惠建築師兩人通姦一同進出旅館被士林刑警 逮捕,這消息是不是真的?假設您有相關的新聞及照片請私下用秘密通訊之方式提供給我,假設您之同業有這二位綁公共工程之材料及收回扣的 證據也請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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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雅萍建築師(lin.lyp@gmail.com) | |
| | | 打擾您,許育嘉建築師和戴嘉惠建築師兩人通姦一同進出旅館被士林刑警逮捕,這消息是不是真的?假設您有相關的新聞及照片請私下用秘密通訊之方式提供給我,假設您之同業有這二位綁公共工程之材料及收回扣的證據也請告知。 打擾您,如果有慶瑞營造負責人藍瑞仁的犯罪情資,煩請撥空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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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發營造建設部陳文隆(gussfc@umail.hinet.ne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