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761號
被 告 孫志委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8337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孫志委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
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情形,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蘇昌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