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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2096、2097、2098、2099、2100、2101、2102、2103、2104、2105、2106、2107、2108、2109、2110、2111、2112、2113、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酉○○經真實身分不詳之女性成年人(無證據顯示其為未成年人)告知提供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即可獲取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等詞,且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亦無特殊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並可預見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再將該犯罪所得轉出,製造金流斷點,達到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稱本案帳戶資料)交予上開真實身份不詳之人,再轉交予真實身份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九哥」之男性成年人使用,因此取得報酬5,000元。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附表「遭詐騙之經過及方式」欄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匯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時間,將各該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由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持本案帳戶提款卡或操作網路銀行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領出或轉出,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嗣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無證據證明酉○○知悉詐欺正犯係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二、案經如附表編號2、4至10、12至17、20至22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莊分局、永和分局、土城分局及三峽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及學甲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及清水分局、嘉義縣政府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均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酉○○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6號卷(下稱本院金訴卷)第251至26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及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於110年11月2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本案帳戶資料經由真實不詳身份之女性成年人交予真實身份不詳、暱稱「九哥」之男性成年人,並獲取報酬5,000元;而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附表「遭詐騙之經過及方式」欄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匯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時間,將各該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由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持提款卡或操作網路銀行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領出或轉出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認無誤【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954號卷(下稱偵緝1954卷)第3、4頁,本院金訴卷第132、133、251頁】,並有永豐銀行作業處關於本案帳戶之歷次函文附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登入IP、開戶相關資料【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429號卷(下稱偵19429卷)第14至17頁,111年度偵字第12162號卷(下稱偵12162卷)第21至26頁,111年度偵字第12654號卷(下稱偵12654卷)第8至14頁,111年度偵字第13387號(下稱偵13387卷)卷第57至62頁,111年度偵字第16824號卷(下稱偵16824卷)第25至30頁,111年度偵字第20202號卷(下稱偵20202卷)第10至15頁,111年度偵字第10231號卷(下稱偵10231卷)第16至18頁,111年度偵字第9118號卷(下稱偵9118卷)第8至10頁,111年度偵字第5859號卷(下稱偵5859卷)第6至8頁,111年度偵字第7462號卷(下稱偵7462卷)第10至13頁,111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下稱偵7469卷)第6至15頁,111年度偵字第7543號卷(下稱偵7543卷)第18至24頁,111年度偵字第9309號卷(下稱偵9309卷)第149至157頁,111年度偵字第23000號卷(下稱偵23000卷)第8至20頁,111年度偵字第5483號卷(下稱偵5483卷)第8至21頁,111年度偵字第5662號卷(下稱偵5662卷)第17至21頁,111年度偵字第5262號卷(下稱偵5262卷)第27至31、39頁,111年度偵字第3993號卷(下稱偵3993卷)第6至11、32至39頁,112年度偵字第4980號卷(下稱偵4980卷)第46至50頁】、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5296號卷(下稱偵5296卷)第70至80頁,111年度偵字第9438卷(下稱偵9438卷)第6至8頁,111年度偵字第10420號卷(下稱偵10420卷)第30至33頁】、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緝1955卷第30至41頁)及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確與事實相符。
  ㈡綜上所述,足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詐欺正犯得以使用該帳戶收受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足認被告提供帳戶之行為,對詐欺正犯所為詐欺及洗錢犯行確有提供助力,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實行詐欺或洗錢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正犯有共同犯罪故意,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使詐騙份子以該帳戶收受及轉出附表所示數名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亦即被告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對數人實行數個詐欺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重依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980號併辦意旨書所載本判決附表編號22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之事實,與起訴書所載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21所示被害人遭受詐騙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並經轉出之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幫助洗錢罪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預見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竟貪圖對方所允諾之報酬,率然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致被害人受有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顯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又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已坦承犯行,惟其自陳雖有意願與被害人洽談和解事宜,但無給付能力等語(本院金訴卷第133頁),而未能與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其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併衡以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手段、動機、被害人之人數及所受損失之數額等節;暨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現獨居並協助家中生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金訴卷第26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因而獲取5,000元之報酬等節,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偵緝1954卷第3頁,本院金訴卷第133、265頁),是該5,000元之報酬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爰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申○○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潔如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嘉婷、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之經過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受款帳戶
相  關  證  據
備    註
  1
乙○○
(未提告)
乙○○於110年11月26日17時30分許,經由Instagram(下稱IG)、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為「涵希」、「YU」、「浩然哥」之人,其等向乙○○佯稱:可透過「百益彩票」博奕網站註冊操作投資獲利等詞,致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乙○○無法提領獲利,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30日16時8分許(起訴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17時30分許),匯款1萬5,000元


本案帳戶
證人乙○○於警詢之證述(偵3993卷第5頁)
㈡乙○○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3993卷第12至24頁)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93卷第25至29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癸○○
(已提告)
癸○○於110年11月12日12時許,經由臉書求職廣告,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舒芷妡」、「萍」之人,其等向癸○○佯稱:點選「升/降能系統專用連結」並註冊帳號,即可從事1單30元之網路下單工作,如欲賺更多可透過公司專案,但需先報名及匯款等詞,致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癸○○要求退款未果,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2月1日16時24分許,匯款3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癸○○於警詢之證述(偵5262卷第12、13頁)
㈡癸○○提出之通訊軟體主頁、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5262卷第15、17至26頁)
㈢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262卷第43至47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丑○○
(未提告)
丑○○於110年11月26日12時8分許,經由Youtube投資理財廣告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TINA」、「Logica平台客服人員」、「投資顧問人員ALLEN」、「業務-嘉明」、「妍欣-金流會計」之人,其等向丑○○佯稱:可於其公司即「Axr數位科技」網站註冊並操作投資獲利等詞,致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丑○○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30日14時49分許,匯款2萬5000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丑○○於警詢之證述(偵5296卷第3至6頁)
㈡丑○○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存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5296卷第29至32頁、第33至69頁)
㈢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296卷第17、18、21、26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辛○○
(已提告)
辛○○於110年11月26日14時39分許,經由IG投資廣告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琪」、「Black rook客服」、「M.T總顧問蔡威豪」之人,其向辛○○佯稱:可教導辛○○透過網站操作投資獲利、領取獲利需給付擔保金等詞,致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辛○○因無法提領獲利,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30日16時4分許,匯款1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辛○○於警詢之證述(偵5483卷第22、23頁)
㈡辛○○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主頁、網頁擷圖(偵5483卷第25、26頁)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483卷第6、7、24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戊○○
(已提告)
戊○○於110年11月26日前某日,經由臉書投資廣告及LINE結識真實身分不詳之人,其向戊○○佯稱:可至「金鑫投顧」博奕網站註冊投資,且保證獲利等詞,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戊○○因無法提領獲利,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30日19時22分(起訴書附表編號5誤載為19時23分)許,匯款3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戊○○於警詢之證述(偵5662卷第47、48頁)
㈡戊○○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5662卷第69至74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梨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662卷第49、50、57至59、65至67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戌○○
(已提告)
戌○○於110年8月22日14時39分許,經由臉書廣告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小諮商學院」、「Tyson cheng」、「瑞克Rick」之人,其等向戌○○佯稱:可透過外匯平台、「MADEX客服」、「EGAMX交易所」匯款操作獲利等詞,致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戌○○因無法領款,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29日17時38分許,匯款5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戌○○於警詢之證述(偵5859卷第4頁)
㈡戌○○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5859卷第24、25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859卷第5、9、10、14、18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7
丙○○
(已提告)
丙○○於110年11月14日某時許,經由臉書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暱稱「ZYT-揭密師」、「黎Li愛心FLAU」、「社長_國強」之人,其等向丙○○佯稱:可透過「AKAINTERNATIONAL」博奕網站投資獲利等詞,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接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丙○○因無法兌現,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29日14時(起訴書附表編號7誤載為14時6分)許,匯款5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丙○○於警詢之證述(偵7462卷第6至8頁)
㈡丙○○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7462卷第19、20至24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462卷第14至17、28、33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0年12月1日16時18分許,匯款5萬元
 8
子○○
(已提告)
子○○於110年11月3日19時許,經由臉書「苑裡大小事」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欣婷」、「助理-菲菲」之人,其等向子○○佯稱:可透過「Barnece」投資網站、「國際Handle託管交易」投資獲利等詞,致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接續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子○○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30日13時47分許,匯款3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子○○於警詢之證述(偵7469卷第16頁)
㈡子○○提出之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7469卷第35至37、42至48頁)
㈢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偵7469卷第21、22、34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0年12月1日13時55分許,匯款16萬元
110年12月1日15時40分許,匯款25萬元
  9
庚○○
(已提告)
庚○○於110年11月15日某時許,經由IG廣告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X揭秘師」、「黎LiFLAU」、「社長_國強」、「A.K.A線上客服」之人,其等向庚○○佯稱:可跟著「A.K.A」投資平台老師操作博奕網站穩定獲利等詞,致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庚○○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30日15時2分許,匯款3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庚○○於警詢之證述(偵7543卷第4頁)
㈡庚○○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7543卷第5、6至10頁)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543卷第10、11、13、15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
甲○○
(已提告)
甲○○於110年12月初某日,經由臉書及LINE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黑貓宅即便線上訂單」、「湘穎」、「Allen-創投CCO」之人,其等向甲○○佯稱:其等團隊係招募處理股市權證投資訂單人員,且可於「bn01.iceip.net」網站註冊帳號投資獲利等詞,致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甲○○因欲提領獲利未果,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30日16時4分(起訴書附表編號10誤載為16時24分)許,匯款10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述(偵9118卷第11、12頁)
㈡甲○○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9118卷第13、15頁)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118卷第27、28、35至37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李晨家
(未提告)
李晨家於110年9月23日某時許,經由JustDating及LINE,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甯」之人,其向李晨家佯稱:可加入「外匯差價合約投資分析LINE群組」後,操作交易所帳號跟單投資獲利等詞,致李晨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李晨家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29日14時51分(起訴書附表編號11誤載為14時21分)許,匯款36萬5000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李晨家於警詢之證述(偵9438卷第4、5頁)
㈡李晨家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9438卷第10、11至18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2

午○○
(已提告)
午○○於110年11月17日某時許,經由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佩佩」、「吳欣緹」(綽號「阿欣」)、「振鵬」(綽號「鵬哥」)、「客服小幫手」之人,其等向午○○佯稱:可透過工程師友人利用自動程式代為操作虛擬貨幣投資獲利等詞,致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午○○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30日15時6分許,匯款5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午○○於警詢之證述(偵10420卷第16、17頁)
㈡午○○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10420卷第20至24、25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420卷第19、26、29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0年11月30日15時7分許,匯款5萬元
 13
卯○○(已提告)
卯○○於110年11月17日某時許,經由網路投資廣告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圓夢巨人」、「威廉willam」、「EGAMAX客服」、「Rick瑞克」之人,其等向卯○○佯稱:可透過網站操作貨幣投資、參加高階專案獲利等詞,致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帳戶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卯○○因無法提領會力,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30日17時37分許,匯款5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卯○○於警詢之證述(偵10231卷第3至5頁)
㈡卯○○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10231卷第6至15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0年11月30日17時39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1月30日17時53分許,匯款10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3誤載為5萬元)
 14
未○○
(已提告)
未○○於110年11月20日15時10分許,經由Youtube投資廣告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Jessica」、「陳柏豪」之人,其等向未○○佯稱:可透過「https:// www.hoiinginvestmentgroup. com/」網站投資獲利、因造成公司虧損需配合會議決議匯款否則將提告等詞,致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未○○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29日18時6分許,匯款1萬
本案帳戶
㈠證人未○○於警詢之證述(偵9309卷第41至45頁)
㈡未○○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9309卷第49至120頁)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309卷第189至191、195、205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5
己○○
(已提告)
己○○於110年11月某日,經由臉書及LINE,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萍」之人,其向己○○佯稱:可透過「升/降能系統專用連結」網站投資獲利等詞,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帳戶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對方要求繼續匯款,己○○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2月1日14時32分許,匯款5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己○○於警詢之證述(偵12162卷第10、11頁)
㈡己○○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12162卷第13至15、17頁)
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2162卷第30至32、35、36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0年12月1日14時33分許,匯款5萬元
 16
天○
(已提告)
天○於110年9月23日某時許,經由某網路網站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ERIC」、「巧玟」之人,其等向天○佯稱:可透過「Pm.annmr.com」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詞,致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天○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29日16時23分許,匯款2萬5,000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天○於警詢之證述(偵12654卷第4、5頁)
㈡天○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12654卷第15至26、33頁)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2654卷第40至42、49、82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7
辰○○
(已提告)
辰○○於110年9月26日16時許,經由投資簡訊及LINE,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許依靜」之人,其向辰○○佯稱:可透過賺取價差投資獲利等詞,致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辰○○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2月2日15時24分許,匯款5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辰○○於警詢之證述(偵13387卷第5至7頁)
㈡辰○○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主頁擷圖、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13387卷第54至56頁)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387卷第8、9、15至16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8
壬○○
(未提告)
壬○○於110年11月某日,經由臉書社團及LINE,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仁寶企業社應徵產品作業員」、「品德學院」之人,其向壬○○佯稱:因公司推出專案,會釋出訂單給員工接案,接案需投入成本、因操作不當造成公司損失需賠償等詞,致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壬○○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2月1日17時29分許,匯款5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壬○○於警詢之證述(偵16824卷第8至14頁)
㈡壬○○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求職廣告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16824卷第15、21、22頁)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824卷第32至34、36、39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9
巳○○
(未提告)
巳○○於110年11月下旬某日,經由IG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Kuwahia(盈盈)」之人,其向巳○○佯稱:可透過「NSON.COINONE.BUZZ」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以資金不足、操作錯誤、需給付抵押金、洗錢防制保證金等詞,致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巳○○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30日16時28分許,匯款3萬7,682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巳○○於警詢之證述(偵19429卷第4至7頁)
㈡巳○○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19429卷第22、26至87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429卷第18至21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20
寅○○
(已提告)
寅○○於110年11月某日,經由臉書「貴婦Mommy計畫」粉絲專業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小靜」、「Andrew蘇」、「CPSNOWTW財務客服中心」、「顏士德(Dean)」之人,其等向寅○○佯稱:可加入「趨勢交流(TAIWAN區)群組並於CPSNOWTW註冊為會員後操作虛擬貨幣獲利、需儲值、繳納保證金方可提領獲利利等詞,致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寅○○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2月1日14時28分許,匯款3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寅○○於警詢之證述(偵20202卷第5、6頁)
㈡寅○○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20202卷第16至18頁)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20202卷第27至31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21
亥○○
(已提告)
亥○○於110年11月25日某時許,經由TINDER交友軟體、IG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jia._.yi」、「振鵬」之人,其等向亥○○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詞,致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亥○○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30日15時6分(起訴書附表編號21誤載為15時57分)許,匯款10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亥○○於警詢之證述(偵23000卷第5、6頁)
㈡亥○○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偵23000卷第25至32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3000卷第23、24頁)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5至21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08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22
丁○○
(已提告)
丁○○於110年11月5日某時許,經由臉書投資廣告及LINE,先後結識真實身分不詳、自稱「王浩」、「Mars」、「奈奈團隊助理」之人,其等向丁○○佯稱:可透過「富鼎」投資獲利等詞,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受款帳戶。嗣丁○○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110年11月29日12時28分許,匯款38萬元
本案帳戶
㈠證人丁○○於警詢之證述(偵4980卷第76至79頁)
㈡丁○○提出之110年11月2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4980卷第86、88至101頁)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980卷第102至105、112、136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980號併辦意旨書
                                     匯款總金額
  227萬7,6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