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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士簡字第 4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裕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裕鑫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價值合計新臺幣捌佰貳拾貳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收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兼衡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物品價值、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另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合計新臺幣822元),為其犯罪所得且為其所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
(均新臺幣)
1
111年2月24日2時57分許
波蜜果菜汁鋁箔包
1罐
15元
2
111年2月25日2時28分許
波蜜果菜汁寶特瓶裝
1瓶
25元
乳酪莓莓麵包
1個
35元
3
111年2月26日8時52分許
鮪魚飯糰
1個
27元
雞肉飯糰
1個
30元
銀鮭鮪魚雙手捲
1個
45元
海陸雙拼手捲
1個
45元
光泉鮮乳1公升裝
1瓶
93元
4
111年2月27日2時15分許
鮪魚飯糰
1個
27元
肉鬆飯糰
1個
27元
壽喜燒牛五花飯糰
1個
38元
品客洋芋片(原味)
1罐
65元
品客洋芋片(洋蔥)
1罐
65元
196完整果實奇異果酒
1罐
99元
義美鮮乳1公升裝
1瓶
93元
林鳳營鮮乳1公升裝
1瓶
93元
合計
8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