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15488號、109年度偵字第15489號、109年度偵字
第15491號),及移送
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8477號),被告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張智源
持有第二級毒品,
累犯,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
沒收銷
燬,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智源明知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間,在臺中市某處,向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超人」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二級
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
而非法持有之。
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持本院109
年聲搜字第672號
搜索票,於109年5月14日14時30分許搜索
張智源位於臺中市○○區○○○路○○○號D棟3樓之1之租屋處
,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
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張智源對前開犯罪事實
坦承不諱,並有卷5所附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第245至248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49頁)、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11張(第
671至681頁)在卷
可參,而如附表一編號1之扣押物,經送具
有鑑驗毒品成分能力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以化學
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結果,送驗之煙草1包,驗前
淨重0.3311公克,驗餘淨重0.259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四
氫大麻酚成分
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
足憑(見卷6第429至431頁),
堪
認本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之煙草1包,確係四氫大麻酚,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甚
明。上述鑑驗結果,係檢驗機關本於專業知識及以精密儀器
科學檢驗方法所得之結論,自
可憑信,足見被告
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上揭犯行,
堪以認
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業於109年1月
1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91號令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2項原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2項則為「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後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法定
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罰金刑度
較修正前提高,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顯未
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
適用行為時
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㈡、
按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477號移送併辦部
分,與本件
起訴書所述之犯罪事實同一,兩者屬事實上
同一
案件,已經本院一併
審酌,
附此敘明。
㈢、經查,被告前因
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訴字第7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6罪,
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6年2月22日縮短刑期
假釋付
保護管束出監,
迄106年7月3日
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
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
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
故意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自為累犯。又本
院考量被告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
,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然被告卻故意再犯罪,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
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依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
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非法持有第二
級毒品,應予非難,兼衡其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持
有之時間,持有毒品之
犯罪動機、目的,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卷25第23至24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㈠、本件扣案之煙草(驗餘淨重為0.259公克),經送鑑驗後確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9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
可稽(見
卷6第429至431頁),而四氫大麻酚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確屬
違禁物無訛,
又扣案之直接用以盛裝上揭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
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
,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之。至於
鑑定耗損部分已滅失,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
併予敘
明。
㈡、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2之電子磅秤1個為被告所有,並用以測量持
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卷25第22頁),自應依上開規定宣
告沒收。
㈢、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
擅自持有
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
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
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
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
序沒入銷燬。從而,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
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
受
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始為適法。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及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惟
其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以上,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
卷6第429至435頁),雖係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惟被告供
稱係供其施用之毒品(見卷5第81頁),而施用第三級毒品
,尚不構成犯罪,且其內所含純質淨重顯未逾20公克以上,
非明文處罰之犯罪行為,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上開
扣案毒品確與本件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何關聯
,從而,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僅屬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尚不得
於本件併為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6所示之物,
均與被告本案犯罪無關連性,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
卷(見卷25第22頁),復無其他證據
足證該等物品與被告之
本案犯罪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是
公訴意旨認上開物品
應予宣告沒收,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祖聲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俊杰移送併辦,檢察官
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第11條第2項:
持有
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
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
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 │
├──┼───────┼─────────────────┤
│ 1 │大麻(四氫大麻│送驗煙草乙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
│ │酚)1包(驗餘 │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 │
│ │淨重0.2590公克│送驗淨重0.3311公克、驗餘淨重0.2590│
│ │) │公克。【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
│ │ │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000000號鑑驗│
│ │ │書,卷6第429至第431頁】 │
├──┼───────┼─────────────────┤
│ 2 │電子磅秤1個 │用以測量本案大麻之用。 │
└──┴───────┴─────────────────┘
附表二
┌──┬────────┬─────────────────┐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
├──┼────────┼─────────────────┤
│ 1 │蠟筆小新圖示藍色│送驗蠟筆小新圖示藍色包裝5包(已開 │
│ │包裝(內含白色粉 │封乙包、未開封4包,總毛重40.15公克│
│ │末)之毒咖啡包5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未開封蠟筆小新│
│ │ │圖示藍色包裝乙包,檢出第三級毒品 │
│ │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
│ │ │lone)、芬納西泮(Phenazepam),其│
│ │ │中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
│ │ │tylone)檢出純度僅1.9%;估算芬納西│
│ │ │泮(Phenazepam)純度< 1%;推估檢品│
│ │ │5包,檢驗前淨重35.0426公克,3,4-亞│
│ │ │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 │ │純質淨重0.6658公克。【見衛生福利部│
│ │ │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
│ │ │0000000號鑑驗書,卷6第429頁,109年│
│ │ │6月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卷6第433至435頁】 │
├──┼────────┼─────────────────┤
│ 2 │標示「DIABLO」彩│送驗未開封標示「DIABLO」彩色螺
旋包│
│ │色螺旋包裝(內含│裝3包,總毛重30.68公克;送驗單位指│
│ │紫色粉末)之毒品│定鑑驗標示「DIABLO」彩色螺旋包裝乙│
│ │咖啡包3包 │包、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
│ │ │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第四級毒│
│ │ │品硝西泮(Nitrazepam),其中3,4-亞│
│ │ │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 │ │檢出純度僅2.2%;估算硝西泮(Nitr │
│ │ │azepam)純度< 1%;推估檢品3包,檢 │
│ │ │驗前淨重27.9842公克,3,4-亞甲基雙 │
│ │ │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純質淨│
│ │ │重0.6157公克。【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 │養院109年6月1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 │
│ │ │號鑑驗書,卷6第429至431頁,109年6 │
│ │ │月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卷6第433至435頁】 │
├──┼────────┼─────────────────┤
│ 3 │已開封標示「DIAB│送驗已開封標示「DIABLO」彩色包裝,│
│ │LO」彩色包裝(內│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
│ │含淡黃色粉末)之│基胺丁酮(Eutylone)、4-甲基甲基卡│
│ │毒品咖啡包1包 │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 │
│ │ │hedrone、4-MMC)、硝甲西泮(Nimetaz│
│ │ │epam),送驗淨重8.4637公克、驗餘淨 │
│ │ │重7.4215公克。【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 │ │養院109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
│ │ │0號鑑驗書,卷6第429至431頁】 │
├──┼────────┼─────────────────┤
│ 4 │白色粉末1包 │送驗白色粉末乙包檢出第三級毒品3, │
│ │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
│ │ │ne),送驗淨重2.0842公克、驗餘淨重│
│ │ │1.0534公克。【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 │ │院109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 │
│ │ │0號鑑驗書,卷6第429至431頁】 │
├──┼────────┼─────────────────┤
│ 5 │銀色蘋果手機1支 │與本案犯罪無關。 │
├──┼────────┼─────────────────┤
│ 6 │0號夾鏈袋2包 │與本案犯罪無關。 │
└──┴────────┴─────────────────┘
(卷宗對照表)
┌─────────────────────────────┬──┐
│ 卷 宗 全 名 │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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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偵字第26509號 │卷1 │
├─────────────────────────────┼──┤
│108年度偵字第30143號 │卷2 │
├─────────────────────────────┼──┤
│109年度他字第3181號 │卷3 │
├─────────────────────────────┼──┤
│109年度偵字第12106號 │卷4 │
├─────────────────────────────┼──┤
│109年度偵字第15488號卷一 │卷5 │
├─────────────────────────────┼──┤
│109年度偵字第15488號卷二 │卷6 │
├─────────────────────────────┼──┤
│109年度偵字第15489號卷一 │卷7 │
├─────────────────────────────┼──┤
│109年度偵字第15489號卷二 │卷8 │
├─────────────────────────────┼──┤
│109年度偵字第15491號卷一 │卷9 │
├─────────────────────────────┼──┤
│109年度偵字第15491號卷二 │卷10│
├─────────────────────────────┼──┤
│109年度偵字第13642號 │卷11│
├─────────────────────────────┼──┤
│108年度聲羈字第829號 │卷12│
├─────────────────────────────┼──┤
│109年度聲羈字第285號 │卷13│
├─────────────────────────────┼──┤
│109年度偵聲字第319號 │卷14│
├─────────────────────────────┼──┤
│109年度偵聲字第346號 │卷15│
├─────────────────────────────┼──┤
│109年度聲羈字第280號 │卷16│
├─────────────────────────────┼──┤
│109年度聲羈字第284號 │卷17│
├─────────────────────────────┼──┤
│109年度偵字第28477號 │卷18│
├─────────────────────────────┼──┤
│109年度查扣字第853號 │卷19│
├─────────────────────────────┼──┤
│109年度查扣字第854號 │卷20│
├─────────────────────────────┼──┤
│109年度查扣字第856號 │卷21│
├─────────────────────────────┼──┤
│109年度聲他字第1084號 │卷22│
├─────────────────────────────┼──┤
│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卷一 │卷23│
├─────────────────────────────┼──┤
│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卷二 │卷24│
├─────────────────────────────┼──┤
│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卷三 │卷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