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易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字瑀




            劉昌妏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五分之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犯成年人與少年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五分之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丁○○(案發時仍未滿20歲)、己○○與乙○○○、庚○○(上列2人另行通緝中)及少年丙○○(業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11年度少護字第170號裁定應予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三人以上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5月23日2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下稱家樂福德安分公司),利用購物之便,徒手竊取該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2870元)得手,並由少年丙○○、丁○○以結帳少量之商品作為掩護,以便於其他人將尚未結帳之如附表所示商品暗自攜出。經該公司職員戊○○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家樂福德安分公司安全課助理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丁○○、己○○(合稱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78-79、205-207頁),且檢察官、被告2人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第413-426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當,是本案有關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2人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與乙○○○、庚○○、少年丙○○,共同前往上址之家樂福德安分公司購物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結夥三人以上竊盜之犯行,被告丁○○辯稱:我當天只是去家樂福買東西,我有和少年丙○○一起到櫃檯結帳,且商品上面通常會有防盜器,如果我有偷拿商品,為何我還有辦法順利離開家樂福商場,至於其他人有沒有偷東西,這部分我不知道,因為我們當時是各逛各的云云;被告己○○辯稱:我並沒有偷東西云云。經查:
一、被告2人有於上開時間,與乙○○○、庚○○、少年丙○○,共同前往上址之家樂福德安分公司購物等情,已為被告2人所是認(見本院卷第80、150、207-20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乙○○○、少年丙○○於警詢、少年法庭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少連偵卷第95-105、213-221、233-239頁、本院卷第415-420頁),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本院勘驗筆錄及勘查報告可資佐證(見少連偵卷第137-147頁、本院卷第197-205、211-244頁);又告訴人即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於上開時間,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失竊等節,除業據告訴代理人戊○○指述明確(見少連偵卷第125-129頁),亦有商品交易明細、失竊物品清單、遭拆封商品之外包裝紙盒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在卷可稽(見少連偵卷第131、135、147、165-169頁),是以,上開事實先認定。
二、證人丙○○於警詢時證稱:109年5月23日23時許,我有和被告丁○○、己○○、乙○○○、庚○○一起前往新時代百貨B2的家樂福,當我正在清理狗大便時,我有看到被告己○○在賣場角落拆充電線的包裝等語(見少連偵卷第213-221頁);復於少年法庭訊問時證稱:被告丁○○、己○○沒有結帳就將商品拿走,我記得在我清理狗狗排泄物時,被告己○○將充電線的包裝拆掉,再將充電線放到她的包包中,包裝紙袋丟在購物籃裡面,她先聚集在一個地方,再請被告丁○○、乙○○○將外包裝拿去丟掉,被告丁○○也有拿玩具直接放入包包裡面,他們在偷竊時我有看到,我知道他們有拿東西卻未結帳,但因為我自己有買東西需要結帳,所以還是跟著他們一起走出來等語(見少連偵卷第233-239頁、本院卷第389-394頁);又於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丁○○、己○○、乙○○○、庚○○都認識,之前都是朋友關係,我們於109年5月23日23時許,一起去新時代百貨公司地下室的家樂福,我有看到被告丁○○等人在店內拿取、拆開未結帳的物品,且因為被告丁○○需要3C商品,被告己○○就在店內角落拆除充電線外包裝,再將充電線放進她的包包內,並將包裝紙聚集在購物籃內,再請被告丁○○、乙○○○一起拿去丟掉等語(見本院卷第415-420頁)。經核,證人丙○○於警詢、少年法庭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前後均屬一致,而無明顯矛盾之處,且證人丙○○與被告2人均為朋友關係,並無任何過節、仇隙,衡情應無甘冒偽證罪處罰之風險,而刻意為虛偽陳述構陷被告2人之必要,遑論證人丙○○指證被告2人為竊盜之犯行,亦有使證人丙○○自己入罪之風險,是其更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再者,證人丙○○之證詞亦有案發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可資補強(詳後述),是其證詞自屬可信。
三、又經本院勘驗案發時地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詳如附件所示,而觀諸本院勘驗筆錄及勘查報告(見本院卷第197-205、211-244頁),顯示:①於檔名為【6:CAM6】之檔案,影片時間23時38分12秒至19秒處,可見被告己○○將一件商品拿給被告丁○○,被告丁○○將之放入斜背的包包內;②於檔名為【竊取家電傳輸線】之檔案,影片時間凌晨0時35分29秒至55秒處,可見被告己○○從畫面下方出現,手上拿著一件物品,並將該物品放入狗推車後方;③於檔名為【VID_00000000_024623 】之檔案,影片時間凌晨0時53分44秒至54分10秒處,可見被告己○○在賣場走道角落處,左手一直從事拿放物品的動作,右手則一直做拆開物品的舉動,此段期間內,被告丁○○則不斷於走道徘徊,並四處張望;④於檔名為【000000000000準備丟包】之檔案,影片時間凌晨1時29分36秒至44秒處,可見被告丁○○右手持有裝著一堆白色塑膠袋之紅色提藍,左顧右盼地往前進,被告乙○○○則跟隨在被告丁○○身後,其右手亦持有裝著一堆白色塑膠袋之紅色提藍,往前快速經過等情。依據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2人均有未經結帳,便將商品暗自藏放於背包及寵物推車之舉措,且被告己○○並躲在賣場角落之隱密處,擅自將商品外包裝拆除,隨後,即由被告丁○○、同案被告乙○○○手持裝有拆封後包裝袋之提籃,欲前往賣場某處棄置上開包裝袋,則被告丁○○、己○○、同案被告乙○○○之上開行徑,顯與一般竊盜犯嫌會刻意避人耳目,並藏匿所竊得之物品,以免遭他人發現之常情吻合,亦核與證人丙○○之上開證詞相符。再者,參酌案發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第139-143頁、本院卷第220、243-244頁),可知被告丁○○等人原先是手推2台購物車,且2台購物車上之商品繁多,然於結帳之際,僅剩下1台購物車,且購物車上之商品明顯減少許多,益徵該等減少之商品已遭被告丁○○等人藏放於背包、寵物推車內或身體他處甚明,且購物車上商品減少之情形顯然一望即知,同案被告庚○○及少年丙○○理應知悉上情,少年丙○○亦自陳其知悉被告丁○○等人有攜出部分未結帳之商品(見本院卷第390頁),卻仍以結帳少量商品之方式作為掩飾,藉此鬆懈告訴人店員之注意力,進而使其他共犯成功竊取尚未結帳之商品。從而,由證人丙○○之證詞、本院勘驗筆錄及勘查報告、案發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互相勾稽以觀,應足認被告2人有於上開時、地,與同案被告乙○○○、庚○○及少年丙○○,從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之犯行,至為明確。
四、至於被告丁○○雖辯稱:商品上面通常會有防盜器,若我未結帳,如何能順利走出賣場云云,然而,商家裝設防盜器需耗費相當之成本,商家為節省成本支出,並非所有品項之商品均會加裝防盜器,且於交易實務上,未裝設防盜器之商品亦所在多有,則被告此部分所辯,自非可採。被告丁○○又謂:我雖然有將玩具放入自己包包內,但之後有再拿出來放入購物車,我只是再和朋友玩云云,然而,衡諸常情,一般人不會無故將未經結帳之商品放入私人包包內,以免造成店家之誤會,則被告丁○○之舉措顯屬可疑,且由監視器畫面及勘驗筆錄觀之(見本院卷第198-199、205、216、243-244頁),被告丁○○雖有將放入其斜背包內之玩具取出,再放入購物車內,然而,於結帳之際,亦未見被告丁○○有將該物品自購物車取出進行結帳,從而,其上開所辯,亦難認可採。被告丁○○再謂:我之所以會拿著裝有包裝袋的提籃,是因為同案被告庚○○和我說那些是垃圾,要我拿去丟云云,然而,由監視器畫面可知(見偵卷第145頁、本院卷第242頁),提籃內之包裝袋為數甚多,且案發地點是在家樂福賣場內,若非拆卸自賣場內商品之包裝紙袋,殊難想像何以提籃內會無端產生如此大量之包裝袋,而被告丁○○學歷為高職畢業,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13頁),應屬智識成熟之人,理當能察覺提籃內之包裝袋應係拆封自如附表所示遭竊之商品,自屬無疑,則被告此節所辯,亦屬無稽。又被告己○○雖辯稱:我放入寵物推車中的東西是我的手機云云,然而,衡諸常理,一般人通常係將手機隨身攜帶,以免失竊或漏接訊息及來電,要無將私人手機放入寵物推車之理,是以,被告己○○所辯顯與一般經驗法則不符,委無足採。
五、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檢察官雖聲請本院發函向家樂福德安分公司調取賣場之相對位置圖(見本院卷第207頁),惟本院認為本案之犯罪事實已臻明確,核無調查之必要性,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2人所辯均屬嗣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二、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乙○○○、庚○○、少年丙○○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刑之加重:
  查少年丙○○為民國00年0月生,於案發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被告己○○則為已滿20歲之成年人,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己○○與少年丙○○共同實施上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犯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結夥3人以上竊取告訴人之財產,所為已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殊值非難;兼衡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且今亦未賠償告訴人任何損失,可認其等毫無悔意;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告丁○○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電焊施工人員,經濟狀況一般,沒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被告己○○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目前從事網拍客服人員,經濟狀況普通,沒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425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故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再按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乙○○○、庚○○、少年丙○○等5人之本案犯罪所得,已如前述,且均未返還予告訴人,又依卷內現存事證,並無證據足以得悉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乙○○○、庚○○、少年丙○○之間,究竟係如何分配犯罪所得,而難以認定其等之實際分配比例,然為避免被告2人無端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各以上開犯罪所得之五分之一,估算認定被告2人於本案之犯罪所得,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知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品名
數量
價值(新臺幣)/元
寶貝腳足膜-茱莉
2
998
BOSS 5.1A USB智慧型充電器
4
1996
學童椅-手座機
1
109
LED閱讀燈
1
699
超銳利事務所剪刀5吋
1
119
迪士尼聲光雪球
1
279
培樂多科學黏土單罐
1
399
米妮戴絲新冰淇淋商店
1
299
DAZUKI CMI-512 (智能斷電快速充電線)
3
1167
DLA210 Lightning(傳輸線)
1
369
DIKE DLD312(充電轉接頭)
1
229
DIKE DA0301 WT(傳輸線)
2
398
DIKE DA0310 WT(傳輸線)
2
578
D Light超輕巧音頻充電轉接器
2
190
INTOPIC MSW-751 光學滑鼠
1
399
B21 AC 轉USB充電傳輸組
1
249
TCPC3100BK電源供應器
1
299
E-books K18風扇
1
484
男士V領短袖內衣
2
2360
HELLO KITTY 雙人床包
1
1250

附件
本件就110偵173卷宗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
德派出所公文封家樂福監視器畫面」內光碟之畫面進行勘驗
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110偵173卷宗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公文封家樂福監視器畫面」之光碟中檔名為【135-09DAE4-192.168.0.00-00-00000000000000 進入】影片全長34秒、【124-09DAE4-192.168.0.00-0-00000000000000 家電】影片全長6分44秒、【124-09DAE4-192.168.0.00-0-00000000000000 家電】影片全長1分23秒、【竊取家電傳輸線】影片全長4 分49秒、【VID_00000000_032313 】影片全長24秒、【VID_00000000_024623 】影片全長2 分16秒、【000000000000準備丟包】影片全長39秒、【136-09DAE4-192.168.0.00-00-00000000000000 出收銀線】影片全長55秒、【6:CAM6】影片全長4 分59秒、【13:CAM13】影片全長1分58秒 。
二、勘驗結果:詳如本院111年6月21日9時至17時勘查報告。
對於檔名為【135-09DAE4-192.168.0.00-00-00000000000000進入】之檔案進行勘驗
 1.(00:00:01-00:00:06 )擷取照片編號1 :
    一名戴眼鏡、身穿黑色POLO上衣之成年人(下稱乙○○○)、一名推著狗推車、身穿黑色上衣及黑色真理褲之女子(下稱己○○)走進賣場內
  2.(00:00:06-00:00:15 )擷取照片編號2 :
    一名推著購物車(上面放著兩個狗提藍,下稱A購物車)身穿藍色上衣、黑色短褲之女子(下稱庚○○)、一名長髮、身穿灰色外套及短褲之女子(下稱陳〇琦)、一名身穿卡其色外套、短褲之男子(下稱丁○○)接續走進賣場
  3.(00:00:15-00:00:19)擷取照片編號3:
    己○○從貨架上拿一包東西放進A購物車內
  4.(00:00:19-00:00:22)擷取照片編號4:
    乙○○○從貨架上拿二包東西給陳〇琦,陳〇琦雙手拿著
  5.(00:00:23-00:00:24)擷取照片編號5:
    乙○○○將貨架上一包物品放到A購物車內

對於檔名為【6:CAM6】之檔案進行勘驗
  1.(23:37:14-23:37:23)擷取照片編號6:
    己○○拿一貨品放入A購物車內
  2.(23:37:55-00:38:20)擷取照片編號7:
    陳〇琦從貨架上拿一物品放進A購物車內,庚○○拿了兩件物品,一件放進A 購物車內,一件放回架上
  3.(23:38:08-23:38:12)擷取照片編號8:
    己○○從貨架上拿一物品,然後走向丁○○
  4.(23:38:12-23:38:19)擷取照片編號9:
    己○○將物品拿給丁○○,丁○○放入斜背的包包內
 4-1.(23:38:33)
    丁○○將放入斜背的包包內的物品拿出後放入購物車
  5.(23:38:35-23:38:41)擷取照片編號10:己○○蹲在貨架前將一物品拿給丁○○、陳〇琦,丁○○再放入A購物車內
  6.(23:39:01-23:39:17)擷取照片編號11:
    陳〇琦將物品拿給乙○○○,乙○○○將物品放入A購物車內
  7.(23:39:42-23:39:46)擷取照片編號12:
    庚○○將一物品放入A購物車內
  8.(23:39:48-23:39:51)擷取照片編號13:
    庚○○伸手拿己○○手上的物品,庚○○將該物放入A購物車內
  9.(23:39:51-23:40:04)擷取照片編號14:
    庚○○因購物車內物品繁多,故調整購物車內之物品擺放位置  
  

對於檔名為【13:CAM13】之檔案進行勘驗
  1.(00:17:17-00:18:20)擷取照片編號15:
    己○○等人坐電梯上樓
  2.(00:18:36)擷取照片編號16:
    丁○○手推之B購物車物品繁多
  3.(00:18:38-00:18:41)擷取照片編號17:
    陳〇琦手推之A購物車內物品繁多
  4.(00:18:42-00:18:59)擷取照片編號18:
    其等一行人往畫面右側繼續購物
  
對於檔名為【124-09DAE4-192.168.0.00-0-00000000000000
家電】之檔案進行勘驗 
  1.(00:32:40-00:32:43)擷取照片編號19:
    陳〇琦從貨架上拿一個物品丟到購物車(下稱B購物車)內
  2.(00:33:05-00:33:06)擷取照片編號20:
    畫面右側可見一隻手放一個物品(見紅框處)到丁○○推的B購物車內
  3.(00:33:20-00:33:23)擷取照片編號21:
    乙○○○將一物品放入B購物車內
  4.(00:34:29-00:34:56)擷取照片編號22:
    陳〇琦走到另一處(即A購物車,見擷取照片編號38)拿了若干個物品(見紅框處)
  5.(00:35:02-00:35:11)擷取照片編號23:
    陳〇琦將前開物品放到B購物車上
  6.(00:35:16-00:35:21)擷取照片編號24:
    陳〇琦又走到另一側拿物品
  7.(00:35:24-00:35:33)擷取照片編號25:
    陳〇琦將手拿物品放置B購物車上,並調整其內物品擺放位置
  8.(00:35:44-00:36:29 )擷取照片編號26:
    陳〇琦手拿物品,放置B購物車內,並調整物品擺放位置
  9.(00:36:40-00:36:53)擷取照片編號27:
    己○○蹲在貨架前拿取二件物品,庚○○站在貨架前拿取一個物品
  10.(00:36:54-00:37:13)擷取照片編號28:
    己○○、庚○○走到B購物車處,己○○將手上的二件物品放入B購物車內,庚○○(未將物品放入購物車內)隨後走到其他地方
   11.(00:37:34-00:37:47)擷取照片編號29:
    陳〇琦又再次於B購物車前調整其內物品擺放位置
   12.(00:37:23-00:38:18)擷取照片編號30:
    庚○○走到右側角落(消失在畫面)後,其出現時沒看到手上有任何物品
   13.(00:38:35-00:38:57)擷取照片編號31:
    庚○○蹲在畫面右側貨架前
   14.(00:38:58-00:39:02)擷取照片編號32:
    庚○○起身手拿一物品
   15.(00:39:23-00:39:38)擷取照片編號33:
    乙○○○在貨架前拿取一個物品
   16.(00:39:38-00:39:45)擷取照片編號34:
    乙○○○將該物放進B購物車內
   17.(00:40:44-00:40:48)擷取照片編號35:
    乙○○○將貨架上的物品拿下來
   18.(00:40:49-00:40:50)擷取照片編號36:
    乙○○○將該物品放到B購物車內
   19.(00:42:13-00:34:56)擷取照片編號37:
    丁○○從畫面右側走出,左手拿著一個物品

對於檔名為【竊取家電傳輸線】之檔案進行勘驗           1.(00:32:14-00:32:16)擷取照片編號38:
    己○○將貨架上的一物品放到左手
   2.(00:32:20-00:32:28)擷取照片編號39:
    陳〇琦拿貨架上一個物品放到畫面右側(鏡頭未拍攝處,為B購物車,見擷取照片編號15)
   3.(00:33:00-00:33:07)擷取照片編號40:
    乙○○○從貨架上拿一東西走到畫面右側
   4.(00:33:48-00:34:50)擷取照片編號41:
    己○○丟一物品在A購物車內
   5.(00:34:13-00:34:43)擷取照片編號42:
    陳〇琦走到A購物車內拿若干物品過去畫面右側(消失於畫面中)
   6.(00:34:44-00:34:47)擷取照片編號43:
    己○○拿一個物品放進A購物車內
   7.(00:35:29-00:35:32)擷取照片編號44:
    己○○從畫面下方出現,手上拿著一物品
   8.(00:35:49-00:35:55)擷取照片編號45:
    己○○將該物品放入狗推車後方
   9.(00:36:43-00:36:46)擷取照片編號46:
    庚○○手上拿著物品走向畫面右側移動
   10.(00:36:46-00:36:50)擷取照片編號47:
    己○○手上拿著物品走向畫面右側移動   

對於檔名為【VID_00000000_032313 】之檔案進行勘驗       1.(00:49:27-00:49:38)擷取照片編號48:
    庚○○推著B購物車向前移動
  2.(00:49:39-00:49:47)擷取照片編號49:
    庚○○B購物車推到底往左轉後,將B購物車交給陳〇琦推走,庚○○轉身往回走 

對於檔名為【VID_00000000_024623 】之檔案進行勘驗        1.(00:52:56-00:53:14)擷取照片編號50:
    己○○手上拿著一物品,隨即轉身走到走道底
   2.(00:53:19-00:53:36)擷取照片編號51:
    己○○走到走道底,丁○○從裡面走出來,一邊走一邊東張西望然後轉身走回走道底。
   3.(00:53:44-00:54:10)擷取照片編號52:
    己○○在走道底處左手一直做拿放物品的動作,則右手一直做拆開物品的動作,該期間丁○○不斷於走道走來走去,四處張望
   4.(00:54:14-00:54:19)擷取照片編號53:
    己○○走出走道底處
   5.(00:54:20-00:54:40)擷取照片編號54:
    陳〇琦也從走道底處走出來後隨即轉身走回走道底

對於檔名為【000000000000準備丟包】之檔案進行勘驗
  1.(01:29:18-01:29:27)擷取照片編號55:
    丁○○、乙○○○、庚○○從畫面右側走出後暫停於原處等候
   2.(01:29:28-01:29:35)擷取照片編號56:
    乙○○○走進其右側走道,庚○○往前看,並往左側移動,乙○○○也從走道走出
   3.(01:29:36-01:29:39)擷取照片編號57:
    丁○○右手提裝著一堆白色塑膠袋的紅色提藍,左顧右盼往前進
   4.(00:29:40-01:29:44)擷取照片編號58:
    乙○○○跟隨在丁○○後,其右手也提著裝一堆白色塑膠袋的紅色提藍,往前快速經過,並消失於畫面中    

對於檔名為【136-09DAE4-192.168.0.00-00-0000000000000
0出收銀線】之檔案進行勘驗 
  1.(00:00:00-00:00:02)擷取照片編號59:
    乙○○○右肩背鼓鼓的背包,推著狗推車離開收銀臺,己○○將兩罐可口可樂放在收銀台後也離開
  2.(00:00:03-00:00:12)擷取照片編號60:
    陳〇琦與丁○○將衛生紙串及4包物品放置收銀臺結帳
  3.(00:00:13-00:00:44)擷取照片編號61:
    收銀員結帳完成,庚○○、陳〇琦及丁○○將買的東西放入塑膠袋內後離開收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