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203號
被 告 曾耀慶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耀慶雖認
告訴人程子紘等人所共有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房屋之外側牆壁,有越界佔用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情形,但仍明知其並無自行
予以拆除或破壞之權利,
詎其竟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上午10時許,僱用不知情且姓名年籍不詳之工人,持不詳工具敲打、毀壞上開房屋外側之水泥牆面與牆面內之紅磚,致該牆面與紅磚發生剝落、破損之結果,
足以生損害於
告訴人。
嗣經告訴人發現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已由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訊問筆錄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84、85至86、95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由檢察官劉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姚佑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