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63號
被 告 許淑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4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淑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於民國110年5月21日因免除其處分之執行而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12日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基於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0月22日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林新醫院B棟756號病房廁所內,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而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施用毒品後昏迷,經警到場處理,而於同日5時55分許,在前開地點
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092公克,已於鑑驗時用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611公克)、注射針筒1支、玻璃球吸食器2個,後於同日10時35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因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許淑真業於112年5月7日死亡,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各1紙在卷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郭勁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