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673號
被 告 任睿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任睿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楊雅婷與被告間成立調解,並具狀
撤回告訴,
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附件:
112年度偵字第8975號
被 告 任睿麟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路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任睿麟於民國111年7月31日23時5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沿臺中市福科路外側車道往黎明路方向行駛,行經福科路與福科二路口時,欲右轉福科二路往青海路方向行駛,其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
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
適有楊雅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福科路外側車道往黎明路方向行駛,行經該處時,因任睿麟突然右轉,致楊雅婷煞車不及,而人車倒地,因此受有頭部其他部位撕裂傷、第11~12胸椎楔狀壓迫閉鎖性骨折、左側手肘擦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楊雅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 | |
| | 被告曾於 上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車禍,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其他部位撕裂傷、第11~12胸椎楔狀壓迫閉鎖性骨折、左側手肘擦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 |
| | 1.被告曾於上揭時地與告訴 人發生車禍。 2.告訴人因此受有頭部其他部位撕裂傷、第11~12胸椎楔狀壓迫閉鎖性骨折、左側手肘擦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 |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等。 | 1.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前,雙 方車行方向及交通事故之 碰撞位置。 2.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之天 氣、道路及視線狀況。 3.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頭部其他部位撕裂傷、第11~12胸椎楔狀壓迫閉鎖性骨折、左側手肘擦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 4.被告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之過失。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宜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卓宜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