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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0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暘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暘蕣為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之滷味攤老闆,告訴人蔡豐澤於民國112年1月12日19時30分許,前往該滷味攤消費時,與被告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向告訴人辱罵「王八蛋」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地位及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