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61號
被 告 王志宏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
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0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追加起訴意旨
略以:被告王志宏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對在場販賣水晶餃與肉圓之被害人卓楊月鳳佯稱:欲購買水晶餃與肉圓,自己有新臺幣(下同)1000元鈔票想找開成10張100元鈔票云云,使被害人
陷於錯誤,因而交付10張100元予被告,被告未將1000元鈔票交付予被害人,即藉故離開現場,並將贓款1000元花費殆盡。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
按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
於法不合,自應
諭知不受理(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
判例意旨
參照)。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案即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20號被告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5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宣判,有本案112年5月12日審判筆錄在卷
可參;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同年5月15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日期戳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15日中檢介真112偵10460字第1129051886號函及本件追加
起訴書在卷
可稽。是檢察官提起本件追加起訴時,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20號之本案已經第一審辯論終結,
揆諸前揭說明及判例意旨,其追加起訴程序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江健鋒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