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8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8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UTTING JR CARL BASIL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CUTTING JR CARL BASIL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1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台74線快速公路由臺中市往臺中高鐵站方向行駛,告訴人童正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駛於同向前方,欲向右切入匝道往臺中高鐵站方向行駛,被告因不滿告訴人駕駛之營業小客車變換車道之舉動,竟基於毀損之犯意,騎乘至告訴人之營業小客車右方,並以左手敲打該營業小客車右方後視鏡,致後視鏡毀損而不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12年5 月29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亦於同年月31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2 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050號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