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號
被 告 詹家永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587、39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詹家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1月4日繫屬於本院,有本件
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4日函
暨該函上本院同日收文印戳
可稽;
嗣被告於112年6月16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
可參。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陳怡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