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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法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張秀惠


選任辯護人  聶瑞瑩律師
            高肇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7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爰經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張秀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王張秀惠為王茂雄之配偶,並保管王茂雄帳戶存摺、存單、印章。緣王茂雄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凌晨死亡後,除王張秀惠外,另有王明裕、王育菁、王明洲、王明亮為王茂雄之法定繼承人,王張秀惠明知王茂雄來死亡後已無權利能力,不得已其名義為法律行為,且王茂雄之金融帳戶內存款為遺產之一部分,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非依繼承之程序,以全體繼承人名義或受全體繼承人委任並檢具相關證件,不得提領款項,竟未得其他法定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及授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冒用王茂雄之名義填寫如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之私文書,並盜用「王茂雄」之印章蓋於各該私文書,而偽造各該用以表示王茂雄提款存款意思之私文書後,持向如附表所示不知情之金融機構行員行使,使受理之行員誤認係王張秀惠係經王茂雄合法授權提領之人,而如數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王茂雄帳戶內存款,足生損害於王茂雄全體繼承人之權益及前開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業務之正確性。
二、案經王茂雄之子王明裕委由王苡斯律師(於111年9月14日解除委任)、周仲鼎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張秀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87頁、第96頁),核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之指訴大致相符(他卷第73-74、265-268、3-11頁),並有戶籍謄本、民事起訴狀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龍井區農會111年2月11日臺中市龍農信字第1110000442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大肚區農會111年2月16日肚農信字第1110000353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11年2月16日中管字第1111800112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及如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之文書影本附卷可稽(他卷第3-11頁、第13-16頁、第17-25頁、第45-47頁、第53-55頁、第61-63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銀行為便利存款人取款而印好任人索取填寫之取款憑條,
    非可流通市面得以自由轉讓,衹屬私文書之一種,不能認為有價證券,其偽造而行使以達詐欺取款之目的者,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3號、49年台上字第140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在如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文書上盜蓋「王茂雄」印章之行為,均係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被告雖先後多次在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臨櫃提領王茂雄帳戶內存款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然其係基於同一目的,而於甚為密接之時間,交互在各金融機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王茂雄死亡後,未依繼承之相關規定或程序處理王茂雄金融帳戶內存款,亦未經王茂雄其餘繼承人全體同意或授權,即自行提領王茂雄金融帳戶內之存款,所為固非可取;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被告本案自行提領之款項,業經被告與其他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或扣除喪葬費用及醫療費用後,依王茂雄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數額分別交付或提存予各該繼承人等節,有遺產分割協議書、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2號判決、本院提存所111年度存字第1093號提存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111年度存字第821號提存書、台中民權路郵局存證號碼000414函暨送達回執、繼承人王明洲及王明亮出具之切結書、台中民權路郵局存證號碼000640函暨送達回執在卷可佐(他卷第183頁、本院卷第51-77頁);並考量其犯罪手段、情節,對於金融機關或其他繼承人致生損害之程度,兼衡被告先前並未因刑案遭判處罪刑或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暨其自陳其國小畢業、無業、沒有收入,靠之前的存款或兒子給其金錢作為生活來源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9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先前並未因刑案遭判處罪刑或執行,已如前述,而其本案所犯固非可取,然衡酌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業將提領款項依繼承比例返還各該繼承人,業如前述,堪認已有悔意,其應一時失慮致蹈刑網,經此次刑事追訴、審判程序教訓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上開情節,並參酌檢察官對於給予被告緩刑沒有意見(本院卷第97頁),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而對被告予以宣告緩刑2年。
六、沒收部分:
 ㈠被告分別於事實欄所示私文書上盜蓋之王茂雄印文,使用其所留存之真正印鑑章與真正之印章所為,均非刑法第219條所規範之偽造印文,均不在宣告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號判例參照)。再者,如上開私文書雖均係被告因犯偽造私文書罪所生之物,然既已分別交付如事實所示之金融機構承辦人員收受,已非屬於被告所有,均無從宣告沒收。
 ㈡被告如附表所示提領王茂雄帳戶內之款項,固屬其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上開款項業經被告與其他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或扣除喪葬費用及醫療費用後,依王茂雄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數額分別交付或提存予各該繼承人等節,俱如前述,堪認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或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王宥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帳戶
文書名稱
  盜用之印章
提領金額(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王茂雄所申辦之龍井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25日龍井區農會取款憑條
「取款印鑑」欄盜用王茂雄印文1枚
23,500元
他6529卷第101頁
2
王茂雄所申辦之臺中大肚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23日臺中大肚區農會取款憑條
「存戶簽章」欄盜用王茂雄印文1枚
47,500元
他6529卷第97頁
3
109年9月29日臺中大肚區農會取款憑條
「存戶簽章」欄盜用王茂雄印文6枚
3,840元
他6529卷第95頁
4
王茂雄申辦之臺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25日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
「原留印鑑」欄盜用王茂雄印文1枚
28,500元(起訴書誤載為285,000元,應予更正)
他6529卷第105頁
5
王茂雄申辦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23日臺中商業銀行解約取息憑條代利息支出傳票(存單號碼172808)
「存戶印鑑欄」盜用王茂雄印文1枚
1,000,000元
他6529卷第111頁至第115頁
6
109年9月23日臺中商業銀行解約取息憑條代利息支出傳票(存單號碼172809)
「存戶印鑑欄」盜用王茂雄印文1枚
1,100,000元
他6529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7
109年9月23日臺中商業銀行解約取息憑條代利息支出傳票(存單號碼172846)
「存戶印鑑欄」盜用王茂雄印文1枚
600,000元
他6529卷第123頁至第127頁
8
109年9月23日臺中商業銀行解約取息憑條代利息支出傳票(存單號碼0000000)
「存戶印鑑欄」盜用王茂雄印文1枚
700,000元
他6529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9
109年9月23日臺中商業銀行解約取息憑條代利息支出傳票(存單號碼0000000)
「存戶印鑑欄」盜用王茂雄印文1枚
1,000,000元
他6529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10
109年9月23日臺中商業銀行解約取息憑條代利息支出傳票(存單號碼0000000)
「存戶印鑑欄」盜用王茂雄印文1枚
1,200,000元
他6529卷第141頁至第145頁
11
109年9月23日臺中商業銀行解約取息憑條代利息支出傳票(存單號碼0000000)
「存戶印鑑欄」盜用王茂雄印文1枚
500,000元
他6529卷第147頁至第1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