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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1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迪允



選任辯護人  林聰豪律師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林芳廷


被      告  黃綉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世勳律師
被      告  劉昭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746號、第14046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丑○○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酉○○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丁○○犯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犯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丑○○(暱稱「MARO」、「MARLO」)於民國109年間,與酉○○、庚○○(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SAM」之成年男子所籌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水房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與其他詐欺電信機房集團合作,為各詐欺電信機房集團取得詐欺贓款(丑○○、酉○○、庚○○3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追加公訴,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1018號審理中,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其等之分工模式為,酉○○受丑○○所指示,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會計,負責集團內記帳、轉帳、收取人頭帳簿、指示提款等工作;庚○○則受丑○○所指示,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酉○○即依丑○○所指示,於109年9月4日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第一銀行,先向丁○○收取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並將上開帳戶資料均轉交予丑○○。丑○○則於109年8月底,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蝦威夷釣蝦場,向癸○○收取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於109年7、8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街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前,向楊明憲收取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收取李承哲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盧玫讌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二、嗣丑○○、酉○○、庚○○、丁○○、癸○○、「SAM」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間,即於其等各自參與相互重疊部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其中丁○○僅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有犯意聯絡;癸○○僅就附表一編號13部分有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子○○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手法施以詐術,致子○○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後,再由「SAM」、丑○○及酉○○,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三、四層人頭帳戶轉帳明細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贓款,轉帳至如附表一所示第二、三、四層人頭帳戶內(其中丑○○、酉○○負責將詐欺贓款自第三層帳戶轉帳至第四層帳戶),復由庚○○、癸○○、丁○○分別依丑○○、酉○○所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再將款項轉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其中庚○○負責提領附表一編號1、4至12、14所示款項,丁○○負責提領附表一編號2、3所示款項,癸○○負責提領附表一編號13所示款項),以此層轉及提款之方式,掩飾、隱匿前揭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嗣附表所示被害人查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案經子○○、己○○、午○○、甲○○○○○○○、壬○○、辛○○、巳○○、辰○○、戊○○、卯○○、未○○、申○○、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一)經查,被告丁○○前因提供其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資料予被告酉○○,作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另案被害人張家豪、王振鴻、黃萬成所用,經本院111年金簡上字101號判決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下稱前案一)。被告癸○○曾因提供其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資料予被告丑○○,作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另案被害人張育瑄、徐家彤、施秉豪、洪婉菱、張婉琦、簡百陞、鍾淑芬、陳聰裕、鄭聖誕、許書寧、蔡岫芸、楊慧君、陳冠宇、曾俐潔、李宛融、范雲雯、張勝宏、陳思安、黃俞惠所用,經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27號判決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4萬元確定(下稱前案二)。惟前案一、二均僅認定被告丁○○、癸○○構成「幫助犯」,惟被告丁○○、癸○○於本案經起訴之犯罪情節,尚有提領、轉交詐欺贓款之行為,核屬詐欺及洗錢行為之「正犯」,而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所設,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罪數之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從而,本案之被害人己○○、午○○及申○○既與前案一、二所示被害人不同,自足認被告丁○○、癸○○就本案係另行起意所為,與前案之犯罪事實不同,均不受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二)本案被告丑○○、酉○○、癸○○、丁○○(以下合稱被告4人)所犯者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4人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4人、被告丑○○及丁○○之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等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見偵14046卷一第61-77、79-81、127-137、177-187、189-193、399-404、407-412、423-430頁、偵14046卷二第85-93、95-106、107-124、125-126、127-142、143-161、223-226、231-245、293-297頁、偵26746卷一第129-164、255-265頁、偵26746卷二第443-445頁、本院卷第173-174、342、456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子○○、己○○、午○○、丙○○、甲○○○○○○○、壬○○、辛○○、巳○○、辰○○、戊○○、卯○○、未○○、申○○及寅○○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出處詳如附表二),並有被害人受騙情形一覽表、帳戶登入IP紀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2樓】【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被告丁○○之微信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癸○○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3403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相片在卷可稽(見偵14046卷一第33-56、107-111、145-147、201-207、211-212、225-230、275-287頁、偵14046卷二第3-47頁、偵26746卷二第281-287頁),復有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其他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4人之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之犯行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丑○○、酉○○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2、3所為,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至於被告丁○○、癸○○分別僅於附表一編號2至3、13所示時間、地點,各提領各該人頭帳戶內之款項1次,尚難遽認其等主觀上確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意,故無從另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附此敘明。
(二)被告丑○○、酉○○、丁○○、癸○○、共同被告庚○○與「SAM」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於各自參與上開犯行相互重疊部分(其中被告丁○○僅提領附表一編號2、3所示款項,癸○○僅提領附表一編號13所示款項),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丁○○、癸○○於提供其等所申設上開帳戶之際,尚無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贓款之意思,係於其等交付帳戶相隔數日後,事後始受被告丑○○、酉○○之指示,而為提領詐欺贓款之行為,業據被告丁○○、癸○○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36頁),故於提供上開帳戶之際,被告丁○○、癸○○尚無詐欺或洗錢正犯之犯意聯絡,則本案僅能就其等參與提領贓款部分,論以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三)被告丑○○、酉○○就附表一編號1、3至9、13至14部分,丁○○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癸○○就附表一編號13部分,或係被害人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各該帳戶,或係提款車手就同一被害人遭詐騙款項數次提領,均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且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然各係出於單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被告丑○○、酉○○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2、3所為,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行為間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被告丑○○、酉○○就附表一所犯14罪,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2、3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罰。
(六)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4人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其等所為一般洗錢之犯行,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但因此部分已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惟依前開說明,本院仍將於後述量刑時予以考量,附此說明。
(七)本案有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1.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參照)。又適用該條文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不排除審酌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事由,惟其程度應達於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確可憫恕者,方屬相當(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171號刑事判決可參)。
 2.就被告丑○○、酉○○部分:
  衡酌近年詐欺集團猖獗,犯罪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而被告丑○○、酉○○均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具有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違犯本案犯行,且被告丑○○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主要管理者之一,得直接對被告酉○○等人下達指示,被告酉○○亦擔任集團內之要角,協助集團內記帳及轉帳等工作,又其等所為,已造成被害人難以求償之結果,亦形成檢警機關追查金流之障礙,而本案遭詐騙之人數眾多,受騙金額非低,考量其等各自犯罪之情狀,客觀上均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狀,亦無情輕法重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餘地。
 3.就被告丁○○、癸○○部分:
  考量被告丁○○、癸○○雖於本案中僅提領詐欺贓款1次,而非集團內之核心角色,且分別與被害人己○○、申○○達成調解(詳後述),然被告丁○○尚未與被害人午○○和解成立,被告癸○○亦尚未全部履行調解給付,又其等均屬身心健全之成年人,本得尋求正常途徑轉取財物,犯罪動機僅係為賺取不法所得,並無任何不得已之特殊情狀,亦與飢寒交迫始鋌而走險者有別,且其等於本案不法所得非低,此外,更有眾多被害人之受騙款項匯入其等提供之上開人頭帳戶(觀諸附表一第三、四層轉帳明細甚明),故難認其等所為,有何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之情形,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不思正途獲取財物,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上開犯行,使各被害人之財產權受到嚴重侵害,且已製造金流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被害人求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所為應值非難;復參以被告4人均坦承犯行,有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事由之情事,已如前述;再考量被告丑○○、酉○○、丁○○均有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己○○調解成立,被告癸○○有與附表一編號13所示被害人申○○調解成立,且被告丁○○、酉○○已履行調解給付,惟被告丑○○、酉○○尚未與附表一編號1、3至14所示其他被害人調解成立,被告丁○○亦未與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午○○調解成立等情,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305-307、415、459-461、471-472、475頁),亦據被告丑○○、酉○○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341頁);復參酌被告丑○○於本案擔任蒐集人頭帳戶、轉帳、收水及車手頭之工作,並可直接對被告酉○○等人下達指示,可見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之層級較高,又其相較於一般取款車手而言,隱密性更高且風險更低,就助長詐騙集團犯罪而言,可責性較高;被告酉○○於本案擔任蒐集人頭帳戶、會計、轉帳、指示車手提款等工作,層級亦高於一般車手,惟低於被告丑○○;被告丁○○、癸○○均僅參與1次提領詐欺贓款之工作,參與情節較輕;兼衡被告4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被害人受騙金額之高低,被告丑○○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之前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尚可,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被告酉○○自陳學歷為大學肄業,目前創業從事餐飲業,經濟狀況勉持,沒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被告丁○○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目前無業,經濟狀況不佳,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被告癸○○自陳專科肄業,目前在加油站打工,經濟狀況不好,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42-343、457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復斟酌被告丑○○、酉○○、丁○○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點鈔機1台,雖為預備用於本案之物,業據被告庚○○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35-336頁、偵14046卷一第249頁),惟並無證據證明該點鈔機1台為被告4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在職證明書1張、手機2台(含SIM卡各1張),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故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相關規定予以適用,亦即就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沒收之。惟上開條文雖採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經查,就附表一所示匯入各該人頭帳戶之詐欺贓款,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4人有實際取得或朋分該等款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無從就該等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4人宣告沒收。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丑○○自陳本案有獲取提領金額1%之報酬(見本院卷第173、341頁),則被告丑○○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三所示,此部分犯罪所得,既未合法發還被害人,亦未據扣案,自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丑○○所犯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及追徵。又被告酉○○雖自陳本案有獲取被告丑○○報酬之0.5%為報酬(見本院卷第173、341頁),此部分固然為其犯罪所得,然而,被告酉○○業已賠償被害人己○○5000元之調解金額,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此部分賠償金額明顯高於其犯罪所得,堪認其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於被告丁○○、癸○○之犯罪所得,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上字101號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127號判決宣告沒收及追徵在案,此有該等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5-392頁),爰不再重複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匯入明細
第二層帳戶匯入明細

第三層帳戶匯入明細

第四層帳戶匯入明細

提款車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金額超逾被害人受騙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贓款轉交情形
1
子○○

 
  
在Line上認識一名「蕭凡」的網友,稱跟著他下注就可以穩賺不賠,以假博奕方式誘騙被害人到超級星網站(superstr188.com) 下注,並匯款到指定帳戶而遭受騙。
109年9月8日22時56分許
7萬元
潘承澤所有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吳承澔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00時許,轉帳13萬3000元。
 

⑴丁○○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年9日0時22分許,轉帳50萬元。
⑴李承哲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⑵109年9月9日0時49分許,轉帳20萬56元。
⑴提款車手:庚○○
⑵提款明細:
  109年9月9日0時56分、57分許,提領12萬元、3萬6000元。
⑶提款地點: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上安店
⑷依照丑○○指示提款,並於提領後,將詐欺贓款轉交予丑○○  
2
己○○

 
 
109年8月中旬於交友軟體PIKABU上認識一名暱稱「Calbin」男子,並以假投資為名介紹姚女至投資網站「ss777.qniuu.com」進行投資,導致受騙。
109年9月8日21時14分許
3萬元
張耕忞所有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⑴吳承澔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0時10分許,轉帳32萬元。
(3萬元為姚思廷款項,8萬元為午○○款項)
⑴丁○○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0時22分許,轉帳52萬14元。 
(3萬元為姚思廷款項,8萬元為午○○款項)

⑴提款車手:丁○○
⑵提款明細:
  109年9月9日9時43分許,提領92萬元。
⑶提款地點:嘉義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臨櫃提領
⑷依照酉○○指示提款,並於提領後,將詐欺贓款轉交予綽號 「鐵支 」之男子,復由「鐵支」將款項層轉予丑○○
3
午○○

 
網路上認識一名line帳號為ap00000000之男子,以假投資為名介紹姚女至投資網站「ss777.qniuu.com」進行投資,導致受騙。
109年9月8日21時17分許、21時17分許
5萬元、3萬元
張耕忞所有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⑴吳承澔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0時10分許,轉帳32萬元。
(3萬元為姚思廷款項,8萬元為午○○款項)
⑴丁○○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0時22分許,轉帳52萬14元。 
(3萬元為姚思廷款項,8萬元為午○○款項)

同上
4
丙○○

 
 
 
 
 
透過FB網站的廣告得知「智多星娛樂城」博弈網路平台,並受指示到該博弈平台投資,被害人依照該網站指示陸續將款項匯至網站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而受騙。
109年9月9日0時4分許、0時5分許
8萬元、8萬元
潘承澤所有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吳承澔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0時7分許,轉帳16萬元。
(16萬元為丙○○款項 )

⑴盧玟讌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0時0分至10分間,轉帳50萬元。
(16萬元為丙○○款項,5萬元為巴拉勿拉霧款項,15萬元為壬○○款項) 
⑴癸○○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0時10分許,轉帳50萬14元。
(16萬元為丙○○款項,5萬元為巴拉勿拉霧款項,15萬元為壬○○款項)

轉帳IP為101.10.5.85(酉○○
0000-000000)
⑴提款車手:庚○○
⑵提款明細:
  ①109年9月9日0時21分許,提領10萬元。
  ②109年9月9日0時23分許,提領10萬元。
  ③109年9月9日0時28分許,提領1萬元。
  ④109年9月9日0時31分許,提領10萬元。
  ⑤109年9月9日0時32分許,提領9萬元。
  ⑥109年9月9日0時37分許,提領10萬元。
⑶提款地點: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世貿店(①②)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上安店(③④⑤⑥)
⑷依照丑○○指示提款,並於提領後,將詐欺贓款轉交予丑○○ 
5
甲○○○○○○○

 
 
 
IG上見有投資賺錢的廣告,透過LINE聯繫對方,並介紹至「MITRABE」投資外匯,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結果匯錢後網站關閉,導致受騙。
109年9月8日15時49分許、19時25分許
3萬元、2萬元
張耕忞所有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⑴吳承澔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0時8分許,轉帳46萬元
(5萬元為巴拉勿拉霧款項,15萬元為壬○○款項)

⑴盧玟讌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0時0分至10分間,轉帳50萬元。
(16萬元為丙○○款項,5萬元為巴拉勿拉霧款項,15萬元為壬○○款項)
 
⑴癸○○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0時10分許,轉帳50萬14元。
(16萬元為丙○○款項,5萬元為巴拉勿拉霧款項,15萬元為壬○○款項)
同上
6
壬○○

 
 
使用Line認識網友並受推薦在平台客服「巴客萊金融」進行匯差投資,事後於109年12月1日發現該平台不見,才驚覺受騙。
109年9月8日15時7分許、15時14分許
5萬元、10萬元
張耕忞所有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⑴吳承澔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0時8分許,轉帳46萬14元
(5萬元為巴拉勿拉霧款項,15萬元為壬○○款項)
⑴盧玟讌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109年9月9日0時0分至10分間,轉帳50萬元。
(16萬元為丙○○款項,5萬元為巴拉勿拉霧款項,15萬元為壬○○款項)

⑴癸○○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0時10分許,轉帳50萬14元。
(16萬元為丙○○款項,5萬元為巴拉勿拉霧款項,15萬元為壬○○款項)
同上
7

辛○○

 
 
 
 
 
於Facebook見投資廣告,受歹徒慫恿至「新世紀」與「杜老爺智能科技」等博弈投資網站下注,並匯款到指定帳戶最後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09年9月9日22時26分許
10萬元
潘承澤所有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吳承澔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22時31分許,轉帳9萬9000元
(9萬9000元為辛○○款項)

⑴盧玫讌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9日22時39分許、22時40分許,轉帳5萬元、3萬元
(9萬9000元為辛○○款項)

⑴盧玫讌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0日0時56分許,轉帳11萬6014元
(9萬9000元為辛○○款項,其餘待查證)
⑴提款車手:庚○○
⑵提款明細:
  109年9月10日1時 1分、2分許,提領10萬元、1萬6000元。
⑶提款地點: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潮洋店
⑷依照丑○○指示提款,並於提領後,將詐欺贓款轉交予丑○○ 
109年9月11日17時11分許
2萬元
黃俊程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張耕忞所有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0時12分許 ,轉帳10元
(2萬元為辛○○款項)
⑴盧玫讌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0時14分許,轉帳10萬元
(2萬元為辛○○款項)
⑴癸○○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①109年9月12日1時40分許,轉帳1010元
②109年9月12日1時41分許,轉帳39萬9014元
⑴提款車手:庚○○
⑵提款明細:
  ①109年9月12日1時49分,提領10萬元,2次。
  ②109年9月12日1時54分,提領10萬元,2次。
⑶提款地點:
  ①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八寶店
  ②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陽光店
⑷依照丑○○指示提款,並於提領後,將詐欺贓款轉交予丑○○   
8
巳○○

 
   
透過臉書上看到博奕投資獲利廣告,加入LINE名稱蕭凡為好友,受介紹到博奕網站「超級星」(https://superstar188.com)投資,並依歹徒指示匯到指定帳戶,導致受騙。
109年9月11日18時47分許、18時49分許、18時51分許
10萬元、8萬元、2萬元
黃俊程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張耕忞所有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0時14分許,轉帳40萬14元
(20萬元為巳○○款項, 1萬5000元為辰○○款項)
 
⑴盧玫讌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0時20分許、0時21分許,轉帳20萬14元、20萬14元(20萬元為巳○○款項, 1萬5000元為辰○○款項)
⑴李承哲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2時1分許,轉帳40萬14元
(20萬元為巳○○款項, 1萬5000元為辰○○款項)

⑴提款車手:庚○○
⑵提款明細:
  ①109年9月12日2時5分,提領10萬元。
  ②109年9月12日2時13分、14分,提領10萬元,2次。
  ③109年9月12日2時18分,提領10萬元。
⑶提款地點:
  ①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科店
  ②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德店
  ③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仁店
⑷依照丑○○指示提款,並於提領後,將詐欺贓款轉交予丑○○   
9
辰○○

於網路上看到「趨勢文化Trend culture」博弈網站平台的逛告,於是加入並申請帳號,後依指示到指定帳戶進行匯款,結果無法出金導致受騙。
109年9月11日20時25分許
1萬5000元
黃俊程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張耕忞所有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0時14分許,轉帳40萬14元
(20萬元為巳○○款項, 1萬5000元為辰○○款項)
 
⑴盧玫讌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0時20分許、0時21分許,轉帳20萬14元、20萬14元
(20萬元為巳○○款項, 1萬5000元為辰○○款項)
⑴李承哲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2時1分許,轉帳40萬14元
(20萬元為巳○○款項, 1萬5000元為辰○○款項)

同上
10
戊○○

 
參加網路投資加入虛擬幣「杜老爺智能科技」(https://as.1755hi.net),加入歹徒LINE(CFP-芯及M-X),後依指示到指定帳戶進行匯款,結果無法出金導致受騙。
109年9月11日21時33分許
4萬9000元
黃俊程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張耕忞所有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0時21分許,轉帳45萬14元
(4萬9000元為戊○○款項,2萬元為田慈惠款項)

⑴盧玫讌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0時22分、23分許,轉帳35萬14元、9萬8014元
(4萬9000元為戊○○款項,2萬元為田慈惠款項)
⑴盧玫讌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2時9分許,轉帳14萬9014元
(4萬9000元為戊○○款項,2萬元為田慈惠款項)
⑴提款車手:庚○○
⑵提款明細:
  109年9月12日2時18分許,提領8萬6000元。
⑶提款地點: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源店
⑷依照丑○○指示提款,並於提領後,將詐欺贓款轉交予丑○○ 
11
卯○○

 
於網路上看到「趨勢文化Trend culture」博弈網站平台的逛告,於是加入並申請帳號,後依指示到指定帳戶進行匯款,結果無法出金導致受騙。
109年9月11日22時21分許
2萬元
黃俊程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張耕忞所有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0時21分許,轉帳45萬14元
(4萬9000元為戊○○款項,2萬元為田慈惠款項)
⑴盧玫讌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0時22分、23分許,轉帳35萬14元、9萬8014元
(4萬9000元為戊○○款項,2萬元為田慈惠款項)
⑴盧玫讌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2時9分許,轉帳14萬9014元
(4萬9000元為戊○○款項,2萬元為田慈惠款項)
同上
12
未○○

 
 
109年9月至10月13日止,因投資參加「資多星」並匯款至指定帳戶上投資,最後無法出金,發現受騙。
109年9月11日23時18分許
7萬元
黃俊程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張耕忞所有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0時24分許,轉帳47萬5014元
(7萬元為未○○款項)
 
⑴丁○○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0時28分許,轉帳47萬5014元
(7萬元為未○○款項)
 
⑴楊明憲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12日0時31分許,轉帳10萬14元。
(7萬元為未○○款項)
⑴提款車手:庚○○
⑵提款明細:
  109年9月12日0時35分許,提領10萬元。
⑶提款地點: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臺中武權一店
⑷依照丑○○指示提款,並於提領後,將詐欺贓款轉交予丑○○ 
13
申○○

 
 
 
 
在FB臉書上看到博奕投資廣告,加入「趨勢文化」的投注網站,透過LINE與該網站人員聯繫,並聽從指示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要提領時,始得知遭詐騙。
109年9月8日14時25分、26分許
5萬元、5萬元
潘承澤所有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吳承澔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8日14時29分許,轉帳9萬8014元
⑴盧玫讌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8日14時30分許,轉帳9萬8000元
⑴癸○○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8日14時34分許,轉帳9萬7014元

⑴提款車手:癸○○
⑵提款明細:
  109年9月8日15時59分許,提領20萬5000元後,交付予庚○○。
⑶提款地點: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
⑷依照丑○○指示提款,並由庚○○負責搭載癸○○至上開提款地點,並於提領後,將詐欺贓款轉交予庚○○ 
14
寅○○

 
 
 
 
看到FB廣告而參加「資多星」網站,並以Line受網站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上投資最後無法出金,發現受騙。
109年9月8日13時55分許
20萬元
潘承澤所有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吳承澔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8日13時55分許,轉帳19萬8014元

⑴盧玫讌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8日13時56分許,轉帳19萬7000元

⑴癸○○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轉帳明細:
109年9月8日13時58分許,轉帳19萬7014元

⑴提款車手:庚○○
⑵提款明細:
  109年9月8日14時、14時1分許,提領10萬元、9萬7000元。
⑶提款地點: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日耀百貨
⑷依照丑○○指示提款,並於提領後,將詐欺贓款轉交予丑○○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
1.證人子○○於警詢之證述(偵26746卷二第35-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746卷二第38-39頁)
3.中國信託銀行等4帳戶在ATM提款影像表(偵14046卷一第295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109年9月25日合金烏日字第1090003015號函檢附潘承澤(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營清字第109002935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吳承澔)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109年11月19日一興嘉字第12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帳戶(戶名丁○○)開戶基本人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李承哲)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登入IP紀錄(偵26746卷二第573-587、707-725、663-679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附表一編號2
1.證人己○○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6746卷二第41-46頁)
2.交易畫面截圖(110偵26746卷二第50頁)
3.109年9月9日第一銀行嘉義分
  行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張(110偵14046卷一第149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張耕忞)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營清字第109002935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承澔)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109年11月19日一興嘉字第12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帳戶(戶名丁○○)開戶基本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746卷二第629-648、577-587、707-725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附表一編號3
1.證人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6746卷二第55-5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6746卷二第59頁)
3.109年9月9日第一銀行嘉義分
  行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張(110偵14046卷一第149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張耕忞)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營清字第109002935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承澔)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109年11月19日一興嘉字第12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帳戶(戶名丁○○)開戶基本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26746卷二第629-648、577-587、707-725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附表一編號4
1.證人丙○○於警詢之證述(偵26746卷二第61-64頁)
2.交易畫面截圖(偵26746卷二第66頁)
3.中國信託銀行等4帳戶在ATM提款影像表(偵14046卷一第295-29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109年9月25日合金烏日字第1090003015號函檢附潘承澤(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營清字第109002935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吳承澔)、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盧玟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帳戶(戶名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746卷二第573-601、649-662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附表一編號5
1.證人巴拉勿拉霧‧學筠於警詢之證述(偵26746卷二第69-71頁)
2.中國信託銀行等4帳戶在ATM提款影像表(偵14046卷一第295-297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耕忞)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營清字第109002935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吳承澔)、帳號00000000000帳戶1(戶名盧玟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帳戶(戶名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746卷二第629-648、577-601、649-662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一編號6
1.證人壬○○於警詢之證述(偵26746卷二第79-8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746卷二第85-86頁)     
3.存摺封面、交易畫面截圖、與巴克萊金融LINE聊天紀錄(偵26746卷二第87、89、94-98頁)
4.中國信託銀行等4帳戶在ATM提款影像表(偵14046卷一第295-297頁)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張耕忞)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營清字第109002935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吳承澔)、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盧玟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帳戶(戶名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746卷二第629-648、577-601、649-662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
1.證人辛○○於警詢之證述(偵26746卷二第99-103頁)
2.中國信託銀行等4帳戶在ATM提款影像表(偵14046卷一第297-299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109年9月25日合金烏日字第1090003015號函檢附潘承澤(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營清字第109002935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吳承澔)、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盧玟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96227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戶名盧玟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行動網銀IP、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2日營清字第1090026759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俊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錄IP、行動銀行登入IP、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耕忞)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帳戶(戶名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746卷二第573-616、617-627、629-648、649-662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
1.證人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6746卷二第105-111頁)
2.被害匯款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巳○○)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0偵26746卷二第113-119頁)
3.中國信託銀行等4帳戶在ATM提款影像表(110偵14046卷一第299-301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2日營清字第1090026759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俊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錄IP、行動銀行登入IP、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張耕忞)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營清字第109002935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盧玟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行動網銀IP、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承哲)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登入IP紀錄(110偵26746卷二第617-627、629-648、577、589-601、663-679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附表一編號9
1.證人辰○○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6746卷二第121-12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6746卷二第127-128頁)
3.LINE聊天紀錄、博弈網站網址、轉帳明細(110偵26746卷二第129-131頁)
4.中國信託銀行等4帳戶在ATM提款影像表(110偵14046卷一第299-301頁)
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2日營清字第1090026759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俊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錄IP、行動銀行登入IP、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張耕忞)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營清字第109002935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盧玟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行動網銀IP、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承哲)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登入IP紀錄(110偵26746卷二第617-627、629-648、577、589-601、663-679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1.證人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6746卷二第133-1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26746卷二第137、141頁)
3.中國信託銀行等4帳戶在ATM提款影像表(110偵14046卷一第301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2日營清字第1090026759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俊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錄IP、行動銀行登入IP、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張耕忞)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營清字第109002935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盧玟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行動網銀IP、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96227號函-110偵26746卷二第603頁,檢附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盧玟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行動網銀IP(110偵26746卷二第617-627、629-648、577、589-601、605-616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1.證人卯○○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6746卷二第143-14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6746卷二第147頁)
3.中國信託銀行等4帳戶在ATM提款影像表(110偵14046卷一第301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2日營清字第1090026759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俊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錄IP、行動銀行登入IP、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張耕忞)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營清字第109002935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盧玟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行動網銀IP、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96227號函-110偵26746卷二第603頁,檢附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盧玟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行動網銀IP(110偵26746卷二第617-627、629-648、577、589-601、605-616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1.證人未○○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6746卷二第149-15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6746卷二第155-156頁)
3.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轉帳證明、LINE對話紀錄(110偵26746卷二第157-168、170-186頁)
4.中國信託銀行等4帳戶在ATM提款影像表(110偵14046卷一第301頁)
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2日營清字第1090026759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俊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錄IP、行動銀行登入IP、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張耕忞)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109年11月19日一興嘉字第121號函檢附丁○○(帳號00000000000)開戶基本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明憲)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26746卷二第617-627、629-648、707-725、681-705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1.證人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6746卷二第187-18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6746卷二第189頁)
3.LINE對話紀錄、交易畫面截圖(110偵26746卷二第191-214頁)
4.09年9月8日國泰世華銀行大
  里分行癸○○臨櫃提款畫面2張(110偵14046卷一第217-219頁)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109年9月25日合金烏日字第1090003015號函檢附潘承澤(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營清字第109002935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承澔)、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盧玟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戶名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26746卷二第573-601、649-662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附表一編號14
1.證人寅○○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6746卷二第215-21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6746卷二第219頁)
3.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10偵26746卷二第222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109年9月25日合金烏日字第1090003015號函檢附潘承澤(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9日營清字第1090029354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承澔)、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盧玟讌)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戶名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26746卷二第573-601、649-662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被告丑○○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計算式:車手提領金額【若大於被害人受騙匯款金額,則以被害人匯款金額為準】×1%)
1
附表一編號1
7萬元×1%=700元
2
附表一編號2
3萬元×1%=300元
3
附表一編號3
8萬元×1%=800元
4
附表一編號4
16萬元×1%=1600元
5
附表一編號5
5萬元×1%=500元
6
附表一編號6
15萬元×1%=1500元
7
附表一編號7
12萬元×1%=1200元
8
附表一編號8
20萬元×1%=2000元
9
附表一編號9
1萬5000元×1%=150元
10
附表一編號10
4萬9000元×1%=490元
11
附表一編號11
2萬元×1%=200元
12
附表一編號12
7萬元×1%=700元
13
附表一編號13
10萬元×1%=1000元
14
附表一編號14
19萬7000元×1%=1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