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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5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帷澤



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022號、112年度偵字第92、92、1126、2415、2417、2418、2419、2461、2462、6177、8564)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646號),被告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帷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蕭帷澤因自己帳戶無法使用,而向友人陳惠玟借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蕭帷澤於網路遊戲上認識綽號「小豪」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要儲值遊戲點數為由,向其借用帳戶,蕭帷澤明知將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用以處理詐騙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間,將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綽號「小豪」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小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系爭帳戶內,遭提領一空。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湯郁慧、林聖凱、邱瀚、鍾瑞香、黃稚桓、廖建智、何俊宏、林美麗、李偉平、陳紹瑋、李芳瑋、李冠毅、鄭景隆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林正成、嚴美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陳宏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吳敏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書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蔡冠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孟容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鄭翔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溫忠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李政峰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陳泓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蕭帷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之理由:
一、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金訴卷第116、145頁),另附表所示之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遭詐騙,將受騙款項匯入被告提供之系爭帳戶,足見被告提供之帳戶,確實有為詐騙集團使用作為收受詐欺匯款使用等情業據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且有附表卷證出處欄所載證據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又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查被告得預見將帳戶提供予不認識之他人,有可能遭該他人利用,作為收受或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倘該他人提領該特定犯罪款項,即產生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去向之效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之犯意,將帳戶交付予自稱「小豪」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小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系爭帳戶以收受詐欺犯罪所得,並提領一空,是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係對於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資以助力,並未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另被告係將系爭帳戶交予「小豪」,卷內無積極證據認被告知悉對方為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自無從認定被告有幫助三人以上詐欺之幫助加重詐欺犯行,公訴意旨亦僅認被告有幫助詐欺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併此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罪與幫助犯一般洗錢等罪。
(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侵害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個幫助行為,侵害數個不同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以一罪論處。被告之同一行為亦同時構成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646號移送併辦部分(即告訴人陳泓瑋部分),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即告訴人陳泓瑋部分)為同一犯罪事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本案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且未實際參與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為幫助犯,審酌該幫助行為並未直接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所犯情節較洗錢行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幫助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六)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有特殊之原因,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者始有其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020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自無從僅憑犯罪後坦承犯行、年紀尚輕、工作穩定等情,即謂犯罪情節足堪同情,以免過度斲喪規範威信,架空法定刑度而違反立法本旨。審以本案被告之行為,造成附表所示之眾多告訴人遭受財產損害,損失金額非小,衡酌被告法益侵害程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或刑罰過苛之特殊情形,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認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
(七)爰依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謹慎保管他人帳戶,竟任意將他人帳戶交給不熟識之人使用,致系爭帳戶淪為詐欺集團成員從事不法使用,不僅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權,更增加告訴人等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已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兼衡其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佳、其自陳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目前在家幫忙小吃店,未婚無小孩,目前與朋友同住,家人有父母、2個弟弟、經濟情況普通等家庭經濟及生活等情況,另考量被告於本案所扮演提供帳戶角色之參與犯罪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交付本案系爭帳戶,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約定並取得報酬,難認本件被告有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就犯罪所得部分宣告沒收。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查,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三)另被告所提供之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然非被告所有,且前開帳戶已成警示帳戶,應無可能再於詐欺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元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過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卷證出處
1

湯郁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8日以臉書暱稱「謝勇」向湯郁慧佯稱:可加入「澳門新葡京」投資遊戲網站會員,由該網站代為操盤獲利云云,致湯郁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4日13時15分許
2,000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湯郁慧於警詢之指述(偵35281卷一第35至39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1卷一第119至127頁)
③詐欺集團投資網站頁面擷圖(偵35281卷一第12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281卷一第131至133頁)
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長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35281卷一第135至137頁)
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長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281卷一第139、171頁)
⑦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35281卷一第183頁)
⑧湯郁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35281卷一第195至203頁)
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22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93至113頁)
2
林聖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21時許,經由交友軟體認識林聖凱,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聖凱佯稱:可於「惠盈優選」網路平台開立電商商店,先墊付客戶購買物品之購價給廠商,即可獲利云云,致林聖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4日14時12分許
1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聖凱於警詢之指述(偵35281卷一第41至43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1卷一第205至207頁)
③詐欺集團交易平台頁面擷圖(偵35281卷一第205至206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35281卷一第208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5281卷一第209至210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281卷一第211至212頁)
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281卷一第213至214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22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93至113頁)
3
邱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2時許,經由交友軟體認識邱瀚,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婷婷壓~」、「國際客服專線」向邱瀚佯稱:可加入「Vtmarket」外匯投資網路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邱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4日20時21分許
1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邱瀚於警詢之指述(偵35281卷一第45至47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1卷一第217至235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235頁)
④詐欺集團投資平台頁面擷圖(偵35281卷一第235至236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35281卷一第237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281卷一第239至240頁)
⑦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281卷一第241至243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22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93至113頁)
4
鍾瑞香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能預測今彩539簽牌號碼之訊息,鍾瑞香於111年3月14日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加入會員後,向鍾瑞香佯稱:須匯款才能告知號碼云云,致鍾瑞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分別以網路銀行轉帳、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0時32分許
1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鍾瑞香於警詢之指述(偵35281卷一第49至51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1卷一第249至261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251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35281卷一第263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5281卷一第265至267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281卷一第269至270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22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93至113頁)
111年3月15日12時29分許
3萬元
5
黃稚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6時30分許,發送推銷貸款之簡訊,黃稚桓瀏覽後上網註冊「兆豐銀行兆豐分期」貸款網站,網站客服人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兆豐客服」向黃稚桓佯稱:帳號須支付手續費、保證金云云,致黃稚桓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1時21分許
3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黃稚桓於警詢之指述(偵35281卷一第53至54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1卷一第271至27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281卷一第277至278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281卷一第285至287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293至295頁)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5281卷一第297至299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22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93至113頁)
6
廖建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10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主管」向廖建智佯稱:可預測今彩539之號碼,須先匯款才能告知云云,致廖建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1時31分許
3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廖建智於警詢之指述(偵35281卷一第55至56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1卷一第301至30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281卷一第30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281卷一第308至309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35281卷一第324至325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偵35281卷一第326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22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93至113頁)
7
何俊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9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曉蕾」、「思遠」向何俊宏佯稱:可註冊「TMGM」外匯投資平台,並保證獲利云云,致何俊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1時32分許
5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何俊宏於警詢之指述(偵35281卷一第57至5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281卷一第333至334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5281卷一第343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357頁)
⑤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1卷一第363至367頁)
⑥何俊宏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35281卷一第369頁)
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35281卷一第379至381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22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93至113頁)
8
林麗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發送推銷貸款之簡訊,林麗美瀏覽後上網申請貸款,該網站客服人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安心貸客服」向林麗美佯稱:因帳號審核發現資料有誤,須先支付風險保證金,始能修改云云,致林麗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其丈夫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分別以網路銀行轉帳、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1時32分許
3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麗美於警詢之指述(偵35281卷一第61至6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281卷一第385至386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5281卷一第387至388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281卷一第389至390頁)
⑤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35281卷一第394頁)
⑥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1卷一第397至405頁)
⑦轉帳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406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22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93至113頁)
111年3月15日12時1分許
3萬元
9
李偉平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能預測今彩539簽牌號碼之訊息,李偉平於111年3月14日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李經理」向李偉平佯稱:須匯款才能告知號碼云云,致李偉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1時45分許
1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李偉平於警詢之指述(偵35281卷一第65至67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1卷一第407至412頁)
③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安瀾橋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281卷一第414頁)
④李偉平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35281卷一第416頁)
⑤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安瀾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5281卷一第419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22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93至113頁)
111年3月15日12時25分許
2萬元
10
陳紹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6日5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sunny」向陳紹瑋佯稱:可於網站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紹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2時6分許
3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陳紹瑋於警詢之指述(偵35281卷一第69至72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35281卷一第421至426頁)
③陳紹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35281卷一第426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281卷一第427至428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281卷一第429至431頁)
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35281卷一第433至435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22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93至113頁)
11
李芳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1時許,發送推銷貸款之簡訊,李芳瑋瀏覽後上網申請貸款,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信貸經理」、「薪福貸客服」向李芳瑋佯稱:因公司匯款時發現帳號錯誤有誤,須支付解凍金,始能操作云云,致李芳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2時15分許
5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李芳瑋於警詢之指述(偵35281卷一第73至7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437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5281卷一第441、449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281卷一第443至44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281卷一第451至452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22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93至113頁)
12
李冠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13時,發送推銷貸款之簡訊,李冠毅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貸款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信貸客服小張」向李冠毅佯稱:因審核未通過,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致李冠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2時16分許
2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李冠毅於警詢之指述(偵35281卷一第79至81頁)
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35281卷一第455至45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281卷一第459至461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5281卷一第463至46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35281卷一第467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281卷一第469至471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22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93至113頁)
13
鄭景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曉婷」向鄭景隆佯稱:可在「亞洲采新商城」網路平台購買商品,取得提貨券後再轉賣商品賺取價差云云,致鄭景隆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2時44分許
2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鄭景隆於警詢之指述(偵35281卷一第83至8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5281卷一第473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475頁)
④詐欺集團商城網站頁面擷圖(偵35281卷一第477至48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281卷二第483頁)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281卷二第491、495頁)
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35281卷二第503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722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5281卷一第93至113頁)
14
林正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上旬,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正成佯稱:可當「闊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理人銷售奢侈品獲利,惟須先墊付客戶購買貨品之款項云云,致林正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3時25分許
3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正成於警詢之指述(偵38889卷第135至1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8889卷第144至14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8889卷第153至155頁)
④陳惠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8889卷第113至127頁)
111年3月15日13時28分許
2萬元
15
陳宏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臻臻」向陳宏恩佯稱:可於「澳門新葡京」博奕網站,投資博奕彩球獲利云云,致陳宏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4日18時21分許
3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陳宏恩於警詢之指述(偵45606卷第35至37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5606卷第49、7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606卷第55至56頁)
④陳宏恩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45606卷第59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45606卷第83至85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8367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45606卷第103至114頁)
16
吳敏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吳敏嘉佯稱:可於「奢侈品購物商城」網站,購買虛擬商品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敏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3時4分許
2萬9,000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吳敏嘉於警詢之指述(偵48955卷第29至3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8955卷第33至34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8955卷第61至63頁)
④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8955卷第65頁)
⑤吳敏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48955卷第81至85頁)
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48955卷第93頁)
⑦對話紀錄擷圖(偵48955卷第95至105頁)
⑧陳惠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48955卷第23至25頁)
17
陳書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依依」向陳書斌佯稱:可至「澳門新葡京」網站,利用網站漏洞遊玩網路遊戲獲利云云,致陳書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4日11時28分許
2萬4,913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陳書斌於警詢之指述(偵37391卷第35至38頁)
②陳書斌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37391卷第39至40頁)
③對話紀錄(偵37391卷第47至49、51至64頁)
④詐欺集團投資網站頁面擷圖(偵37391卷第4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7391卷第105至106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2523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7391卷第65至96頁)
18
蔡冠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20時許,以交友軟體向蔡冠宇佯稱:可於「17購電商平台」交易APP,儲值進行平台交易買賣云云,致蔡冠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分別以網路銀行轉帳、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5時34分許
5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蔡冠宇於警詢之指述(偵23620卷第23至24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3620卷第19至2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620卷第31至32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3620卷第37至39頁)
⑤詐欺集團交易平台APP擷圖(偵23620卷第59頁)
⑥轉帳交易明細(偵23620卷第62至63頁)
⑦對話紀錄擷圖(偵23620卷第64至80頁)
⑧陳惠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23620卷第45至58頁)
111年3月15日15時35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15日15時41分許
1萬4,000元
19
石孟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Sun」向石孟容佯稱:可於「順發國際娛樂」博奕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石孟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1時2分許
5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石孟容於警詢之指述(偵28077卷第31至39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28077卷第41至63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8077卷第81、10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8077卷第105至107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8077卷第109至111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17628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8077卷第113至134頁)
20
鄭翔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新普京客服」向鄭翔宥佯稱:其於網路投資貨幣平台已獲利人民幣57萬元,須繳交保證金始能提領獲利云云,致鄭翔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4日12時57分許
5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鄭翔宥於警詢之指述(偵35245卷第45至47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偵35245卷第56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35245卷第57至60頁)
④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5245卷第65至66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245卷第67至68頁)
⑥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245卷第73、79頁)
⑦陳惠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5245卷第155至176頁)
21
溫忠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6日,以臉書暱稱「林欣瑤」與溫忠良認識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欣瑤」向温忠良佯稱:可於「澳門威尼斯人」賭博網站遊玩線上賭博遊戲獲利云云,致溫忠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4日11時40分許
13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溫忠良於警詢之指述(偵35825卷第17至2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825卷第23至24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5825卷第29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偵35825卷第45至50頁)
⑤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35825卷第51頁)
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5825卷第59至61頁)
⑦陳惠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核退卷第11至27頁)
22
嚴美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黃鑫」向嚴美宛佯稱:可在「Aresebuy」交易平台販賣商品,可獲得10%利潤,惟須先墊付客戶購買物品之款項云云,致嚴美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1時33分許
2萬2,000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嚴美宛於警詢之指述(偵34423卷第71至75頁)
②對話紀錄擷圖(偵34423卷第77至81、89至90、94至9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34423卷第86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4423卷第99至100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4423卷第105至107頁)
⑥陳惠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34423卷第25至45頁)
23
李政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李政峰佯稱:可於「亞派賣場」網站投資銷售商品,並可保證獲利云云,致李政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表哥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4日16時7分許
1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李政峰於警詢之指述(偵51844卷第15至23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51844卷第25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偵51844卷第33頁)
④陳惠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51844卷第39至44頁)
24
陳泓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以抖音軟體暱稱「悠綺」向陳泓瑋佯稱:可在「17購物網平台」幫網友下訂單,須先墊付商品款項給平台,而從中賺取價差云云,致陳泓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15日10時23分許
3萬元
陳惠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陳泓瑋於警詢之指述(偵8564卷第43至47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564卷第51至5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564卷第55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564卷第61頁)
⑤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偵8564卷第67頁)
⑥詐欺集團購物平台頁面擷圖(偵8564卷第69頁)
⑦對話紀錄擷圖(偵8564卷第69至73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34001號函檢送陳惠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8564卷第25至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