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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金上訴字第 27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瑋倫


選任辯護人  賴巧淳律師
            陳澤嘉律師
            李鳳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77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967號,移送併辦案號:詳如附表二),提起上訴,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017號)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4387號)移送併辦,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許瑋倫部分撤銷。
許瑋倫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瑋倫與劉桂翔(原名劉俊毅)、康鈞量(2人均為本件原審同案被告,皆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依其等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明知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均得自行申辦金融帳戶領得存摺、金融卡使用,並無特定身分之限制,若非欲隱匿個人身分,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且邇來詐欺案件猖獗,多利用人頭帳戶以規避查緝,如任意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很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收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工具,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進而對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所實行之犯行施以一定助力,竟各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由許瑋倫於民國000年0月間,為不詳之人在臉書網站上刊登每出租1個帳戶每月可取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租用帳戶廣告,劉桂翔瀏覽後,即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許瑋倫聯繫(許瑋倫使用暱稱「小雄」),並將上開廣告訊息轉知康鈞量、曾得勝(曾得勝所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中),康鈞量遂同意出租其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台新帳戶)及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永豐帳戶),曾得勝則同意出租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國泰世華帳戶)及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彰銀帳戶),劉桂翔復將許瑋倫提供之約定轉帳帳戶資料傳送予康鈞量、曾得勝,供其等設定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功能;於110年6月10日20時40分許,劉桂翔先帶同康鈞量前往臺中市火車站前,由劉桂翔向曾得勝取得系爭國泰世華、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劉桂翔再帶同康鈞量,於110年6月10日21時46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航發門市,由康鈞量將系爭台新、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予許瑋倫,劉桂翔則將系爭國泰世華、彰銀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同時交予許瑋倫,嗣許瑋倫再將系爭4帳戶之資料交予不詳之人使用,許瑋倫並於110年6月15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交付現金3萬元予康鈞量,許瑋倫另於同日19時10分許匯款1萬8000元至劉桂翔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康鈞量再攜帶上開現金與劉桂翔見面,康鈞量從中分得2萬5000元之報酬,剩餘5000元劉桂翔留作為自己之報酬,劉桂翔再於110年6月17日19時55分許匯款2萬元至曾得勝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報酬(劉桂翔共匯款2萬1000元予曾得勝,其中1000元為其積欠曾得勝之借款)。而不詳詐欺集團取得系爭4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系爭4帳戶內(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之帳戶詳見附表一),詐欺集團再將各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許瑋倫於110年6月29日18時15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至善店與劉桂翔見面,並將系爭4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還劉桂翔。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訴由各報告機關報告各地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含被告上訴本院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證據,檢察官、被告許瑋倫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03至104頁),且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審理時之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不當,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許瑋倫對於上開犯罪事實皆已為認罪之陳述(本院卷第103、323至342頁),並經原審同案被告康鈞量、劉桂翔於警詢、偵查時就其等如何交付帳戶資料予被告許瑋倫並收取報酬之過程供述明確(康鈞量部分,見偵35967號卷一第37至53頁、卷二第493至494頁,偵35961號卷第21至25、27至29、147至149頁,中市警卷一第71至77頁,偵緝201號卷一第15至17、53至54、67至68頁、卷二第494至495頁;劉桂翔部分,見偵35967號卷第59至73頁,偵39074號卷第19至31、33至39頁,111偵629號警卷第8至11頁,偵35961號卷第35至40頁,偵35961號卷第35至40、149至150頁,偵38259號卷第21至25、119至120頁,本院卷一第375至381頁,偵8193號卷第33至41頁,偵5558號卷第16至18頁,偵2172號卷第12至17頁,偵629號卷第13至14頁,偵25818號卷第19至23、29至32頁),復據康鈞量、劉桂翔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全部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一第196、204頁、卷二第413至445、524至528頁),核與證人曾得勝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投投警偵卷第5至7頁、111偵629警卷第1至4頁、投竹警偵卷第1至7頁、偵38259號卷第27至30頁、嘉市警二偵0000000000號卷第1至2頁、中市警一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5至9頁、偵1404號卷第67至72頁、偵8193號卷第49至52頁、偵2172號卷第6至11頁、偵25818號卷第67至72頁、原審卷二第401至413頁),並經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其等遭詐騙後匯款之過程明確(出處詳見附表一),復有附表一所示之書證及110年9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劉桂翔與「小雄」間之Telegram對話紀錄、劉桂翔與康鈞量間之LINE對話紀錄、Telegram留言訊息、110年6月10日、15日、29日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被告許瑋倫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劉桂翔與曾得勝間之LINE對話紀錄、曾得勝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劉桂翔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見偵35967號卷一第33至36、87至115頁、卷二第448、499頁,偵38259號卷第103至107頁,偵5558號卷第48至50頁,偵2172號卷第56至58頁),足認被告許瑋倫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以採信。
  ㈡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查金融機構之帳戶金融卡等相關資料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金融卡,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且金融機構之帳戶一般人均可輕易申請開設,並未設有任何特殊之限制,此眾所周知之事實,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倘係經由合法管道之收入或支出,其於金融帳戶之存放及提領,本可自行向金融行庫開立帳戶後使用,殊無大費周章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況且近來類似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作為收受及提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工具,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不僅廣為媒體所披載,亦經政府一再宣導提醒注意,尤以現今各地金融機構所設自動提款機莫不設定轉帳之警示畫面,或張貼警示標語,促請使用大眾注意,衡諸目前社會以電視、報紙甚至網路等管道流通資訊之普及程度,以及使用自動提款機從事提款、轉帳交易之頻繁,苟見有陌生人不思以自己名義申請開立帳戶,反而向不特定人蒐集或收購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帳戶所有人焉能安心將其帳戶交付收購帳戶之人,而絲毫未加懷疑其收集帳戶之目的即在於詐取他人財物之理?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可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收受及提領不法犯罪所得,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查被告被告許瑋倫為89年次,自承在鐵板燒擔任主廚(本院卷第345頁),並非年幼無知或與社會隔絕之人,是依被告許瑋倫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有預見若將帳戶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以賺取報酬,很可能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然被告許瑋倫竟為他人在網路上刊登廣告,以有償方式租借帳戶資料,原審同案被告康鈞量、劉桂翔亦率爾將系爭4帳戶資料提供予僅在網路上結識、來路不明之被告許瑋倫,任由被告許瑋倫轉交不詳之人使用,則其等主觀上應有縱令他人取得系爭4帳戶資料後,係用以收取及提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所實行之犯行施以一定之助力,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甚明。
  ㈢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詐欺犯行,雖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為之者,且參與犯罪人數似有達3人以上者,然詐欺集團所用詐欺手段多端,未必透過網際網路為之,對個別被害人所為之詐欺犯行亦未必均有3人以上參與,且遍查本案既存卷證,亦無證據足證被告許瑋倫可預見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係透過網際網路散布而對被害人行騙,或可預見有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行騙,依「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及「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許瑋倫對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並無認識,僅有幫助他人犯普通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許瑋倫犯行堪認,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刑之減輕事由:
  ㈠查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4帳戶作為人頭帳戶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系爭4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即將轉匯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顯係以多層轉帳之方式,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則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顯已既遂,而原審同案被告康鈞量經由原審同案被告劉桂翔之介紹、帶同,提供系爭台新、永豐帳戶資料予被告許瑋倫,劉桂翔另向曾得勝取得系爭國泰世華、彰銀帳戶資料交予被告許瑋倫,被告許瑋倫再將系爭4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供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使用,其等並未實行詐欺取財或洗錢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證據可認被告許瑋倫係以正犯而非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許瑋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原審同案被告康鈞量係以一提供系爭台新、永豐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對附表一編號1至28、45、47所示之各被害人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又原審同案被告劉桂翔瀏覽被告許瑋倫刊登之租用帳戶廣告,將廣告訊息轉知康鈞量、曾得勝,徵得其等同意後,在統一超商航發門市外,帶同康鈞量同時將系爭4帳戶資料予被告許瑋倫,被告許瑋倫再將系爭4帳戶資料轉交予不詳之人,是被告許瑋倫亦係以一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對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各被害人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準此,被告許瑋倫與原審同案被告康鈞量、劉桂翔3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許瑋倫係幫助他人犯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許瑋倫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其所犯之幫助洗錢罪自白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起訴書雖未敘及①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蘇峰加遭詐騙後,於110年6月21日9時22分許匯款3萬元之事實,②原審同案被告康鈞量對附表一編號27、28、45、47所示被害人所犯之幫助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及③被告許瑋倫與原審同案被告劉桂翔對附表一編號27至47所示被害人所犯之幫助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惟上開①部分與已起訴之犯行間,有事實上一罪關係,上開②③部分與已起訴之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如前揭事實欄二所載即附表二所示之各移送併辦意旨書,及本案上訴本院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或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或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四、原審對被告許瑋倫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酌本件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許瑋倫業已自白坦承本案全部(包括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犯行,復與告訴人楊惠菱、郭曉恬、黃仕良成立調解;及與告訴人張逸卉、王雁儒、李媛如成立和解,被告並已一次或分次給付完畢,告訴人楊惠菱、郭曉恬、黃仕良、張逸卉、王雁儒、李媛如復皆同意對被告許瑋倫從輕量刑(有本院 112年度刑上移調字第16號調解筆錄1件與和解協議書3件附本院卷第285至286、351至355頁可考)等犯後情狀,尚有未洽。被告許瑋倫執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即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許瑋倫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許瑋倫率爾為他人在網路上刊登租用帳戶之廣告,收集原審同案被告康鈞量、劉桂翔所交付之帳戶資料,再由其轉交不詳之人,供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及洗錢犯罪使用,致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受有相當金額之財產損害,並使詐欺集團得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增加檢警追緝犯罪之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危害金融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殊值非難,惟被告許瑋倫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可責難性較小;被告許瑋倫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餐飲業,家中無人需其扶養照顧(見本院卷第345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被告許瑋倫上訴本院後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賠償部分損害(詳前揭所論述),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之罪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許瑋倫於將本件所收集之帳戶資料交予上開不詳之人後,並未參與本件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犯行,且無證據可認其因本案犯行獲得何等報酬,爰不對其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康存孝、陳韻中、楊仕正、黃振成、謝雯璣、張姿倩、詹東祐、林劭燁、李毓珮、王銘仁、郭千瑄、吳錦龍、王元隆、許景森、陳信郎、蔡岱霖、朱啟仁、羅袖菁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附表一(編號1至26為原起訴範圍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含被害人之證述及書證)
1
蘇峰加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某交友軟體結識蘇峰加,佯稱:可使用虛擬貨幣投資平台「MFBL」進行交易,買低賣高賺價差方式獲利云云,蘇峰加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9時21分、9時22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
(起訴書漏載第2筆匯款)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蘇峰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161至16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5967號卷一第291至292、297頁,偵40296號卷第43至45頁)
③蘇峰加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偵35967號卷一第301至303頁)
④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25頁)
2
楊惠菱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中午12時許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李毅」)結識楊惠菱,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joao」)聯繫楊惠菱,佯稱:可在投資平台「CPT-Markets」投資保證獲利云云,楊惠菱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0時11分、10時13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楊惠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167至16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一第307至308、313至315頁)
③楊惠菱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明細、與「joao」間之LINE對話紀錄(偵35967號卷一第318、324至333頁)
④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29頁)
3
呂金相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林子豪」)結識呂金相,再透過LINE與呂金相聯繫,佯稱:可進行樂透下注云云,呂金相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9時40分許,匯款3萬元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呂金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171至1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一第335至336、339至341頁,偵4296號卷第33至35頁)
③呂金相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陳先生」、「方平青」間之LINE對話紀錄、澳門美高梅有限公司平台資料及訊息(偵35967號卷一第343至350頁)
④被害人呂金相帳戶明細一覽表(偵4296號卷第27頁)
⑤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29頁)
4
汪少筠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上午透過某交友軟體結識汪少筠,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陳銘洋」)聯繫汪少筠,佯稱:可於投資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汪少筠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4時6分許,匯款3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10年6月21日14時6分)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汪少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173至1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5967號卷一第351至352頁、357至359頁,偵18277號卷第56、58頁)
③汪少筠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摩根大通集團網頁、摩根VIP客服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361至371頁)
④系爭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58頁)
⑤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27頁)
110年6月21日22時57分許,匯款5萬元
系爭台新帳戶
5
黃苓禕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4日中午12時30分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陳藝翔」)結識黃苓禕,再透過LINE與黃苓禕聯繫,佯稱:可投資房地產云云,黃苓禕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0時3分許,匯款7萬元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黃苓禕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177至1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一第373至374、379至381頁)
③黃苓禕提出與暱稱「銀行」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陳藝翔」臉書資料、聯絡電話、提供獲利表(偵35967號卷一第385至399頁)
④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29頁)
6
管在釧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5日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Henrivtta lee」)結識管在釧,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Cherry」)與管在釧聯繫,佯稱:可透過海虹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管在釧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2時51分許,匯款82萬元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管在釧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181至1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5967號卷一第401至402、407頁)
③管在釧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存摺封面、與暱稱「Cherry」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5967號卷一第437至439頁、441至489頁)
④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27頁)
7
楊嘉文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3日透過交友軟體cheers乾杯(使用暱稱「陳家康」)結識楊嘉文,佯稱:可共同投資美金外幣與股票云云,楊嘉文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1時4分許,匯款10萬元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楊嘉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185至18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5967號卷一第491至492頁、497頁,偵41034號卷第69至71頁)
③楊嘉文提出之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香港匯豐銀行境外匯款申請書、暱稱「陳家康」、「劉文科」FB網頁、與「陳家康」LINE對話紀錄(偵35967號卷二第13、15、21、23頁,偵41034號卷第56至65頁)
④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3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7188號函檢送曾得勝系爭國泰世華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投竹警偵字第1100011451號卷第10至16頁)
110年6月23日13時40分許,匯款6萬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8
吳書屏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透過交友軟體SWEET RING(使用暱稱「李子浩」)結識吳書屏,佯稱:投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云云,吳書屏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1時22分、11時27分、11時29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2萬元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吳書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191、193、2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25至26、29至31頁)
③吳書屏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轉帳明細、立即預約轉帳明細(偵35967號卷二第35、39頁)
④系爭永豐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35、155頁)
⑤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33頁)
110年6月23日11時0分許,匯款37萬元
系爭台新帳戶
9
武佳瑩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3日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Saruda Weeksep」結識武佳瑩,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凱文」與武佳瑩聯繫,佯稱:可於博弈網站購買點數玩遊戲賺錢云云,武佳瑩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0時20分、10時25分 許,匯款10萬元、1萬元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武佳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195、197至2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南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41至42、47至49頁)
③武佳瑩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與「Saruda Weeks」臉書對話紀錄、澳門威尼斯人網頁、暱稱「凱文」LINE主頁及對話紀錄、匯款帳號紀錄(偵35967號卷二第53至57頁、59頁、63至73頁、75頁)
④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31至133頁)
10
郭林清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1日透過交友軟體Pairs(使用暱稱「芬芳」)結識郭林清之人,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珺珺」)與郭林清聯繫,佯稱:可加入「MFBL交易」投資APP投資虛擬貨幣,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002在線客服」)聯繫郭林清,佯稱:可協助其兌換美金加值至「MFBL交易」帳戶購買虛擬貨幣云云,郭林清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9時20分、9時21分許,匯款10萬元、9萬元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郭林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05至20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77至78、81至83頁)
③郭林清提出之於交友軟體Pairs暱稱「芬芳」對話紀錄、與暱稱「珺珺」LINE對話紀錄、與暱稱「002在線客服」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帳戶、交易結果通知明細(偵35967號卷二第87至105、107至108頁)
④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25頁)
11
郭晏丞
(未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透過愛情公寓交友平台結識郭晏丞,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MR 林」)與郭晏丞聯繫,佯稱:可於博弈網站下注云云,郭晏丞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2時23分許,匯款10萬元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郭晏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09至21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111至112、115至117頁,偵2126號卷第63至65頁)
③郭晏丞提出之大肚郵局存摺封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暱稱「MR林」LINE對話紀錄、與MR林之訊息截圖 (偵35967號卷二第119至120頁、121至124頁,本院卷第343至349頁)
④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33頁)
12
廖俞安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1日透過交友軟體PAKTOR(使用暱稱「陳鑫豪」)結識廖俞安,佯稱:可取得房產認購權賺取差價云云,廖俞安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0時1分許,匯款9萬元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廖俞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13至21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5967號卷二第125至126、129頁,偵2126號卷第35、37頁)
③廖俞安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回條、與暱稱「陳鑫豪」間之LINE對話紀錄(偵35967號卷二第131至133頁)
④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25頁)
13
王雁儒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陳坤」)結識王雁儒,再透過LINE與王雁儒聯繫,佯稱:可於澳門金沙網站投資, 該網站有漏洞可以獲利云云,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金沙娛樂」)聯繫王雁儒儲值云云,王雁儒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9時42分、9時45分許,匯款8萬8000元、匯款1萬5121元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王雁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17至2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5967號卷二第135至136、139頁)
③王雁儒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金沙娛樂網頁資料、與「金沙娛樂」LINE對話紀錄、與「陳坤」Messenger對話紀錄(偵35967號卷二第143、145至163頁)
④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31頁)
14
廖雅甯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透過某交友軟體結識廖雅甯,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吳宇宾」)聯繫廖雅甯,佯稱:可在澳門新葡京網站線上博奕獲利云云,廖雅甯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9時50分許,匯款6萬元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廖雅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東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165、169至171頁,偵8791號卷第143頁)
③廖雅甯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整合查詢、玉山銀行斗六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澳門新葡京有限公司網頁資料(偵35967號卷二第173至175、176頁)
④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29頁)
15
李洧萱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前一週透過LEMO語音視訊APP(使用暱稱「Xin ying」)結識李洧萱,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對你稱歡」)與李洧萱聯繫,佯稱:可在國科健康控股網站投資疫苗獲利云云,李洧萱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0時32分許,匯款16萬0400元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李洧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29至2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177至178、183至185頁)
③李洧萱提出之台北龍江路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新光銀行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偵35967號卷二第187至189頁、192頁)
④李洧萱遭詐欺案匯款帳戶一覽表(偵35394號卷第9至11頁)
⑤系爭台新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17、129頁)
16
李芯家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3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使用暱稱「陳偉亮」)結識李芯家,佯稱:可投資阿里國際投資網站云云,李芯家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3時53分許,匯款5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53分37秒)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李芯家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35至2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201至202、205至207頁)
③李芯家提出之即時預約轉帳明細(偵35967號卷二第211頁)
④系爭永豐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35、158頁)
17
曾嘉宜
(未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澳門彩券網站,曾嘉宜於110年6月8日9時57分瀏覽後,透過LINE與(使用暱稱「金沙客服」)聯繫,「金沙客服」對曾嘉宜佯稱:曾嘉宜中獎,惟需先支付稅款云云,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張志銘」)假冒華南銀行及匯豐銀行對接人員與曾嘉宜聯繫匯款事宜,曾嘉宜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0時43分許,匯款95萬6000元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曾嘉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41至24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213至214、219至229頁)
③曾嘉宜提出之與「金沙娛樂」LINE對話紀錄(偵35967號卷二第231至239頁)
④系爭永豐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35、149頁)
18
張詩萍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金沙國際投資網站,張詩萍於110年6月22日透過朋友介紹得知該網站,透過LINE與(使用暱稱「金沙國際第十七專線客服」)聯繫,「金沙國際第十七專線客服」對張詩萍佯稱:可投資獲利,又因張詩萍違約,需再額外繳交保證金云云,張詩萍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1時29分、12時19分許,匯款3萬元、2萬5600元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張詩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47至24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241、245頁,偵11074號卷第23、35頁,偵25818號卷第104、110頁)
③張詩萍提出之匯款明細、「金沙國際」網頁資料、與「金沙國際第十七專線客服」LINE對話紀錄(偵35967號卷二第248、251至255頁)
④被害人張詩萍匯款一覽表(偵11074號卷第9頁、偵25818號卷第92頁)
⑤系爭永豐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35、155、157頁)
⑥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25818號卷第90頁)
110年6月24日12時11分許、12時15分許,匯款15萬元、13萬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19
卓嘉紋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前某時透過臉書網站結識卓嘉紋,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陳賀」)與卓嘉紋聯繫,佯稱:伊係科興公司內部研究疫苗組長,可投資科興公司股票獲利云云,卓嘉紋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4時23分許,匯款10萬元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卓嘉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49至25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257至258、261至263頁,偵35961號卷第104至105頁)
③卓嘉紋提出之與暱稱「科興中維」LINE對話紀錄、資金紀錄、(偵35961號卷第75至80頁)
④系爭永豐帳戶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35、159頁)
20
李媛如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19時許透過BUMBLE網路交友平台(使用暱稱「大樹」結識李媛如,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陳奕城」)與李媛如聯繫,佯稱:伊係軟體檢測師,可在摩根大通集團網站投資云云,李媛如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3時01分許,匯款4萬元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李媛如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55至25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5967號卷二第273至274、279頁,偵21122號卷第21頁、27頁)
③李媛如提出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摩根大通網頁、與暱稱「陳奕城」LINE對話紀錄(偵35967號卷二第283、287、291至299頁)
④系爭永豐帳戶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35、157頁)
21
樂秋菊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10時許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林昊阳」)結識樂秋菊,再透過LINE(暱稱「未來可期」)與樂秋菊聯繫,佯稱:請樂秋菊幫忙在新濠天地下注,並有獲利,樂秋菊復參與下注,嗣透過LINE(暱稱「新濠天地客服」)與樂秋菊聯繫,佯稱:需繳納稅款方可領錢云云,樂秋菊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0時29分許,匯款40萬元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樂秋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59至26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301至302、307至309頁,偵21443號卷第21頁)
③樂秋菊提出之摩根大通集團網頁、樂秋菊存摺封面及內頁、暱稱「林昊阳」臉書對話紀錄、新濠天地網頁、與新濠天地客服對話紀錄、與暱稱「未來可期」」LINE對話紀錄(偵35967號卷二第303、311至317、321至327頁)
④系爭永豐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35、153頁)
22
郭曉恬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日前某時透過交友軟體BEEBAR(使用暱稱「七俠客」)結識郭曉恬,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陳銘洋」)與郭曉恬聯繫,佯稱:可於摩根大通集團全球娛樂性網路遊戲下注,該遊戲程式設計有漏洞可以獲利云云,復透過「摩根VIP客服」與郭曉恬聯繫,佯稱:要提領獲利金,需支付保證金、繳納罰款、手續費云云,郭曉恬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9時29分許,匯款3萬元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郭曉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67至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329至330、337至339頁)
③郭曉恬提出之與暱稱「陳銘洋」LINE對話紀錄、摩根VIP客服對話紀錄(偵35967號卷二第341至367頁)
④系爭永豐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35、148頁)
23
黃仕良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使用暱稱「陳曉芸」結識黃仕良,再透過LINE與黃仕良聯繫,佯稱:可投資澳門威尼斯娛樂城網站,該網站程式有漏洞可獲利云云,黃仕良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2時53分許,匯款3萬元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黃仕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4488號卷第35至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369至370、373至379頁,偵14488號卷第51至53頁)
③黃仕良提出之澳門威尼斯娛樂城網頁、在線客服對話紀錄、詐騙電話號碼翻拍照片、匯款電子紀錄(偵35967號卷二第382至384、387頁)
④系爭永豐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35、157頁)
24
葉麗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使用暱稱「楊明毅」)與葉麗聯繫,佯稱:匯款美金3萬元並存在MetaTrader4帳戶内予葉麗,並要加入SAXO客服並依指示辦理以協助領取款項云云,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SAXO客服168」)與葉麗聯繫,佯稱:惟需先匯款激活帳戶,繳交稅款等方得領取云云,葉麗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9時50分許,匯款7萬元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葉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77至2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389至390、395至397頁)
③葉麗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彰化銀行鹿港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偵35967號卷二第404、407至410頁)
④系爭永豐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35、153頁)
25
黃莨瑤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透過LINE(使用暱稱「林陽」)結識黃莨瑤,佯稱:伊係澳門永利集團有限公司統計部經理,公司的博弈網站内有類似大樂透玩法之賭博方式,可提供內線消息,需先申辦相關資料以下注,復佯稱:因黃莨瑤中了2注頭獎共新臺幣2400萬元,需先繳納稅金、保證金云云,黃莨瑤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1時37分、13時4分許,匯款45萬元、45萬元
(另有手續費各30元)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黃莨瑤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83至28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411至412、415頁,偵39467號卷第107至115頁)
③黃莨瑤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LINE對話紀錄(偵35967號卷二第417至425、427頁)
④系爭永豐帳戶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35、149、151頁)
26
林欣螢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透過交友軟體BEETOK(使用暱稱「陳銘洋」)結識林欣螢,佯稱:可於摩根大通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林欣螢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0時17分許,匯款50萬元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林欣螢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67號卷一第287至28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67號卷二第429至430、435至437頁)
③林欣螢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申請繳稅證明、VIP客服對話紀錄、應課利得稅通知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偵35967號卷二第439至440、443至446、447頁)
④系爭永豐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偵35967號卷一第135、148頁)
27
林宜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透過LINE(使用暱稱「黃文琛」)結識林宜,佯稱:競標法拍屋而需保證金云云,林宜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0時30分許,匯款13萬元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林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126號卷第79至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126號卷第97至99頁)
③林宜提出之詐欺集團來電顯示、境外匯款申請書、與「黃文琛」間LINE對話紀錄、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偵2126號卷第85至89、95頁)
④系爭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2126號卷第83頁)
28
范鶯嬌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28日起,透過抖音軟體結識范鶯嬌,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張俊宏」)向范鶯嬌佯稱:伊在澳門彩金公司工作,能掌握內線投資管道,可以穩賺不賠,要下注買彩券以獲利云云,范鶯嬌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2時18分許,匯款50萬元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范鶯嬌於警詢時之證述(高市警岡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29至32頁)
②嘉義縣警察局民雄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岡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47至50、56至59頁)
③范鶯嬌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高市警岡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35至45頁)
④系爭永豐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高市警岡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9至27頁)
29
何明儒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使用暱稱「陳慧萍」)結識何明儒,向何明儒佯稱:可下載使用永安福特app投資獲利云云,何明儒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3時0分、13時1分許,匯款10萬元、10萬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何明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404號卷第93至9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04號卷第119至123頁)
③何明儒提出之轉帳紀錄、與「99+永安福特基金」、「陳慧萍」間之LINE對話紀錄、永安福特網頁、「陳慧萍」國民身分證(偵1404卷第115、125至153頁)
④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04號卷第105至113頁)
30
賴春樺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時起,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張陽」)結識賴春樺,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陳博翔」)與賴春樺聯繫,佯稱:有內線消息可一起投資房地產賺錢云云,賴春樺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4時13分許,匯款3萬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賴春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9074號卷第47至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9074號卷第81至87、103頁)
③賴春樺提出之轉帳明細、「張陽」臉書資料、MESSENGER對話紀錄、與「陳博翔」間之LINE對話紀錄(偵39074號卷第57、63至80頁)
④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04號卷第105至113頁)
31
李梓妘
(未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3日某時起,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陳明宇」)結識李梓妘,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陳明宇」)與李梓妘聯繫,佯稱:有澳門金沙之投資管道可賺錢云云,李梓妘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4時21分許,匯款3000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李梓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9074號卷第185至18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074號卷第201至206頁)
③李梓妘提出之澳門金沙網頁資料、與「陳明宇」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與網站內部客服人員對話紀錄、與金沙娛樂LINE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9074卷第189至199頁)
④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04號卷第105至113頁)
32
謝庭訓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下旬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結識(使用暱稱「阿宏」)結識謝庭訓,再透過LINE與謝庭訓聯繫,佯稱:可在投資平台投資賺錢云云,謝庭訓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其他帳戶,嗣謝庭訓驚覺被騙,於110年5月24日上午11時3分許報案後,謝庭訓於同日又與詐騙客服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退款但要先行匯款云云,謝庭訓又因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4時22分許,匯款9萬6000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謝庭訓於警詢時之證述(偵8193號卷第57至63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193號卷第77至79、81頁)
③謝庭訓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8193號卷第65頁)
④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193號卷第71至76頁)
33
簡筱茹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3日前某時佯稱為簡筱茹之友人「周志偉」,透過LINE與簡筱茹聯繫,佯稱:可小額投資入股「廣發證券財務」公司云云,簡筱茹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5時32分許,匯款29萬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簡筱茹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9074號卷第233至23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074號卷第247至250頁)
③簡筱茹提出之匯款申請書、與「人生百味」間之LINE對話紀錄(偵39074卷第239、242至245頁)
④系爭國泰世華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404號卷第105至113頁)
34
張媛淳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某時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Maya Torte1i」)結識張媛淳,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劉國威」)與張媛淳聯繫,佯稱:伊是香港恆大地產之銷售主管,有一筆房地產投資之內線消息云云,張媛淳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現金存款。
110年6月24日10時7分,匯款3萬6100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張媛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9074號卷第155至15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切結書(偵39074號卷第173至176、183頁)
③張媛淳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劉國威」之臉書資料、LINE首頁及照片、帳戶資料、與「劉國威」間之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偵39074號卷第159至172頁)
④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04號卷第105至113頁)
35
陳麗華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21時18分許起,透過網際網路結識陳麗華,佯稱:可投資「金沙娛樂城」網站獲利云云,陳麗華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4日13時4分、13時6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

系爭彰銀帳戶
①證人陳麗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8259號卷第33至3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8259號卷第37至40、49、58頁)
③陳麗華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8259號卷第88頁)
④系爭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8259號卷第91至98頁)
36
李珊娜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中旬起,透過交友軟體JD(使用暱稱「正凱」)結識李珊娜,佯稱:可投資新葡京娛樂公司云云,李珊娜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4日13時5分許,匯款20萬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李珊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9074號卷第219至22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9074號卷第225至227頁)
③李珊娜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偵39074號卷第221、223至224頁)
④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193號卷第71至76頁)
37
王淑珍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使用暱稱「張志強」)結識王淑珍,佯稱:可在網路投資平台儲值下注獲利云云,王淑珍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4日20時29分,匯款2萬元
系爭彰銀帳戶
①證人王淑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9074號卷第271至27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9074號卷第283至286頁)
③王淑珍提出之「張志強」LINE首頁、投資網站網頁、下注紀錄、在線客服、張志強提供帳戶資料、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偵39074卷第275至277、279至280頁)
④系爭彰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8259卷第91至98頁)
38
陳可苗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起,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Jeck Li」)結識陳可苗,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李家偉」)與陳可苗聯繫,佯稱:在香港有一房屋方案,可先付認購金,再轉賣以獲利云云,陳可苗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4日10時30分許,匯款33萬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陳可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29警卷第22至2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29警卷第21、32、35至37、40頁)
③陳可苗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李家偉」嘉里建設有限公司名片(偵629警卷第29至30頁)
④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9警卷第59至72頁)
39
許惠婷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使用暱稱「陳秋盛」)結識許惠婷,再透過LINE與許惠婷聯繫,佯稱:可在星際國際投資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許惠婷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3時35分許,匯款100萬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許惠婷於警詢時之證述(中市警一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4至1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警一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17至19、24、29至30頁)
③許惠婷提出之與「陳秋盛」間LINE對話紀錄、星際國際VIP客服LINE對話紀錄、土城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市警一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31至65頁)
④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市警一分偵00000000000號卷第69至75頁)
40
廖玟婷
(未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梁坦南」)結識廖玟婷,再透過LINE與廖玟婷聯繫,佯稱:可海外投資房地產,及需支付手續費云云,廖玟婷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4日10時16分許,匯款37萬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廖玟婷於警詢時之證述(雲警西偵0000000000號卷第22至24頁)
②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警西偵0000000000號卷第26至31、46至48頁)
③廖玟婷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梁坦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嘉里建設(香港)有限公司商品房訂購合同、「梁坦南」LINE首頁、對話紀錄、李英豪(財務部門)對話紀錄(雲警西偵0000000000號卷第76、78至92頁)
④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第34、37至43頁)
41
邵若婷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8日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陳毅東」)結識邵若婷,再透過LINE與邵若婷聯繫,佯稱:可在永利澳門公司網路下注獲利云云,邵若婷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4日14時14分許,匯款60萬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邵若婷於警詢時之證述(雲警西偵0000000000號卷第5至6頁)
②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警西偵0000000000號卷第7至10、12、15頁)
③邵若婷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大武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與「陳毅東」間之通話紀錄、「陳毅東」FB首頁、開獎公告-永利澳門有限公司網頁(雲警西偵0000000000號卷第17、21至23頁)
④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第34、37至43頁)
42
朱海琦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0日前某時,透過LINE(使用暱稱「李榮軒」)結識朱海琦,佯稱:代售點帳號云云,朱海琦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4日11時36分許,匯款3萬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朱海琦於警詢時之證述(嘉市警二偵0000000000卷第4頁、本院卷二第277至27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嘉市警二偵0000000000卷第19、22、25、29至30頁)
③朱海琦提出之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嘉市警二偵0000000000卷第27頁)
④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嘉市警二偵0000000000卷第7至12頁)
43
陳惠珠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臉書網站結識陳惠珠,再透過LINE與陳惠珠聯繫,佯稱:伊在從事證券買賣,可以半價賣證券給陳惠珠云云,陳惠珠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4日10時31分許,匯款28萬1000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陳惠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653警卷第23至24頁)
②陳惠珠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廣發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股權認購協議書、境外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偵5653警卷第29至41頁)
③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653警卷第46至52頁)
44
張愈敏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18日起,透過交友軟體BUMBLE(使用暱稱「大樹」)結識張愈敏,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Vincent」)與張愈敏聯繫,佯稱:可投資大陸地區科陸公司,且需先匯佣金,始能領取獲利云云,張愈敏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4日12時23分許,匯款129萬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張愈敏於警詢時之證述(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21至26頁)
②張愈敏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協議書、「陳彬」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居留證、代理授權註冊表、境外匯款申請書(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27、29至32頁)
③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投投警偵0000000000號卷第34、37至43頁)
45
李昕臻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16日某時起,透過臉書網站結識李昕臻,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陳朝生」)與李昕臻聯繫,佯稱:伊在澳門永利集團香港分公司任職,公司內部有活動,如配合投注彩券,可分得300萬港幣云云,李昕臻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9時33分許,匯款10萬元
系爭台新帳戶
①證人李昕臻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942號卷第17至1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942號卷第36至38、40頁)
③李昕臻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9942號卷第51、61至68頁)
④系爭台新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942號卷第21至24頁)
46
張逸卉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起,透過臉書網站結識張逸卉,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振偉」)與張逸卉聯繫,佯稱有香港運彩可以操作賺錢,需先點入網址投注金錢云云,張逸卉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3時58分許,匯款30萬元 
系爭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張逸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172號卷第25至2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受所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72號卷第39至40、45、80至81頁)
③張逸卉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偵2172號卷第48頁)
④系爭國泰世華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72號卷第60頁、本院卷二第311頁)
47
古茗馨
(未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網路結識古茗馨,再透過LINE(使用暱稱「王兵」)與古茗馨聯繫,佯稱:伊有管道可以投資香港房地產,獲利豐厚云云,古茗馨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2時6分、12時8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
系爭永豐帳戶
①證人古茗馨於警詢時之證述(中市警卷一第91至9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市警卷一第97至98、159至161頁、中市警卷二第39至41頁)
③古茗馨之匯款一覽表、與暱稱「啊兵」間之LINE對話紀錄、苑裡郵局、彰化銀行存摺封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市警卷一第33至35、99至109、111至113頁、中市警卷二第13頁)
④古茗馨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苑裡郵局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市警卷二第45至57、75至77頁)
⑤系爭永豐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中市警卷二第137至145頁)
附表二:移送併辦情形
編號
移送併辦案號
報告機關
被告
被害人
移送併辦意旨書出處
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961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康鈞量
劉桂翔
許瑋倫
卓嘉紋
(附表一編號19)
原審卷一第41至43頁
2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277號、第21122號、第21443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康鈞量
汪少筠、李媛如、樂秋菊
(附表一編號4、20、21)
原審卷一第47至50頁
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034號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康鈞量
楊嘉文
(附表一編號7之系爭台新帳戶部分)
原審卷一第137至138頁
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26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康鈞量
郭晏丞、廖俞安、林宜
(附表一編號11、12、27)
原審卷一第147至150頁
5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394號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康鈞量
李洧萱
(附表一編號15)
原審卷一第153至156頁
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467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康鈞量
黃莨瑤
(附表一編號25)
原審卷一第161至162頁
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96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康鈞量
呂金相
(附表一編號3)
原審卷一第165至167頁
8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3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康鈞量
范鶯嬌
(附表一編號28)
原審卷一第353至355頁
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91號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康鈞量
廖雅甯
(附表一編號14)
原審卷一第359至360頁
1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259號、第39074號、111年度偵字第1404號、第8193號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
劉桂翔
許瑋倫
何明儒、賴春樺、李梓妘、謝庭訓、簡筱茹、張媛淳、陳麗華、李珊娜、王淑珍
(附表一編號29至37)
原審卷一第363至367頁
11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58號、第5653號、111年度偵字第629號、第648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劉桂翔
楊嘉文、謝庭訓、陳可苗、許惠婷、廖玟婷、邵若婷、朱海琦、陳惠珠、張愈敏
(附表一編號7之系爭國泰世華帳戶部分、32、38至44)
原審卷一第401至405頁
12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第201號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康鈞量
蘇峰加
(附表一編號1)
原審卷一第409至410頁
13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074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康鈞量
張詩萍
(附表一編號18之系爭永豐帳戶部分)
原審卷一第449至451頁
1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488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康鈞量
黃仕良
(附表一編號23)
原審卷一第455至457頁
1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98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康鈞量
葉麗
(附表一編號24)
原審卷一第461至462頁
16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942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康鈞量
李昕臻
(附表一編號45)
原審卷一第475至476頁
1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758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康鈞量
武佳瑩
(附表一編號9)
原審卷一第479至481頁
18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72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劉桂翔、許瑋倫
張逸卉
(附表一編號46)
原審卷二第307至308頁
1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818號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劉桂翔
張詩萍
(附表一編號18之系爭國泰世華帳戶部分)
原審卷二第321至323頁
2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62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康鈞量
林欣螢
(附表一編號26)
原審卷二第341至342頁
2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076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康鈞量
古茗馨
(附表一編號47)
原審卷二第351至352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