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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2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夏秋
輔  佐  人  賴麗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7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8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羅夏秋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羅夏秋為賴景胡(民國110年10月24日歿)之配偶,於106年間,賴景胡身體狀況開始惡化,於107年12月底間起,更因糖尿病、慢性呼吸障礙、小腦震盪等原因長期臥床,需由專人照顧,亦因無法自行吞嚥須管灌飲食,四肢活動不良需要專人協助,於109年2月初,上揭病症除未緩解外,更陷於昏迷,無法言語,羅夏秋明知賴景胡已無意思表示能力,竟利用保管賴景胡印章、國民身分證及附表所示不動產權狀之機會,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內,偽造賴景胡之署名於「印鑑證明委任書」上,並盜蓋賴景胡之印文於「印鑑證明委任書」、「印鑑證明申請書」上,以示其受賴景胡委託申請印鑑證明之意,並將上開委任書、申請書交給不知情之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以行使之,該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核發印鑑證明5份予羅夏秋,復於同年5月18日,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上盜蓋賴景胡印文,以示賴景胡將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所有權贈與羅夏秋,再前往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遞件,辦理附表所示土地、建物移轉登記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地政機關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將賴景胡以贈與名義移轉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所有權給羅夏秋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掌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足生損害於賴景胡、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核發印鑑證明之正確性及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對於地籍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賴景胡之子賴明發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院以下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又未據被告、輔佐人或檢察官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程序,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羅夏秋對前揭犯罪事實坦認不諱,核與其於原審供承相符,即與證人告訴人賴明發、證人賴麗珍、賴明興、賴淑芬於偵查中證述主要情節亦相吻合(見偵卷第215至221頁、第267至272頁),並有賴景胡戶籍謄本(除戶部份)、賴景胡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土地登記第一、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二類謄本、賴景胡之108年12月31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賴景胡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護理病歷、急診病歷、急診醫囑單、血壓脈搏呼吸記錄單、林新醫療社團法人烏日林新醫院110年7月1日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1年1月19日院醫事字第1100018859號函附賴景胡病歷影本、臺中市政府中興地政事務所110年12月27日中興地所四字第1100013502號函附相關資料、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111年6月6日中市西屯戶字第1110002792號函附賴景胡之印鑑證明申請書、印鑑證明委託書、羅夏秋於111年7月5日偵訊時書寫之「賴景胡」名字、賴景胡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1至51頁、第59至76頁、第79至209頁、第343至347頁、第359頁,原審卷第25頁及本院卷),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73號監護宣告案件全卷可參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刑法上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劃押(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者而言(參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意旨)。次按所謂「文書」,係指在有體物上,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性且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者而言(參考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偽造「賴景胡」署押及偽造印鑑證明委任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物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等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偽造印鑑證明申請書、印鑑證明委任書並均加以行使,及被告先後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物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並均加以行使,各係在密接時間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被告係基於使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至自己名下之目的,偽造印鑑證明委任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加以行使,並於取得印鑑證明後,偽造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物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以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被告所為前開二罪之行為有局部重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就前述犯罪事實,漏未敘及偽造不實之印鑑證明申請書,惟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已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間,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四、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法律觀念淡薄,所生危害非輕,犯後坦認犯行,並考量被告年紀已高,兼衡原審辯護人稱被告係擔心配偶過世後失去依靠而為本案犯行之目的、動機,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偽造署押依法諭知沒收(詳后),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固請求從重,然本院審酌本案虛偽登記已塗銷(亦詳后),認並無加重必要,是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予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㈡撤銷部分:原審以被告因辦理前述登記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核係其犯罪所得,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應予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固非無本,然被告已塗銷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贈與登記,回復登記為賴景胡名下,有附表土地建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本院卷可參,既已回復原狀,被告再無犯罪所得,原審所為沒收諭知現已失所依憑,自應予撤銷。
五、沒收部分:按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係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參考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422號判決意旨)。次按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參考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13號判決)。至被告偽造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私文書,因已行使交付予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已非屬被告所有,除被告於「印鑑證明委任書」委任人欄上偽簽之賴景胡署押1枚,應予沒收外,其餘被告係盜用印章蓋用印文,而非偽造印文,該等印文係屬真正,與沒收規定不符,爰均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第5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提起上訴,檢察官謝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1/1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7
3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1/7
4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1/7
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779/50000
6
臺中市○○區○○段0000建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室1樓)
28415/500000
7
臺中市○○區○○段0000建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室2樓)
21/180
8
臺中市○○區○○段0000建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
1/2
9
臺中市○○區○○段0000建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6)
1/2
10
臺中市○○區○○段0000建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5)
1/2
11
臺中市○○區○○段0000○建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5)
1/1
12
臺中市○○區○○段0000建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6)
1/1
13
臺中市○○區○○段0000建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