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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 64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子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8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405號、110年度偵字第1、168、184、1254、1650、1987、2886、3096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156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15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95號,及於本院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35號、111年度偵字第37、16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審判範圍: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期日明示僅針對刑的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151頁),是本院以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而僅就所處之刑部分進行審理,其餘未表明上訴部分,不在本院審判範圍。
二、本院據以審查量刑妥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事實及罪名:
  ㈠壬○○、姬維軍(姬維軍經原審有罪判決,未據上訴,已確定)於民國000年0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羅拿度」、「辛普森」、「賽班」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等成年人之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壬○○、姬維軍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壬○○提供其所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作為收取詐欺贓款之用,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三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後,壬○○即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手指示於附表二、三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額後,並將如附表一編號10、13、14、18所示之提領款項交付予姬維軍(姬維軍就附表一編號13、14、18所涉加重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而其他提領款項則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再由姬維軍或其他成員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以此層層轉交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因前開被害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被告壬○○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18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1至18之犯行,均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18罪。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壬○○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有匯錢給一位被害人(附表二編號11)新臺幣(下同)3,000元,請依刑法第57及59條之規定,從輕量刑等語。
 ㈡惟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審判決論以被告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8罪,依序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刑(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1年4月、1年2月、1年4月、1年5月、1年2月、1年2月、1年5月、1年4月、1年4月、1年4月、1年4月、1年3月、1年5月、1年2月、1年3月、1年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原審判決就其量刑業已說明:被告壬○○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錢財,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提供帳戶及擔任車手之職務,與該集團成員此分工合作遂行詐騙行為,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信任關係,並造成本案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害,實屬不該;兼衡被告壬○○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壬○○至原審辯論終結前,未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併參酌被告壬○○自陳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地錨養護工、經濟狀況勉持、與母親、配偶同住及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等家庭生活情狀(原審卷二第126頁),犯罪動機、目的、行為分擔、手段、客觀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依序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刑。並說明: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原審審酌被告壬○○所涉各該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所為犯罪時間相近,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壬○○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壬○○之上開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被告壬○○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爰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等旨。原審判決所科之刑及所定應執行刑,顯已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合於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且在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被告壬○○適度之刑罰折扣,亦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充分審酌相關量刑因子等一切情狀,對於犯行及個人情狀予以適當及充分之評價,因而未結合想像競合輕罪即洗錢罪之罰金刑宣告併科罰金,符合不過度評價之考量及罪刑相當之原則,於法並無不合。被告壬○○雖執前詞提起上訴。然查,被告壬○○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業經原審量刑時審酌及之,而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雖稱有匯錢給一位被害人(附表二編號11)3,000元(見本院卷第125頁),惟並未提出匯款憑據,且被告壬○○同時供陳:該被害人要被告壬○○給付遭詐騙之30萬元完畢,才願意出具和解書,所以現在沒有和解書。除此之外,沒有與其他被害人和解,其他的人都對被告壬○○強制執行等語(見本院卷第151、152頁),參以告訴人戊○○亦具狀向本院陳報:被告壬○○前與告訴人戊○○以總金額6萬元達成和解,約定被告壬○○應自112年3月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15日以前各給付2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法庭112年度埔小字第3號和解筆錄)。料被告壬○○於達成和解後竟分文未付,就其餘已達成和解之被害人亦係如此,顯然被告壬○○自始無填補告訴人及其他被害人損失之意思,僅欲以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表象,騙取較輕刑度,實令人憤概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111至114頁)。是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稱其有匯錢給一位被害人(附表二編號11)3,000元,縱使屬實,原審未及審酌此有利量刑因子,然本院考量被告壬○○犯罪所生危害非輕,經斟酌相關量刑因子後,認仍應維持原審判決之量刑(宣告刑及應執行),始合罪刑相當原則。再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參照)。尤以此項酌減之規定,係推翻立法者之立法形成,就法定最低度刑再予減輕,為司法之特權,適用上自應謹慎,未可為常態,是其所具之特殊事由,應使一般人一望即知顯有可憫恕之處,非可恣意為之。衡酌近年來詐欺集團猖獗,犯罪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宣導以掃蕩詐欺犯罪,被告壬○○竟仍不思正當賺取錢財,參與詐欺集團以非法方式賺取金錢,依其犯罪情節,尚難謂有失之過苛或情輕法重情形,倘遽予憫恕其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除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實施詐欺取財之人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犯之,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尚難謂有過重而憫恕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被告壬○○指摘原審量刑不當,請求從輕量刑,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檢察官於本院移送併辦部分,與附表二編號1、2、9及附表三編號1為同一事實,且未涉及本案事實之變動,本院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鄭珮琪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岱霖於本院移送併辦,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二編號1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二編號2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表二編號3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附表二編號4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二編號5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二編號6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附表二編號7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二編號8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二編號9所示事實、附表三編號1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附表二編號10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附表二編號11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附表二編號12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附表二編號13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附表二編號14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附表三編號2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
附表三編號3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三編號4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附表三編號5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判決附表二:(匯入台中商銀帳戶)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民國、新臺幣)
取款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證據索引
1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應為109年之誤載)8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辰○○,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9時41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帳戶)。
①109年8月31日9時57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18萬元。
②同日10時21分許、上開分行、56萬元。
(超過辰○○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為辰○○遭騙款項)
①辰○○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6-28頁)
②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2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臉書聯繫未○○,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0時56分許,匯款30萬4,000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109年8月31日11時47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160萬元。
②同日13時30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台中館東店ATM、2萬5元。
③同日13時31分許、上開超商ATM、2,005元。
(超過未○○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為未○○遭騙款項)
①未○○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0-34頁)
②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3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5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丁○○,向其詐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4時45分許,匯款20萬800元至台中商銀號帳戶。
①109年8月31日15時2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30萬元。
②同日15時38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台中草悟道店ATM、1,005元。
③109年9月1日12時10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2萬5元。
④同日12時10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5元。
⑤同日12時37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59萬元。
⑥同日12時54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5元。
(超過丁○○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丁○○遭騙款項)
①丁○○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8頁)
②丁○○與暱稱「Anni」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幀(警一卷第23-28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客戶收執聯影本(警一卷第31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4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通訊軟體LINE聯繫癸○○,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1日14時46分、15時28分許,共計匯款6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109年9月1日15時5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86萬元。
②同日15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1萬4,005元。
③同日15時36分許、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OK便利商店台中漢成店ATM、2萬5元。
④同日15時37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5元。
(含左列告訴人癸○○遭詐騙金額6萬元、告訴人甲○○遭詐騙金額29萬4,000元)
①癸○○警詢筆錄(警六卷第41-46頁)
②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5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向其佯稱大樂透中獎惟需繳交保證金云云,致甲○○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1日14時48分、同年9月2日14時28分許,分別匯款29萬4,000元、6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甲○○警詢筆錄(警六卷第41-46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警六卷第55頁)
③甲○○與暱稱「澳門金沙」LINE對話紀錄擷圖46幀(警六卷第42-64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6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臉書聯繫午○○,向其訛稱投資產品遭海關扣押,需要幫忙繳交稅金云云,致午○○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0時14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109年9月2日10時24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112萬元。
②同日11時4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22萬元。
③同日11時50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1萬8,005元。
(超過午○○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午○○遭騙款項)
①午○○警詢筆錄(警六卷第41-46頁)
②復興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偵四卷第46頁)
③暱稱「王雄輝」傳送予劉秀鰻之照片4幀(偵四卷第50-51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7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3日,通訊軟體LINE聯繫巳○○,向其詐稱可幫助投資獲利,致巳○○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3時46分、同年9月3日11時37分許,分別匯款2萬6,400元至台中商銀號帳戶。
①109年9月2日14時1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台中銀行南屯分行、73萬元。
②同日14時53分許、上開分行、90萬元。
(含左列告訴人巳○○遭詐騙金額2萬6,400元、告訴人寅○○遭詐騙金額8萬元、甲○○遭詐騙金額60萬元,其餘超過巳○○、寅○○及甲○○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巳○○、寅○○及甲○○遭騙款項)
①巳○○警詢筆錄(警六卷第61-63頁)
②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8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3日,以臉書聯繫寅○○,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3時51分許,匯款8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寅○○警詢筆錄(警六卷第66-68頁)
②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影本(偵七卷第18頁)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9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丑○○,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致丑○○陷於錯誤云云,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5時3分許,匯款15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109年9月2日15時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ATM、2萬5元。
②同日15時7分許、上開分行ATM、4,005元。
③同日15時18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台中銀行南屯分行、13萬元。
④同日15時20分許、上開分行ATM、2萬元。
⑤109年9月3日9時8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34萬元。
⑥同日9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1萬2,005元。
(超過丑○○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丑○○遭騙款項)
①丑○○警詢筆錄(警六卷第96-98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警六卷第100頁)
③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10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丙○○,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致丙○○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9時46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109年9月3日11時27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90萬元。
②同日13時1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40萬元。
③同日13時1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大益店ATM、1萬4,005元。
④同日13時19分許、上開超商ATM、4,005元。
⑤同日14時1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100萬元。
(含告訴人巳○○遭詐騙金額2萬6,400元,超過丙○○、庚○○及巳○○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丙○○、庚○○及巳○○遭騙款項)
①丙○○警詢筆錄(警六卷第70-74頁)
②手機轉帳結果擷圖(警七卷第37頁)
③丙○○與暱稱「夢想」LINE對話紀錄擷圖4幀(警七卷第39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11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7日,通訊軟體LINE聯繫庚○○,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10時54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庚○○警詢筆錄(警六卷第77-81頁)
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警六卷第82頁)
③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12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14時19分許,匯款24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109年9月3日15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台中銀行南屯分行、30萬元。
②同日15時17分許、上開分行ATM、1萬元。
③同日15時25分許、上開分行、16萬元。
④同日15時3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萬文門市ATM、2萬5元。
⑤同日15時37分許、上開超商ATM、2萬5元。
⑥同日15時39分許、上開超商ATM、2萬5元。
⑦同日15時40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5元。
①己○○警詢筆錄(警六卷第84-86頁)
②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警六卷第87頁)
③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13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以臉書聯繫申○○,向其佯稱欲投注大樂透云云,致申○○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15時5分、15時9分、15時9分、15時11分、15時11分、15時20分、15時21分、15時37分、15時40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5萬元、2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4萬6,000元、3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申○○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8-19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暨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存摺、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正面影本(警五卷第94-95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幀(警五卷第96-98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14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日,以臉書聯繫辛○○,向其詐稱下注投資中獎需繳交境外稅云云,致辛○○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15時37分許,匯款15萬2,000元至台中商銀0號帳戶。
①辛○○警詢筆錄(警六卷第93-94頁)
②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偵六卷第93頁)
③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附表三:(匯入國泰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民國、新臺幣)
取款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證據索引
1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丑○○,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0時56分許,匯款30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商銀帳戶)。
①109年8月31日12時45分許、臺中市○○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384萬元。
②同日13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美德門市ATM、2萬元。
③同日13時15分許、上開超商ATM、2萬元。
④同日13時20分許、上開超商ATM、2萬元。
⑤同日13時22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4,000元。
(超過丑○○、乙○○、戊○○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丑○○、乙○○、戊○○遭騙款項)
①丑○○警詢筆錄(警六卷第96-98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警六卷第100頁)
③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
2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乙○○,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1時10分許,匯款60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
①乙○○警詢筆錄(警三卷第7-10頁)
②暱稱「林義博」LINE個人頁面擷圖幀暨乙○○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警三卷第26-29頁)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正面影本(警三卷第30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影本(警三卷第31頁)
⑤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
3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以手機交友軟體Omi聯繫戊○○,向其訛詐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2時26分、12時29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 
①戊○○警詢筆錄(警二卷第7-9頁)
②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2紙(警二卷第24頁)
③戊○○與暱稱「陈嘉凯」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暨與暱稱「簡單」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二卷第27-32頁)
④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⑤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
4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卯○○,向其佯稱博弈中獎惟需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卯○○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1時59分許,匯款12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
①109年9月2日12時14分許、臺中市○○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106萬元。
②同日12時22分許、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ATM、2萬元。
(超過卯○○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卯○○遭騙款項)
①卯○○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10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警四卷第19頁)
③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
5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酉○○,向其詐稱博弈中獎惟需繳交手續費云云,致酉○○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3時17分許,匯款33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
①109年9月2日13時53分許、臺中市○○○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35萬元。
②同日13時58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黎明東門市ATM、1萬元。
(超過酉○○匯入金額,卷內無證據證明係酉○○遭騙款項)
①酉○○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5-17頁)
②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警五卷第67頁)
③酉○○與暱稱「澳門金沙」、「陳小波」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五卷第71-84頁)
④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⑤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