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即 被 告 許子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
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8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405號、110年度偵字第1、168、184、1254、1650、1987、2886、3096號,
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156號,移送
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15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95號,及於本院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35號、111年度偵字第37、16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審判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
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壬○○於本院審理
期日明示僅針對刑的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151頁),是本院以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而僅就所處之刑部分進行審理,其餘未表明上訴部分,不在本院審判範圍。
二、本院據以審查量刑妥
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事實及罪名:
㈠壬○○、姬維軍(姬維軍經原審有罪判決,未據上訴,已確定)於民國000年0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羅拿度」、「辛普森」、「賽班」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等成年人之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壬○○、姬維軍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
犯意聯絡,先由壬○○提供其所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作為收取詐欺贓款之用,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三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
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後,壬○○即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手指示於附表二、三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額後,並將如附表一編號10、13、14、18所示之提領款項交付予姬維軍(姬維軍就附表一編號13、14、18所涉加重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而其他提領款項則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再由姬維軍或其他成員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以此層層轉交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嗣因前開被害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被告壬○○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
犯行,係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18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1至18之犯行,均依
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18罪。
㈠被告壬○○
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有匯錢給一位被害人(附表二編號11)新臺幣(下同)3,000元,請依刑法第57及59條之規定,從輕量刑等語。
㈡惟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
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
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
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
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
參照)。本件原審判決論以被告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8罪,依序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1年4月、1年2月、1年4月、1年5月、1年2月、1年2月、1年5月、1年4月、1年4月、1年4月、1年4月、1年3月、1年5月、1年2月、1年3月、1年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原審判決就其量刑業已說明:被告壬○○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錢財,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提供帳戶及擔任
車手之職務,與該集團成員
彼此分工合作遂行詐騙行為,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信任關係,並造成本案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害,實屬不該;兼衡被告壬○○
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壬○○
迄至原審
辯論終結前,未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併
參酌被告壬○○自陳其為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擔任地錨養護工、經濟狀況勉持、與母親、配偶同住及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等家庭生活情狀(原審卷二第126頁),
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
行為分擔、手段、客觀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依序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刑。並說明: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
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
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原審審酌被告壬○○所涉各該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所為犯罪時間相近,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
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壬○○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
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壬○○之上開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被告壬○○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爰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等旨。原審判決所科之刑及所定應執行刑,顯已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
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合於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且在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被告壬○○適度之刑罰折扣,亦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充分審酌相關
量刑因子等一切情狀,對於犯行及個人情狀
予以適當及充分之評價,因而未結合想像競合輕罪即洗錢罪之
罰金刑宣告
併科罰金,符合不過度評價之考量及罪刑相當之原則,於法並無不合。被告壬○○雖執前詞提起上訴。然查,被告壬○○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業經原審量刑時審酌及之,而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雖稱有匯錢給一位被害人(附表二編號11)3,000元(見本院卷第125頁),惟並未提出匯款憑據,且被告壬○○同時供陳:該被害人要被告壬○○給付遭詐騙之30萬元完畢,才願意出具
和解書,所以現在沒有和解書。除此之外,沒有與其他被害人和解,其他的人都對被告壬○○強制執行等語(見本院卷第151、152頁),參以
告訴人戊○○亦具狀向本院陳報:被告壬○○前與
告訴人戊○○以總金額6萬元達成和解,約定被告壬○○應自112年3月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15日以前各給付2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法庭112年度埔小字第3號和解筆錄)。
詎料被告壬○○於達成和解後竟分文未付,就其餘已達成和解之被害人亦係如此,顯然被告壬○○自始無填補告訴人及其他被害人損失之意思,僅欲以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表象,騙取較輕刑度,實令人憤概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111至114頁)。是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稱其有匯錢給一位被害人(附表二編號11)3,000元,縱使屬實,原審未及審酌此有利量刑因子,然本院考量被告壬○○犯罪所生危害非輕,經斟酌相關量刑因子後,認仍應維持原審判決之量刑(宣告刑及應執行),始合
罪刑相當原則。再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
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
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
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參照)。尤以此項酌減之規定,係推翻立法者之立法形成,就法定最低度刑再予減輕,為司法之特權,適用上自應謹慎,未可為常態,是其所具之特殊事由,應使一般人一望即知
顯有可憫恕之處,非可恣意為之。衡酌近年來詐欺集團猖獗,犯罪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宣導以掃蕩詐欺犯罪,被告壬○○竟仍不思正當賺取錢財,參與詐欺集團以非法方式賺取金錢,依其犯罪情節,尚
難謂有失之過苛或
情輕法重情形,倘遽予憫恕其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除對其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
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實施詐欺取財之人心生投機、甘冒風險
繼續犯之,無法達到刑罰
一般預防之目的,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尚難謂有過重而
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被告壬○○指摘原審量刑不當,請求從輕量刑,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檢察官於本院移送併辦部分,與附表二編號1、2、9及附表三編號1為同一事實,且未涉及本案事實之變動,本院併予審理,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鄭珮琪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岱霖於本院移送併辦,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敍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原判決附表一:
| |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原判決附表二:(匯入台中商銀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應為109年之誤載)8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辰○○,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9時41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帳戶)。 | ①109年8月31日9時57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18萬元。 ②同日10時21分許、上開分行、56萬元。 (超過辰○○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為辰○○遭騙款項) | ①辰○○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6-28頁) ②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臉書聯繫未○○,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0時56分許,匯款30萬4,000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 ①109年8月31日11時47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160萬元。 ②同日13時30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台中館東店ATM、2萬5元。 ③同日13時31分許、上開超商ATM、2,005元。 (超過未○○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為未○○遭騙款項) | ①未○○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0-34頁) ②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5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丁○○,向其詐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4時45分許,匯款20萬800元至台中商銀號帳戶。 | ①109年8月31日15時2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30萬元。 ②同日15時38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台中草悟道店ATM、1,005元。 ③109年9月1日12時10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2萬5元。 ④同日12時10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5元。 ⑤同日12時37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59萬元。 ⑥同日12時54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5元。 (超過丁○○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丁○○遭騙款項) | ①丁○○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8頁) ②丁○○與暱稱「Anni」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幀(警一卷第23-28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客戶收執聯影本(警一卷第31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通訊軟體LINE聯繫癸○○,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1日14時46分、15時28分許,共計匯款6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 ①109年9月1日15時5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86萬元。 ②同日15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1萬4,005元。 ③同日15時36分許、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OK便利商店台中漢成店ATM、2萬5元。 ④同日15時37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5元。 (含左列告訴人癸○○遭詐騙金額6萬元、告訴人甲○○遭詐騙金額29萬4,000元) | ①癸○○警詢筆錄(警六卷第41-46頁) ②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向其佯稱大樂透中獎惟需繳交保證金云云,致甲○○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1日14時48分、同年9月2日14時28分許,分別匯款29萬4,000元、6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 | ①甲○○警詢筆錄(警六卷第41-46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警六卷第55頁) ③甲○○與暱稱「澳門金沙」LINE對話紀錄擷圖46幀(警六卷第42-64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臉書聯繫午○○,向其訛稱投資產品遭海關 扣押,需要幫忙繳交稅金云云,致午○○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0時14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 ①109年9月2日10時24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112萬元。 ②同日11時4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22萬元。 ③同日11時50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1萬8,005元。 (超過午○○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午○○遭騙款項) | ①午○○警詢筆錄(警六卷第41-46頁) ②復興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偵四卷第46頁) ③暱稱「王雄輝」傳送予劉秀鰻之照片4幀(偵四卷第50-51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3日,通訊軟體LINE聯繫巳○○,向其詐稱可幫助投資獲利,致巳○○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3時46分、同年9月3日11時37分許,分別匯款2萬6,400元至台中商銀號帳戶。 | ①109年9月2日14時1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台中銀行南屯分行、73萬元。 ②同日14時53分許、上開分行、90萬元。 (含左列告訴人巳○○遭詐騙金額2萬6,400元、告訴人寅○○遭詐騙金額8萬元、甲○○遭詐騙金額60萬元,其餘超過巳○○、寅○○及甲○○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巳○○、寅○○及甲○○遭騙款項) | ①巳○○警詢筆錄(警六卷第61-63頁) ②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3日,以臉書聯繫寅○○,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3時51分許,匯款8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 | ①寅○○警詢筆錄(警六卷第66-68頁) ②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影本(偵七卷第18頁)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丑○○,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致丑○○陷於錯誤云云,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5時3分許,匯款15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 ①109年9月2日15時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ATM、2萬5元。 ②同日15時7分許、上開分行ATM、4,005元。 ③同日15時18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台中銀行南屯分行、13萬元。 ④同日15時20分許、上開分行ATM、2萬元。 ⑤109年9月3日9時8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34萬元。 ⑥同日9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1萬2,005元。 (超過丑○○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丑○○遭騙款項) | ①丑○○警詢筆錄(警六卷第96-98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警六卷第100頁) ③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丙○○,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致丙○○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9時46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 ①109年9月3日11時27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90萬元。 ②同日13時1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40萬元。 ③同日13時1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大益店ATM、1萬4,005元。 ④同日13時19分許、上開超商ATM、4,005元。 ⑤同日14時1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100萬元。 (含告訴人巳○○遭詐騙金額2萬6,400元,超過丙○○、庚○○及巳○○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丙○○、庚○○及巳○○遭騙款項) | ①丙○○警詢筆錄(警六卷第70-74頁) ②手機轉帳結果擷圖(警七卷第37頁) ③丙○○與暱稱「夢想」LINE對話紀錄擷圖4幀(警七卷第39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7日,通訊軟體LINE聯繫庚○○,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10時54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 | ①庚○○警詢筆錄(警六卷第77-81頁) 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警六卷第82頁) ③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14時19分許,匯款24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 ①109年9月3日15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台中銀行南屯分行、30萬元。 ②同日15時17分許、上開分行ATM、1萬元。 ③同日15時25分許、上開分行、16萬元。 ④同日15時3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萬文門市ATM、2萬5元。 ⑤同日15時37分許、上開超商ATM、2萬5元。 ⑥同日15時39分許、上開超商ATM、2萬5元。 ⑦同日15時40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5元。 | ①己○○警詢筆錄(警六卷第84-86頁) ②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警六卷第87頁) ③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以臉書聯繫申○○,向其佯稱欲投注大樂透云云,致申○○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15時5分、15時9分、15時9分、15時11分、15時11分、15時20分、15時21分、15時37分、15時40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5萬元、2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4萬6,000元、3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 | ①申○○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8-19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暨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存摺、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正面影本(警五卷第94-95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幀(警五卷第96-98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日,以臉書聯繫辛○○,向其詐稱下注投資中獎需繳交境外稅云云,致辛○○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15時37分許,匯款15萬2,000元至台中商銀0號帳戶。 | | ①辛○○警詢筆錄(警六卷第93-94頁) ②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偵六卷第93頁) ③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
附表三:(匯入國泰銀行帳戶)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丑○○,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0時56分許,匯款30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商銀帳戶)。 | ①109年8月31日12時45分許、臺中市○○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384萬元。 ②同日13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美德門市ATM、2萬元。 ③同日13時15分許、上開超商ATM、2萬元。 ④同日13時20分許、上開超商ATM、2萬元。 ⑤同日13時22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4,000元。 (超過丑○○、乙○○、戊○○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丑○○、乙○○、戊○○遭騙款項) | ①丑○○警詢筆錄(警六卷第96-98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警六卷第100頁) ③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乙○○,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1時10分許,匯款60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 | | ①乙○○警詢筆錄(警三卷第7-10頁) ②暱稱「林義博」LINE個人頁面擷圖幀暨乙○○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警三卷第26-29頁)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正面影本(警三卷第30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影本(警三卷第31頁) ⑤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以手機交友軟體Omi聯繫戊○○,向其訛詐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2時26分、12時29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 | | ①戊○○警詢筆錄(警二卷第7-9頁) ②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2紙(警二卷第24頁) ③戊○○與暱稱「陈嘉凯」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暨與暱稱「簡單」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二卷第27-32頁) ④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⑤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卯○○,向其佯稱博弈中獎惟需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卯○○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1時59分許,匯款12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 | ①109年9月2日12時14分許、臺中市○○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106萬元。 ②同日12時22分許、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ATM、2萬元。 (超過卯○○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卯○○遭騙款項) | ①卯○○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10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警四卷第19頁) ③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酉○○,向其詐稱博弈中獎惟需繳交手續費云云,致酉○○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3時17分許,匯款33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 | ①109年9月2日13時53分許、臺中市○○○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35萬元。 ②同日13時58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黎明東門市ATM、1萬元。 (超過酉○○匯入金額,卷內無證據證明係酉○○遭騙款項) | ①酉○○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5-17頁) ②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警五卷第67頁) ③酉○○與暱稱「澳門金沙」、「陳小波」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五卷第71-84頁) ④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⑤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