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15號
被 告 曾明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454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經合議庭評議後以簡式
審判程序進行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明忠犯傷害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評議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
自白」、「附件二所示
勘驗筆錄」。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爰
審酌被告與
告訴人相處不睦,因
告訴人經過被告身後時伸手推被告後腦杓一下,被告即以雙手推向告訴人身軀,致告訴人倒地受有左側遠端橈骨粉碎性骨折,經本院移付調解,雙方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致調解不成立,足見被告尚未徵得告訴人之原諒,惟念及被告係一時衝動犯案,
暨考量被告已坦承
犯行之態度、
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情節、所生損害、智識、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誌銘提起公訴,檢察官蘇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瓊徽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
111年度調偵字第1454號
被 告 曾明忠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以上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明忠於民國111年3月13日11時30分,在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蔡家糙米碗粿店內,因與服務人員李湯美子發生口角糾紛,竟基於傷害
故意,以雙手用力推倒李湯美子之方式,致李湯美子倒地後受有左側遠端橈骨粉碎性骨折。
二、案經李湯美子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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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認有推倒告訴人李湯美子造成傷害,但辯稱無傷害故意,當時與告訴人李湯美子發生口角糾紛後,先遭告訴人李湯美子從背後用手頂後腦,才會因被激怒而用力推倒告訴人李湯美子,並認為告訴人李湯美子原本已有舊疾,否則不會造成如此嚴重之傷勢等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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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訴人因被告傷害行為受有左側遠端橈骨粉碎性骨折等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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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檢察官 陳 鋕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 雲 雅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二:
法官勘驗紀錄
案號案由:111年度訴字第915號
勘驗標的:名稱「監視器影片」之監視器錄影檔案
檔案全長:1分3秒
勘驗結果:
即警卷第23至25頁監視器擷取照片之檔案,係彩色畫面、無聲音,錄影時間自2022/03/13 11:40:30起至同日11:41:33止。以下自11:40:50起至同日11:41:12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以下所列人名均參考警卷第23、25頁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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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黑色短袖上衣之曾明忠坐在左側店門邊,頭部右轉向店內右側通道又轉回,著黑色短袖上衣、深色圍裙之李湯美子從右側通道走出。 |
| | 李湯美子經過曾明忠右側身後時,伸直右手推了曾明忠後腦杓一下。 |
| | 李湯美子走至店門口轉身看向曾明忠比劃右手;曾明忠轉頭看著李湯美子,隨即起身,上身前傾雙手推向李湯美子身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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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湯美子左側倒地躺在地上,曾明忠站在店門邊,面對李湯美子,口中念念有辭。 |
| | 李湯美子坐起身,右手握著左手腕,蔡淑臻上前查看,李湯美子靠著蔡淑臻倒下。 |
| | 李湯美子靠著蔡淑臻,曾明忠盯著李湯美子,走向畫面右下離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