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011號
被 告 葉仁吉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仁吉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緣第三人潘建洲(另為
不起訴處分)為從事統包工程之承攬業者,因知悉
告訴人陳重光有重建址設臺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25號建物(下稱本件建物)之需求,遂於民國107 年3月22日,在
告訴人任職之臺南市南台科技大學軍訓室會議室內,與告訴人簽立本件建物之工程承攬契約(契約名稱為「工程估價單」),並約定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工期為90天,且為加快工程進度,經潘建洲請求先行支付一半工程款,告訴人即當場交付125 萬元現金予潘建洲,之後告訴人陸續於107 年6 月12日交付10萬元、107 年6 月22日交付10萬元、107 年7 月1 日交付10萬元、107 年11月11日交付20萬元合計175 萬元之款項予潘建洲。
迨簽約後,潘建洲遂將本件工程委請第三人張鎰成施作,然張鎰成將本件建物拆除,進行地基舖設及架立鋼骨之時,突然失聯跑路,音訊全無,致工程延宕,潘建洲為完成本件工程,遂找先前有協助張鎰成參與本件部分工程之被告葉仁吉,商議是否承接本件工程,
詎被告因財務狀況不佳,並無履行房屋重建此重大修繕之能力,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107 年11月11日,在臺南市安南區九份子大道上之7-11超商,與潘建洲及告訴人進行三方協議,被告佯以230 萬元承接本件工程,並約定總工程款250 萬元不變,其應完成地板、衛浴、外牆、採光罩、大門、車庫捲門、水電等工程,潘建洲則負責完成相當於20萬元之燈具、天花板、室內裝潢等收尾項目,預定完工日為108 年1 月20日,因先前潘建洲已收受告訴人交付之175 萬元工程款,遂將當時已施作工項之工程款117 萬元作價,約定已交付被告收
迄,故潘建洲必須退還58萬元(175 萬-117萬=58 萬)予告訴人,告訴人
嗣後應將餘額113 萬元(230 萬-117萬=113萬)撥付被告,潘建洲退出本件工程管理,由被告單獨對告訴人負責,並將上開約定意旨記入前述工程估價單並簽名確認,以取信告訴人。詎被告自107 年11月12日起,接續以口頭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誆稱如附表一所示欲支付與本件工程有關之材料、工資、混凝土、水泥等款項之
詐術,向告訴人請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致告訴人
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予被告,總計金額達152 萬6,700元,被告為掩飾其不法行為,另於108 年7 月23日,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手寫支付廠商貨款明細表予告訴人,向告訴人說明已支付廠商貨款之明細,嗣告訴人至現場察看,發現施工方法錯誤、粗糙,工程進度延宕、不實,經告訴人要求被告說明,未獲回應,告訴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
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另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按刑事訴訟採
證據裁判原則,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足當之;倘其證明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不能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至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規定,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係賦予被告主動實施防禦之權利,以貫徹
當事人對等原則,並非將檢察官應負之舉證責任轉換予被告;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犯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犯罪之
心證,即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4號判決)。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詐欺取財
犯行,係以被告供述,告訴人指訴,
證人潘建洲之證述,工程估價單,被告手寫明細表,告訴人臺灣銀行臺南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告訴人中華郵政臺南海佃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08年6月30日現場照片,現場照片22張,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57號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新小字第703號
宣示判決筆錄,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44號支付命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9日儲字第1100189117號函
暨葉家慶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與潘建洲LINE對話紀錄譯文,告訴人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譯文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
訊據被告坦承有於107年11月11日,在臺南市安南區九份子大道上7-11超商與,與告訴人、潘建洲進行三方協議,由被告承接本件工程,被告並於如附表一所示請款原因、金額,向告訴人請款,告訴人已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方式,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予被告,共計152萬6,700元,被告並於107年7月23日提供如附表二所示手寫支付廠商貨款明細表予告訴人,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①張鎰成跑掉後,是潘建洲要求我去承接本件建重建工程,做張鎰成的部分。②本件建物重建工程沒有設計圖、施工圖等圖面,重建過程中很多工程都是現場與告訴人討論後,臨時決定變更施作或追加施作,很多配置材料、硬體設備都是現場才規劃並訂購的,後續費用變化很大。③像附表二編號1、4混凝土、幫浦車全部完成;附表二編號2鋁門窗、百葉窗的內框及板子已經施作,木製門框(包含室內門及浴室門),已訂貨送到現場,因為仍在灌水泥所以先收回去;附表二編號3水電部分,管線及電線,在牆壁及地板內的都安裝了,浴室化糞池、進水管、熱水管全部安裝;附表二編號5、11屋頂C型鋼架已安裝,烤漆板就是屋頂(鋼)則已向廠商訂材料但未施作;附表二編號6硫化銅門2座材料已訂但未施作;附表二編號7大(實)門4個門框裝好了,大門已訂購但還沒告知廠商尺寸,還沒有裁割;附表二編號8格柵材料已在現場,但還沒安裝;附表二編號9採光罩H型鋼已經安裝,玻璃還沒有訂購;附表二編號10還沒訂購;附表二編號12工資部分都已經付給工人了。工程進行中使鄰房受損部分有作修補。④預定完工日期108年1月20日是潘建洲寫的,我有說這沒有辦法完成,重建工程項目很繁複,本件建物高達235建坪,工程需要一步一步接續做下去,前面沒做完後面就無法做。每項工程都是與告訴人商討確認後,才向告訴人請款,然後再施作,是工程作到那裡就請款多少錢,不是整個工程做完才請款。⑤潘建洲只有給我33萬元(匯款24萬元及交付現金9萬元),不是117萬元。我承接工程後也做了一年多,如果我
故意詐騙告訴人金錢,何必進場施作工程一年多,請為無罪
諭知等語。
五、不爭執事項:
檢察官及被告對下列事實均不爭執(本院卷第42至43頁):
㈠緣潘建洲(另為
不起訴處分)為從事統包工程之承攬業者,因知悉告訴人有重建本件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5號建物之需求,遂於107年3月22日,在告訴人任職之臺南市南台科技大學軍訓室會議室內,與告訴人簽立本件建物之工程承攬契約(契約名稱為「工程估價單」),並約定工程款為250萬元,工期為90天,且為加快工程進度,經潘建洲請求先行支付一半工程款,告訴人即當場交付125萬元現金予潘建洲。
㈡之後告訴人陸續於107年6月12日交付潘建洲10萬元、107年6月22日交付潘建洲10萬元、107年7月1日交付潘建洲10萬元、107年11月11日交付潘建洲20萬元,合計告訴人已支付潘建洲175萬元之工程款。
㈢迨簽約後,潘建洲遂將本件工程委請張鎰成施作,然張鎰成將本件建物拆除,進行地基舖設及架立鋼骨之時,突然失聯跑路,音訊全無,致工程延宕,潘建洲為完成本件工程,遂找先前有協助張鎰成參與本件部分工程之被告,商議是否承接本件工程。
㈣被告、潘建洲、告訴人於107年11月11日,於臺南市安南區九份子大道上7-11超商,進行三方協議,約定潘建洲已經向告訴人所收取的工程款175萬元,其中117萬元應由潘建洲交付被告,餘58萬元應由潘建洲返還告訴人。上開工程自107年11月11日起由告訴人負責撥款餘額113萬元給被告,被告應負責完成地板、衛浴、外牆、採光罩、車庫捲門、水電等全包(除燈具、天花板、室內裝潢外),預定上開工程應於108年1月20日完工(下稱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
㈤被告於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5
所載日期及請款原因、金額,已向告訴人請領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5所載之款項,金額合計為152萬6,700元。
㈥起訴書附表二所記載支付項目及金額,是由被告書寫提供給告訴人。
上開不爭執事項,有證人即告訴人陳重光、證人潘建洲於警偵中之證述
可憑,並有工程估價單,被告手寫明細表,告訴人臺灣銀行臺南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告訴人中華郵政臺南海佃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9日儲字第1100189117號函暨葉家慶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陳重光與潘建洲LINE對話紀錄、陳重光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等附卷
可稽,自
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六、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自始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民事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依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事由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茍無證據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
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尚不得據此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即
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逕以
詐欺罪責相繩。次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
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學者通說認為詐欺取財罪之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為:行為人行使詐術、相對人陷於錯誤、相對人或第三人處分財產、相對人受有財產損害及上開4要件間須具有貫穿之
因果關係。經於111年9月14日
準備程序中,整理檢察官及被告對於本案之爭點在於:㈠被告是否因財務狀況不佳,並無履行房屋重建此重大修繕之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起訴書附表一請款事由之不實詐術及附表二不實施工項目金額,向告訴人詐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15筆款項, 共計152萬6,700元?㈡潘建洲是否有將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之117萬元交付被告?(本院卷第43頁)
七、經查:
㈠關於被告參與本件建物重建工程,以及在107年11月11日簽訂三方協議之原由及經過:
⒈依證人即告訴人陳重光於本院證稱: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內容,當時潘建洲跟葉仁吉先後都有提出來,經過我同意。根據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我要再支付葉仁吉113萬元,113萬元怎麼支付當時沒有明確講,就是後面由葉仁吉跟我接洽。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的時候,葉仁吉、潘建洲有提到本件建物重建工程總工程款只有250萬元無法完成,在商討的過程葉仁吉說他盡量幫我做到協議內容的程度,後面由潘建洲負責收尾。(問:當時葉仁吉有提到這件工程沒有任何設計圖或是建造圖,他無法施工嗎?)他不是這樣說,他說潘建洲圖樣都沒有拿出來,都是他在負責張羅,所以他會盡量幫我做。葉仁吉會加入工作是因為潘建洲找的張鎰成拿了潘建洲的錢跑掉了沒有工作,接下來要收尾潘建洲覺得很頭痛。剛好葉仁吉來跟潘建洲主動推薦自己要收尾才加入到潘建洲團隊中。從進去整理現場開始葉仁吉就已經出現在工地。葉仁吉本來是跟著張鎰成底下的一個下游,潘建洲來跟我說葉仁吉主動來找說要幫忙,問我可不可以,我說你覺得可以就可以,因為我跟潘建洲簽的是發包的方式。潘建洲交給葉仁吉做整個施工施作的部分,由潘建洲負責給葉仁吉工程款。本來是他們2個要配合完成合約施作的部分,後來葉仁吉主動找到我說潘建洲都沒給他錢,我就跟葉仁吉說我錢已經依約支付給潘建洲,要葉仁吉找潘建洲,葉仁吉就說潘建洲很難聯絡且都沒有按照工程進度給他錢,後來工程一直拖了很久,才有約出來談的過程,在之前葉仁吉有跟我建議說如果潘建洲這樣子我們乾脆講清楚之後,把潘建洲排除在外,由葉仁吉來協助幫我收尾的工作,葉仁吉有做這樣的建議,我們想盡各種方法聯絡潘建洲之後約出來,談了合約書上的用筆簽註的結果。挖地基及基礎的工程,包含立柱是張鎰成施作,張鎰成當初這些做完後就一直沒有動作了,工程就一直停在那邊,找潘建洲問的時候,潘建洲才說張鎰成跑掉了。張鎰成在挖地基、立柱這個階段就出現問題跑掉了,主柱他有在做,做到一半人就不見了,工程就一直停宕。張鎰成當時做的時候葉仁吉就跟在下面做了。協議有約定葉仁吉在108年1月20日要完工的部分有地板、衛浴、外牆、採光罩、大門、車庫捲門、水電等工程,地板要做到磁磚舖好,衛浴要做到設備全部進來,外牆要做到整個牆面油漆才算外牆完工,當初潘建洲跟我討論的內容是說葉仁吉負責做到九成,剩下一成收尾由他負責。採光罩要做到完工就是要有骨架、骨架烤漆、強化玻璃放上去。大門包活外大門及室內各個隔間門,都要有門框及門要裝上去。車庫捲門要做到一般可以使用的狀態。水電的部分要做到插座、水龍頭裝好可以使用的狀態。燈具、室內裝潢、天花板是歸潘建洲等語(本院卷第276至286頁、第303至306頁)。
⒉證人潘建洲於
偵查及本院證稱:我是室內設計師,負責室內規劃,陳重光是我軍校的學長,我一開始接這個案子是要蓋房子加室內設計,陳重光的預算250萬元根本就蓋不起來,所以我們就協調搭鐵皮方式,但牆面是水泥灌漿的,在領125萬元過程都同陳重光所言,我有一個包頭張鎰成說以我剛剛的工法,開價要160萬元,做到初胚油漆面,但我知道160萬元做不起來,我自己抓預算要200萬元,多出來的40萬元準備讓張鎰成追加,另外50萬元是我自己要做室內裝潢,這是我當時的規劃,後來我就委託張鎰成施工框架的部分。張鎰成把原來的房子拆掉、打部分地基、架主要鋼骨及柱子,後來有天我找不到張鎰成,後來我付給張鎰成約70萬元之後他就跑掉不見了,葉仁吉是跟張鎰成一起工作的,我不知道他們的關係為何,我們是在工地有認識,有一天葉仁吉打電話跟我說張鎰成跑掉了,後面工作怎麼辦?葉仁吉問我多少錢給張鎰成做,我說160萬元,葉仁吉說這樣子蓋不起來,我說其實我有打算讓張鎰成追加,底線是200萬元,葉仁吉聽了說這樣他可以做,葉仁吉主動說他可以接手。葉仁吉就是張鎰成委託施做部分的工程,我就答應讓葉仁吉用200萬元承做。過程中葉仁吉一直挑撥我與陳重光,一下說我這樣設計不對,一下抓我毛病。蓋房子方面一些比較眉角部分我確實不是那麼專業,所以才會委託張鎰成來做。後來陳重光似乎有受影響,要求乾脆他直接對葉仁吉就好,後來我們三個就約出來把責任釐清。107年8月份我們3個就有一起在九份子大道的7-11超商開會,釐清我們3人之間的帳,107年11月11日才又碰面簽約。但簽約前,我有問陳重光是否確定要直接對葉仁吉,還是像從前一樣,由我把關工程進度,你不要直接給葉仁吉錢,陳重光決定要直接對葉仁吉,因此才會有107年11月11日約定葉仁吉直接向陳重光請款,從這時我就退出。葉仁吉本來跟我說200萬元,但是協議時他講說要到230萬元,我
原本50萬元要做的燈具、天花板、廚具等變成20萬元完成,我跟陳重光說這件事情拖這麼久不好意思,我盡量在最低成本內完成,這20萬元根本做不起來。最後討論出來的協議內容是三人一起討論的,整份內容就已經包含我要施作的部分,沒有再寫一個轉讓合約,只在原合約上方作註記。葉仁吉必須完成的外牆跟地板的部分要完成到油漆面,浴室、廁所就要全部磁磚面、防水。我的部分室內裝潢要包含天花板、燈具、室內要包柱子的,廚房設備(廚具)。我有跟陳重光說因為預算問題,可以用類似搭鐡皮屋方式施工。張鎰成是鐵工搭鐡皮出身的,他在立柱時,葉仁吉也有跟他一起幫忙等語(偵卷二第160至161頁、本院卷第322至324頁、第339至340頁)。
⒊另參以告訴人與潘建洲之LINE對話紀錄有如下內容:①【107年6月28日】潘建洲:報告學長,由於下午吊車施作半天,怕工作無法連貫,所以改明天早上一整天施工跟您回報一下。基礎鐵桶的水泥維持原案跟地面一起施作,載重沒問題問清楚了。【107年7月1日】潘建洲:我過去找你請款順便拿給葉先生(指被告,下同)。陳重光:九點,在統一超商九份子門市,可以嗎?潘建洲:好喔。②【107年7月7日】陳重光:葉先生傳的。我跟他說明他只叫我先應付。……葉先生又再抱怨了!建洲好好處理吧!③【107年7月14日】陳重光:我剛剛去工地看,水電配管來不及在灌漿前完成,我請葉先生等水電完成後,再灌漿。我問葉先生車庫的白鐵電動捲門,葉先生說張先生的單子是黑鐵的捲門,只有下面三片是白鐵的,簽約說好是整個白鐵電動捲門,怎麼不是呢?潘建洲:是白鐵。④【107年7月18日】陳重光:建洲,我改變了決定,車庫電動捲門,我決定還是做快速捲門好了,麻煩你跟葉先生交代一下。⑤【107年7月20日】潘建洲:學長你先看一下鋁門窗的顏色。照片可能會不準,你先挑大概什麼顏色,到時候再拿色卡給你看。陳重光:房屋到現在還是只有鋼骨,沒有半點牆,現在挑鋁門窗的顏色,是要安慰嗎?……四個月只搭了鋼骨,地 面拉幾條水管,我等太久了!快受不了!⑥【107年7月21日】陳重光:我問葉先生,他說沒錢進料,你馬上處理,禮拜一叫料,禮拜二我要看到料,工程開始施工,不然我就以毀約處理,清算所有損失賠償,下禮拜所有鋼網裝好灌漿,沒有的話,我將採取必要手段……。⑦【107年7月23日】陳重光:我剛剛問葉先生怎麼沒有動工,他說材料訂了,但是料廠
沒收到錢不肯出貨,你馬上處理吧,不然你保證這星期開始動工的承諾,又要跳票了。⑧【107年10月2日】陳重光:葉先生的問題,你跟他談好了嗎?他剛剛有跟我抱怨說你都沒消息,你怎麼處理的,要跟我說一下,我聯絡不到人,感覺很糟糕透頂了。⑨【107年10月5日】陳重光:什麼時候可以完成房屋水泥灌漿前的所有工程讓我跟你一起檢驗,日期確定了嗎?請告訴我,我好調整時間配合檢查(本院卷第91至113頁)。
⒋查證人即告訴人陳重光、潘建洲所為上開證述互核大致相符,並有卷附工程估價單1份在卷
可參(他卷第9至13頁),及上開告訴人與潘建洲LINE對話紀錄譯文可憑,應可採信。則綜合告訴人、潘建洲所為證述,及上開告訴人與潘建洲LINE對話紀錄譯文,潘建洲向告訴人承包本件建物重建工程後,因潘建洲專長在室內設計(天花板、燈具、室內要包柱子的,廚具設備等設計及施工),實際上無法完成關於拆除建物及重建建物之工程,
乃將此部分工程轉包由張鎰成施作,被告則係張鎰成的下游包商,張鎰成承包本件建物重建工程後,由張鎰成與被告合作共同施作,而張鎰成在被告協助下將原有建物拆掉後、打了部分地基、架了主要鋼骨及柱子後,即未再施工,無法聯絡,因張鎰成亦積欠被告工程款項,被告乃主動向潘建洲表示其欲接續承包完成本件建物重建工程,嗣被告、潘建洲、告訴人因此於107年11月11日達成三方協議,約定潘建洲已經向告訴人所收取的工程款175萬元,其中117萬元應由潘建洲交付被告,餘58萬元應由潘建洲返還告訴人。上開工程自107年11月11日起由告訴人負責撥款餘額113萬元給被告,被告應負責完成地板、衛浴、外牆、採光罩、車庫捲門、水電等全包(除燈具、天花板、室內裝潢外),預定上開工程應於108年1月20日完工。而被告應負責完成的部分,地板要做到磁磚舖好,衛浴要做到衛浴設備完成安裝,外牆要做到牆面油漆,採光罩要做到安裝好骨架、強化玻璃完工,大門包活外大門及室內各個隔間門,門框及門完成安裝。車庫捲門要做到一般可以使用,水電部分則要做到插座、水龍頭裝好可以使用,始可算完工。被告確於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前已參與本件建物重建工程,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的內容是告訴人、被告、潘建洲三人協議後所同意的內容,且告訴人應給付給被告的工程餘款113萬元怎麼支付當時沒有明確講,是由被告與告訴人接洽領款。應可認定。被告辯稱:張鎰成跑掉後,是潘建洲要求他去承接本件建重建工程,做張鎰成的部分等語,應與事實不符,尚難以採信。
㈡關於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由被告承接本件工程之後,被告已施工的部分:
⒈查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時,張鎰成在被告協助下已將原有建物拆掉後,打了部分地基、架了主要鋼骨及柱子
等情,已認定如前。而被告承接本件工程後,依證人即告訴人陳重光於本院證稱:(問:提示他卷120至121告證七之現場照片4張,是何時拍攝的?)108年7月左右,要提出本案告訴之前拍的,窗戶部分都有裝上鋁門框,採光罩只有裝鐵架子及骨架,沒有遮板(強化玻璃),門的部分沒有門片及門框。(問:提示他卷第127至148頁現場照片22張,是何時拍攝的?)是在葉仁吉施作過程中拍攝的。他卷第127頁的照片拍的是牆壁,葉仁吉他牆壁用鐵架、鐵絲網,灌漿後混凝土爆出來。是葉仁吉在107年11月11日之前還是之後做的無法確定等語(本院卷第289至290頁)。(問:提示他卷第128頁、第129頁、第131頁照片)這應該是107年11月11日之後葉仁吉做的。牆壁灌漿,屋體的粗胚。至於屋頂的骨架是張鎰成在107年11月11日之前就裝好了。牆壁灌漿,屋體粗胚工程有含括到107年11月11日之前跟之後,因為這牆體的灌注時間相當長,是一段一段的,有一部分是107年11月11日之後葉仁吉做的。(問:提示他卷第133頁,是何時拍攝的?)這是107年11月11日之後拍攝的。拍攝房子後面的牆壁。葉仁吉做了牆壁灌漿初胚。(問:提示他卷第134頁,是何時拍攝的?)這是107年11月11日之後拍攝,是葉仁吉在107年11月11日之後做的,他叫來的工人在做房屋左前方牆壁跟地面的灌漿。(問:提示他卷第135頁、第136頁,是何時拍攝的?)這是107年11月11日之後拍攝的,拍攝的時間為108年3月份左右,也是葉仁吉做的,他做了地板及牆壁初胚灌漿。(問:提示他卷第137頁,是何時拍攝的?)是107年11月11日之後拍攝,是葉仁吉做的,他做了房子後面牆壁初胚灌漿好了。問:提示他卷第139頁,是何時拍攝的?)是108年3月初拍攝的,是房子後面的牆壁。因為這面牆壁有爆模,就是網破掉有再補過一次,葉仁吉有特別找我去看破網的地方。(問:提示他卷第141頁,是何時拍攝的?)這是108年5月或6月拍攝,照片內是葉仁吉灌漿把水泥灌到鄰居房子裡面,因旁邊屋頂有破洞,沒有遮蔽好,灌漿時混凝土衝進去,房子裡面的地板都被混泥土黏住了,鄰居一直來罵我叫我趕快處理,我就聯絡葉仁吉處理,他叫工人給鄰居房子搭架子再蓋鐵板,內部損壞都沒有處理,內部混凝土也沒有清,等混凝土硬了連地磚都打壞重鋪地板。他卷第142頁、第144頁、第145頁照片是修理鄰居屋頂的時候拍的,很像是108年5、6月間。照片內的波浪板很像是修理鄰居房屋上面蓋的波浪板,有架在鄰房上。他卷第146頁的照片是牆壁灌漿初胚,是107年11月11日之前或之後拍的,不記得了。他卷第147頁照片是地板正在灌漿,牆居初胚灌漿完成,是107年11月11之後葉仁吉做的。他卷第148頁照片是107年11月11日以前拍攝,地板還未完成,只有地板鐵絲網綁好而已等語(本院卷第288至302頁)。則依證人即告訴人上開證述,關於本件建物重建工程中之房屋地板灌漿、窗戶部分都有裝上鋁門框,採光罩有裝鐵架子及骨架(沒有遮板-強化玻璃),及被告因灌漿工程損壞鄰房,被告叫工人幫鄰居房子搭架子再蓋上波浪板(鐵板)等工程,告訴人可以確認均係被告在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後所做,至於房屋牆壁全部粗初灌漿完成部分,告訴人則無法確定,證稱:牆壁灌漿,屋體粗胚工程有含括到107年11月11日之前跟之後,因為這牆體的灌注時間相當長,是一段一段的,有一部分是107年11月11日之後葉仁吉做的等語。
⒉證人潘建洲則於本院證稱:這個工程過程中我到過現場10來次,在施工過程中出問題我沒有每次到現場。107年11月11日簽三方協議之前,是說屋頂用造型浪板,中間裸空要透光,好像只有前庭用採光罩,應該還沒有上採光罩支架,連牆都沒有,要怎麼上採光罩。應該是基礎面等好了才上採光罩。之後再裝採光罩玻璃。交接給被告時地板是做到灌漿面,全部灌或還沒灌沒有很深印象等語(本院卷第333至339頁)。顯見證人潘建洲對於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前後張鎰成完成施作部分、被告完成施作部分並不清楚。
⒊查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時,張鎰成在被告協助下已將原有建物拆掉後,打了部分地基、架了主要鋼骨及柱子等情,已認定如前,
堪信張鎰成並未施作牆壁初胚灌漿等工程。再參照卷附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其中有如下對話:①【108年4月2日】葉先生:昨晚混凝土的有通知我星期三或四要灌漿。②【108年4月5日】陳重光:下週一(4月8日)一大早要灌漿,是早上幾點開始?我想上班前先看一下,是八點還是更早呢?葉先生:一般都八點後。【108年4月8日】陳重光:灌漿確定明天上午開始嗎?葉先生:剛剛跟我說星期三下午確定,如果沒有他要退我六萬的兩倍。【108年4月13日】陳重光:C型鋼沒有留孔,水泥沒有灌進去。【108年4月15日】陳重光:開始施工了!灌漿嗎?我今天沒空去工地,可以跟你約明天早上九點在工地碰面嗎?順便拿衛浴瓷器的型錄。葉先生:嗯好。【108年4月16日】我查一下最近25天天氣,都是偶有陣雨的天氣,灌漿怎麼辦?如果下小雨應該可以灌漿吧!還是只能等天氣晴朗時,只怕又要等很久!葉先生:小雨還好怕要灌了下大雨。灌漿後八小時就不怕下雨除了狂下或下不停。【108年4月19日】陳重光:下週二、三的灌漿排了嗎?葉先生:嗯,原則上星期二。【108年5月1日】陳重光:今天天氣不錯喔!葉先生:下雨了。陳重光:還是可以灌嗎?雨不大。葉先生:可以灌。陳重光:拼吧。灌漿順利嗎?今天應該可以全部灌漿完成吧!就補網再外面加角鐵固定,再灌完成,已經快到頂了!加油喔!要仰賴同學你的專業來解決問題,之前不是也爆網,第一次灌的時候,也是這面牆。葉先生:這次是整面灌好才爆的。陳重光:可惜了!趕快補強鎖好再灌漿,今天灌完全部,可以嗎?葉先生:超出預估的好多混泥土,目前144封。【108年5月3日】葉先生:我剛剛跟混泥土商量看能不能幫我處理一下我怕明天會下雨,看今天加班來灌。陳重光:感謝你!全灌完畢了嗎?葉先生:差不多七八成。【108年5月24日】陳重光:今天什麼時候灌漿?今天把主體完成,接著就是要裝屋頂的琉璃鋼瓦(朱紅色)。【108年5月26日】陳重光:屋頂何時裝上琉璃鋼瓦?葉先生:明天排。(本院卷第192至201頁),顯見房屋牆壁全部粗初灌漿完成部分亦是被告在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之後所施作完成。
⒌綜上,關於本件建物重建工程中之房屋地板灌漿、房屋牆壁全部粗初灌漿完成、窗戶部分都有裝上鋁門框,採光罩有裝鐵架子及骨架(沒有遮板-強化玻璃),及被告因灌漿工程損壞鄰房,被告叫工人幫鄰居房子搭架子再蓋上波浪板(鐵板)等修理鄰居房屋屋頂等工程,應均係被告在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之後所施做,應可認定。
㈢被告有無對告訴人施用詐術,使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一所示支付152萬6700元之詐欺取財行為,因而致告訴人受有152萬6,700元之財產損害?
公訴意旨主張被告因財務狀況不佳,並無履行建物重建重大修繕工程之能力,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先於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承接本件建物重建工程,自107年11月12日起,接續以口頭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誆稱如附表一所示欲支付與本件工程相關之材料、工資、混凝土、水泥等款項之詐術,向告訴人請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予被告,總計金額達152 萬6,700元,被告為掩飾其不法行為,另於108 年7 月23日,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手寫支付廠商貨款明細表予告訴人,向告訴人說明已支付廠商貨款之明細,嗣告訴人至現場察看,發現施工方法錯誤、粗糙,工程進度延宕、不實,始知受騙等情。惟查:
⒈有關被告是否因財務狀況不佳,並無履行建物重建重大修繕工程之能力,而虛偽與告訴人於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承接本件建物重建工程部分:
⑴查證人即告訴人陳重光於本院證稱:從進去整理現場開始葉仁吉就已經出現在工地。葉仁吉有建議張鎰成、潘建洲做的地基是無法支撐房子會倒下去,我有問葉仁吉怎麼做,葉仁吉說應該挖一個洞把地基埋下去。一開始張鎰成跟潘建洲做工程時,葉仁吉有跟在旁邊我有看過。後來張鎰成跑掉一直拖著,我一直追潘建洲要處理,最後潘建洲跑來跟我講葉仁吉有推薦自己要接手把後面工程完成收尾。(問:根據你的說法,107年11月11日之後被告也做了一部分工程,但他沒有完工?有一些是他沒有做的項目但有跟你請款,你為何會覺得他有詐騙你?)本來是潘建洲跟葉仁吉配合完承包工作,但他們之前款項交代不清楚,一直延宕工程,葉仁吉跟我說潘建洲那邊無法請款,潘建洲又跟我講說他都有給葉仁吉,但是工程一直延宕,潘建洲理由是他給張鎰成跑掉一些錢,他會盡快補給葉仁吉,這段時間拖很長,我很困擾,才會找他們一起出來做協議。三方協議過程把工程由葉仁吉完成九成,實際上來看他錢拿那麼多,兩百多萬,整個工作一直停留在初胚,很多部分金錢款項交代不清楚,我大約一至二禮拜會去看,每次去看都沒人在動工,我就聯繫葉仁吉,他就說周轉有問題,他最常講的理由是他會盡快幫我趕工,要我先幫他周轉工資、進料,進了料要趕快,我當時很相信他,也急著把錢給他,時間拖長還是初胚,之後發現有問題我要他出具單據明細,就一張照片(如附表二所示)拍給我等語(本院卷第286頁、第312至313頁)。則依告訴人上開證述,及前述所認定被告在107年11月11日之後已施作完成之工程,告訴人認為被告有詐欺取財犯行,顯係因被告依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應負責完成工程中的地板、衛浴、外牆、採光罩、大門、車庫捲門、水電,但被告僅完成了房屋地板灌漿、房屋牆壁全部粗初灌漿完成、窗戶部分都有裝上鋁門框,採光罩有裝鐵架子及骨架(沒有遮板-強化玻璃),及被告因灌漿工程損壞鄰房,被告叫工人幫鄰居房子搭架子再蓋上波浪板(鐵板)等修理鄰居房屋屋頂等工程,被告所請領的款項已超過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時,告訴人應負責給付被告的113萬元,但被告仍未依約完工,工程進度一直延宕,以及被告無法提出各項單據訂購明細等,以證明被告有按如附表二所示明細表支出各項工程金額。
⑵證人潘建洲則於本院證稱:(問:在這件工程之前,你跟葉仁吉有配合過嗎?)我之前在高雄有一件小案子 10 幾萬的案子是跟張鎰成配合的,當時他有帶葉仁吉來,但我跟他不熟,我只有跟他見過面但我不知道他是誰,我的習慣如果我請你這個師傅我就會對你,不會再去找你其他師傅,所以我在高雄那個案子有看過他這個人,但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
我實際上不清楚葉仁吉專業到什麼程度。我是透過張鎰成,我只跟張鎰成配合,後來他來接這個時他說他有看一下我們合約內容,他說這些他可以做,我就問他你這樣可以接嗎,他跟我說他可以配合水電的等語(本院卷第325頁)。
⑶則依證人告訴人、潘建洲前開所證述,顯無法證明被告有前述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並無履行建物重建重大修繕工程之能力,施工方法錯誤、粗糙,而虛偽與告訴人訂立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以承接本件建物重建工程之施用詐術行為。至於告訴人所指述被告工程進度一直有延宕,無法提出各項單據訂購明細等,以證明被告有按如附表二所示明細表支出各項工程金額等情,
核屬告訴人與被告間關於民事承攬契約不履行及可否歸責被告或告訴人(定作人)之爭議,並非不能以
鑑定估價方式,確認被告已完成上開部分工程之造價以解決爭議,不能僅據事後被告無法提出單據明細以證明支出各項工程金額,及有無發生債務不履行結果,反推論被告於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承接工程時即有詐欺取財犯意及施用詐術行為。
⒉有關被告向告訴人請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之經過,是否有具體施用詐術之詐欺行為部分:
⑴被告固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5所載日期及請款原因、金額,已向告訴人請領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5所載之款項,金額合計為152萬6,700元。依證人即告訴人陳重光於本院證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07年11月12日為讓工程繼續動工,請求匯工程款18萬元」,葉仁吉在107年11月12日之後工程有動工,動工兩天就停工了,就說工人跑掉了,他要另外去招工。編號2「107年11月23日為進行水電工程,請款8萬元,另為安裝大門框、外大門客廳大門、快速捲門,請款15萬元」,葉仁吉沒有進行水電工程、安裝大門框、外大門客廳大門、快速捲門。編號3「107年11月28日速固網要補100件,請款3萬元」,葉仁吉107年11月28日之後有做速固網,但有無100件我不清楚。編號4「107年12月4支付員工薪資,請求匯款9萬元」,我不知道,葉仁吉沒有單據給我。編號5「107年12月20日速固網要補100件,請款3萬元」,107年12月20日之後的速固網沒有做,也沒有單據。編號6「107年12月25日預計混凝土須100至120封,請求19萬元」,107年12月25日有無叫混凝土進杁來灌漿我沒有去現場看,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做。編號7「108年4月19日製作硫化銅門需10日,請求陳重光先付5萬元」,這葉仁吉完全沒有做。編號8至13,分別於108年5月2日、同年5月4日、同年5月6日、同年5月15日、同年5月20日、同年5月22日,均以「支付水泥費用」為由,分別請款11萬元、7萬5,000元、15萬元、5萬5000元、13萬元、9萬5,000元,我有給錢給葉仁吉,但我沒有去現場看,他沒有單據,我本身沒有監督,不知道他有沒有做,我也不知道他有無叫水泥進來。編號14「108年6月14日修理鄰居27號房屋屋頂材料費,請款2萬3,000元」,葉仁吉有做,就是剛剛看到照片的部分。屋頂他有修理,房屋裡面他沒有做。編號15「108年6月25日修理鄰居21號房屋屋頂材料費,請款8萬8,700元」,葉仁吉他兩邊27號就是左邊這一間,21號就是右邊這一間,右邊這一間地板、牆壁要修補,他沒有做,21號屋頂只有鐵皮包起來,裡面的廁所、地板跟牆壁有些因為施工要做修補他沒有做,屋頂的部分他有修理。我當時的認知是給葉仁吉的錢是包含27號及21號屋頂及房屋裡面的損害均要他處理完,但葉仁吉只有做一部分(指屋頂部分),他一樣沒有給我單據,我不知道他做的部分價值多少等語(本院卷第313至317頁)。
⑵依告訴人上開證述,就如附表一編號1、3部分,告訴人均承認被告有動工,有做速固網,僅告訴人爭執被告動工天數及做速固網的數量,此部分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述,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支付此部分工程款之詐欺行為;如附表一編號14、15部分,告訴人亦承認被告有修理鄰屋27號、21號屋頂,惟爭執其付被告的金額應包含修理鄰房屋頂及屋內全部損在內,惟如附表一編號14、15之請款項目僅指修理鄰居27號、21號房屋「屋頂材料費」,告訴人主張其付被告的金額應包含修理鄰房屋內全部損害在內,已難認有據。被告既有修理27號、21號鄰居房屋屋頂完畢,此部分亦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述,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支付此部分工程款之詐欺行為。如附表一編號5之速固網及編號6、8至13的水泥費用,告訴人雖爭執葉仁吉並未施作,惟速固網係用於灌漿時使用,依告訴人前開於本院所為證述,被告在牆壁灌漿過程中有爆模,速固網有破掉有補過一次,被告有特別來找告訴人,亦有拍照等語,而被告在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之後確實有施作本件建物重建工程中之房屋地板灌漿、房屋牆壁全部粗初灌漿完成,已認定如前,
堪認如附表一編號5之速固網及編號6、8至13的水泥費用部分,被告亦無何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支付此部分工程款之詐欺行為。至於如附表一編號4之支付員工薪資部分,被告於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後,既有施作完成本件建物重建工程中之房屋地板灌漿、房屋牆壁全部粗初灌漿完成、窗戶部分都有裝上鋁門框,採光罩有裝鐵架子及骨架(沒有遮板-強化玻璃),及被告因灌漿工程損壞鄰房,被告叫工人幫鄰居房子搭架子再蓋上波浪板(鐵板)等修理鄰居房屋屋頂等工程,則被告以支付員工薪資為由,向告訴人請款9萬元,顯難認為無據,緃被告無法提出支付工人薪資之單據,以核算其確切金額,不能以此推論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支付此部分工程款之詐欺行為。至於如附表一編號2、7部分,告訴人雖證稱:被告沒有進行水電工程、安裝大門框、外大門、客廳大門、快速捲門,亦無訂購硫化銅門等語。惟依卷附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有如下記載:①【107年11月16日】陳重光:感謝您!水電管路要注意一下喔!尤其是在排糞管路的部分,灌漿前工程完成之後,我跟你約個時間,一起檢查一下吧,確保沒問題再灌。②【107年11月22日】葉先生:網路線要留嗎?水電部分要先請八萬元前款,木門框跟外大門客廳大門跟快速捲門需先請總數十五萬。陳重光:水塔的抽水馬達跟加壓馬達,也要請水電規劃設計好,以免日後水壓不足。③【107年12月14日】葉先生:星期六有空嗎?管路要加壓。陳重光:上午有空,中午以後沒空。葉先生:好。④【107年12月25日】陳重光:我的房子客廳預定要放冷氣機的排水管,把它封起來,不要留了!潘建洲錢都沒還,也別指望他送冷氣機了!我覺得你建議的空調系統冷氣設置比較理想,排水孔不要了!以後有錢再裝空調吧!先把房子蓋好,把錢要回來,還要他賠償損失,先這麼處理吧!⑤【108年4月18日】陳重光:【照片】。葉先生:要裝這個喔。陳重光:通話時間28:34。葉先生:如果我先叫硫化銅門先做這樣到時候就不會時間延遲,因為他們的工作天要一星期之(至)十天。陳重光:【貼圖】。葉先生:好我先下單。陳重光:【貼圖】。葉先生:可以麻煩先轉五萬過去硫化銅門嗎?葉先生:【貼圖】已經下單。陳重光:現在沒辦法!這幾天籌到錢就轉,可以嗎?陳重光:通話時間5:59。(本院卷第183頁、第184頁、第186頁、第187頁、第193至194頁)。堪信如附表一編號2水電部分8萬元,係水電前款,並非重建房屋的全部水電費用。被告辯稱:管線及電線,在牆壁及地板內的都安裝了,浴室化糞池、進水管、熱水管全部安裝等語,對照被告在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後已完工部分,包括房屋地板灌漿、房屋牆壁全部粗初灌漿完成等情,應可採信,亦難認水電部分8萬元,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支付此部分工程款之詐欺取財行為。硫化銅門部分,依上開被告與告訴人108年4月18日LINE對話紀錄所示,應係出於告訴人要求而訂購,至於大門框、外大門、客廳大門、快速捲門部分,被告辯稱:門已訂購,但未告知廠商尺寸,還沒有裁割等語,縱被告無法提出訂購2座硫化銅門之單據,無法提出訂購上開大門框、外大門、客廳大門、快速捲門之單據,然被告僅單純未訂購硫化銅門2座、大門框、外大門、客廳大門、快速捲門之行為,而無何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之詐欺行為,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難認屬刑事詐欺行為。且被告基於上開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被告本得依承攬契約向告訴人請領工程款113萬元,而上開硫化銅門、大門框、外大門、客廳大門、快速捲門均屬被告與告訴人間承攬契約之施作項目,被告單純依承攬契約向告訴人請領大門框、外大門、客廳大門、快速捲門的訂購款項,縱未依約履行訂購施作此部分項目,亦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不能僅以被告收款後未訂購上開硫化銅門'大門框、外大門、客廳大門、快速捲門,推論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之詐欺行為。
⒊被告固於108年7月23日書寫如附表二所記載項目及金額,提供給告訴人,有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
在卷可稽(偵卷二第19頁),惟對照被告與告訴人於108年7月23日LINE對話紀錄如下,葉先生:【照片-即起訴書附表二】這是我所支付的。陳重光:房屋全部完工,還差些項目要做,各預計要多少錢呢?葉先生:泥作天花板衛浴電燈油漆地板廚房。陳重光:屋頂、鋁門窗、大門、硫化銅門、採光罩、這些項目錢已經付了,只是還沒安裝對吧!葉先生:硫化銅門還有差先支付五萬了。陳重光:泥作工頭毛先生有聯絡上了嗎?外牆鋼板,趕快施工,之前因為下雨沒法做,現在天氣晴天趕快做,你之前說要快點做好外牆鋼板,接著蓋好屋頂,這樣就不怕下雨了。趁現在天氣好,趕快做屋頂,同時聯絡泥作準備簽約,這樣才能把進度落後的追回來啊!泥作施工的時候,一併處理因為施工損壞鄰居內牆壁磁磚及地板磁磚還有輕鋼架天花板修復,鄰居一直在抗議了!我們要快一點才行啊!……(本院卷第205至206頁)。依上開對話紀錄所示,被告傳送如起訴書附表二所記載請款項目及金額予告訴人,僅在向告訴人說明其在107年11月11日承接本件建物重建工程中已經支付的工程項目及金額,告訴人與被告在對話中亦同時在確認尚未施工的項目等,且被告傳送如附表二所載項目及金額予告訴人之時間為108年7月23日,已在被告依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及事由向告訴人請款之後,自不能認被告係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手寫支付廠商貨款明細傳送予告訴人作為施用詐術之方法。參以證人即告訴人陳重光於本院證稱:附表二是葉仁吉自己的說法,混凝土部分葉仁吉有叫混凝土來灌漿,葉仁吉沒有提供單據,無法判斷他混凝土的用量。鋁門窗有窗框沒有玻璃,葉仁吉不提供單據無法判斷他做的部分價值多少。幫浦車是叫水泥車來將混凝土灌入牆壁及地板的幫浦車,葉仁吉有叫但沒有單據,無從判斷多少錢。屋頂的骨架有上但琉璃鋼瓦一直沒有蓋。硫化銅門兩座都沒有。屋內大實門4座葉仁吉說要先給他錢去訂做,但貸沒有進來。隔柵有叫貨進來,一直放在房屋外牆下面,放很久沒有放上去,價值多少葉仁吉沒有提供單據,無法判斷。採光罩只有骨架,強化玻璃沒有看到,價值多少葉仁吉沒有提供單據,無法判斷。浴室門兩個,都沒有看到。屋頂鋼是屋頂橫梁的C型鋼,葉仁吉有做,工資是支付那些工資,葉仁吉沒有提供單據,無法判斷等語(本院卷第307至312頁)。顯見告訴人對於被告手寫如附表二所記載項目及金額,均有爭執,並未採信。告訴人顯非因被告上開手寫如附表二所記載項目及金額作為詐術方法,因而陷於錯誤而支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亦可認定。又依告訴人前開所證述,如附表二所示項目及金額,被告確有施作部分項目及金額,告訴人雖爭執部分項目被告未施作,或所施作部分未達被告所宣稱之金額,此亦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非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使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而支付款項之詐欺取財犯行,應可認定。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於108年7月23日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手寫支付廠商貨款明細表予告訴人,向告訴人說明已支付廠商貨款明細,為被告詐欺取財犯行一部分等語,應非可採。
⒋至於檢察官所提出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57號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新小字第703號宣示判決筆錄,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44號支付命令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支付命令卷宗及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有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108年7月8日民事起訴狀、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及歷史交易明細影本、債權收買請求書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通知函影本、本院108年度新小字第703號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證書;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信公司)108年6月17日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狀、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公告報紙影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貨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帳務明細、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57號支付命令、
送達證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108年9月11日支付命令聲請狀、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44號支付命令、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此部分僅能證明被告於107年、108年間確有分別積欠良京公司、誠信公司、玉山銀行等如上開宣示判決筆錄、支付命令所載70,000元、90,000元、210,399元等債務之本息,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前開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取財犯行。
㈣關於潘建洲有無將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所約定117萬元交付被告部分:
⒈查本件建物重建工程潘建洲向告訴人承包本件建物重建工程後,因潘建洲專長在室內設計,實際上無法完成關於拆除建物及重建建物之工程,乃將此部分工程轉包由張鎰成施作,被告則係張鎰成的下游包商,張鎰成承包本件建物重建工程後,由張鎰成與被告合作共同施作,而張鎰成在被告協助下將原有建物拆掉後、打了部分地基、架了主要鋼骨及柱子等情,已認定如前,此為告訴人在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前所明知事實,而關於潘建洲有無提供被告建物重建設計圖、施工圖?及上開三方協議被告承接本件建物重建工程之議訂條件中關於潘建洲應退還告訴人58萬元,及給付被告117萬元部分,查證人即告訴人陳重光於本院證稱:協議內容當時潘建洲及葉仁吉先後都有提出來,是潘建洲跟葉仁吉討論出來經過我的同意,約了到九份子談的,根據這個協議內容,我還有餘款113萬元要支付葉仁吉。當時沒有明確講要怎麼支付,就是後面葉仁吉跟我接洽。三方協議時潘建洲、葉仁吉都有提到這件工程款只有250萬元無法完成的話。在商討的過程中,最後葉仁吉他說想辦法盡量幫我完成。一開始他有說250萬元要做很勉強,但在商討過後他說盡量幫我做到協議內容的程度,後面超出金額部分由潘建洲負責收尾。葉仁吉說潘建洲圖樣都沒有拿出來,都是他在負責張羅,他會盡量幫我做。潘建洲否認,他說都有提供圖樣給葉仁吉,當時在場我聽他們在講時,這部分我無從深入了解。這整件過程的施工
期間,我沒有看過任何設計圖或圖樣。當時協議時潘建洲說會負責把117萬元還給葉仁吉,說會負責退還我58萬元。潘建洲當時有說錢已經給葉仁吉,但葉仁吉否認,葉仁吉說潘建洲還差他很多錢,沒有印象葉仁吉說潘建洲還差他多少錢,印象中沒有講到確切金額。但是他們兩人到旁邊去討論完後,這份協議還是簽了。葉仁吉後來跟我聯繫之間一直在跟我說117萬元潘建洲沒有完全給他,後來跟我說70萬元要我負責給他,要我幫潘建洲還。當時我的認定是既然葉仁吉簽了,那筆錢縱使還有缺一部分,他們兩個在旁邊已經討論好了,我就認定117萬元潘建洲已經有交給葉仁吉等語(本院卷第275至287頁)。及其於偵查中證稱:(問:後來潘建洲有無退還58萬元給你?)潘建洲只還我6萬元。他是分別轉帳5萬元、1萬元到我臺南海佃郵局帳戶等語(偵卷二第159至160頁)。
⒉證人潘建洲則於本院證稱:我是透過張鎰成,我只跟張鎰成配合,後來葉仁吉來接這個時他說他有看一下我們合約內容,他說這些他可以做,我就問他你這樣可以接嗎,他跟我說他可以配合水電的等等。葉仁吉有問我這些東西張鎰成多少錢要做,我跟他說張鎰成跟我開價160 萬元,但是我自己心裡已經160 萬可能做不起來,所以我心裡已經有一個範圍讓他追加到200 萬元,剩下50萬元是我室內裝潢的部分,他就說如果是200 萬他就可以做,是他這樣跟我講的,他可以接。後來他做下去為何到這邊變成230 萬元,就是因為他說有東西跟他算的價錢不同,業主也認同,所以才變成230 萬元。(問:實際上這件工程有無設計圖或是建造圖可以供參考?)原本他這個案子如果要照他發建造等這個價格是不可能的,所以我有跟陳重光講說你只有這個預算,不然我們換一個方式,用類似搭鐵皮的方式先把骨架搭起來,把牆面砌起來再用裝潢的方式把牆面美化,反正只有蓋一樓所以不會有地基的問題,才會用這種方式去做,所以才沒有設計圖還是營造圖相關的東西,但是現場的尺寸圖我都有標出來。我第一次是跟陳重光拿125萬元,當中有70幾萬元被張鎰成拿走了,剩下的錢不夠支付後面葉仁吉要付的,後來有跟陳重光請款50萬元。這50萬元大部分40幾萬元在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前交給葉仁吉。117萬元及58萬元當時是核對帳目才有這個數字出來。我陸陸續續匯款,理論上在三方協議前我已經陸續付完現金跟匯款117萬元給葉仁吉。我支付117萬元有跟葉仁吉核對過,葉仁吉堅持我沒有拿這麼多錢給他,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跟他講。在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時我應該可以確定有給葉仁吉117萬元,有沒有差多少或是差幾萬元,我現在沒有記得清楚,後來葉仁吉一直跟陳重光說我沒有拿錢給他,陳重光跑來跟我抱怨。工地現場葉仁吉最清楚,他一直跟我講說水電好了準備灌漿,實際上那時候我已經沒有得到兩方信任,我就讓他們兩個去接洽了。我無法提供銀行匯款資料給葉仁吉,有一大部分我是拿現金給葉仁吉
,他如果不認帳我要如何跟他對帳等語(本院卷第325至331頁、第334頁)。
⒊依上開證人告訴人、潘建洲所為證述,本件建物重建工程潘建洲確實沒有提供設計圖、施工圖等圖面給張鎰成或被告,甚至潘建洲認為本件建物重建不用挖地基,沒有地基需要施工的問題。再者,潘建洲雖主張其於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時已將117萬元交付被告,且已將58萬元退還告訴人,惟此部分被告及告訴人均有爭執,縱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時在工程估價單內註明被告已收到潘建洲所交付之117萬元,惟潘建洲既無法說明或提供任何單據以明其究如何給付117萬元予被告,甚而潘建洲
自承可能有1、2萬元沒有給付被告等語(本院卷第330頁、第336至337頁)。則被告辯稱:本件建物重建工程潘建洲沒有提供設計圖、施工圖等圖面,重建過程中很多工程都是現場與告訴人討論後,臨時決定變更施作或追加施作。潘建洲沒有給付我117萬元,還差我錢,我作本件工程沒有賺錢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八、
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前揭證據,尚無法確切證明被告因財務狀況不佳,並無履行建物重建重大修繕工程之能力,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先於107年11月11日三方協議承接本件建物重建工程,自107年11月12日起,接續以口頭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誆稱如附表一所示欲支付與本件工程相關之材料、工資、混凝土、水泥等款項之詐術,向告訴人請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152 萬6,700元予被告,及被告施工方法錯誤、粗糙等情,而被告所辯本件建物重建工程潘建洲沒有提供設計圖、施工圖等圖面,重建過程中很多工程都是現場與告訴人討論後,臨時決定變更施作或追加施作。潘建洲沒有給我117萬元,還差我錢,我作本件工程沒有賺錢等語,亦非全無可信之餘地;而如附表二所示項目及金額,被告確有施作部分項目及金額,告訴人雖爭執被告工程度一直有延宕,部分項目被告未施作,或所施作部分未達被告所宣稱之金額,被告無法提出各項單據訂購明細等,以證明被告有按如附表二所示明細表支出各項工程金額等情,此亦屬告訴人與被告間關於民事承攬契約不履行及可否歸責被告或告訴人(定作人)之爭議,並非不能以鑑定估價方式,確認被告已完成上開部分工程之造價等民事途徑以解決爭議,不能遽認被告即有詐欺取財犯行。檢察官之舉證既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揆諸前揭說明,本諸
無罪推定原則,被告詐欺取財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品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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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重光自其名下台南海佃郵局帳戶,匯款18萬元至葉仁吉提供之葉家慶玉井郵局帳戶 |
| | 為進行水電工程,請款8萬元,另為安裝木門框、外大門客廳大門、快速捲門,請款15萬元 | | 陳重光自其名下台南海佃郵局帳戶,匯款18萬元至葉仁吉提供之葉家慶玉井郵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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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重光自其名下台南海佃郵局帳戶,匯款9萬元至葉仁吉提供之葉家慶玉井郵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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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重光自其名下台南海佃郵局帳戶,匯款19萬元至葉仁吉提供之葉家慶玉井郵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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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重光在南台科技大學校門口姑婆廟涼亭,交付現金予葉仁吉 |
| | | | 陳重光在南台科技大學校門口姑婆廟涼亭,交付現金予葉仁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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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