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50號
被 告 林忠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林忠億與同案被告陳星傑、陳彥翰二人,均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栽種。陳星傑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前某時,以新臺幣8萬元代價,自TELEGRAM帳號「mage_420」處購買大麻種子100顆後,三人即共同基於栽種大麻以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
犯意聯絡,自111年7月20日起,在陳彥翰承租(陳星傑出資)、址設臺南市○○區○○○0000號工廠處,藉由
渠等自網路上習得栽種及製作大麻等資訊,以先將種子包在衛生紙內澆水讓種子發芽後,再種入裝有培養土之花盆內之方式,栽種大麻活株共計66株。
嗣員警接獲線報,於同年10月6日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大麻活株66株及相關物品,並當場
逮捕正在工作之陳彥翰及林忠億,陳星傑則透過在工廠裝設之遠端監視器查知上情後逃逸,後經警於臺南市○○區○○○街00號處逮捕陳星傑,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林忠億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嫌。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為
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林忠億業於111年12月10日死亡,有被告林忠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28日南檢文智111偵25767字第1119093573號函
暨檢附之
訊問筆錄及
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
可稽(院一卷第165至17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冠霖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