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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道興


選任辯護人  朱冠宣律師、蘇清水律師、王奐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29號、第7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道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陳道興於民國93年7月1日至111年1月5日擔任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長(原稱「隊長」,後改稱「股長」),負責監督綜理該區處管轄區域內公司土地資產巡查管理業務,渠明知台糖公司訂有內控規定之「土地巡查作業要點」:「7.5土地巡查人員如於巡查過程中發現土地被傾倒、被盜埋廢棄物或被侵占等時,除應先以電話報告其主管及通知環保專責人員協助向當地警察與環保機關報案外,並應依下列規定之方式立即進行處理」、「7.5.3發現土地被侵時,應即填報『土地巡查紀錄/通報單』,經核定後由部門主管指定專人即時登載於『截至○○年○○月底止新發現被占用土地管制表』(作業表單9.4),並應每月更新處理情形及陳單位主管核定至處理完畢止,如3個月內未辦妥土地交還者,應即報核辦理機帳用途別異動為『XC9』」,即巡查員依規定即時電話報告部門長官及依部門長官指示應變,同時應電話通知環保專責人員,請其至現場協助處理並提供環保相關專業意見,以防事態擴大,另應立即向地方警察及環保機關報案,請其至現場協助蒐證及記錄以利追查來源,並製作「土地巡査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上傳GIS系統,又依據台糖公司「台灣糖業公司被占用土地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核定實施後被占用者,應迅速查明占用人姓名、住址,立即書面催告停止占用定期無償交還土地,如無結果須速報警究辦」,復依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點收土地防範各類污染作業要點7.3.2 土地點收主辦人及環保專責人員先用目視法全面巡查場址土地,是否有表土被開挖再回填等異樣、有無棄置廢棄物、土地顏色是否一致或是有深淺之分及有無被偷倒有害或有毒物質之跡象;如未發現異狀,仍應拍照存證並作成現場紀錄,並由土地點收主辦人填寫『台糖公司土地點收作業現場污染檢查表』(作業表單9.1),並應加會環保專責人員蓋章。」、「7.3.3土地點收主辦人及環保專責人員如目視後,發現表土有疑似被開挖過再回填等異狀,或經單位主管認有必要時,應先通知場址土地原使用人及所有權人,再以挖土機針對可疑處進行挖掘,挖掘深度至少需3公尺,必要時得加深挖掘。」,未料竟罔顧本身為受託監督處理公司巡查土地防制及查處違法傾倒事務之人,竟意圖為他人不法利益,而消極不作為,致生損害於台糖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9月間某日起至本署110年10月19日晚間查獲止,分別發現台糖公司位於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長期遭人擺放怪手及土堆,顏色與土地原生土壤迥異,本當依其職責處理事務,依前述規定履行其通報等義務,竟消極不作為,違背台糖公司賦予任務之背信犯意,明知在巡查人員林申谷、林金城拍照傳送「善資幫幫忙(30)」、「天下第一大巡查」群組並且多次向陳道興口頭報告上開土地之現場狀況,仍未將下屬林金城、林申谷巡查員於上揭土地所發現通報之違法事實,依內控規定程序通報相關單位,亦未如實報告該管主管長官,在巡查人員分別於109年9月24日、109年12月24日、110年3月9日、110年3月31日、110年7月23日發現異狀確認為蔡燕章(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所為,僅消極指示通知蔡燕章簽立切結書擔保清除,其中更於110年3月25日,台糖公司巡查人員林申谷所簽辦,在「土地巡查異常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通報單(案號:0000000)」中,建議事項:「本案擬赴派出所報案提告刑事竊占罪」,於區經理批示第一點提及:「如擬,請盡速辦理」後,仍掩護蔡燕章未向台糖公司合法承租或許可堆置廢土之情,利用同事、下屬同事及長官散漫、經驗不足或疏於注意,事後亦未依主管長官之指示積極查處,又知悉蔡燕章歷次簽立切結書後非但未遵依切結書內容期限清除,使用範圍反愈發廣闊且顏色有異,經台糖公司台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土地股財產管理員陳律言建議採驗,仍拒絕未開挖採驗、報警或以其他法律方式提出告訴積極嚇阻處理。且在106年至109年期間,陳道興已有7次處理其所管領之善化資產課管理之土地遭人傾倒廢棄物,及有26次處理其所管領之善化資產課管理之土地遭人非法竊佔經驗,其中108年1月25日亦同樣在上開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曾發現遭人棄置廢棄物,另其先前於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20日、106年10月25日、107年1月4日、107年1月5日、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1日發現遭他人竊佔案件時均予加批註「3.持續監控占用人自行拆除進度」、「4.陳核後登錄被占用土地控制表(卡)」等內容,故於本件理應督促巡查人員填報「被占用土地管制表」,況透過本人現場勘查、巡查人員回報及群組照片等資料,可預見蔡燕章長期將怪手停放在台糖公司上開土地及土堆顏色不一顯有異常,極可能利用台糖上開土地進行掩埋廢棄物行為,復於110年4月30日下午9時58分17秒,林明峯副理轉傳農業課課長鄭振賢在「台南農場(30)」LINE群組之PO文「國道8號善化資產課領用土地昨晚被倒疑似有毒廢棄物,未回報,環保局追查中」等內容提醒,以及本身將近18年股長職務理應具有豐富之巡查業務監督經驗,違背台糖公司賦予任務之背信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時間,任由蔡燕章引導車輛至上開台糖公司土地傾倒事業廢棄物,上開人等則可因此獲得載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及棄置該廢棄物無庸處理之不法利益,且以減省將之交予合法處理機構之清理成本,而擅自提供土地棄置廢棄物與非法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估算遭掩埋廢棄物總面積達26,997平方公尺【附表一編號1至13累計540趟】,清理費用初步估算約為新臺幣10億2,701萬0,186元,致生損害台糖公司將負擔鉅額清除廢棄物費用。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岡山站報告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原已符刑事訴訟法所定傳聞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檢察官、被告陳道興及辯護人於審理程序時,均同意其有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卷四第208至249頁),審酌前揭陳述作成之程序並無違法,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當,是其餘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卷內所存經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本案犯罪事實包括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情業據公訴人提出補充理由書在卷(本院卷二第127頁),合先敘明。
  ㈡訊據被告陳道興坦承下列客觀事實:
  1.自93年7月1日至111年1月5日擔任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隊長及股長,監督綜理該區處管轄區域內公司土地資產巡查管理業務。在106年至109年期間,有7次處理其所管領之善化資產課管理之土地遭人傾倒廢棄物及26次土地遭人竊佔經驗。
 2.台糖公司內控規定有土地巡查作業要點,其中之7.5、7.5.3、7.3.2、7.3.3確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規定。
 3.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下稱本案六塊寮土地),及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稱本案大洲段土地),蔡燕章自109年9月23日至110年10月19日被查獲為止,確多次於地下埋藏工程廢棄物之事實。
 4.被告及所屬巡查員僅於109年9月及110年3月2次依規定作通報單,109年12月及110年7月均未作通報單,109年12月23日蔡燕章簽立之切結書,被告及所屬巡查員未呈報上級單位,之後並遺失該文件等語。 
 ㈢惟否認有背信之犯罪事實,辯稱:我以前辦理的傾倒廢棄物案件都是地面上被占用,沒辦理過被挖土偷掩埋垃圾的情形。被占用土地管制表,應該是由課長指揮專人辦理,不是我業務範圍,是否通報是巡查人員之責任等語。  
 ㈣被告之辯護人亦為被告辯稱:
 1.背信罪,必須是委任關係,被告與台糖公司是僱用關係,不適用背信罪。被告於第1次及第2次都有通報及報警,第1次也有做鐵門圍籬,甚至要求挖溝渠禁止進入,加派特別巡查,被告作法符合台糖內部規定,因為要收回土地,巡查人員說需被告指示才會做,規則上並不需要被告之指示。被告發覺被傾倒廢土後有簽報上級做欄柵及圍籬,都是積極作為,甚至還把陳律言調來加入巡查。台糖公司股長、經理郭月娟、課長,都不知道下面有埋藏廢棄物,甚至本件司機、蔡燕章,也都證述別人看不出來,被告沒有掩蓋事實,在善資幫幫忙的群組內部,還有比被告更高層級的課長賴光興。
  2.110年3月不報案是被告決定,當時他是現場最高層級,他回來有寫簽呈不報案,如果經理、課長認為要報案,再下一個指示即可。廢棄物清理法及竊佔罪都是公訴罪司法警察機關如已得知還是有相關紀錄,這就是報案。被告與蔡燕章之對話中說「我幫你擋」等,是場面話,勘驗的錄音可知,被告一直要求蔡燕章儘速返還土地,沒有任何袒護。陳律言說有建議被告驗土,但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積極的阻止、拒絕或命令不要驗土,且驗土3公尺深度,也測不到。
  3.被告為何不報警、為何不晚上去檢查、為何已經傳訊息在群組還不檢查?因為當時被告主觀上認為被傾倒的土是有價值的,蔡燕章有可能回來拿。土地上被放置怪手,確實可疑,但不只被告知道,兩個群組天下第一巡查,裡面最高層級是被告;另一個善資幫幫忙最高層級是課長,可見土地被異常使用大家都看得到,起訴的應該是全部的巡查員、股長、課長、經理等語。
 ㈤經查,前揭被告坦承及不爭執之客觀事實,業據其供承在卷(本院卷四第212至282頁),核與證人陳律言、林申谷、黃政瑋、郭月娟、嚴之勤、賴光興及蔡燕章於本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本院卷二第13至61頁、第374至439頁,本院卷三第72至130頁、第162至138頁、第278至335頁,本院卷四第134至176頁),並有如附表二之證據清單編號1至37中之搜索現場照片、扣押物照片、台糖公司台南區處善化糖廠零星修理預算申請書、110年4月15日案地土溝照片、110年7月22日案地巡查照片、附件22:110 年8 月10、19、24、30日;9 月1、6、8、11日挖土機及土方照片、附件24至27、31:台糖公司政風處訪談紀錄、附件28:110年7月7、8日案地道路前後路口鐵柵欄照片、台糖公司台南區處善化糖廠零星修理預算申請書(申請日期:110年6月9日)、台糖公司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工程採購契約、鋼鐵圍籬施工後照片、廢棄物空運後照片、附件29:110年8月20、21日大卡車駛入及駛出案地畫面、附件30:看西農場第39耕區旁農路口及看西農場第39耕區旁農路與案地連接處、附件32:110年10月20、29日案地開挖照片、110年10月20日開挖現場照片、黑色自小客車照片一張、職務報告:扣案蔡燕章手機送請臺南地檢進階採證資料分析台糖公司土地出租及提供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503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812、900號、110年度聲監續字第74、145、224、317、415號通訊監察書、109年度聲監續字第655、730、813、901號、110 年度聲監續字第75、146 、225 、318 、416 號通訊監察書、被告手機翻拍照片-聯絡林金城紀錄、清理費用計算表、證人陳律言與蔡燕章聯絡的通話紀錄與通訊內容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年1月20日刑大協同蔡燕章至堆土現場指認照片8 張、證人陳律言與證人林申谷於110年12月31日LINE語音通話紀錄證人郭竹茂111年4月12日庭呈之台糖公司雲嘉區處、高雄區處切結書格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照片、111年度南院保管字第292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南院保管字第394 號扣押物品清單、指認犯罪行為人紀錄表(嚴之勤指認林申谷)、扣案土方及廢棄物處理相關資料60張、堆積廢土處理過程資料11張、土地巡查作業要點相關資料19張、109年土地巡查工作日誌9張、蔗渣廠土壤檢測資料43張、蔡燕章切結書及巡查相關資料41張、加強巡查資料表29張、蔗渣堆置場巡查紀錄成果表79張、專案簡報資料91張、109 善資課土地巡查通報單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99張、重點巡查紀錄表10張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認定。
 ㈥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證人陳律言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①蔡燕章傾倒時間是109年9月、12月及110年3月、7月,當時因巡查股人力不足,我去支援協助處理廢清案件。我如果看到異狀會先回報給主管即被告,被告會視狀況請我們通報,後續也會看能不能先找出佔用人或偷倒棄土的人,會先要求對方要處理完成,如對方有意處理通常會給予一定時間,我們也會針對後續去看有沒有異狀。像提告、送驗都會先報告給主管即被告,會先拍下現況,如被告有通知通報,巡查員都會通報。通報流程原則上是由巡查員透過GIS的平板,把通報事件登錄上去,GIS填列當時的詳細狀況,才會到被告,再層層審核。原則上我們都是聽從主管即被告指示做事,實際運作方式就是聽主管指示。
 ②109年9月那時巡查員是黃政瑋,有做過一次土壤採樣,一般土壤採樣只採集大概30公分,109年12月及110年3月、7月都有再發現,但沒再做過土壤檢測。第2次印象中被告好像電話中有叫蔡燕章清完,也是要再驗土,後來我有問被告要不要再送土壤採驗,但是他都沒指示,我確實是有問的,就是我在後續協助處理這些土地上的事,過程中一直都有詢問,但被告都沒說要驗土。
 ③(106號他卷第273至276頁之通訊監察紀錄)其中0989是我的號碼,這是我跟蔡燕章的通話內容,蔡燕章都是用拖延的方式,想盡辦法拖延,我每次去都有看到挖土機。我說:你不要再進來倒了,我們之前一直幫你掩護,但我們是最基層的,權限有限。這個掩護是說他前面第一次9月倒的那次,他有超過我們切結書的期間,我們有寬限他幾天,如依照切結書我們應該是要對他提告。那次9月份只有去警局報警,但沒有提告竊佔。因為有一台怪手放在上面是很不正常,第2次我們有叫警察幫我們調附近的監視錄影器,但警察表示附近監視錄影器都壞掉,包括110年3月的那次也是。發現異狀有4次,2次有報警,但其實都沒對蔡燕章提出任何告訴。單純報警,但都沒有提出竊占。土地巡查作業要點第7.5:巡查人員如果發現土地有被傾倒、掩埋廢棄物之類,除了先電話通知主管機關報警以外,還應該要處理,例如寫通報單,請對方恢復狀況,過程被告都知道,我們都會回報。原則上會先用口頭或電子軟體。沒有規定一定要很制式、硬性規定要如何,但一定要告知主管。
 ④109年12月24日的切結書,當時還在行政調查,被告有請我先不要講。會翻拍那張切結書是因為那時我們一直在跟蔡燕章催促檢測的費用,我們109年10月28日去檢驗,他拖到12月24日前一天,被告強調檢測費用趕快匯,我怕這個人會跑走,我才把切結書、身分證都拍下來。當時我支援第3組,那時通報應該是由第4組林金城、林申谷通報,我不知他們的通報狀況。當時到這個單位,前輩及被告給我的經驗,就是什麼事情就先報告主管即被告,他說怎麼做就怎麼做,如是否提告,是否做土壤檢測,不是我們可以決定的。
 ⑤109年9月22日發現蔡燕章倒廢土,印象中好像我打電話報警,後來是由黃政瑋去做報案單。特別巡查一天2次,特別巡查是我們第一次圍籬做起來後,圍籬每一次都有做。110年3月30日有跟被告去警察局報警,109年9月22日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案人:黃政瑋、106號他卷第48頁)一開始報案是有人倒廢土,先請警察來釐清,到案備查,大概過程都是這樣。新市部分109年12月第1次、110年3月第2次,110年7月第3次巡察員發現有異常,有時候不一定是異狀,有時會把現狀拍到群組。天下第一大巡查,主要都是針對巡查股的成員,善資幫幫忙LINE群組照片有人把狀況PO在群組天下第一大巡查群組之台糖最高層級人是被告。
 ⑥(106號他卷第74頁)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有一個建議報告事項,第3點記載:110年3月30日赴新市分駐所報案,承辦警員告知堆放的土方,該所立案後需通報環保局控管,考量土地若被控管將影響日後土地使用的活化,並經員警聯繫蔡君到案說明等語。第4點:蔡君於110年3月31日與本課協調立切結書,同意交付補償金,當場繳交保證金新臺幣63,015元,將於110年4月7日前,無條件清除所有地上物返還土地等語。為何已經到分駐所報案,公司又給一個期限讓蔡燕章處理,當時都是受被告的指示等語(本院卷二第13至61頁)。
  2.證人郭月娟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①我在台糖公司臺南區處擔任經理,109年4月1日報到至今,公司有上下班規定,但如要加班被告可以寫加班請求,經主管同意就可。台糖有一個內控作業規定,土地巡查作業要點,最起碼每個月每筆巡查一次,但針對高風險或容易或曾發生過事件的,會主動升級增加巡查次數,每個月會依照內控規定提報土地巡查計劃書。巡查安排結果出來,會把結果紀錄呈核到單位主管,把巡查成果告知我。如加長之頻率、多少人去輪流,如果巡查有結果,紀錄上就會顯示。單位主管只有透過巡查紀錄通報單,到手裡才依通報內容去瞭解,我第一次知道本案是109年9月23日之通報單,實際上正常的核定日期不會很久,一個案子的處理流程都很迅速,10月4日清理完成,土地檢驗土壤完成。
  ②所謂傾倒廢棄物這個名詞要釐清,通報單所寫的其實是土方,不是一般的廢棄物,我們所有通報單所謂的廢棄物,事實上是單純土方,第2次確實是全部處理完成後,才提出處理經過跟建議事項報告表來核章。土地巡查作業事宜,巡查人員之後就是股長,再來是部門主管,部門主管參與現場的程度不必去參與巡查,但是針對部門巡查出來的紀錄,每月至少抽20筆以上核對,有無符合巡查紀錄,只有部門主管會被要求去現場做這個動作,副主管以上是沒有要到現場的義務跟規定。
  ③因為開始重視土地巡查,有成立土地巡查組織,後來建立「GIS 系統」,便利巡查人員有一個科技化工具去現場看介質,因為鑑界非常難,我們的土地散落18個行政區。這個系統主要協助巡查員紀錄土地所在地,並判斷介質,精準度不會百分百,會看科技跟氣候狀況,公司會訓練,如果稍有疑問或覺得可疑,就去地政申請鑑界,減少不必要的浪費或錯誤。另外可追蹤我們巡查員有無照規定巡查,有軌跡紀錄巡查足跡。一組一個帳號。如果巡查員發現土地被傾倒或被侵占,按公司內規,巡查員一定要填寫土地巡查紀錄及通報單,立即用電話通報環保專責人員,趕快會同現勘土地,異常狀況要進一步確認。如果已經有第1次的通報單,表示已發現異常,只要經過主管蓋章批示,承辦人員需按照批示內容繼續做,追蹤處理經過的報告,最後妥善處理到完成土地應處理的作業,到結案為止。
  ④被告是巡查員之直接主管,一定是巡查股長在指揮跟掌控,巡查員發現後需要確定,有疑問可跟被告直接討論,然後去確認,而不是跟單位主管。假設直接主管已知或確定有疑問,不會單憑照片就做確定的指揮,要到現場現勘,再確認做進一步指揮,因為主管的責任就是督導所屬,要依規定履行職務,所以被告發現可疑或需釐清,要有警覺心才能進一步處理。被告不可只要求對方簽立切結書,而不要求巡查員製作土地巡查紀錄及通報單往上呈報,沒有人可以改變,這是違反規定,不可只簽立切結書,而不製作通報單,要製作通報單是不用懷疑。
  ⑤第3次110年3月20日有請求做刑事起訴,109年9月22日那一次,主辦部門很細心,他們就會加強巡查。(106他字卷第60頁)109年12月份土地巡查計畫表只有到課長的部分,但實際上我有看過在封面蓋章,這不是核定計劃,這是巡查結果,才會有巡查內容在裡面,不然資料表是空白的。土地有異狀的話要具體把事實、狀況、照片詳細呈報。(106他字卷第345頁)109年12月24日之切結書,其上有傾倒廢土占用土地之紀錄,這一次我完全不知道,不知道蔡燕章他又來新市區倒廢土,知道的是109年9月那1次,因為有通報、報案單等。(106他字卷第346頁)被告手機翻拍「善資幫幫忙30」群組翻拍照片中,巡查員拍攝的現場照片,有一個大坑洞,一台怪手在現場,如有可疑不該出現的東西,都要去查明到底怎麼回事。
  ⑥(106他字卷第70、71頁)蔡燕章於110年3月9日簽立之切結書及台糖公司台南區處土地巡查紀錄/ 通報單,這份切結書3月25日我才看到。我沒有特別注意這個日期,因為他3月9日上簽事情處理的過程,我都不知道,到整個案子發生到第2次,3月25日有看到我的章。(106他字卷第75頁)蔡燕章於110年3月31日簽立之切結書,被告又跟對方簽一份切結書,沒有報案提告,這件事也我不知道,是4月7日處理完後才把結果呈上來。(106他字卷第76頁)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這件是他們已經去找警方協調,要做切結書,都簽好且繳錢好才簽報上來,做完才告訴我結果,我看這個結果呈報有其他廢棄物。我未事先同意被告在派出所不提告,他們3月31日製作,我4月6日才核章的,我核章包括全部,都是事後才看到簽呈。
  ⑦(106他字卷第74頁)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 告,是3月25日製作,核章的日期也是3月25日,他們第一次上呈的建議事項報告是說他們要去報案,要提告訴,後來4月25日又提出一個建議事項報告,當時知道的狀況是他們都已在派出所談好不提告,才把所有資料拿給我核章,3月9日主辦人員這一張通報單,跟處理經過建議事項那2個單子,應該一前一後,結果我3月25日同一天才看到;第2張的事項進來,我是比較早批的,而第2張通報單反而比較慢批,到晚上8點才批,而且這樣准了後,他們也確實3月30日去做,就照25日的批示做,但是3月30日簽切結書,都沒先用電話通知我讓我同意,我4月6日才看到全部結果,當事人已經清完,錢繳完,所有事情都處理完畢,我是看結果做處理。我認為這結果符合公司規定所以蓋章。公司要求的訴訟目的,第一勸導,第二書面給他期間,第三沒有就調解,再不然去刑事附帶民事,公司的規定如果照步驟到這時候,對方還是不理我們,主辦人員就依規定簽呈,他們要簽上來,3月25日為什麼要簽,3月9日的通報單我都還沒看到,3月25日那一天我先看到要去提告,我有蓋章他們就可提告。一路核章上來,看完覺得沒問題,決定提告。這兩張是同一天到我手裡,因為副理也是3月25日的章,我都是當天蓋章,所以副理3月25日我就3月25日,兩張3月25日。這一張頭是3月25日,尾也是3月25日,因為他們3月9日簽了切結書,我到3月25日才看到,所以這中間他們就自己去等待,蔡燕章3月22日要清理,結果違約,這次不給他機會才簽上來說要提告,我不知為何通報單那麼晚我才看到,第2張下午5點我就簽如擬,8點才看到通報單,是因為我公文換了順序,他們小姐送過來順序不一致,但是同一天,第1次處理得還算都OK,這2次我一看到這個案子就說如擬,趕快去處理,我基於保護公司,只要應該做的事趕快去做。
  ⑧他們有義務要執行這個事情,那是行政程序。台糖訂「土地點收防範污染作業要點」公司內規是點交土地時要確保土地狀況,不一定採驗,是現勘判斷,需不需要開挖,是單位的環保專責人員,他們依照結論會寫一張檢查結果出來,土地點交的污染現況調查表,裡面有各項勾選,勾選結果如果沒有,就是沒有,不用開挖,有就要勾選開挖,開挖就開始進行下一步流程,因為土地被侵占不是真正的土地點收,只是要判斷這個土地狀況,如有產生更巨大的影響,就屬於另一類,只是沿用這樣的專業模式,來協助被侵占土地的後續處理。他勾選建議要採樣,我們都會准,因為我們會保護台糖土地。
  ⑨4月6日我蓋那一份報告書結案後,後續就完全不知道大洲段的土地有無再遭受污染,沒有收到任何通報。切結書我也不知道,他們私底下去處理的。他們不僅在109年12月跟110 年7月簽切結書,而且這兩份切結書沒有讓更上層的單位主管,即副經理跟經理知曉,完全沒任何資訊。單位主管如可以看到切結書,都是附在通報單,主辦部門如果只是切結書,是不合規定,也不會到我們這裡。以我所蓋的章,沒有只蓋切結書的,沒有這樣的行為。如果是廢棄土方,放置一台怪手,但目視是乾淨的土,沒有垃圾、雜質、異味,它不一定要加會環保工程師,也不一定要報案。廢棄物一定要到派出所報案,如果環保的東西,一定要報地方環保局的。被侵占還是要報案的。純粹土方,無色、無味、無臭,專員人員也去協助看了,所以後面的處理就純粹用被侵佔去處理,土地發現異常的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就是總結,所以他後面講的事都是過去發生的,原來切結要10月3日清除,後來並沒有,最後完成清除,才能報告最後把結論給我。
  ⑩切結書可取得對方個資,方便以後控告,因為對方切結書上承認有這個事實,所以切結書雖然內控沒規定,可是在辦理現場處理要點7.5.1,把土地收回,對方出具的切結書非常重要,我們不反對切結書,但是不能隱匿不報,隱匿不報的原因我不懂。我們會斟酌對方的誠意跟處理速度,你有誠意,總比去告你的速度快,目的是以儘速收回土地還有損害賠償,及移除外來堆放物為主,我4月7日蓋章看到第4點所做的事情,他已經符合,目的達成就無訴訟必要,通常都基於我們7.5.1的精神處理。
 ⑪根據內控規則是土地巡查人員負責巡查,發現異樣要處理,是義務,簽上來有股長核章、課長核章、副理核章到我,所以簽的內容都是以巡查人員的內容去審查,有沒有符合事實、相關規定,是否要加強批示;照片如看不到異樣,要根據判斷去現場看,不能完全靠照片,照片只是一個角度,現場是屬於全方位,所以巡查人員PO上去,主管通常都會去現場,把周遭全部土地踏看,瞭解全貌,要這樣處理。7.5.1的情況沒有一定要加會環保工程師,是7.5.2的程序才需要,環保人員責任在7.5.2。(106他卷第348頁)被告手機翻拍「善資幫幫忙30」群組照片,土地有挖土機挖洞,如果有一個坑,只要異於常態,應該快去現場做確認,這是一定要。巡查人員照片也放上去,被告應該到現場看,已經挖洞就有嫌疑。群組主管應該去現勘判斷照片顯示狀況有無異狀,要不要往上通報,被告有職責,第一手就是他,他如果沒簽上來,課長看不到,就是以股長即被告為中心。他們私下用切結書處理而不通報,違反內控規定,影響到整個單位對這件事處理的時機跟判斷。109年12月24日跟110年7月23日,被告及巡查人員已經請蔡燕章簽立切結書,確定他就是倒土方的人,但事後被告沒有往上通報,股長沒有指示巡查人員寫通報單,已違反內部規定,主管沒有積極督導,第一個錯的是巡查人員沒通報,巡查人員有義務,因為規定是以巡查人員為中心,被告看到沒指示巡查員,是沒善盡責任。如果確定是坑洞,應該是異常,要去關心是不是被掩埋東西,甚至位置在哪裡,是很可能發生損害。裝做不知道沒去看,沒作為,沒有盡到監督巡查人員,就是主管責任,如有看到又沒有指揮處理,主管責任疏失。被告為股長最重要、最直接。為什麼要設一個股長,他是課長的幕僚,這地方就是股長主要去處理。天下第一大股巡查組這個群組,主要管理人應該是被告等語(本院卷二第374至439頁)。
  3.證人嚴之勤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①我參與本案之工作內容是載運跟怪手,有挖埋廢棄物、現場整地,蔡燕章是本件傾倒廢棄物的主要謀劃跟指揮,他不是聽其他人的命令到現場來管理指揮。我們作業時間差不多傍晚6點多,傍晚6至7點蔡燕章會在現場,我過去跟他溝通可不可以動作,等他指揮。先挖土,挖好後等車子載運廢棄物過來,車子司機跟蔡燕章聯絡,等蔡燕章允許才可進場。載運廢棄物的車差不多晚上9點進場,晚上10點會出去。之後我開始回填埋廢棄物,10點過後埋完後,大概晚上11點左右,12點以前結束。我跟蔡燕章配合差不多是109年11月、12月左右,到10月19日左右警察查獲止。傾倒廢棄物從109年12月開始,我開怪手挖洞,挖一個洞約1.5個小時,深約5米,怪手是蔡燕章提供的。怪手是載運掩埋廢棄物,大洲段那邊它就一直放在現場。沒有載運廢棄物,也放在現場待命,傾倒廢棄物會倒到差不多留1米左右,到差不多4米深,剩下1米的空間掩埋土。
 ②(他字卷346至39頁)被告手機翻拍照片善資幫幫忙照片,台糖人員拍這張照片時,有陸續增建圍籬、鐵柵欄、裝密碼鎖跟挖溝,我們還是進得去,那時我跟蔡燕章聊過,因為我都較早到現場,蔡燕章說他有問過台糖裡面的人要怎麼走,鎖在上面,但是門是可以翻開,可以移開的。鎖沒有壞掉,因為沒有動到它,我們打開鎖的另外一側的門。沒有動到密碼鎖,是拆掉螺絲,門跟柱子上的螺絲。在我們被抓前幾天,雖然有加裝密碼鎖,但是9月、10月時,密碼鎖根本沒鎖上。1月1日時還沒做填平土溝讓大車進出的動作(問:1月1 拍到的洞或溝,是蔡燕章為了讓大車進出所挖的?)我比較不清楚幾月我們從那邊開始進出,因為到這個地方時,它前面的柵欄已經先封起來,前面的柵欄封起來是第一次封的,那時候是在幾年幾月我比較不清楚。這個洞到底是否填平後,讓大車進出再挖起來的洞,我不確定,只能確定是那個路線。
 ③蔡燕章只叫我把土平均攤平,並沒清走,實際上挖起來的土方都沒清走,都直接在現場鋪平,只有一次清走,後面就沒有,地勢會明顯不一樣,會有差。我不知為何台糖人員都沒發現或者發現了沒要求我們處理。埋下去的事業廢棄物,就是廢木材,廢磚頭,剩下的土就盡量降低然後攤平,只是顏色會有差。109年進去時挖土機就在裡面,中間有一段期間移走,但大部分都在那邊。如果開卡車去埋土,車斗往上斜一點,土就會掉下來,如果只是堆廢土不需要挖土機。現場有一個挖土機是很奇怪等語(本院卷三第72至130頁)。
  4.證人林申谷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①我從109年8月擔任台糖台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的巡查員至今,共4組我第4組,當時林金城是組長,我是組員,每一組有時1人,有時2人。每一組巡查地區不一樣,本案第2、3、4次在新市區的大洲段才是我管轄範圍。110年3月那一次有通報,109年12月跟110年7月沒填寫通報單。109年12月會發現,是因為資產股委外廠商在現場做擊碎水泥柱工程,打電話通知我們,被告109年12月、110年7月有要求加強巡查。為何我沒有通報,因為我們這一組組長是林金城,我都是聽指示辦事,組長或股長他們交代什麼我就做什麼,我不是主動去做什麼事,他們交代給我就去辦。我知道台糖公司土地作業巡查要點,那時還不是很熟,因為我剛調到這個工作只有幾個月。
 ②110年7月這一次切結書,是課長賴光興指示我們寫切結書。因為那一次會發現,是課長、被告及組長林金城、我,本來要看附近一塊地,看完後再繞到那邊現場看一下,想說已經到附近就到現場看,4個人同時發現,之後課長就交代要聯絡看是不是又是蔡燕章,後來林金城聯繫蔡燕章有坦承,就要他來簽切結書,被告有指示加強巡查。109年12月當時有切結書,政風人員來調查時,賴光興跟被告把我叫到三樓辦公室說這一次不要報出去,因為我們只有110年3月那一份有通報,109年12月跟110年7月都沒通報單,那時候要報資料給公司了,他們就說這兩次都沒填寫通報單,覺得很丟臉,109年12月那1份就不要講就好了,等於只報109年9月跟110年3月、110年7月這三次。110年7月當下寫切結書,未陳報上去,切結書那些文件資料由巡查人員、林金城或股長管理,109年12月不是我拿給蔡燕章簽的,所以不是我管理。
 ③土地巡查計畫表我為何會寫正常,因為第1次填問股內人員結果要填什麼,有人說你就寫正常,反正第1次寫正常,之後每1天都會寫正常。(106他字卷第346頁)被告手機翻拍群組善資幫幫忙,這一張照片好像是被告或課長,請蔡燕章用怪手挖一條壕溝避免車子再進去。善資幫幫忙,整個資產課,20至30個人都看得到這些內容。(106他字卷第60頁)填表製作土地巡查計畫表後,是陳報給被告跟課長核章,再一層一層送上去,109年12月有特別巡查,上面有記載是因為六塊寮段發現遭傾倒廢土,所以12月到110年2月2日加強巡查,六塊寮段是109年9月被倒,那時候有聽說就是蔡燕章。加強巡查的頻率到2月2日結束,因那時圍籬已設置完成,他也把土運走,就停止加強巡查。取消加強巡查後一個月會抽空看一次、抽查。110年2月2日之前在地表看起來都是土,有怪手。109年12月有簽切結書,是簽切結書前,因為先發現遭傾倒廢土才會簽切結書,沒有想那麼多土地顏色為何不一樣。有到現場去看是不是被倒廢土,現場的確有土在現場,我未登入GIS系統作通報單以及製作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因為我是接受指示做事,我上面有組長、被告股長,他們交代做什麼就做什麼。根據公司的內規土地作業要點,製作這些通報單、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的人是應該由我來製作。
 ④(106他字卷第345頁)109年12月24日簽立之切結書是後來在卷宗裡面,我印象有看過,當時負責巡查的大洲段土地遭傾倒廢土,當時除簽切結書外,我並沒有填寫土地巡查紀錄及通報單,或製作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沒往上向經理、副經理陳報,因為那時沒人指示我做,我就沒做。組長是林金城跟我同一組,他沒說要寫通報單,我剛到那邊,都是他在帶我,他沒講,所以我都沒做。109年12月28日我加入善資幫幫忙群組,我在12月31日就傳送大洲段土地現場照片到群組,照片中有怪手,不知道怪手在做什麼,蔡燕章必須在12月29日前把廢土清除完畢,他就繼續往後拖,大概1月中或1月底才清除完畢。(106他字卷第347、348頁)怪手停放及土地坑洞照片,隔天1月1日林金城、陳律言都有傳送大洲段現場照片,現場照片包含怪手還有坑洞。110年1月4 、5 、6 、7 、8 、11、12、13、15、18、19、20、21、22、25、28、29日,我都有傳送現場照片,現場照片地點就是這建築物旁邊,為何在1月份一直傳送新市區大洲段土地同一地點照片,因為那時有排定加強土地巡查,我們到現場後就拍照上傳群組。巡查時現場都有怪手停放。2月1日、2月2日的照片中,看得出2月1日才再實施工程,坑洞、壕溝及挖土機是1月1日就發現,跟架好圍籬之後挖壕溝等情,時間點是不一致。我記憶中當初會挖壕溝是因為怕再被卡車進去倒土,所以請蔡燕章先挖一條溝,等做圍籬時再請蔡燕章把壕溝填平,我印象中是這樣。做圍籬有請他把壕溝填平,他後來是找沒有圍籬的地方把溝填平讓車子再進入。
 ⑤我跟林金城到現場巡查時發現的應該也是2月24、25日(106 他字卷第71頁),110年3月9日蔡燕章簽立之切結書,2月25日我們就發現被倒土,3月9日才製作通報單並叫蔡燕章簽切結書,我記憶中應該是課長或股長指示製作通報單。記憶中應該不是我跟林金城主動,我們那時都聽指示做事。蔡燕章3月9日簽切結書後,持續發現被堆置廢土,覆土面積持續增加(106他字卷第74頁)110年3月25日之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報告是我依被告指示寫的,內容被告跟課長有修改過。副經理林明峰、經理郭月娟是第1次知道新市土地遭傾倒土方的時間,特別巡查有林明峰跟郭月娟的蓋章。當時計畫表都寫正常,從計畫表看不出來大洲段被傾倒。在3月25日之前沒有建議過股長或者科長要開挖採驗遭傾倒廢土的土地。
 ⑥(106他字卷第76頁)110年3月31日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是被告、課長指示我要寫「蔡君顯現極有清理之誠意」,跟客觀事實應該是不符,他簽了切結書還是不斷運土進來,我不清楚那時為什麼會這樣寫,是受指示寫這樣的。最後決定暫不提告的是被告,派出所最主要交涉是被告,110年3月間被告決定不提告因為蔡燕章有說會把土清走,最後他們講完就說暫不提告。在3月9日簽訂契約書後,這段期間覆土面積是持續增加,從外觀看起來就是有增加的。(106 他字卷第74頁)110年3月25日事項報告,110年3月23日到現場勘查時,蔡燕章並未將堆放的土方移走,當時確實有看到新舖平的土方區塊及挖土機,為何會有挖土機,那時候做什麼我們是不知道,只是看到有挖土機在現場。一般挖土機就是在挖土、挖洞、挖坑。當時土地顏色不一致,有深淺之分,現場有挖土機。
  ⑦我們加強巡查發現後會跟被告報告說蔡燕章還沒把土全部清運走,覆土面積越來越多,也有跟被告他們講感覺土好像有增加,發現有橘色挖土機,都有陳報被告,他要求蔡燕章趕快把土運走。我在7月再度發現有傾倒,還是沒登入GIS系統製報通報單及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讓副經理、經理知悉,是因為主管沒指示要做。發現土地被侵占時應即填報土地巡查記錄及通報單,是身為巡查人員的義務。109年12月、110年7月只簽切結書未製作通報單,被告、課長沒說要寫,所以我也沒寫。
 ⑧110年3月會製作通報單,可能是被告或課長指示,我們就寫。他們指示要加強巡查,我們就加強巡查,他們沒指示做什麼,我們不會主動做。當時情況都聽命令做事。(106號他卷第539至544 頁、1629號偵卷一第201至221頁及491至501頁)天下第一大巡查群組照片,110年3月9日有上傳怪手照片,黃政瑋3月份也有傳,這個3至7月都有傳,都有怪手存在,一直都放在大洲段土地,我印象中蔡燕章每1次清理完之前,怪手都在現場,等下1次再堆置廢土,怪手又出現。至少這一塊土地怪手是陸續都有放。109年12月至110年2月份的特別巡查都寫正常、110年5月份土地巡查計畫表【特別頻率】也是我製作,全部都寫正常,我是照之前3月份的寫。
 ⑨(106號他卷第91頁)110年3月31日蔡燕章來協調有簽切結書,承諾4月7日清除地上物,而且繳交補償金63015元。他有在4月7日前完成,我有口頭報告清除完畢,被告沒指示做書面記錄,所以沒製作清除地上物的報告。110年4月7日之後,到110年7月又發現被他倒土。(106號偵卷第71頁)土地巡查紀錄/ 通報單,填表日期110 年3月9日,是我跟林金城一起製作,有打勾巡查的異常項目,打勾「被棄置廢棄物」,下面的說明是該地號遭傾倒廢土,110年3月9日有發現大洲段被棄置廢棄物放很多土,下面的說明是寫遭傾倒廢土,就是遭傾倒廢土跟放置怪手。那時候沒發現廢棄物。現場巡查時,有發現土壤顏色比較深,我們判斷土是從外面載來的。110年3月去報案是郭經理指示,單子上面最後有蓋經理的章,不是我或是組長主動去報案的。
 ⑩大洲段土地周長大概幾百公尺(106號他卷第346頁)1月1日群組土坑照片是不是蔡燕章挖的,我不能確定,因為我是聽到的,不是我直接指示的。只有在建築物旁邊有一個入口可進去,不然旁邊有水溝,只是水溝已經沒水。郭經理在110 年2月、3月才指示要挖溝,1月1日是沒有溝,所以我不確定是我們叫蔡燕章挖的。善資幫幫忙群組是被告管我們4個組,如果組長跟被告意見不一,會聽被告的,因為他比較大。109年12月23日切結書後來公文就不見,最後是放在被告的鐵櫃那邊,我們有一個統一的資料夾,資料都放在辦公室裡。特別巡查記錄記載為正常,但實際上有堆置土方還有怪手,實際情況是不符的。巡查記錄有些很密集的幾天,看到現場挖土機是沒有在動作,可是挖土機的位置移動了,是有一點差別的,曾經有這種情形。109年9月第1次在安定區看照片,就知道怪手會移動位置,照片可看出挖土機雖然沒在工作,可是跟前一天位置不一樣,蔡燕章說有合法地方可以放這些土,他應該一開始就載到那,沒必要中間還先放到台糖土地,還放一台挖土機在現場,專門把堆在這邊的土清走,我們那時候沒有覺得很合理,只是覺得很困擾,為什麼他一而再而三要做這些放土的動作。最主要是被告跟他交涉的。決定不要提告是被告決定等語(本院卷三第162  至238頁)。
 5.證人黃政瑋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①我是第3組的巡查員,當時直屬長官是被告。109年9月22日我在巡查中接到來自辦公室同仁的電話,六塊寮段被傾倒,被告當時指示說土壤看起來是有價值,認為佔用人會來清運,指示要輪班觀察找出傾倒者,通報單部分被告有指示我做,所以我隔天9月23日做通報單,當晚就上傳。後來9月24日蔡燕章跟我聯絡,因為我在公告上有留我們辦公室電話,他希望調解,當天我們就寫1份切結書,約定時間希望他清運,他後來有逾期,後來又聯繫再寬限幾天,等我中秋節回來第1天確定他有做清理,才寫最後的處理經過以及建議事項報告。(106他字卷第51頁)109年10月5日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報告,第3點第2行後面有寫確認於109年10月3日全部完成清運,並設置1米高土堤以防止他人進入,關於土堤部分是我們請占用人,用他的機具去設置,被告當時有一個工作習慣,如果佔用人有機具會希望占用人清理完成,用他的機具替我們做防護設施,避免再被傾倒。當時判斷是已經都清運完畢,有特別巡查也設置圍籬,是被告指示我們先透過切結書取得占用人的個資,一方面也希望他自行清運,六塊寮段這件有去報案做筆錄,有報案三聯單。(106他字卷第48頁)港口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受理情形寫到六塊寮段不明人士傾倒廢土,希望警方先調閱附近監視器釐清何人傾倒,到所報案備查。巡查異常的項目,勾選「被棄置廢棄物」,下面的意見又寫清除所有土方,當時土方看來不像是垃圾在裡面,認為沒有放置任何東西叫廢棄物,我那時沒有特別做區別,習慣上都寫廢棄物、勾選廢棄物,後來才理解這種情形是侵占。
 ②(106他字卷第346頁)翻拍自被告手機群組「善資幫幫忙」110年1月1日大洲段照片,位置是在我們土地的主要入口,我問過陳律言是他報上去的,他說我們要求占用人挖這個溝。它前面有房屋,那個位置鄰近我們出入的農路。天下第一大巡查群組中最高層級是被告,善資幫幫忙群組最高層級是課長,被告也在善資幫幫忙的群組,我會傳送巡查當時發現異狀的照片到群組,大洲段土地我有幫忙巡查,109年12月跟110年1月有幫忙。土地巡查紀錄/ 通報單,當時109年9 月23日做通報單是被告指示做的,欄位裡提到經檢視放置土方,無異味、無異色,屬乾淨土方,下方有一個環保工程師吳國榮,這是被告的判斷內容,是被告請我記載進去。當時到港口派出所報案備查,後來被告沒有指示,派出所這邊也沒通知,所以製作筆錄提出告訴部分,就沒再去理它,之後就沒有後續,被告也沒再指示要製作筆錄提出告訴。(106他字卷第47頁)土地巡查紀錄/ 通報單這一張是9月25日通報單,為何填寫第2次通報單,因為有簽切結書,為了切結書送核,所以再填寫一份通報單,就是有新的狀況。第2次通報單是被告指示,我特別詢問他程序怎麼處理,主要是被告出面跟蔡燕章談,叫他簽切結書,被告就是主管,當然由他負責談。六塊寮段除切結書外,還依照公司內控規定,製作土地巡查記錄及通報單、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第2份9月25日通報單,是為了把那一份切結書送核才製作的,之後他清理完畢,我們也需要向經理、副理陳報這個狀況,所以我們才製作處理經過跟建議事項報告。(106他字卷第51頁)109年10月5日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建議事項報告,這份建議事項報告是我製作的,異狀處理欄位,裡面內容是我打的,送上去也經過股長、課長意見,又稍微修改後才送出去。簽立切結書後,蔡燕章承諾完成清運,這段期間沒有再去看他的清運作業,沒有派人去確認他是否真的在清運,等他說清運完畢才到現場確認。(1629偵㈢卷第187頁)那份結案報告不需再額外送一個簽呈,要解除占用列管,我們會另外透過空照圖去看哪一邊有疑似被侵,我們主動做鑑界,確認有沒有被侵占,如有於處理完畢才上簽。
 ③在109年9月發現六塊寮段被傾倒廢土,有填寫土地巡查計畫表,這份是11月份為做特別巡查才製作。這份特別巡查計畫表,除一般巡查外,需額外再做巡查業務時才製作這樣的表。一般巡查不需要特別填巡查計畫表,我們有另外的巡查成果表做記錄。這張土地巡查計畫表109年11月份有參與製作,如果寫「正常」,就是除已發現的異常情況外,沒有其他新的情況出現。如沒有發現新的情況,就寫正常。只有第一次發現的異常狀況會填寫異常,到11月份我們開始要製作圍籬時才有這次的特別巡查。警方查獲蔡燕章傾倒廢棄物的行為,受害土地包含安定區六塊寮土地,蔡燕章有可能在109年9月時就已經掩埋廢棄物完畢。(106他字卷第363頁)被告手機翻拍「善資幫幫忙」群組照片,拍攝的地點跟1月1 日拍攝的地點,看起來是同一個建築物,右邊這個溝不管寬度或者是深度,看起來是比起1月1日那一個洞,沒那麼寬、沒那麼深。2月時這地方有進行圍籬,也就是大門的設置(106 他字卷第392頁)照片的情況是在施做圍籬,下一張是圍籬完成,可是只有圍籬,沒看到溝,這我也不能肯定。
 ④被發現數次竊佔傾倒土方的慣犯,如果再發現,只請他簽立切結書而沒進行通報,也沒製作建議事項報告,就我所知我辦過的案子裡,沒有這樣的前例。(106他字卷第346頁)照片中兩張照片的溝,跟下面兩張照片的溝是相同地點,我現在只能肯定下面兩張應該是在堆置場的主要入口那個地方挖的。中間兩張我沒辦法確認,下面兩張的溝是不是跟這個同一個地點,我不能確認。六塊寮段是請蔡燕章做一個土堤(不是溝)。
 ⑤(106他字卷第47、49頁)110年9月23日、9 25日製作的通報單,上面被棄置廢棄物有打勾,9月25日通報單一樣在被棄置廢棄物這一欄也有打勾(106 他字卷第326頁)土地巡查作業要點4.2有一個定義,廢棄物被棄置都有打勾,定義是指經管土地被非法傾倒或倒埋廢棄物等行為,下面一個4.3,4.3是說土地被侵占,係指經營土地被非法佔用或其砂石被盜採出售等行為。通報單上面都有勾選廢棄物被棄置,勾選當時我是覺得那個土堆應該是廢棄物,所以我就勾選那一項,後來經環境局鑑識說這不能算是廢棄物。檢察官、環保局人員、警察會同去現場開挖,地點有大洲段跟六塊寮段0000-0000,開挖時我有去協助。陳律言說六塊寮段有採集土壤,採集土壤深入是30公分,到公司的檢驗室檢驗,檢驗結果符合標準,所以沒開挖,檢驗費用是由蔡燕章支付。要不要會吳國榮,被告指示9月23日會吳國榮,我記得9月23日把通報單給被告時,他有另囑附需會簽品檢科,我記得有這件事情,9月25日就沒特別指示。六塊寮在109年9月22日照規定有在GIS通報,也報案,是基本的處理程序。同一個蔡燕章12月23日又發現,卻沒通報,7月18日也沒通報,3月9日有通報,但是公文只到被告,就沒有再往上陳報,照這個程序看來基本程序是不符合,跟內規有牴觸,那時工作文化還是蠻依賴被告有沒有指示。同一個人一犯再犯,同一個主管被告,但處理的方式越來越寬鬆,剛開始我是有通報,他們後來沒有通報。
 ⑥1月1日的照片是溝,我是聽陳律言講的,我來開庭聽到一直問這一件事,回去才問陳律言的。(問:1月1日的照片旁有狗,比對下來非常深,109年10月處理完,簽呈是說要做土堤,完全沒有提到做溝渠,而且是台糖公司做,不是叫蔡燕章做,完全跟蔡燕章是沒有關係,是做土堤不是做溝,簽呈是這樣寫?)沒錯,簽呈是這樣。至於109年9月22日要報案的簽呈是我寫的,9月22日是被告指示我去派出所。用切結書一直處理,完全不去追查,我也覺得不合理。關於主管指示、通報的部分,因為巡查員在現場會碰到各種大小狀況,我們會擔心有些情形可能不具備通報價值,通常會把情形先告知主管,聽從主管怎麼處理,土地巡查員實際上就是巡查,看到有異狀拍照、上傳,之後要不要通報,要不要寫報告,是徵詢主管意見,主管怎麼指示才做。109年9月第1次發現異狀,都已經做完整的,不管切結書、報告書還是結案報告,都做,甚至土壤採驗都做,但發現同一人再犯、三犯、四犯,反而只用一個切結書限期清運恢復原狀,我自己的想法是第2次這些都要做,而且可能就直接刑事告訴等語(本院卷三第278至335頁)。 
  6.證人賴光興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①我於109年9月至110年7月擔任善化資產課的課長,本案有關執行都是他們在執行,有些他們如果沒報上來我就不瞭解。大部分發現這種被侵地,要他們盡速排除侵害,執行上是信任他們,當時為何寫切結書沒報警,依照規定被侵占是以勸導方式收回,比較能快速達到收回目的,若是提訴訟還是要付一些清理費用、訴訟費用,比較費時,而且照公司的內控如被侵害,查明占用勸導無效後,再發函、函催,不行才提調解或提告,流程是依照公司內部土地巡查標準7.5.1規定。報上來的通報單寫被堆置土方,沒有講到廢棄物,在善資幫幫忙群組上傳的照片會看,照片有時可能有誤差,實際上還是要以他們現場看的狀況做判斷,如果有異狀要向我回報,可是我都沒接到回報有新異狀。即便群組有PO照片,也是以實際上巡查員或股長回報為準來判斷。如果有懷疑也可上簽開挖,巡查人員跟被告報告,被告如決定就往上簽。巡查人員是第一線人員,可能不會判斷,可能請被告判斷。本案有幾次除簽切結書外,未填寫土地巡查紀錄及通報單、製作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往上陳報到我、副經理、經理。按被告發現土地遭侵占傾倒土方,現場還有挖土機,照公司內規被告只請行為人簽立切結書,限期恢復原狀,而不跟課長、副經理、經理回報,依照規定是不行,一定要往上呈報。巡查股呈上來的建議事項報告內容,就說蔡燕章有清理誠意,然後表明暫不提告,我只是核章而已。
 ②從7月22日發現大洲段又被蔡燕章傾倒土方,到10月19日警方查獲蔡燕章犯行,這段期間只請蔡燕章簽切結書,沒通報副經理林明峰跟經理;7月份切結書後現場覆土的區域還持續增加,這個我不曉得,他們也沒跟我呈報。呈報的程序,如果只用切結書,沒有通報,不往上告知課長、副經理、經理,當然不行。內控有規定有發生就要通報,發現侵占台糖土地3次的慣犯,在7月再度傾倒土方,巡查人員沒有登記GIS系統、製作通報單、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往上呈報給副經理林明峰及經理郭月娟,都不符規定。
 ③(1629號偵卷㈡第165頁)(問:鄭振賢稱會先瞭解土是從哪來,如來源不明,且顏色明顯不一樣,土應該有翻過,上面有怪手機具更不正常,他的做法是24小時盯緊或架設攝影機。)我有3個股,一個巡查股,負責巡查土地的事情,一個租產股,主要辦土地出租事情,一個土地股,主要辦土地出售、都市計畫區段徵收,他們辦的業務都不一樣。本案我沒指示林申谷如何做,他有事不會來找我,都直接找被告。我沒指示不要把109年12月那一次隱瞞下來,不要通報。(問:106號他卷第346頁照片1月1日照片中有一個大坑,有一台卡車的深度,堪至都超過卡車高度,挖那麼大坑,車子會整個陷進去,如要防止開車進來的土溝,應該是小土溝?)我印象中無人提到會請蔡燕章挖一條溝。
 ④(106號他卷第51頁)109年10月5日土地巡查異狀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建議事項報告有寫到請佔用人設置約一米高的土堤。109年12月25日到110年12月2日,這次是蔡燕章清理完後去現場確認,我記得他們說有清理完,有再帶我去看。好像1月就清理完畢,有確認。土地巡查後是否製作巡查通報表、測量占用面積、收取不當得利保證金、報警、做土壤檢測以及收取檢測費用、簽切結書,讓侵害的人承諾返還土地,這些都是由巡查人員,股長到被告,他們3人自己判斷,有需要會報上來,再由我們決定要不要做。如沒有呈報就由他們自己決定,因為他們對現場狀況比較瞭解,比如說土的顏色。(1629號偵卷㈢第17至31頁)善資幫幫忙群組照片,土壤黑黑的,有怪手,可能要懷疑不正常,要調查為什麼黑黑的,要做檢驗,怪手在那邊要埋伏,看怪手到底在做什麼。如果有需要,可能要排班埋伏,可以24小時排班,簽報上來要排班是可以的,如果認為晚上需埋伏,就簽上來。巡查人員沒有照內部規定正式通報,但是在群組裡面通知被告,也是一種形式告知,當然是一種通知,要告訴主管照片有什麼懷疑,就是有留下這個證據、資料,謝柏芝在109年12月16日有LINE通知被告要提高警覺,他們覺得很奇怪,也有人在群組裡面警告有問題,被告應該會看到106號他卷第160及346頁照片等語(本院卷四第6至50頁)。
 7.證人蔡燕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①我在台糖土地倒廢棄物,巡查人員在109年9月24日至7月23日都有陸續發現。我會埋在台糖的土地是因為方便,比較沒人,台糖的土地都有立柱子,開車出入看看就知道了。本案六塊寮段跟大洲段台糖土地我都有埋廢棄物,大部分都嚴之勤開怪手。台糖在他們出入的土地放欄柵,我把門的螺絲鬆掉,門旁邊拉起來,螺絲拔起來就能開門。1月1日挖現場這樣的溝之後,還是有繼續掩埋廢棄物,那時候連續去4、5趟。車子進之前先用土弄平,埋完後又把溝恢復原狀。挖出來的土,台糖人員知道我把大洲段上面堆置的土方,載走清運到另外一塊台糖土地,他們有去拍照,這不是堆置,是做堤防。租地的人是養魚的,說需要土方請我來做堤防。
 ②本案卡車載的不可能是土,因為土不可能從臺北載下來,那是划不來的,載下來的一定不是土,只要晚上看一下就知道,應該是可以發現,案發當時就是晚上,晚上就捉得到,偷埋廢棄物都是這樣,沒那麼複雜等語(本院卷四第134至176頁)。
  ㈥本案被告為他人處理事務,主觀上確有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犯行,經查:
 1.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言。須客觀上有為他人處理事務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之意圖。所謂「違背其任務」,除指受任人違背委任關係之義務外,尚包括受託事務處分權限之濫用在內,如此始符合本條規範受任人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之本旨。而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民法第535 條),內含誠實信用之原則,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均包括在內,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內容,依客觀事實,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6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所謂「違背其任務」,依本罪規範在規範受任人應忠誠處理事務之本旨(即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自兼指受任人違背委任關係之義務、濫用受託事務處分權限等,舉凡違背行為人與本人間信任關係,而足以損害行為人所照料之本人財產利益之行為,均屬之。
 2.被告與台糖公司之法律關係係委任,非單純僱佣契約。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民法第528、52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台糖公司臺南區處善化資產課巡查股長,負責監督綜理該區處管轄區域內公司土地資產巡查管理業務,亦明知內控規定之「土地巡查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職司第一線巡查人員之直屬長官,對內監督、管理、指導、糾正第一線巡查人員,對外則負有處理被侵占土地,維護公司權益之責,其提供之專業服務(勞務),顯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如「承攬」之類,按其專業性質亦非「僱佣」,應定性為「委任」契約甚明。
 3.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身為股長,我沒權限可要求蔡燕章簽完切結書把土方運走,就不用通報主管。110年3月31日我決定不提告時知道他已是第3次堆置土方。109年12月他清完我們有設置圍籬,當時也知蔡燕章在設置圍籬後仍進入堆置土方。在我擔任股長期間,除蔡燕章外,沒有其他個案的處理像這樣的,已堆置4次土方卻只簽切結書,沒有通報課長、經理、副經理的情形。以前發現都會簽立切結書,但寫切結書卻沒呈報,之前是沒這種情形。我發現蔡燕章是累犯,已經第4次入侵台糖土地違法堆置土方,但我不知道巡查員之後續處理情形。我處理過的個案沒有比蔡燕章更嚴重的,沒碰到類似情形有侵入4次的等語。(本院卷四第249至260頁) 
  4.另據經理郭月娟表示,簽切結書目的是為儘快返還土地,節省訴訟成本,但不能隱匿不通報主管,然蔡燕章於109年12月、110年07月一再侵入,被告卻只要求簽切結書,隱匿上情而未向上通報,並要求陳律言、林申谷不要對外告知曾簽立109年12月的切結書之事
  5.按被告於110年03月上簽通報經理要提告,惟明知蔡燕章簽完切結書仍一再傾倒土方,卻與蔡燕章洽談後向經理佯稱蔡燕章有清理誠意,未經同意逕自承諾蔡燕章不提告後,才將不提告結果告知經理,並自始隱匿蔡燕章已是第3次無視現場防護設施,一再侵入傾倒土方,且被告110年7月發現蔡燕章第4次侵入時仍只要求簽立切結書,一再隱匿蔡燕章犯行不通報,事後明知被告未積極清運,現場覆土面積亦持續增加,仍無積極作為,一再違反公司規定縱容蔡燕章,並將未通報、未檢驗、未報案、未提告、未求償等不作為責任,推予第一線巡查人員。
  6.依黃政瑋前開之證述:被告手機翻拍「善資幫幫忙」群組照片,拍攝的地點跟1月1日拍攝的地點,看起來是同一個建築物,這個溝不管寬度或深度,比起1月1日那一個洞,是沒那麼寬、沒那麼深。1月1日的照片我說是溝,是我來開庭聽到一直問這件事,回去才問陳律言的。109年10月簽呈是要做土堤,沒有提到做溝渠,而且是台糖公司做,不是叫蔡燕章做,簽呈是這樣沒錯等語,賴光興前開之證述亦稱:1月1日照片中有一個大坑,有一台卡車的深度,如要防止開車進來的土溝,應該是小土溝。我印象中無人提到會請蔡燕章挖一條溝等語。足證「善資幫幫忙」群組1月1日的照片,已明顯看出蔡燕章在現場挖大坑,應可預見是要掩埋物品,非僅堆放廢土,證據極為明顯。經巡查人員及同仁等一再通知被告,被告仍放任而消極未依規定通報查處等情亦可確定。
 7.按被告任職台糖公司股長近18年,理應具豐富之巡查業務監督及處理經驗,在106年至109年間復有7次處理管領土地遭人傾倒廢棄物,及26次土地遭人竊佔經驗,應可預見台糖公司土地無端出現怪手、長期將怪手停放及土堆顏色不一,顯有異常,且蔡燕章反覆棄置、搬運土方近一年面積日漸擴增,極可能利用台糖土地進行清理、堆置或掩埋廢棄物行為,另副理林明峯曾轉傳農業課長鄭振賢於110年4月30日透過在「台南農場(30)」LINE群組PO文「國道8號善化資產課領用土地昨晚被倒疑似有毒廢棄物,未回報,環保局追查中」內容提醒,謝柏芝亦於109年12月26日中午傳訊「看你們明天是否要派人看一下?畢竟棄土大哥要操作機械」提醒被告;巡查人員陳律言亦建議被告採驗土壤,被告卻告知蔡燕章若將土方清運走,就同意不為採驗或開挖等情
二、綜上所述,被告職司巡查股長,負責監督綜理該區處管轄區域內公司土地資產巡查管理業務,亦明知「土地巡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對內監督、管理、指導、糾正第一線巡查人員,對外則負有處理被侵佔土地,維護公司權益之責提供之專業服務,並有多次處理經驗,明知蔡燕章多次犯行,卻僅消極要求立切結書,其中2次並未製作通報單,對於下屬或同仁通知之異常狀況,不督責追蹤或查明事實,亦不到場勘驗、通報上級請求指示查辦,顯有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消極之不作為,致損害本人之利益違背其任務之背信行為。
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所辯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為採,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審酌被告所為造成台糖公司重大損害,惟事後否認犯罪,未賠償台糖公司任何損害;兼衡其審理中自陳大學畢業,快退休,在台糖公司任職,目前是停職狀態,一個月收入1萬多元,停職以前月收入8萬多元,已婚,兩個子女已成年,跟太太同住,太太現在為維持家計還在工作,核其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本案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參、不另為無罪知之部分:(刑法竊佔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一、起訴意旨另以:被告與蔡燕章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與共同具有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之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司機,共同基於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時間,由蔡燕章引導車輛至上開台糖公司土地傾倒事業廢棄物,上開人等則可因此獲得載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及棄置該廢棄物無庸處理之不法利益,且以減省將之交予合法處理機構之清理成本,而擅自提供土地棄置廢棄物與非法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估算遭掩埋廢棄物總面積達26,997平方公尺【附表一編號1至13累計540趟】,清理費用初步估算約為新臺幣10億2,701萬0,186元,致生損害台糖公司將負擔鉅額清除廢棄物費用。被告有共同犯刑法竊佔罪竊佔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犯行,係以被告於110年10月28日訪談紀錄、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證人陳律言、林申谷、黃政瑋、郭月娟、嚴之勤、賴光興及蔡燕章於本院之證述,另有(111他106卷第273-276頁)台糖人員持用0000-000000號與蔡燕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12月23日14時20分30秒「C:你不要再進來倒了,我們之前一直幫你掩護,但我們是最基層的,權限有限,到時擋不住,鬧大了對你也不好」之對話等證據為其論斷依據。
四、惟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與辯護人同為辯稱:
 1.蔡燕章被以廢棄物清理法判決有罪,其中一個是佳里,也是台糖土地,如他與被告有犯意聯絡,到被告這邊傾倒更安全?為何還到佳里傾倒被發覺?可證被告與蔡燕章無犯意聯絡。 
  2.蔡燕章到本案傾倒廢土時,被告第1次去報警才知蔡燕章其人,可見被告跟蔡燕章無犯意聯絡才去報警,司法警察機關應該依法偵辦。第2次沒有呈報,但第3次又去報警,如有犯意聯絡,為何還會有第2次報警,雖然報警沒有當場提出告訴。 
 3.通訊監察譯文可證蔡燕章跟台糖人員,包括被告均無私交,通訊監察約半年以上,並無其他聯絡紀錄,證人蔡燕章亦證述:他去倒廢棄物後台糖有做欄柵把土地圍起來,另外挖溝,欄柵圍起來後蔡燕章還進去倒,他是將欄柵的螺絲鬆掉拔掉等語。如果他跟被告有犯意聯絡,被告只要告訴密碼鎖號碼就可打開,不用大費周章去拔欄柵門;台糖公司有報警處理,只是因台糖公司希望趕快清掉,所以才沒送法辦,公訴罪警察知道後要主動偵辦,顯然警察也認為放廢土很單純,不知是廢棄物。且證人蔡燕章又證述:放廢棄物台糖人員不知道,因為是利用晚上挖,而且挖5米深再掩埋,上面土方看起來就是好土,所以才沒發覺底下有廢棄物,本件有驗土,第1次查到時有驗土,土方沒問題,後面才沒驗土。證人嚴之勤雖證述台糖公司有人在收錢,但與證人蔡燕章的證詞不符,更無客觀證據可證明,且本案監聽已久,並扣押被告手機,還做進階採證、還原動作,並無證據證明有任何人收錢、被收買等語。 
五、本件尚無從認定被告與蔡燕章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致涉犯刑法竊佔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等犯行,經查:
  1.證人陳律言於前開作證內容證稱:電話內容中「你不要再進來倒了,我們之前一直幫你掩護,但我們是最基層的,權限有限,到時檔不住,鬧大了對你也不好」」係我用我的電話與蔡燕章之對話內容等語。足認上開內容並非被告與蔡燕章之對話。
 2.證人林申谷於前開作證內容證稱:第一次設定好密碼,之後再被蔡燕章倒時有更改過一次密碼,就是被告跟我說要再更改過一次密碼等語。被告以為蔡燕章是再次傾倒廢土時,確有更改過密碼等情亦堪認定。
 3.證人嚴之勤於前開作證內容雖證稱:出事前我有問蔡燕章說,老闆你最近賺不少,他說沒有賺那麼多,還要付2個把風的、還有台糖公司人員的封口費。我有這樣問他,他是跟我講說有拿錢給人家,叫我繼續留在那邊做不要擔心。他說有拿錢給台糖公司裡面的3到5個人,叫我放心,他都打理好了,我就聽信他的說法繼續做等語。惟訊據證人嚴之勤並未指稱蔡燕章所謂台糖公司之3到5人,究竟係指何人。故尚不得逕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
 4.再證人蔡燕章亦證稱:我拜託陳道興,我已經花很多錢驗土,不要再花一次錢。陳道興說要把土整平,就可以不要驗土。切結書簽完,把土方運走檢查完,我有繼續埋在六塊寮廢棄物,到大洲段倒廢棄物時,遇下雨地上溼我就轉到六塊寮,車能走我就埋在那裡。六塊寮靠近大馬路先埋,後面再到大洲段埋。簽切結書時他們發現怪手在那邊,當時他們看到都是土方,廢棄物我已埋在下面。我埋了不到半個月就被發現叫我簽切結書,把土清掉恢復原狀。兩區土地是連在一起。我在109年12月24日簽完切結書還持續掩埋廢棄物,為何台糖人員沒發現,因為傾倒完後有把土整平,他們有發現土越來越高,我就說「沒辦法全部清完」簽了切結書土要運走地要整平,台糖人員有發現土越堆越高,他們有問我是否又運土進來,他們有講到這句話。因為地我有幫忙整平,我繳的罰金等於是租金,被發現我就一直拖、擋,我覺得我有交租金,我才靠勢(台語)繼續埋,一直拖、一直擋。有時候下雨車不能過才會休息。通訊監察譯文(109年12月26日通訊監察內容)被告講「我明天會派人過去看,明天要派人過去檢查」,因為他在那期間很煩,人家來投訴,投訴期間他很忙,沒辦法過去看,所以通知說他明天要派人過來看,叫我趕快弄一弄,監聽內容他是先抱怨說他收到很多投訴。我有20台的卡車,載300趟,差不多3500的土方運出去,嚴之勤講的不實在等語(本院卷四第134至176頁)。其證述與被告並無私情,就其所為之犯行,與被告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5.公訴人所舉證之前開證人,亦無人證述被告確有收錢或與蔡燕章就竊佔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等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行為。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對於被告涉犯刑法竊佔罪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就被告與蔡燕章2人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及刑事犯罪須採嚴格證明證據法則,應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有被訴之上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犯罪事實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司機前往「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及安定區六塊寮段台糖公司土地」傾倒廢棄物一覽表
編號
駕駛人
車牌號碼
前往棄置之時間
1
林進旺
(綽號「林旺」)
車牌號碼00 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尚得通運有限公司)
109 年11月1 日、109 年12月13日、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10 年1 月16日、110 年1 月19日、110 年1 月23日、110年1 月28日、110 年1 月29日、110 年1 月30日、110 年1 月31日、110 年2 月3 日、110 年2 月5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0日、110 年2月22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 月1 日、110年3 月3 日、110 年3 月4 日、110 年3 月8 日、110 年3 月10日、110 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15日、110 年3 月18日、110 年3 月19日、110 年3月21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 月24日、110 年3 月25日、110年3 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 年3 月29日、110 年3 月30日、110 年3 月31日、110 年4 月1日、110 年4 月6 日、110 年4 月7 日、110 年4 月8 日、110 年7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110 年7 月18日、110 年7 月27日、110年8 月19日、110 年8 月20日、110 年8 月21日、110 年8 月22日、110 年8 月24日、110 年8 月29日、110 年9 月8 日、110 年9 月9 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9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 月24日、110 年9 月27日、110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6 日【共65次】
2
林政緯(綽號「士官長」)
車牌號碼00 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尚得通運有限公司)
109 年11月1 日、109 年12月13日、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10 年1月15日、110 年1 月16日、110 年1 月19日、110 年1 月23日、110年1 月28日、110 年1 月29日、110 年1 月30日、110 年1 月31日、110 年2 月3 日、110 年2 月5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0日、110 年2月22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 月1 日、110年3 月3 日、110 年3 月4 日、110 年3 月8 日、110 年3 月10日、110 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15日、110 年3 月18日、110 年3 月19日、110 年3月21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 月24日、110 年3 月25日、110年3 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 年3 月29日、110 年3 月30日、110 年3 月31日、110 年4 月1日、110 年4 月6 日、110 年4 月7 日、110 年4 月8 日、110 年7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110 年7 月18日、110 年7 月27日、110年8 月19日、110 年8 月20日、110 年8 月24日、110 年8 月29日、110 年9 月8 日、110 年9 月9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9 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月24日、110 年9 月27日、110 年9 月29日、110 年10月4 日、110年10月6 日【共64次】
3
林政輝
(綽號「阿弟仔」、「一支刺」)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後由員工謝晨喆駕駛】(尚得通運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0 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拖車(尚得通運有限公司)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部分】109 年11月1 日、109 年12月13日、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10 年1月15日、110 年1 月16日、110 年1 月19日、110 年1 月23日、110年1 月28日、110 年1 月29日、110 年1 月30日、110 年1 月31日、110 年2 月3 日、110 年2 月5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0日、110 年2月22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 月1 日、110年3 月3 日、110 年3 月4 日、110 年3 月8 日、110 年3 月10日、110 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15日、110 年3 月18日、110 年3 月19日、110 年3月21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 月24日、110 年3 月25日、110年3 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 年3 月29日、110 年3 月30日、110 年3 月31日、110 年4 月1日、110 年4 月6 日、110 年4 月7 日、110 年4 月8 日【共47次】;【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拖車部分】110 年7 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110 年7 月18日、110 年7 月27日、110 年8 月19日、110 年8 月20日、110 年8月21日、110 年8 月22日、110 年8 月24日、110 年8 月29日、110年9 月8 日、110 年9 月9 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9 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 月24日、110 年9 月27日、110 年9 月29日、110 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6 日【共20次】;前後共計傾倒廢棄物【共67次】
4
張進順
(綽號「旺萊」)
車牌號碼00 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尚得通運有限公司)
109 年12月29日、110 年2 月3 日、110 年2 月5 日、110 年2 月20日、110 年2 月22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月1 日、110 年3 月2 日、110 年3 月3 日、110 年3 月4 日、110年3 月8 日、110 年3 月10日、110 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18日、110 年3 月19日、110 年3 月21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 月24日、110 年3月25日、110 年3 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 年4 月6 日、110年4 月7 日、110 年4 月8 日、110 年7 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110 年7 月18日、110 年7 月27日、110 年8 月19日、110 年8 月20日、110 年8 月21日、110 年8月22日、110 年8 月24日、110 年8 月29日、110 年9 月8 日、110年9 月9 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9 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 月24日、110 年9 月27日、110 年9 月29日、110 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6 日【共46次】
5
袁倫茂
(綽號「小綿羊」)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半拖車(尚堃通運有限公司)
110 年7 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110 年7 月18日、110 年7 月27日、110 年8 月19日、110 年8 月20日、110 年8 月21日、110 年8月22日、110 年8 月24日、110 年8 月29日、110 年9 月8 日、110年9 月9 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9 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 月24日、110 年9 月27日、110 年9 月29日、110 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6 日【共20次】
6
謝晨喆
(綽號「小謝」)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尚得通運有限公司)
110 年7 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110 年7 月18日、110 年7 月27日、110 年8 月19日、110 年8 月20日、110 年8 月21日、110 年8月22日、110 年8 月24日、110 年8 月29日、110 年9 月8 日、110年9 月9 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9 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 月24日、110 年9 月27日、110 年9 月29日、110 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6 日【共20次】
7
嚴之勤
【即兼現場怪手司機(綽號「迪樣」、「主廚」)
車牌號碼00 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億福交通有限公司)
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09 年12月29日、110 年1 月28日、110 年1 月29日、110 年1 月30日、110 年2 月3 日、110 年2月5 日、110 年2 月18日、110 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0日、110年2 月22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5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 月1 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19日、110 年3 月21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月24日、110 年3 月25日、110 年3 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年3 月30日、110 年3 月31日、110 年4 月1 日、110 年4 月6 日、110 年4 月7 日、110 年4 月8日、110 年7 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110 年8 月19日、110 年8月20日、110 年8 月21日、110 年8 月22日、110 年8 月24日、110年8 月29日、110 年9 月8 日、110 年9 月9 日、110 年9 月10日、110 年9 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 月24日、110 年9 月27日、110 年9 月29日、110 年10月4 日【共47次】
8
謝明倫
(綽號「阿倫」)
車牌號碼000-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半拖車(坤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12月29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 月1 日、110 年3 月3 日、110 年3 月4 日、110 年7月27日、110 年8 月19日、110 年8 月20日、110 年8 月24日、110年9 月8 日、110 年9 月9 日、110 年9 月22日、110 年9 月23日、110 年9 月24日、110 年9 月29日、110 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6 日【共19次】
9
劉泰銘
(綽號「強強滾」、「滾仔」、「阿滾」)
車牌號碼000-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鴻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ETC 資料,109 年11月1 日、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09 年12月28日、109 年12月29日、110 年1 月12日、110 年1 月23日、110 年2 月3 日、110年2 月5 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8日、110 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2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5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 月3 日、110 年3月4 日、110 年3 月10日、110 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年3 月15日、110 年3 月20日、110 年3 月21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 月25日、110 年3 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 年3 月29日、110 年3 月30日、110 年4月1 日、110 年4 月2 日、110 年4 月6 日、110 年4 月7 日、110年4 月8 日、110 年7 月12日【共40次】
10
李韋毅
(綽號「小韋」、「阿韋」)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巨洲運輸有限公司)
109 年11月1 日、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09 年12月28日、109 年12月29日、110 年1 月12日、110 年1 月23日、110年2 月3 日、110 年2 月5 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8日、110 年2 月20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5日、110 年2 月26日、110 年3 月1 日、110 年3月2 日、110 年3 月3 日、110 年3 月4 日、110 年3 月10日、110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15日、110 年3 月18日、110 年3 月20日、110 年3 月21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 月24日、110 年3 月25日、110 年3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 年3 月29日、110 年3 月30日、110年4 月1 日、110 年4 月2 日、110 年4 月6 日、110 年7 月12日【共41次】
11
何承愷
(綽號「小包」)
車牌號碼00 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升銘交通有限公司、尚得通運有限公司、翔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12月13日、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09 年12月29日、110 年1 月12日、110 年1 月15日、110 年1 月16日、110年1 月19日、110 年1 月28日、110 年1 月29日、110 年1 月30日、110 年1 月31日、110 年2 月3日、110 年2 月5 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20日、110 年2月22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5日、110 年2 月26日、110年3 月1 日、110 年3 月2 日、110 年3 月4 日、110 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15日、110 年3 月18日、110 年3 月20日、110 年3 月22日、110 年3月25日、110 年3 月26日、110 年3 月29日、110 年3 月30日、110年3 月31日、110 年4 月1 日、110 年4 月2 日、110 年7 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共42次】
12
謝智超
(綽號「阿超」)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半拖車(展曳交通有限公司)
109 年11月1 日、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09 年12月28日、109 年12月29日、110 年1 月12日、110 年1 月23日、110年2 月3 日、110 年2 月5 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8日、110 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0日、110 年3 月1 日、110 年3 月2 日、110 年3 月3 日、110 年7月12日【共41次】
13
楊登翔
(綽號「力哥」)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拖車(億鑫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12月15日、109 年12月16日、109 年12月17日、109 年12月22日、109 年12月23日、109 年12月26日、110 年1 月23日、110 年2月3 日、110 年2 月5 日、110 年2 月6 日、110 年2 月18日、110年2 月19日、110 年2 月23日、110 年2 月25日、110 年3 月4 日、110 年3 月10日、110 年3 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110 年3 月24日、110 年3 月25日、110 年3月26日、110 年3 月27日、110 年4 月2 日、110 年4 月6 日、110年4 月7 日、110 年4 月8 日、110 年7 月10日、110 年7 月12日共計傾倒28趟【共28次】
附表二:證據清單
 ㈠搜索現場照片【1629號偵卷㈠頁85至87】
  ㈡扣押物照片【1629號偵卷㈠頁89至95】
  ㈢附件9 、10、11:台糖公司台南區處善化糖廠零星修理預算申請書【106號他卷頁65至69】
  ㈣附件18:110年4月15日案地土溝照片【106號他卷頁77】
  ㈤附件20:110年7月22日案地巡查照片【106號他卷頁79】
  ㈥附件22:110 年8 月10、19、24、30日;9 月1 、6 、8 、11日挖土機及土方照片
  ㈦附件24至27、31:台糖公司政風處訪談紀錄【106 號他卷頁86至129、139至148】
  ㈧附件28:110 年7 月7 、8 日案地道路前後路口鐵柵欄照片、台糖公司台南區處善化糖廠零星修理預算申請書(申請日期:110 年6 月9 日)、台糖公司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工程採購契約、鋼鐵圍籬施工後照片、廢棄物空運後照片【106 號他卷頁131 至135 】
  ㈨附件29:110年8月20、21日大卡車駛入及駛出案地畫面【106號他卷頁136至137】
  ㈩附件30:看西農場第39耕區旁農路口及看西農場第39耕區旁農路與案地連接處【106號他卷頁138】
  附件32:110年10月20、29日案地開挖照片【106號他卷頁149 、151 】、110年10月20日開挖現場照片【106 號他卷頁170 】、黑色自小客車照片一張【106 號他卷頁173 】
  職務報告:扣案蔡燕章手機送請臺南地檢進階採證資料分析【106 號他卷頁175 至182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出租及提供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06號他卷頁185至189】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503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812、900號、110年度聲監續字第74、145、224、317、415號通訊監察書【106號他卷頁239至27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監續字第655、730、813、901號、110 年度聲監續字第75、146 、225 、318 、416 號通訊監察書【106 號他卷頁239 至272 】
  被告陳道興手機翻拍照片-聯絡林金城紀錄【106號他卷頁400】
  清理費用計算表【106號他卷頁515】
  證人陳律言與蔡燕章聯絡的通話紀錄與通訊內容截圖【106號他卷頁565至575】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629號偵卷㈠頁39】
  111年1 月20日刑大協同蔡燕章至堆土現場指認照片8 張【1629 號偵卷㈠頁339 至346 】
  證人陳律言與證人林申谷於110 年12月31日LINE語音通話紀錄【1629號偵卷㈡頁413】
  證人郭竹茂111年4月12日庭呈之台糖公司雲嘉區處、高雄區處切結書格式【1629號偵卷㈡頁467至47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院卷一頁221至229至233】
  111年度南院保管字第292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一頁377、379】
  111 年度南院保管字第394 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一頁465】
  蔡燕章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院卷頁26至282 頁】
  指認犯罪行為人紀錄表(嚴之勤指認林申谷)【106 號他卷第199 頁至205 頁】
  證人陳律言111 年6 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院卷㈡第13至62頁】
  證人郭月娟111 年9 月21日審判程序筆錄(具結)【院卷㈡第365至439頁】
  證人嚴之勤111 年10月6 日審判筆錄(具結)【院卷㈢第72至131頁】
  證人林申谷111 年10月13日審判筆錄(具結)【院卷㈢第162 至239 頁】
  證人黃政瑋111 年10月20日審判筆錄(具結)【院卷㈢第278 至335 頁】
  證人賴光興111 年11月10日審判筆錄(具結)【院卷㈣第5至51頁】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9 月26日糖人運字第1110013852號函暨檢附㈠蔡燕章傾倒廢棄物事件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懲處名單。㈡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第3 次人事評議委員會第5 提案會議紀錄。㈢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111 年第5 次人事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㈣經濟部111 年5 月20日經人字第11103662990 號函(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處善化資產課股長陳道興懲戒案件移送書)。㈤經濟部111 年8 月3 日經人字第111036710 號函(懲戒法院裁定停止審理程序)【院卷㈢第7 至35頁】
  本院111年11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院卷㈣第113頁】
  證人蔡燕章111 年12月16日審理筆錄(具結)【院卷四第133至176 頁】
  扣案土方及廢棄物處理相關資料60張、堆積廢土處理過程資
  料11張、土地巡查作業要點相關資料19張、109 年土地巡查工作日誌9 張、蔗渣廠土壤檢測資料43張、蔡燕章切結書及巡查相關資料41張、加強巡查資料表29張、蔗渣堆置場巡查紀錄成果表79張、專案簡報資料91張、109 善資課土地巡查通報單暨處理經過及建議事項報告99張、重點巡查紀錄表10張 
 「台糖人員(陳律言)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蔡燕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 年12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錄音光碟內容。勘驗結果如下:
編號
時間
勘驗內容
1
00:00至00:21
(語音播報)時間12月23日14時20分32秒蔡燕章:喂!陳律言:喂!蔡先生嗎?
2
00:22至03:38
蔡燕章:喂陳律言:蔡先生嗎?蔡燕章:嗯陳律言:你是又來這倒土了嗎?蔡燕章:又倒了些土在後面那邊陳律言:你不要再倒了啦,我沒法處理,有人投訴了蔡燕章:是喔陳律言:對啊,你這樣我很難做事,我上司今天又大來要我們查是誰倒的蔡燕章:嗯嗯陳律言:你不要這樣啦蔡燕章:好*我不會再倒了陳律言:你這樣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說蔡燕章:抱歉啦,真的沒土尾可以倒了,我想說先倒那陳律言:你另外找地方啦,你不是還有塊地蔡燕章:那塊地已經倒滿了,已經填好了陳律言:那你這些何時能運出去?蔡燕章:這幾天我馬上運走陳律言:不行,你這兩天就要運走蔡燕章:今天禮拜幾?陳律言:今天禮拜三蔡燕章:我下禮拜二前運出去好嗎?陳律言:禮拜幾?蔡燕章:禮拜二,因為這幾天會下雨陳律言:你怎麼都沒先跟我們說一聲蔡燕章:講也不能放啊,我想說先放,之後再移走陳律言:你這樣我不知道要怎麼跟我上司交代蔡燕章:沒關係啦,你先跟他說沒倒啦,我這兩天就處理陳律言:你明天有辦法處理嗎?蔡燕章:明天沒辦法啦,晚上會再下雨,而且另個地點也還要兩三天才能運過去陳律言:這是什麼時候倒的蔡燕章:前幾天而已陳律言:你這樣我不知道該怎麼說了蔡燕章:我盡快運走整平好嗎?陳律言:你倒了多少?蔡燕章:大約30台陳律言:30台?蔡燕章:土石約30台陳律言:你說最慢禮拜二處理完畢嗎?蔡燕章:嗯嗯,我禮拜二之前處理好
3
03:39至04:01
陳律言:不然你明天先進來,切結書先寫一寫!蔡燕章:好啊!好啊!我明天中午之前。陳律言:不然我們現在有個工程在這邊,人家一定會看啊!一定會知道的啊!蔡燕章:嘿啊(台語)。陳律言:我昨天不是也有跟你說。蔡燕章:ㄏㄟˋ(台語)。蔡燕章:不然你請大哥聽一下。陳律言:你等一下。
4
04:02至05:25
陳律言:他要跟你講。陳道興:那個(台語)蔡先生!蔡燕章:嗯(台語),大哥!陳道興:我跟你說,那個(台語)這人家上面吼,你總是要給我們一個交代,不然我們只能照程序來辦了,我們只能馬上去報警,你明天進來簽個切結書,看你何時要幫我們清走?蔡燕章:好啦!陳道興:我先給上面有個交代。蔡燕章:好啦!陳道興:對不對,我現在出來看,進去人家就會馬上問了啦!一定問我來看的結果怎樣怎樣。蔡燕章:對對對(台語)。陳道興:我接觸的情形我就說你們有要運出去,明天你會進來寫切結書,會給你一段時間處理。蔡燕章:好好好。陳道興:但不能太離譜的時間。蔡燕章:我知道,大哥,謝謝!陳道興:你明天...蔡燕章:你明天幾點在?陳道興:律言,你明天在吧?你來就找我們這位年輕人啦。你明早就..蔡燕章:差不多幾點?陳道興:你幾點方便?蔡燕章:差不多11點好嗎?陳道興:嗯,11點可以吧!蔡燕章:還是他上午都在?陳道興:11點你方便嗎?好啦!不然你明天差不多10點、11點那時候進來啦!蔡燕章:好啦!好啦!陳道興:你明天進來,總是要有一個處理。蔡燕章:好啦!好啦!陳道興:拜託,你不要再運進來了!蔡燕章:好啦!我那邊處理一下。
5
05:26至09:15
陳道興:你不要這樣啦!你這樣真的,你都不怕到時候真的,我們之前都硬在給你ㄍ一ㄥ(台語)硬在給你擋(台語),我們是最基層的,權限有限,到時擋不住了,用不了的時候(台語)對不對,鬧大了,對你絕對不好啦!蔡燕章:他就變告我侵占啦!侵占土地啊陳道興:我跟你說啦!這下去絕不會只這樣,我跟你說,這個下去一個程序用下去,大家都難過啦,不要這樣啦!不要再做這種工作啦!真的啦!蔡燕章:我現在土尾真的很難弄哩!陳道興:唉呦!難弄你看怎樣,你就找合法的方式,看要租還是怎樣,你可以找合法地方去用呀!蔡燕章:我是想租,我想要租但要公共工程才能租啊!陳道興:不然你找民間的也有地方可以放啊!對不對,為何一定要這樣呢蔡燕章:真的很少。陳道興:你是土很多,人家還缺土、沒土,你卻在隨便丟!蔡燕章:現在土堆很多,漲(台語)大概30.40 萬封,我現在漲(台語)3 、40萬封,土頭拿太多了,土尾卻時間要..陳道興:你這些是哪邊的土?蔡燕章:都有,都在我們附近那邊的..陳道興:附近又沒有什麼東西,那有那麼多土。蔡燕章:有。陳道興:哪有那麼多土讓你拿啦!蔡燕章:在我們中洲段這邊,還有國八下西邊那邊有沒有?都在這邊的一些基礎土還有地基土。陳道興:人家有土方銀行,你可以去試試蔡燕章:土方銀行是要繳錢給他們的,運去給他們還要錢給他們。土方銀行是這樣ㄟ!陳道興:好啦,你這個,我都不會說你。蔡燕章:拍謝啦!拍謝啦!(台語)陳道興:你每次都給我道歉,你害我們被盯(台語)!蔡燕章:不會啦!陳道興:絕對會被盯(台語),不知何時會被你害到連工作都沒有!蔡燕章:不會啦!陳道興:我跟你說真的,不會是你說的蔡燕章:我真的找土尾找不到,不然你幫我找土尾!幫我報!陳道興:還要我幫你找?蔡燕章:對,你看哪裡有?看哪邊可以租還是讓人長期的?看有沒有這種地方?陳道興:好啦好啦,我找看看我們有沒有坑洞(台語)要囤的,再來讓你去囤,不過你的土方來源要...(聽不懂)對不對?好好好,你明天在說!你明天一定要進來喔!不要呴呴呴ㄟ(台語)。蔡燕章:好啦!陳道興:你那條驗土方的錢到現在也還沒去匯!你真的是!蔡燕章:我有交代去匯了!陳道興:你何時有匯?蔡燕章:沒啦!他還沒匯,我有交代人匯了。陳道興:拜託那麼久了!不要這樣啦!真的!蔡燕章:4 萬多快5 萬的樣子。4萬多的樣子!陳道興:嘿啦!我們已經給你『嘿啊』(台語)你也稍微有點誠意一點,對不對?你這樣被當作吼!你真的吼!蔡燕章:好啦!好啦!拍謝(台語)。陳道興:我真的很不想說難聽話,你知道嘛!蔡燕章:不要這樣啦,大哥。陳道興:每個人都說不要這樣啦!害我們在難過,我們為了菜市場被罵的吼都不能聽,連我們公司驗土方的都在罵了。真的啊!罵到已經連『別庄』(台語)都在罵了,你看真的吼!蔡燕章:我這兩天先處理。陳道興:你那條錢叫這禮拜趕快匯一匯啦!不要這樣,真的啦!吼!嘿啦!你明天要進來喔,不然我們明天又要跑派出所了。【笑聲】蔡燕章:好啦,好啦,我明天會過去。陳道興:好啦,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