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訴字第 10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0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美汝


選任辯護人  王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990號、第21041號、第21694號、第23678號、第23923號、第2393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7062號、第25305號、第30458號、第30456號與112年度偵字第6252號、第7722號、第10234號、第134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美汝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沈美汝、黃紘緯(已審結)、張品祐(尚未審結)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分別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沈美汝於民國111年6月6日某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號,將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A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等物,寄交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銘順」之詐欺集團成員;黃紘緯(已審結)則於111年6月20日前某日,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赤崁牛排前,將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B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張品祐則於111年5月初某日,在臺南市○○區鎮○00○00號速邁樂加油站前,將所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B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等物,以每7日1萬元之代價,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沈美汝、黃紘緯(已審結)、張品祐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案經陳淑慧、陳如欽、王世宗分別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張耀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林永哲告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羅世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周玉琴、王蘭心、李俞蓓、史惠瑄、陳宗仁、陳玉鴦、李奕瑾、林明亮及謝佩慈等9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賴清誥及蕭庭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黃瓊慧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林幸君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沈美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沈美汝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淑慧、陳如欽、王世宗、張耀升、林永哲、羅世龍、周玉琴、王蘭心、李俞蓓、史惠瑄、陳宗仁、陳玉鴦、李奕瑾、林明亮、謝佩慈、賴清誥、蕭庭妤、黃瓊慧、林幸君於警詢之指訴。
 ㈢卷附告訴人陳淑慧提供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及LINE對話內容列印畫面各1份、告訴人陳如欽提供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各1份、告訴人王世宗提供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張及與詐欺集團對員對話內容翻拍照片1份、告訴人張耀升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截圖、告訴人黃彥華LINE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林永哲提出之網路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羅世龍提供之匯款單據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告訴人周玉琴提供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個人頁面、FUEX全球數字資產交易中心加密貨幣亞太區(台灣)交易服務所資料各1份、告訴人王蘭心提供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李俞蓓提供網路轉帳交易截圖照片2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史惠瑄提供網路轉帳交易截圖照片、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陳宗仁提供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告訴人陳玉鴦提供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告訴人李奕瑾提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1張、告訴人林明亮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謝佩慈提供匯款單據影本1張、告訴人賴清誥提出其申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對帳單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照片1張、與其聯繫之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虛擬貨幣操作頁面照片6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蕭庭妤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蕭庭妤部分)各1份、告訴人黃瓊慧提供之匯款申請書2張、告訴人林幸君提供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被告沈美汝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李大順」LINE對話翻印頁面及寄交詐欺集團成員「李銘順」之托運單各1份、被告沈美汝上開華南銀行A帳戶、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單一行為,幫助詐欺告訴人,及幫助掩飾或隱匿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㈡被告本件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導致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對於重要之金融交易工具未能重視,亦未正視交付帳戶可能導致之嚴重後果,而將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本件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經濟損失,且被告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並斟酌本案被告幫助洗錢之金額為1,163萬元,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有兩個小孩,不需要被告扶養,目前從事清潔的工作,每月薪資約2萬元左右,獨居等一切家庭及經濟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指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而言,至於洗錢者本身之犯罪所得,則應適用刑法規定沒收,此有該條修正理由可參。本件被告沈美汝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非洗錢罪之正犯,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之洗錢正犯行為,或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件關於事實欄所示詐騙犯罪犯罪所得經移轉、變更、隱匿後,應於洗錢或詐欺正犯部分沒收,並非在被告本件犯行沒收。而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交付帳戶有因而取得報酬,亦無從依刑法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維仁、李駿逸、羅瑞昌、周盟翔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陳淑慧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6日前某日起,以「王樂康家族成員」、「助教-玲玲」之暱稱,透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告訴人陳淑慧,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告訴人陳淑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6日11時27分許
5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0990號
2
陳如欽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間某日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告訴人陳如欽,並引導告訴人陳如欽加入「康樂家園」LINE群組中,由群組中暱稱「王康樂」之人向告訴人陳如欽佯稱註冊為FUEX平臺會員,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告訴人陳如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5日12時許
6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1041號
111年6月16日12時許
10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3
王世宗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8日某時起,以「王志雄」投顧老師、「吳婷婷」之暱稱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告訴人王世宗,佯稱可下載BiterCoin應用程式,投資虛擬貨幣獲幣,致告訴人王世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20日10時8分許
230萬元
被告黃紘緯(已審結)上開中國信託銀行B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1694號、第27062號
111年6月17日9時49分許
30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華南銀行A帳戶
111年5月30日10時46分許
200萬元
被告張品祐(尚未審結)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4
張耀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張耀升,以暱稱「客服」、「股票…唐弘升」、「沈婷婷」之暱稱加入張耀升LINE聊天室中,向張耀升佯稱下載Biter Coin應用程式,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3日11時24許
25萬元
被告張品祐(尚未審結)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7479號
111年6月14日9時40分許
1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華南銀行A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5305號
5
林永哲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起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唐弘升老師股票」群組結識告訴人林永哲,佯稱可下載BiterCoin軟體內之比特幣,致告訴人林永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4日9時44分
5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華南銀行A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0458號

111年5月31日10時33分
10萬元
被告張品祐(尚未審結)上開華南銀行B帳戶
111年5月31日10時35分
10萬元
111年6月1日9時17分
15萬元
被告張品祐(尚未審結)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111年6月1日9時18分
15萬元
6
羅世龍
詐騙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14日前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與羅世龍聯繫,佯稱:可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6日9時15分許
5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華南銀行A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0456號
7
周玉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周玉琴聯繫,並向其佯稱:可依LINE群組資訊及「FUEX」平臺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周玉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5日10時1分許
1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252號
111年6月16日9時52分許
15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252號
8
王蘭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9日前某日,透過INSTAGRAM社群網站及LINE通訊軟體與王蘭心聯繫,並向其佯稱:可依LINE群組資訊及「FUEX PRO」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王蘭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5日10時16分許
5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252號
9
李俞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透過簡訊及LINE通訊軟體與李俞蓓聯繫,並向其佯稱:可依LINE群組資訊及「FUEX」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俞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6日11時34分許
5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252號
111年6月16日11時37分許
5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252號
10
史惠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旬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史惠瑄聯繫,並向其佯稱:可依LINE群組資訊及「FUEX」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史惠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7日9時32分許
1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252號
11
陳宗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某日,透過INSTAGRAM社群網站及LINE通訊軟體與陳宗仁聯繫,並向其佯稱:可依LINE群組資訊及「FUEX」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宗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7日9時45分許
1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252號
12
陳玉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陳玉鴦聯繫,並向其佯稱:可依LINE群組資訊及「FUEX PRO」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玉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7日10時25分許
15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252號
13
李奕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李奕瑾聯繫,並向其佯稱:可依LINE群組資訊及「FUEX」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奕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7日10時54分許
3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252號
14
林明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林明亮聯繫,並向其佯稱:可依指示在「FUEX」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明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7日12時22分許
3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252號
15
謝佩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底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謝佩慈聯繫,並向其佯稱:可依LINE群組資訊及「FUEX」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謝佩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7日12時25分許
3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252號
16
賴清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賴清誥聯繫,並向其佯稱:可依LINE群組資訊及「FUEX」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賴清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5日10時15分許
5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22號
17
蕭庭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8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蕭庭妤聯繫,並向其佯稱:可依LINE群組資訊投資獲利云云,致蕭庭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6日9時39分許
1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中國信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22號
18
黃瓊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上旬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黃瓊慧,以暱稱「康老師」向黃瓊慧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3日10時15分許
15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華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0234號
111年6月14日上午10時57分許
100萬元
19
林幸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與林幸君聯繫,佯稱:可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6月16日9時32分許
140萬元
被告沈美汝上開華南銀行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34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