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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1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61號
附民原告    陳宏銘

附民被告    甘宗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附民被告甘宗平應給付附民原告陳宏銘新臺幣29,983元。
 ㈡陳述:附民被告應賠償附民原告匯款之損失。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附民被告被訴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0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依上列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