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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易字第 1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啓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陳郁靜對被告陳啓清提起告訴,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依前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