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56號
被 告 陳武吉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武吉無罪。
判決要旨
本案被告的說詞雖然前後反覆歧異難以採信,但根據檢察官提出和
聲請調查的
證據,既然無法證明被告有「喝酒之後開車」的事實,根據無罪
推定原則,理應判決被告無罪。
理 由
1.起訴事實:
被告陳武吉於民國111年11月5日凌晨4時33分之前的某個時間,在某個地點喝酒後,駕駛BJB-8039號自用小客車上路,並於當天凌晨4時33分左右,把車停放在台南市七股區篤加國小校門外。直到當天上午7時51分左右,警方接獲報案到達現場,發現陳武吉趴在上開駕駛座上且全身酒氣,於是在當天上午9時16分實施酒測,測得陳武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3毫克。
2.起訴罪名:
因此認為被告涉嫌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的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被告的辯解:
1.我是把車停在篤加國小校門外才開始在車上喝酒的,停車前我並沒有喝酒,喝酒後我也沒有繼續開車。
2.喝酒過程的陳述:
①警局:我從朋友家倒30cc的高粱酒在「免洗杯」裡帶上車,而後把車停在篤加國小前才開始飲酒。
②地檢署:我帶高粱酒一瓶上車,停車後大約喝了30cc,喝完之後我就把「酒瓶」丟了。
③法院:我先在店家買了整瓶高粱酒,停車後把酒倒在泡沫紅茶的免洗杯子裡,差不多喝了30cc,喝完後我把酒瓶放在副駕駛座的腳踏板上。
1.基礎事實:
根據被告與
證人楊毓祥(到場警員)一致的陳述,以及檢察官提出的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路口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照片及
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可以確認「被告於111年11月5日凌晨4時33分左右,駕駛BJB-8039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篤加國小校門口外,且在當天上午9時16分測得酒測值為每公公升0.53毫克」的事實。也就是說,本案被直接證明的事實,是「被告曾經開車」、「被告曾經喝酒,且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
2.待證事實:
至於被告是在開車前或開車時喝酒,還是停車後喝酒,則是本案必須判斷的事實。
我國的刑事訴訟採取嚴格證明原則,無論
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都必須要證明到「沒有其他可能性」,可以達到「確信被告犯罪」的程度,法院才能作出有罪的決定。否則,基於
無罪推定原則,都應該
宣示無罪的判決。如果案件經過調查結果,認為存在「被告犯罪以外的可能性」時,法院就必須判決被告無罪。因為刑事訴訟程序的第一個任務,就是避免無辜的人被國家冤枉。
五、本院的判斷:
1.被告的陳述反覆:
從以上的說明,可以知道被告唯一始終不變的陳述是「喝了30cc的高粱酒」。至於用什麼容器盛裝高粱酒上車?喝了酒之後如何處理酒瓶?被告的陳述反覆不一。由此可見,被告並不是誠實之人,他的說詞難以相信。
2.警察並沒有在車上和停車附近位置找到酒瓶或免洗杯:
證人楊毓祥警員到庭作證說:他們目視所及,被告的車上並沒有發現酒瓶或免洗杯,但因沒有
搜索票所以沒有打開行李箱查看。在派出所作完被告的筆錄之後,他們再度回到現場(篤加國小門外),在被告原先停車處四周2、3公尺處查看和照相,也沒有發現被告所說的免洗杯或酒瓶(本院卷47-50頁)。
3.關於不誠實的被告:
刑事被告的陳述若有證據證明不實,在
證據評價上只能認為「被告說謊」,不能拿來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
積極證據),因為人會說謊的原因可能很多,拿被告說謊來證明被告犯罪,存在冤枉被告的高度風險,也違背刑事訴訟
證據裁判原則及嚴格證明原則。退一步的情況,若刑事被告說話顛三倒四前後反覆,在證據評價上也只能認為被告說的話不能採信,更不能拿來作為積極證據。
依據證人楊毓祥警員作證的內容,可知員警們在第一次取得被告的陳述之後,曾經針對被告的辯解加以查證,但並沒有在車上或原先停車位置找到相關
物證(免洗杯或酒瓶)。也就是說,經員警查證結果,無法證明被告「停車後再喝酒」的說詞。
5.綜合評價:
經由以上的說明,可知被告的陳述難以相信,員警也沒有調查到有利於被告的事證,絕大多數的人會認為被告應該不是停車後再喝酒。但是,檢視全部的證據資料之後,可知本案並沒有被告在開車時或開車前喝酒的任何證據,既然證據不足,想像上也存在被告停車再喝的可能性,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只能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的
規定,判決被告無罪。
本案由檢察官黃慶瑋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