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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艾蓁



            劉玄良



            蔡靜儀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呂麗雪對被告許艾蓁、劉玄良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告訴人許艾蓁則對被告蔡靜儀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3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呂麗雪、許艾蓁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111年度偵字第24520號
  被   告 許艾蓁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居○○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玄良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0號0樓
            居○○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  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靜儀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送達:○○市○區○○路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艾蓁、劉玄良與蔡騏鴻原為朋友關係,呂麗雪、蔡靜儀分別為蔡騏鴻之祖母、胞妹。緣呂麗雪於民國111年7月9日21時許,前往○○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尋找孫子蔡騏鴻,與許艾蓁、劉玄良見面後一言不合,許艾蓁與劉玄良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處所,均口出「臭機掰、幹你娘」等穢語,以此方式辱罵呂麗雪,足以貶損呂麗雪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蔡靜儀事後得知此事,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深夜,透過電腦、手機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以其「000_0000」帳號在特定多數 人得共見共聞之限時動態網頁上,張貼「幹破你娘、老機 掰、死破麻、你什麼東西?尊重這兩字很難?愛什麼蓁的,
    蔡騏鴻你在外面交那什麼懶趴朋友?不會管好亂放狗出來咬
    人」等文字,以此方式辱罵許艾蓁,足以貶損許艾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三、案經呂麗雪、許艾蓁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許艾蓁部分:
編號
證據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艾蓁之供述
僅承認於犯罪事實一:雙方有見面,口氣不好等情
2
告訴人呂麗雪之指訴
犯罪事實一之全部。
3
證人蔡騏鴻之證述
犯罪事實一之全部。
4
證人即同案共犯劉玄良之證述
犯罪事實一之全部。
(二)被告劉玄良部分:
編號
證據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玄良之供述
僅承認於犯罪事實一:雙方有見面並爭吵,劉玄良有調高音量等情。
2
告訴人呂麗雪之指訴
犯罪事實一之全部。
3
證人蔡騏鴻之證述
犯罪事實一之全部。
(三)被告蔡靜儀部分:
編號
證據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靜儀之供述
承認有在IG上張貼「幹破你娘、老機掰、死破麻、你什麼東西?尊重這兩字很難?愛什麼蓁的,蔡騏鴻你在外面交那什麼懶趴朋友?不會管好亂放狗出來咬人」等文字。
2
告訴人許艾蓁之指訴
犯罪事實二之全部。
3
證人蔡騏鴻之證述
證明被告蔡靜儀張貼上開文字及圖片訊息,確實是辱罵許艾蓁無疑。
4
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000_0000」帳號之翻拍畫面。 
犯罪事實二之全部。
5
告訴人許艾蓁提供之影像翻拍畫面。
被告蔡靜儀在IG上張貼「愛什麼蓁的」,指的就是許艾蓁。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檢察官  吳  維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  志  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