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52號
被 告 許艾蓁
劉玄良
蔡靜儀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呂麗雪對被告許艾蓁、劉玄良提起
公然侮辱之告訴;告訴人許艾蓁則對被告蔡靜儀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3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呂麗雪、許艾蓁均具狀
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2紙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均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附件)
111年度偵字第24520號
被 告 許艾蓁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居○○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玄良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0號0樓
居○○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 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靜儀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艾蓁、劉玄良與蔡騏鴻原為朋友關係,呂麗雪、蔡靜儀分別為蔡騏鴻之祖母、胞妹。緣呂麗雪於民國111年7月9日21時許,前往○○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尋找孫子蔡騏鴻,與許艾蓁、劉玄良見面後一言不合,許艾蓁與劉玄良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處所,均口出「臭機掰、幹你娘」等穢語,以此方式辱罵呂麗雪,足以貶損呂麗雪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蔡靜儀事後得知此事,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深夜,透過電腦、手機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以其「000_0000」帳號在特定多數 人得共見共聞之限時動態網頁上,張貼「幹破你娘、老機 掰、死破麻、你什麼東西?尊重這兩字很難?愛什麼蓁的,
蔡騏鴻你在外面交那什麼懶趴朋友?不會管好亂放狗出來咬
人」等文字,以此方式辱罵許艾蓁,足以貶損許艾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三、案經呂麗雪、許艾蓁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許艾蓁部分:
(二)被告劉玄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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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僅承認於犯罪事實一:雙方有見面並爭吵,劉玄良有調高音量等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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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蔡靜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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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認有在IG上張貼「幹破你娘、老機掰、死破麻、你什麼東西?尊重這兩字很難?愛什麼蓁的,蔡騏鴻你在外面交那什麼懶趴朋友?不會管好亂放狗出來咬人」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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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明被告蔡靜儀張貼上開文字及圖片訊息,確實是辱罵許艾蓁無疑。 |
| 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000_0000」帳號之翻拍畫面。 | |
| | 被告蔡靜儀在IG上張貼「愛什麼蓁的」,指的就是許艾蓁。 |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檢察官 吳 維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 志 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