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8號
被 告 吳俊翰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
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告訴人黃柏瑱對被告吳俊翰提出告訴之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1份
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陳嘉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