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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0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雅位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就本件傷害案件,業與告訴人張王鳳珠成立調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提出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容萱追加起訴,檢察官蘇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