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24號
被 告 王鴻治
(
另案在法務部○○○○○○○○附設勒 戒處所
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28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20、321、322、323、324、325、326號、112年度偵字第5376號)及移送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777、10692、12955號),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鴻治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
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王鴻治能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被他人利用從事財產犯罪,且足以掩飾或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仍基於洗錢及幫助
詐欺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27日申請網路約定轉入帳號後至111年7月29日12時39分許前某時,將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政德」之人。
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取得王鴻治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之
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詐騙施柏緯、陳駿陞、陳汝云、劉雅菁、高嘉伶(原名:高䓵涔)、吳家誠、謝珮甄、陳宗猷、劉紋君、王彥凱、蔡乙蓁、陳佳瑩,使施柏緯等人分別
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王鴻治之第一銀行帳戶後,
旋遭轉出一空,而掩飾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施柏緯等人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王鴻治於本院
準備程序坦承不諱,
核與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施柏緯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陳駿陞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陳汝云、劉雅菁、高嘉伶、吳家誠、謝珮甄、陳宗猷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劉紋君提出之交易資訊擷取畫面、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表、被害人王彥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陳佳瑩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遭詐欺匯款一覽表、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第e個網
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等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㈠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
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
參照)。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
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王鴻治交付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供詐騙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取得財物之用,僅為他人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
行為分擔等情事,被告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㈡再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
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
直接正犯;又金融帳戶
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
裁定)。被告與其交付本案帳戶之詐騙集團成員素不相識,其主觀上當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金流經由人頭帳戶被轉出後將產生追溯困難之情,仍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以利洗錢實行,應成立幫助洗錢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被害人財物及洗錢,並分別侵害被害人之財產
法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
審酌被告前於94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25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
詎不知警惕,竟又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利用其帳戶向被害人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手後仍可隱匿真實身分逃避檢警
查緝,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
犯後於
偵查中否認犯行,
迨於本院已知坦承犯行,惟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3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777、10692、12955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10至12),與檢察官
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9),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附此敘明。
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雖有向被害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然依卷附之證據資料無法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依法
宣告沒收或
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婉寧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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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施柏緯後,向渠佯稱:可以經由「GRA Finance」投資平台操作買賣國際黃金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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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騙集團成員經由臉書刊登廣告,結識陳駿陞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以經由「最佳平台與運算概念」網站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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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8591遊戲交易平台結識陳汝云,傳送訊息向渠佯稱:欲經由「Google國際遊戲交易平台」向渠購買遊戲帳號,而後,該交易平台又向渠騙稱:遊戲帳號有問題,需匯款雙倍金額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劉雅菁,傳送訊息提供假蝦皮網站網址,邀請渠加入會員,預存購物金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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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嘉伶 (原名:高䓵涔〈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高品涔,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刊登廣告,結識高嘉伶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以藉由「TeslaTW」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111年8月1日17時22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7時23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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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G結識吳家誠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以藉由「VV Lottery」網站進入「飛艇30」交易平台操作下注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29,985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 | |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謝珮甄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以經由「SGP外匯交易平台」跟著老師操作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宗猷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FTEX」網站可以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111年7月29日13時29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3時14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
| | |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劉紋君後,傳送訊息提供假蝦皮網站網址,向渠佯稱加入會員,預存新臺幣可以拿取回饋金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王彥凱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以藉由「FPE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
11 (即112年度偵字第106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蔡乙蓁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經由「Localtrade」虛擬貨幣交易所可以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
12 (即112年度偵字第129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刊登廣告,結識陳佳瑩後,傳送訊息向渠佯稱:藉由「http://2.nfttw88.com」等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可以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渠誤信為真,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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