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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聖欽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危害安全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30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被告蔡聖欽經合法傳喚,且符合就審期間而未到庭,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79頁)。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聖欽因認為蔡耀琮等親戚在外散布對其不利謠言,竟於民國110年5月21日19時許,手持剪刀1把,前往蔡耀琮位於嘉義縣○○鄉○○村00號住處前庭院,對蔡耀琮及其家人叫囂、謾罵,致蔡耀琮見狀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云云。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者,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參照)。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而人與人間於日常生活中偶遇意見不合,譏諷既起,輒相謾罵,於該情境下之對話,其行為、言語多因未經慎思熟慮而有不妥之處,其行為或言語或會使人不,認有遭恐嚇之意,然其行為或言語是否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除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該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致他人生畏怖之心外,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對話之全部內容、行為人所為言語及行為,主觀上有無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相對人有無因行為人之言行而生畏怖心等,為判斷標準。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恐嚇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蔡聖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蔡耀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現場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勘驗報告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前往該址與證人蔡耀琮及其在場家人對話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恐嚇犯行,並辯稱:其當時是和蔡文寶對話,蔡耀琮突然跑出來大小聲,後來我看到對方有人拿鐵管,其才返回所騎腳踏車上拿取剪刀,純屬自衛,也沒有朝人揮動,也沒有口出恐嚇言詞,其無恐嚇蔡耀琮等人之意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於上揭時、地反手持剪刀在上揭地點對蔡耀琮、蔡文寶等在場人言語爭執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蔡耀琮於警詢、偵查中指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錄影光碟翻拍照片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在卷可考,此部分事實應認定。
 ㈡證人即被害人蔡耀琮固曾於警詢稱:被告於上述時、地揮舞刀械,致其心生畏懼云云;於偵查中稱:因為被告有拿刀,我覺得害怕,被告當時也一直罵三字經,但不知道是要罵誰,我出來時,就聽到我弟弟對被告說把刀放下來,所以我從客廳衝出來,就跟我爸說被告有拿刀,但被告是否有拿刀我不清楚云云(見偵卷第87、91-92頁),依證人蔡耀琮前開證述內容,其係因被告拿刀揮舞,且大聲叫罵,因而心生畏懼,然查:
 1.檢察事務官勘驗案發現場錄影畫面,可見被告右手垂放身體之側,反持一把尖刀狀物品,刀尖朝後,說話過程中並未舉刀揮舞或作勢攻擊在場人之舉動,僅以上開方式握刀;現場另有多人在場,其中有人手持鐵棒在旁戒備;被告有大聲嚷嚷咒罵,但沒有恐嚇言詞等節,有錄影光碟翻拍照片暨該署檢察事務官110年10月15日勘驗報告、111年1月14日勘驗筆錄等在卷足憑(偵卷第55、57、59、61、88頁);惟本院再次勘驗該現場錄影光碟檔案,其內容詳如後附附件,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1-62頁),而依該勘驗結果,被告在現場錄影檔案中僅說「拎爸...(聽不清楚)」、「我我我…不要這樣捏。我知道…我講過好幾次了,不要這樣搞啦。」、「我們不用為了這個大家不好啦。」、「沒有啦,不用為了這個大家不好啦,什麼事情講沒關係啦。」、「從我在關,搞我搞到現在。」等言語,並未見被告有何大聲叫罵之言詞。綜上各情,被告在監視錄影檔案中,不僅未見其揮舞手持之剪刀威嚇他人,亦未見其大聲叫罵,陳述要對被害人蔡耀琮或其他在場之人不利之意,甚至反有勸大家不要再爭吵之意,與證人蔡耀琮所述被告為恐嚇行為之情節不合,實難認被告客觀上確有恐嚇之行為。
 2.被告就其何以持剪刀至現場乙節,係稱:因為有發生口角,發現對方有拿鐵棒,我怕被打,才隨手拿剪刀過去,目的在自衛,並無恐嚇之意等語(見本院卷第62-63頁),而證人即被害人蔡耀琮就其所見衝突之緣由證稱:其原在客廳內,聽到屋外爭吵聲才走出住家庭院,看見被告手持不知是尖刀還是剪刀的物品,因為該處昏暗,也沒有仔細看。而被告當時就是不斷辱罵三字經,聽不出來要罵誰,當時現場有7、8名親友在場,就是為了防止事故等語(偵卷第88、92頁),故依證人蔡耀琮之證述,被告前去上開處所欲與蔡耀琮家人理論時,蔡耀琮之在場親友佔人數優勢,其中更有人持鐵管,以此等情形觀之,被告所稱其係因與蔡耀琮家人發生口角,見對方人數多,且有攜帶鐵管,為了自衛,所以隨手拿了車籃上剪刀前往等情,應有所據。再參酌被告在其與蔡耀琮家人有所口角爭執之過程中,全程均反手持剪刀置於身後,且依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蔡耀琮家人因被告拿剪刀甚至對被告稱:要被告把刀放下,不然要打下去等語,但被告在聽聞此等刺激言詞後,於爭執過程中,僅稱「拎爸...(聽不清楚)」、「我我我…不要這樣捏。我知道…我講過好幾次了,不要這樣搞啦。」、「我們不用為了這個大家不好啦。」、「沒有啦,不用為了這個大家不好啦,什麼事情講沒關係啦。」、「從我在關,搞我搞到現在。」等言語,並未見大聲叫囂、口出惡言相脅之情事,實難認被告有恐嚇他人之主觀犯意。
 3.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有起訴書所指「手持剪刀,對蔡耀琮及家人叫囂、謾罵」之恐嚇行為,實有疑問。何況,證人蔡耀琮雖前於警詢稱:因被告拿刀至上址揮舞,因此感到害怕等語;於偵查中雖證稱:因被告持刀到場,其感到害怕等語,然依前所述,被告始終將剪刀反手持於身後,並未持之揮舞,蔡耀琮所陳與事實不合,不能以此認其因被告持刀揮舞叫囂而心生畏懼;且本案被告不僅在衝突過程中,未持剪刀揮舞,依其當時所述之言詞內容,亦未見陳述任何不利蔡耀琮或在場其他人之言詞,當不能僅以蔡耀琮個人主觀陳述因被告有帶刀,所以害怕等語,即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何況在場蔡耀琮親友佔有人數優勢,其中更有人持鐵管,且依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蔡耀琮家人除一再提醒阿公被告拿刀,要阿公不要靠過去,甚至對被告稱:把刀放下,不然要打下去等語,故蔡耀琮及其家人或對被告當時持刀之情節有所顧忌,因而提醒阿公不要靠近被告,但依被告孤身一人前往,僅反手持剪刀置於身後,未對蔡耀琮及其家人揮舞,而蔡耀琮家人甚至可對被告稱:放下刀,否則要用鐵管打下去等言詞等情觀之,再參酌蔡耀琮不諱言其等覺得被告有精神疾病,當時報警目的是希望警方能強制被告就醫等語(見偵卷第92頁),蔡耀琮及其家屬亦多次表示沒有要對被告提恐嚇告訴之意,有蔡耀琮偵訊筆錄、原審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可查(見偵卷第88頁,原審卷第37、99頁,本院卷第67、75頁),足見被告前開行為是否已達使蔡耀琮等在場之人心生畏懼之結果,應有疑問。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是否有恐嚇之主觀犯意、客觀行為,蔡耀琮與在場之人是否確因被告行為而心生畏懼,均不無疑問,故依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論據,無從使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恐嚇犯行,依前述說明,自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
八、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罪無法證明,因而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以「被告持刀對被害人蔡耀琮叫囂之行為,客觀上卻足以使人感受警示之意味,而令一般人感受生命及身體受到威脅,若非如此,被害人之家人何須在一旁持鐵棍警戒,因此,被告行為已屬惡害通知,並達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然而,被告並無持刀向蔡耀琮及當時在場人揮舞、叫囂或口出惡言之情況,被告所為難認已達使蔡耀琮與在場人心生畏怖之程度,業經本院詳述如前,檢察官猶執陳詞指摘原審無罪判決為不當,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鈺婷提起上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附件:
勘驗標的:現場錄影光碟(偵卷光碟存放袋)
勘驗內容:
男聲1:吵要衝三小?
女 聲:回去、回去、回去
被 告:(聽不清楚)
男聲1:你現在是怎樣、你現在是怎樣。你現在是怎樣,你剪刀放下來喔,不然要打下去喔
被 告:拎爸...(聽不清楚)
男聲2:他拿刀。阿公離遠一點啦。
男聲1:報警。
男聲2:他拿刀誒。
男聲1:挖哉。
男聲3:好啦好啦,你回去。
被 告:我我我…不要這樣捏。我知道…我講過好幾次了,不要這樣搞啦。
男聲1:誰在搞你,人家要給你搞什麼。
被 告:我們不用為了這個大家不好啦。
女 聲:沒有人要搞你啦。
男聲3:好啦好啦,那自己小弟啊,沒關係,好啦回去。
被 告:沒有啦,不用為了這個大家不好啦,什麼事情講沒關係啦。
男聲3:好啦好啦好啦,回去、回去、回去,你就不要在這邊黑白罵就好。
男聲1:你對一個老人家,…就過來嚇他,他有辦法住喔。
男聲3:好啦好啦,你不要靠過去,你不要靠過去。
男聲4:他本來就…很不像樣耶,你是長輩捏。
被 告:從我在關,搞我搞到現在。
男聲1:誰在搞你?
男聲4:你都認為別人在搞你。
男聲3:你不要靠過去。
男聲2:阿伯他拿刀、阿伯他拿刀。
男聲1:一個老人家,是要搞什麼,是要搞什麼。
男聲4:你不要黑白來亂嘛。
男聲3:你不要想那麼多啦,好啦你回去。回去。
男聲2:他拿刀就隨便這樣子。
【被告走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