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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 5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順英


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08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078、28965、30862、312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順英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順英可預見將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提供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26日前某時,將其向○○○○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銀行帳戶)之帳號、網銀登入代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該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用以犯罪。上開詐騙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手法對附表所示魏乘烜、葉雅琦、郭永信、黃勝偉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轉匯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足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魏乘烜、葉雅琦、郭永信、黃勝偉於警詢時之指述、○○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葉雅琦、黃勝偉提出如附表所示匯款憑證等為其主要論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為了在家照顧小孩時可以賺取薪資,在網路上找兼職工作,而誤信他人詐騙謊言;我在原審會承認犯罪,是因為原審法官跟我說如果承認不會判太重,但是我始終認為我無罪,我只是犯了錯誤。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由被告與「小小欣」間之LINE對話內容可知,被告雖將○○銀行帳戶提供「小小欣」使用,但自己並未放棄該帳戶,仍有利用該帳戶作為自己網路拍賣交易付款用途,主觀上難認有將帳戶提供予「小小欣」專用之意思,且「小小欣」曾傳送「加司數位有限公司」之網頁資訊予被告,而公司登記基本資料確有該公司之登記,且營業内容為家居鞋服貿易,與「小小欣」所稱相同,被告主觀上實認定提供帳戶予「小小欣」使用是合法工作内容,並無任何幫助詐欺、洗錢之認知;於111年7月30日,被告仍不知其帳戶已遭詐騙集團利用,致「小小欣」持續以話術要求被告向銀行端聯繫查證,尋求解除警示帳戶可能性,實難認被告存有幫助洗錢及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四、證據能力方面:
 ㈠被告於原審之自白不具任意性,應無證據能力:
 ⒈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00條之2規範訊(詢)問被告時,正面訓示應出以懇切之態度,負面列舉禁止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取供,結合同法第156條第1項就被告之自白必須具備任意性,始屬格證據之規定,架構成完整的證據排除之規定。此項規定,旨在維護被告陳述之意思決定及意思活動之自由,防止以違法之方法取得其供述,俾實現憲法上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人權之要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上揭關於自白排除法則之具體規定,我國自刑事訴訟法制定公布起即施行今,並非晚近國家民主、法治深化以後始行增定。值此國家轉型進程,法官更應堅守人權標準,不應回頭擁護或為舊時代侵害人權案件搽脂抹粉。被告係刑事訴訟程序之訴訟主體,唯有被告依其自由意思決定「是否」陳述及為「如何」之陳述,其陳述內容始具有證據能力。基於法治國原則,國家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不能以侵害被告人性尊嚴之手段,例如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以取得被告自白,達成所謂發見真實之目的(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參照)。即使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法院亦不能容許不具有任意性之自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以貫徹被告受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並避免錯判造成冤獄。上揭自白排除法則,不論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訊(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均應一體適用,並無區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3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表示其承認犯罪,而無任何否認犯罪之表示(見原審卷第55頁),惟於本院卻否認犯罪,並表示於原審認罪非其真意(見本院卷第92-93頁),則被告於原審之自白是否出於不正之方法,是否具有任意性,即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而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僅記載被告承認犯罪,就被告是否曾否認犯罪抑或為任何答辯及其認罪之過程均付之闕如(見原審卷第55頁),就此部分即有勘驗原審準備程序錄音光碟之必要。經本院勘驗被告於112年1月17日原審準備程序錄音光碟,結果如附件即本院勘驗筆錄所示(見本院卷第144-153頁)。依附件之內容,法官先詢問被告是否承認檢察官起訴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被告答以:「不承認」,法官先追問:「不承認的理由是什麼」,被告僅答以:「因為...」,法官即打斷被告之答辯,並立即質問依被告所提供之對話紀錄,被告從頭到尾都在懷疑是否為詐騙,何以仍要提供帳戶,被告又答稱:「因為我當時只是在網上找兼職」、「然後他就說他們公司是做那個...ㄜ...是說做數位...」、「因為我看到現在網路上那個...」,法官未待被告為完整之陳述,隨即又再度質疑被告於對話紀錄從頭到尾都在擔心有無風險、是否為詐騙,何以仍提供帳戶,被告答稱:「因為那個時候我已經提出去了」,法官告以:「不要跟我辯這個好不好」,並要求檢察官與被告溝通,經檢察官向被告解釋檢察官起訴之依據及立場後,被告以「因為當時...」試圖解釋其提供帳戶時之狀況,又再度遭法官打斷,更向被告稱:「妳現在算是洗錢的共犯」、「檢察官是起訴妳幫助而已」、「為什麼不報警」、「以這個妳的LINE對話紀錄,我很難相信妳當時候不會知道」、「認罪有認罪的刑度,否認有否認的刑度」,並再次要求檢察官向被告解釋,嗣被告仍以「因為當時我給他了」試圖解釋,法官旋即提高音量質疑被告,更稱:「我只是為妳好,妳不認罪的話,之後三個法官審,妳這個情形的話我直接可以跟妳講法院的立場我們的心證就是認為妳有做啦,妳就是容任啦」、「妳還要辯的話我隨便妳,妳聽不懂法院的意思也隨便妳,我只是好心跟妳講,以這個證據來講,妳很不利啦!」、「妳的LINE對話紀錄問這些,問他、問這個做什麼?然後他跟妳講說我不是詐騙集團,妳就相信?法院跟妳講這麼多妳也不相信阿」、「妳提供這個帳戶,妳就是變成幫助犯,妳是人頭帳戶」、「妳提供帳戶,就是幫助他們犯罪啦,妳就是人頭,這樣了解嗎?」,被告答稱「了解」後,法官立即詢問:「這件妳有沒有承認」,被告仍表示提供帳戶時不知道會有風險,法官又質以:「妳敢說妳不知道嗎?」、「那妳的對話紀錄在講什麼?」、「然後妳有報警嗎?沒有阿,妳擺爛阿,不是嗎?」、「阿那個人講妳就相信,阿法院講這麼多妳都不相信?」、「我跟妳還面對面,妳跟他有見過面嗎?」,經一連串質問後,法官又詢問被告是否承認,被告答稱:「好」,經檢察官向被告確認其真意後,被告又表示:「我是承認我有把帳戶給人家,可是...」,法官再度打斷被告答話稱:「可是怎麼樣?妳講給我聽,我是為妳好,我講直白一點,妳是大陸來的我跟妳講直白一點,妳有什麼疑慮、可是什麼、你的辯解是什麼我都可以把妳給駁掉啦」,法官再度向被告敘述其認定被告犯罪之理由,被告最終表示願意承認。
 ⒊按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是否承認犯罪,雖與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此量刑因子相連結,而攸關被告量刑之基礎,則法官於案件事證明確之狀況下,為被告量刑之利益,固得勸諭被告認罪。惟勸諭被告認罪之訊問過程,仍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8條所誡命之「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不得以不正方法壓制被告之內在自由意志,進而影響其外在自由行為(認罪與否)。由上開詢問過程可知,雖法官一再公開其認定被告有罪之心證,被告仍多次堅稱不知道「小小欣」為詐欺集團,且屢次欲向法官解釋提供帳戶之背景、動機及緣由,卻每遭法官打斷並告知依對話紀錄被告自始至終均懷疑「小小欣」可能為詐騙集團、被告算是洗錢共犯而非幫助犯、本案合議庭心證認為被告犯罪,期間於被告欲提出辯解時更提高音量質疑被告,可見原審法官念茲在茲者,僅係為取得被告認罪之陳述,而得以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終結案件。惟依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對話紀錄,被告於提供帳戶時僅曾以「我想問一下這個我會有什麼風險嗎」、「我剛去綁人家還問東問西,說現在詐騙集團太多」(見偵1卷第69、77頁),根本未有原審法官所一再質疑之被告「從頭到尾」都在擔心有無風險、是否為詐騙之情形。再者,被告提供帳戶之舉縱使構成犯罪,依現行實務見解,亦僅係洗錢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倘若原審法官本於自身之法律確信認定被告應成立洗錢罪之共同正犯,縱使被告最終就起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依法亦不得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逕行判處被告幫助洗錢罪,惟原審法官卻於被告認罪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處被告犯幫助洗錢罪,而非本於其自身法律確信所告知被告所涉犯之洗錢罪共同正犯,則原審法官於勸諭被告認罪過程中,對被告稱其已算是洗錢共犯之動機究竟為何,是否僅係為取得被告之自白而為,實令人懷疑。更有甚者,本案並非獨任案件,原審法官卻於初次準備程序尚未進入調查審理之階段,亦未曾經由合議庭評議之狀況下,即對被告告知合議庭之心證認為被告犯罪,則原審法官上開反於事實之言詞,其目的顯係為取得被告認罪之陳述而為,已屬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不正方法」。另綜合上開訊問過程、氣氛、環境、原審法官之態度及被告數度欲辯解否認犯罪卻遭法官打斷並提高音量質疑,被告之內在自由意志已遭法官之言詞壓抑,其所為之自白係因法官所為不正方法之訊問所致,當不具備任意性,而無證據能力。
 ㈡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其餘本案無罪判決中所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並無論究之必要。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被告於上開時間,將○○銀行帳戶交付予「小小欣」之人,嗣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手法對附表所示魏乘烜、葉雅琦、郭永信、黃勝偉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轉匯附表所示金額至○○銀行帳戶內之事實,業據告訴人魏乘烜、葉雅琦、郭永信、黃勝偉於警詢指述明確(見警1卷第15-17頁、警2卷第47-51頁、警3卷第3-7頁、警4卷第3-5頁),並有○○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警2卷第37-46頁)、被告所提出與「小小欣」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第167-286頁)及如附表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153-154頁),此部分之事實,首認定。
  ㈡關於被告提供○○銀行帳戶予他人之緣由,其於偵查中供稱:我是○○○○,我要上班,又要顧小孩,所以只能上半天班,我就上網找兼職,對方跟我說只要有銀行帳戶申請網銀,不需要我提供存摺、提款卡,並按照對方的指示綁定4個約定轉帳帳號,對方並說1個月後就會有專人教我網拍要做的事情,但我才綁定幾天後,帳號就出現問題;我一開始也怕被騙,但對方沒有要我提供提款卡,只要我開通網路銀行,綁定帳號,並說1個月後會教我操作網路助手的事情,但都還沒有開始,我認為沒有提供提款卡、存摺應該不會有事(見偵1卷第24頁);被告於原審並無完整答辯之機會,惟於本院亦供稱:我為了在家照顧小孩時可以賺取薪資,在網路上找兼職工作,而誤信他人詐騙謊言(見本院卷第92-93、302頁)。被告就其提供網路帳戶資料予他人之緣由,前後供述均屬一致,並無齟齬。
  ㈢就被告與「小小欣」間之LINE對話紀錄以觀,「小小欣」係以數位科技公司員工自居,號稱需被告協助註冊火幣軟體,一旦註冊認證綁定帳戶,每日可領取2千至6千元薪資,無須寄交卡片及儲值,並指示被告開啟手機商店下載火幣註冊後,至銀行開通網路銀行、辦理非約定轉帳及開通最高額度,並告知帳戶不綁定火幣無法進行貨幣交易,另要求被告傳送手機號碼、領取薪水帳戶的存摺正面、火幣帳戶及密碼、網銀帳號及密碼(見本院卷第187-204頁);被告並曾詢問「小小欣」領取薪資是否需繳所得稅,「小小欣」答以公司會幫忙繳納;被告亦詢問:「公司有統編嗎」,「小小欣」復傳送「加司數位有限公司」之網址、統編、地址、代表人等資料予被告知悉(見本院卷第216-217、257-258頁);此外,「小小欣」更於對話中不時對被告加油打氣,甚或偶與被告閒話家常,對被告小孩表示關切之意(見本院卷第220-222、238、250-252頁)。而此期間,被告並非未曾提出質疑,例如:「說實話收入高了我會怕」、「我最近在網上找兼職看到好多喔,可一直不敢做」(見本院卷第218、220頁),「小小欣」則回以:「這個收入算高嗎,我弟弟開了7戶」、「我自己也開了5個」、「進公司兩年左右」、「網上兼職很多都是詐騙集團,都是寄簿子交保證金等等」(見本院卷第218-220頁)。以上開對話紀錄經歷數日,回覆間隔正常,訊息時間連續,且截圖頁面幾達百頁,與一般人生活上使用通訊軟體以文字即時對話之情況並無不同,且所顯示之日期為案發時間前後,應非臨訟製作,而係被告於案發時與自稱「小小欣」之真實對話無訛則由其等對話內容可知,「小小欣」不斷以各種說詞、詐騙手法(如於網路商店註冊火幣、傳送公司之網址及相關資料)說服、取信被告,並不時對於被告及其家人之日常生活表達關切,拉近此距離之情況下,已誘使被告卸下心防,信任「小小欣」所稱之說詞,而未再有何懷疑,足見被告確實相信「小小欣」係為協助註冊火幣軟體綁定帳戶並擔任兼職人員而向其索取帳戶之資料,乃順應其要求傳送帳戶之帳號及網路銀行帳戶之相關資料乙節,應無疑義。
  ㈣被告於案發後接獲通知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時,仍與「小小欣」有所聯繫,「小小欣」仍試圖以「你打165去問問」、「165不知道怎麼亂凍結」、「我問一下公司這邊」、「技術人員回來,一會幫你看」、「你密碼改一下試試看」、「放心吧,這是哪個同行亂搞的」、「登入錯誤次數太多了」、「你一直登,都鎖了」、「去櫃台重置一下」、「公司這兩天在調查」、「你只是風控」、「上次那個後面公司補償了5萬」、「你到時候我幫你申請」、「等法院通知」、「我讓公司這邊幫你盡快審理」;被告則不時詢問「小小欣」查詢狀況,並稱:「你們就這樣不管了嗎」、「我所有的帳戶都不能用了」、「原本找兼職是想多賺點錢養小孩,沒想到卻找了麻煩」、「我都嚇到了」、「你們以前有遇到這種嗎」、「解決的結果呢」、「公司要處理多久」(見本院卷第262-282頁)。是被告於銀行通知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後,仍深信「小小欣」之說詞,誤認為「小小欣」所屬之公司能為其解決眼前困境。則以被告於案發後之反應,其仍然對自己僅係單純為「小小欣」之公司協助註冊火幣軟體綁定帳戶並擔任兼職人員,並無涉及任何不法之事深信不疑。準此,實難認被告傳送帳戶資料予「小小欣」,得以預見該帳戶可能作為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及洗錢之工具。
  ㈤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即可每日領取2千至6千元薪水,足認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語。惟查:「小小欣」先以被告之工作內容係協助註冊火幣軟體綁定帳戶擔任兼職人員為由,要求被告註冊火幣軟體綁定帳戶後,進一步要求被告至銀行開通網銀帳戶再傳送帳戶資料,易言之,「小小欣」係以「註冊火幣軟體綁定帳戶」為工作表象,卻利用火幣註冊流程以達「取得帳戶資料」之實質目的,此於東窗事發後,經由逐步檢視被告與「小小欣」間之對話內容,固可明瞭詐欺集團之目的僅在於以此為障眼法取得被告之帳戶資料使用,惟於被告逐步依「小小欣」指示辦理相關手續之過程中,卻極易忽略對方之重點係在於取得其帳戶資料,所謂「註冊火幣軟體綁定帳戶」僅係取得帳戶資料之前階段手法。更何況本案被告並未交付實體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或存摺予「小小欣」使用,易言之,被告之○○銀行帳戶自始至終均於其掌控之下,此與傳統詐欺集團係取得他人之帳戶提款卡、存摺及密碼為人頭帳戶使用乙節實有出入,況且「小小欣」就此亦以「網上兼職很多都是詐欺集團,都是寄簿子交保證金等等」回應並取信被告,諸此均可見被告確實深信係為「小小欣」所屬公司擔任兼職工作始傳送帳戶資料,尚難因被告與「小小欣」曾約定不合理之報酬,即據此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是被告上開辯解,應堪採信。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顯然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本院就被告是否涉犯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仍有合理懷疑存在,依據上述說明,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未予細究被告與「小小欣」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逕以不正方法取得被告非任意性之自白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論被告以幫助洗錢罪,於法尚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免冤抑。
八、本件起訴部分業經為無罪之判決,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54、5417、7246、7247號),本院無從審理,故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九、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紀芊宇、蔡宗聖提起上訴,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金 額(新臺幣:元)
匯款憑證
1
魏乘烜
111年7月28日11時2分前某時
透過LINE通訊軟體自稱為「劉淑婷」、「淘寶網全球在線客服」,並佯以邀約進行低買高賣生意為由,要求匯款
111年7月28日11時2分許
180000

2
葉雅琦
111年7月15日11時38分前某時
透過LINE通訊軟體自稱為「吳浩洋」,並佯以邀約投資為由,要求匯款
111年7月28日10時15分許
100000
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畫面截圖
3
111年7月28日10時16分許
100000
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畫面截圖
4
111年7月28日10時30分許
100000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5
郭永信
111年6月26日某時
透過交友軟體自稱為「陳曉薇」,並佯以邀約操作美元投資為由,要求匯款
111年7月29日12時10分許
100000

6
黃勝偉
111年7月26日9時1分許
透過臉書通訊軟體自稱為「陳婷婷」,並佯以邀約投資比特幣為由,要求匯款
111年7月29日10時20分許
300000
交易明細畫面截圖

附件:本院112年6月14日勘驗筆錄(本院卷P144-153)
法官諭知以下進行勘驗程序。
一、勘驗標的:原審法院112年1月17日開庭之錄音光碟
二、影片/錄音總長:41分10秒
三、該光碟附於本院卷證物袋內。
四、勘驗內容:
【僅勘驗到20分30秒止,至被告承認犯罪為止】
(法官先為人別訊問
(法官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法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為權利告知
(法官告知筆錄僅記載要旨)
以下內容自03:18起。
法官問:對於檢察官起訴說妳把妳的○○○○的帳戶資料交
        給詐騙集團的成員,然後詐騙集團就拿你這個帳號
        去詐騙別人匯錢到你這個戶頭,然後提領出去,然
        後妳這個行為是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跟幫助洗錢罪
        ,有沒有承認阿?(03:40)
被告答:不承認。(03:42)
法官問:不承認的理由是什麼?
被告答:因為....
法官問:張順英
被告答:嗯?
法官問:我跟妳講啦,沒有人說妳去騙別人,但是妳的行為
        就是把妳的這個銀行資料交給一個網路上妳說LINE
        的網友叫做「小小欣」嘛,妳把妳的資料給他了,
        齁,然後他就拿妳這個資料去讓別人匯款到裡面去
        啊,對不對?不是嗎?(04:19)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然後,講實在的,從妳提供的妳跟對方的LINE對話
        紀錄,妳從頭到尾通篇,妳都在懷疑這個是不是警
        示、這個是不是詐騙,妳都很擔心啊,阿妳為什麼
        還交出去呢?(04:42)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妳當時就在懷疑欸是不是詐騙,要不要我給妳看?
        妳現在就是警示帳戶啦,人家都提醒妳了、警察也
        通知妳了,欸我現在就是警示帳戶啦,為什麼妳還
        繼續相信、繼續提供呢?為什麼?(05:00)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ㄏㄚˋ?然後妳還說,銀行有接到這個帳戶是詐騙
        帳戶,妳也知道啊,這都妳講的嘛,那為什麼妳還
        要提供這個?那妳有沒有見過這位「小小欣」?
       (05:18)
被告答:沒有。(05:19)
法官問:沒有,妳為什麼帳戶給人家呢?(05:21)
被告答:因為我當時只是在網上找兼職。(05:24)
法官問:然後呢?
被告答:然後,然後他就說他們公司是做那個...ㄜ...是說
        做數位...(05:34)
法官問:那妳在擔心什麼?
被告答:因為我...
法官問:妳的LINE對話紀錄一直講說這個有沒有風險、什麼
        風險?(05:40)
被告答:因為...因為我...看那些...現在那個...(05:44
        )
法官問:檢座妳要不要跟她講一下?(05:45)
被告答:因為我看到現在網路上那個...(05:47)
法官問:張順英(05:48)
被告答:嗯
法官問:法律是講證據的,不是說妳不承認就沒事,我們是
        看妳的呈現的證據資料是什麼,就妳提出來的LINE
        對話紀錄,妳從頭到尾跟對方這個「小小欣」妳都
        在擔心有沒有風險、是不是警示帳戶、是不是詐騙
        ,那為什麼妳還提出去?(06:19)
被告答:因...
法官問:那個不是重點,那表示妳有這個...覺得對方可能
        是詐騙了嘛?(06:28)
被告答:因為那個時候我已經提出去了(06:33)
法官問:然後呢?那妳有沒有報警?(06:36)
被告答:(有個聲音聽不清楚)
法官問:沒有啊。(06:38)
法官問:不要跟我辯這個好不好。(06:43)
法官問:檢座妳跟她溝通一下吧。(06:47)
檢察官:就是,因為妳自己也說妳知道妳不可以把這個帳戶
        這些、提款卡這些東西交給別人,表示妳也知道這
        種銀行帳戶是不可以輕易交出去的,因為很有可能
        會被詐騙集團拿來做詐騙使用,這個妳也清楚瞭解
        ,這是妳自己說的,一般人都知道說不可以把帳戶
        交給別人(07:10)。那另外從妳提供的對話紀錄
        ,妳也是有所懷疑、有點擔心,那所以我們檢察官
        起訴妳是說,嗯...ㄜ...妳是可能知道對方可能拿
        來做不法使用的情況下,因為妳要找工作,急著要
        賺錢,那就放任這個事情發生,所以才會起訴妳是
        這個幫助,幫助犯(07:36)。不是說妳故意要去
        騙這些被害人,我們起訴是說妳把這個帳戶交出去
        ,然後放任這個詐騙集團去使用的這件事情,妳已
        經有所懷疑了卻還是這麼做,懂嗎?所以因為通常
        一般人都知道不可以把帳戶資料交出去,帳戶申辦
        這麼容易,幹嘛需要別人的帳戶資料,而且現在報
        導也都這麼多了,不可能不知道啊(08:06)
被告答:因為當時...(08:09)
法官問:張順英(08:10)
被告答:嗯,在
法官問:妳辦了網路銀行的帳戶資料、密碼給對方,不是說
        提款卡在妳身邊就沒事阿,妳現在算是洗錢的共犯
        ,妳知道嗎?檢察官是起訴妳幫助而已(08:28)
        。更何況我講過,我從頭到尾就講,妳通篇都在懷
        疑阿,「小小欣」妳也沒見過,妳就給人家,只是
        為了賺錢,找網拍助理,提供帳戶給人家讓他去轉
        帳,妳來臺灣10幾年了,詐騙集團多猖獗,我相信
        妳不會不知道,我相信妳知道,LINE的紀錄,妳從
        頭到尾都在擔心、都在懷疑,而且妳還跟我講說妳
        交出去了,所以才在懷疑,那為什麼不報警?ㄏㄚ
        ˋ?為什麼?(09:08)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不是說妳一直不承認就會沒事,以這個妳的LINE對
        話紀錄,我很難相信妳當時候不會知道,覺得這個
        、這個沒有鬼(09:25)。阿當然我只是說就證據
        這個樣子,妳要否認那是妳的權利,只是法院的立
        場,認罪有認罪的刑度,否認有否認的刑度,聽得
        懂嗎?聽不懂是不是?(09:48)
法官問:檢座妳解釋給她聽。
被告答:可以聽得懂(小聲)
檢察官:就是在證據這麼明確的情況下,如果妳要堅持否認
        的話,因為法院這邊會考量妳的犯後態度,就是有
        沒有真心承認這個犯罪,阿假設如果妳還是一樣不
        知悔改,就還是說不承認,否認的話,那一定會反
        映在妳的刑度上面,阿你如果有真心覺得這件事情
        錯了,要認罪的話,是可以因為妳這樣犯後態度比
        較好,會可以給妳一個比較輕的刑度,一般來說是
        這樣,阿所以看妳,因為只能跟妳說這個情況下,
        妳說妳不知道不太可能阿,從妳對話紀錄講,看起
        來妳是有所懷疑的阿(10:27)
被告答:因為當時...我已經...
檢察官:妳現在...嗯...
被告答:因為當時我給他了(10:32)
法官提高音量問:張順英我講過了啦(10:33)妳就算給他
                了,妳也可以報警,如果妳擔心、懷疑的
                話,妳為什麼不報警?妳不要認罪那是妳
                的權利,我只是為妳好,妳不認罪的話,
                之後三個法官審,妳這個情形的話我直接
                可以跟妳講法院的立場我們的心證就是認
                為妳有做啦,妳就是容任啦、就是...試
                試看嘛、為了賺錢嘛,不是嗎?講白一點
                當時候妳心態就是這樣子啦!妳交的帳戶
                裡面有沒有錢嘛?(11:06)
被告答:我交的帳戶沒有(小聲)(11:07)
法官問:沒有嘛!(11:08)
法官問:那妳為什麼交一個沒有錢的帳戶給人家?妳也擔心
        嘛!不是嗎?妳怕妳的錢被人家拿走阿(11:17)
被告答:是因為我本身就沒錢(11:18)
法官問:張順英(11:19)
法官問:妳還要辯的話我隨便妳,妳聽不懂法院的意思也隨
        便妳,我只是好心跟妳講,以這個證據來講,妳很
        不利啦!(11:30)
法官問:講實在的,我跟妳講啦,「小小欣」妳有沒有見過
        他本人?(11:37)
被告答:沒有。(11:39)
法官問:那妳為什麼要交帳戶給他?為什麼?(11:42)
被告答:就是在網路上找他(11:44)
法官問:對!網路上認識一個人,妳就隨隨便便交帳戶給人
        家?(11:50)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那他拿妳的帳戶去做壞事呢?(11:55)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妳現在的帳戶就被他拿去做壞事啦(12:01)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ㄏㄚˋ?(12:07)
法官問:阿妳的LINE對話紀錄,從頭到尾就跟他反應說妳擔
        心阿、都變警示帳戶了、為什麼阿、對方是警示帳
        戶阿、有沒有風險阿,不是嗎?那妳問他這個做什
        麼?(12:20)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阿妳那時候,妳的LINE對話紀錄問這些,問他、問
        這個做什麼?然後他跟妳講說我不是詐騙集團,妳
        就相信?法院跟妳講這麼多妳也不相信阿(12:38
        )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我問妳阿,是不是嘛?然後妳提供這個帳戶,妳就
        是變成幫助犯,妳是人頭帳戶,人頭聽的懂嗎?妳
        就是人頭帳戶的成員阿,沒有人說妳去騙別人,但
        是妳提供帳戶,就是幫助他們犯罪啦,妳就是人頭
        ,這樣了解嗎?(13:13)
被告答:了解。(13:14)
法官問:了解?那所以這件妳有沒有承認阿?檢察官起訴妳
        幫助,幫助這個詐騙集團去詐騙別人,因為妳提供
        人頭帳戶嘛(13:26)。ㄏㄚˋ,妳...我們法院
        認罪有認罪的走法,不認罪有不認罪的走法,妳怎
        樣決定我們都接受,只是後果妳要自己承擔(13:
        44)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不然妳是在擔心什麼?(13:50)
法官問:ㄏㄚˋ?
法官問:不會因為妳不認罪,法院就判妳無罪啦,也不會因
        為妳認罪,法院就判妳比較重,反而講實在話,認
        罪不認罪是妳犯後態度,我們會看,否認就像檢察
        官講的,妳證據這樣子,妳還是一直辯,那法院會
        認為妳態度不好阿(14:15)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那妳的意思是什麼?(14:26)
被告答:我承認我確實是把帳戶給人家(14:31)
法官問:這個我們知道,那妳給帳戶的時候,不知道會有風
        險嗎?(14:36)
被告答:我不知道(14:40)
法官問:妳敢說妳不知道嗎?(14:42)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那妳的對話紀錄在講什麼?(14:47)
被告答:是...我給了,然後我就...(14:50)
法官問:然後妳有報警嗎?沒有阿,妳擺爛阿,不是嗎?(
        15:00)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為什麼不報警呢?(15:07)
被告答:沒人跟我說過阿(15:08)
法官問:阿那個人講妳就相信,阿法院講這麼多妳都不相信
        ?(15:11)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ㄏㄚˋ?(15:16)
法官問:我跟妳還面對面,妳跟他有見過面嗎?(15:20)
被告答:沒有(15:21)
法官問:阿妳為什麼相信他講的話?(15:23)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因為他說會給妳錢嘛!(15:27)
法官問:阿妳有拿到錢嘛?(15:29)
被告答:沒有(15:30)
法官問:對阿(15:31)
法官問:那這樣對方是不是詐騙集團?妳覺得勒?(15:37
        )他說會給妳錢,妳交帳戶他會給妳錢,那妳到現
        在有沒有拿到錢嘛?有沒有嘛?(15:47)
法官問:沒有嘛!還跑到法院來!對不對?他就是把妳當人
        頭阿(15:55)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所以檢察官起訴妳幫助詐欺跟幫助洗錢阿,從一重
        論以幫助詐欺,這個有沒有承認?(16:14)
被告答:好。(16:18)
法官問:認罪是不是?張順英,跟妳確認一下是認罪嗎?承
        認犯罪啦齁?(16:26)
法官問:檢座?(16:31)
被告答:嗯,好(16:34)
檢察官:所以張順英,妳跟法官講清楚,妳這件有沒有承認
        或否認,都尊重妳的意思,妳要講出來阿(16:41
        )
被告答:我是承認我有把帳戶給人家,可是...(16:50)
法官問:可是怎麼樣?妳講給我聽,我是為妳好,我講直白
        一點,妳是大陸來的我跟妳講直白一點,妳有什麼
        疑慮、可是什麼、你的辯解是什麼我都可以把妳給
        駁掉啦,可是怎麼樣?(17:07)
被告答:(未答)
法官問:第一個,妳想要賺錢嘛,網路上找,他說找網拍助
        理,提供網路銀行的帳戶資料給他就可以賺到錢,
        綁定之後賺到錢,對不對?那妳提供給他之後有賺
        到錢嘛?沒有嘛!沒有的話,妳跟他對話這麼多,
        一直擔心會不會變成詐騙集團的共犯嘛!有沒有風
        險嘛!提供帳戶有沒有風險?什麼風險?妳擔心什
        麼風險?妳就是擔心變成人頭帳戶啦!不要跟我講
        不是啦!法院審這麼多案子看不出來嗎?你一句否
        認,法院就相信嗎?(17:59)
法官問:第二個,妳提供的帳戶,裡面有沒有錢?沒有錢嘛
        !妳為什麼交一個沒有錢的給他?因為妳也會擔心
        嘛!妳難道說不是嗎?妳為了賺錢貼補家用我可以
        理解,但是妳不能夠這樣子提供說,阿,賭賭看、
        試試看,搞不好有,阿不是就算了,不是就會在這
        裡(18:32)再來妳說妳擔心這麼多,說妳交出去
        後跟他事後講這麼多,妳擔心為什麼不報警?他講
        了妳就信?(18:44)
法官問:妳做得很不合理啦,了解嗎?妳既然擔心這麼多,
        因為我看妳講很多,因為妳不是只講一次喔,妳現
        在就算警示戶了,有沒有風險,對方說現在這個帳
        戶都是詐騙帳戶,妳通通知道阿,知道了這麼多,
        妳有沒有報警?沒有嘛!(19:19)因為對方這樣
        講的話術,妳聽了,妳覺得試試看不是嗎?就是想
        賺錢嘛!阿最後沒有賺到錢就來這邊了嘛!那這個
        後果妳要承擔阿,了解嗎?(19:38)
被告答:了解(19:40)
法官問:了解,這樣,所以檢察官,所以妳才會在這邊,檢
        察官才會起訴妳幫助詐欺跟幫助洗錢,因為妳是人
        頭帳戶,就是這樣子(19:52)。再回到一樣,我
        是為妳好,否認,法院的刑度一定比認罪高,我講
        這樣子很直白吧?聽的懂嗎?(20:04)那以妳這
        個卷裡面的證據顯示,我就是直接跟妳講,我就是
        認為妳說妳都不知道,我不相信啦,了解嗎?聽的
        懂嗎?(20:19)
被告答:好(20:20)
法官問:那這樣子這一件,妳是承認還是否認阿?(20:24
        )
法官問:ㄏㄚˋ?(20:29)
被告答:承認(20:30)
法官問:承認,好。
(後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勘驗結束)

全案卷證對照表:
NO
本院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1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新北警林刑字第1115408571號卷
2
偵1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078號卷
3
警2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10050158號卷
4
偵2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965號卷
5
警3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55940號卷
6
偵3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62號卷
7
警4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100287577號卷
8
偵4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221號卷
9
原審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08號卷
10
警5卷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警羅偵字第1110024124F號卷(併辦)
11
偵5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46號卷(併辦)
12
警6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396461號卷(併辦)
13
偵6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47號卷(併辦)
14
警7卷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基警一分偵字第1110124481A號卷(併辦)
15
偵7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17號卷(併辦)
16
本院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36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