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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1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駿神 
         
          
          
選任辯護人 陳軾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838、22261、24605、29389、31031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0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如附表三所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駿神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駿神能預見提供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可能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隱匿真實身分,而幫助詐欺集團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提供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臺灣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臺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及其密碼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行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等罪嫌云云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5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復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考。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鍾郁萍、吳明學、吳芸菕、楊晉嘉、龔伯倫、張嘉芳、吳政延、馬力瑋、張金福、吳芷苓於警詢中之指述、蒐證照片、存摺影本、銀行交易明細、匯款單據等為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對其於110年5月間將自己所申辦之本案中信、臺銀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透過通訊軟體Line交給自稱「周興德副理」之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因受詐欺而將錢匯入本案中信、臺銀帳戶等情坦承不諱,然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是被利用的,我當初只是很單純的要辦貸款,就在臉書搜尋民間貸款的公司,110年4月時有一位叫「周興德」的人主動加我的line,告知我說他們公司可以幫助我做貸款的動作,我當時被前公司裁員,所以沒有薪資證明,「周興德」要我成為網拍業者的角色去開立網路銀行的帳號,他說要讓戶頭有金流往來,銀行看到有金錢流向才會核准貸款;我有再去詢問其他代辦公司這方法是否可行,其他代辦公司回答我,這方法他們聽過,但他們公司沒有幫忙操作這部分,並且提醒我,不要繳出實體的存摺、提款卡、印章、身分證,但並沒有跟我說不能繳出網銀帳號,因為我完全不了解網銀,也不知道網銀可以匯款,當時我有核對「周興德」的貸款公司,確定是合法立案的貸款公司,網路風評也不差,我才會相信「周興德」所講的內容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依卷內所附之被告聯徵紀錄、銀行回函,實際上都可以證明被告確實是在被其他銀行拒絕核貸,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方才會透過民間代辦公司來試圖跟銀行申請貸款,被告為本件行為之目的單純,就是申辦貸款,而沒有要幫助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之意思;「周興德」有提供相關文件、公司網站及其他人因為這種方式申辦貸款成功案例來取信被告,被告有盡查證義務,而不是對於周興德的指示照單全收,被告沒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故意等語。
四、經查:
  ㈠程序方面: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本案既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詳後述),揆之前開說明,自無庸就本判決所引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一一加以論析。
  ㈡實體方面
 ⒈被告於110年5月2日、同年月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本案中信、臺銀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給自稱「周興德」之人,嗣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金額,匯款至本案中信、臺銀帳戶等情,為被告所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鍾郁萍等10人證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9838號卷【下稱偵19838卷】第349至351頁、第285至286頁、第45至47頁、第217至225頁、第83至85頁、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03號卷第19至23頁、110年度偵字第30131號卷第19至22頁、110年度偵字第24605號卷第11至15頁、110年度偵字第22261號卷第11至13頁、110年度偵字第29389號卷第17至24頁),並有蒐證照片、存摺影本、銀行交易明細、匯款單據等在卷可稽(見偵19838卷第25至31頁、第53至56頁、第95至107頁、第117至159頁、第227頁、第231至251頁、第293至299頁、第313至315頁、第355至391頁、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03號卷第33至36頁、110年度偵字第24605號卷第52至65頁、110年度偵字第22261號卷第41頁、第83至116頁、110年度偵字第29389號卷第71至80頁),認為真。
 ⒉被告自110年2月起至3月間止,曾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然均未通過,此期間經台新銀行、凱基銀行、安泰銀行多次查詢聯徵紀錄,而被告於110年4月間遭原任職公司開除等情,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11年1月12日金徵(業)字第1110000089號函所附之被告聯徵查詢紀錄、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離職證明書、被告與台新銀行信貸業務之Line對話紀錄、安泰銀行111年3月18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第1110003672號函所附之貸款申請書及處理意見清單、凱基銀行111年3月28日凱銀消管字第11100011762號函暨所附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37至139頁、第147至120頁、第153至162頁、第181至185頁、第193至195頁)、台新銀行111年3月17日台新作文字第11107654號函(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9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所辯其因向銀行貸款均未核准,且財力條件不佳,故轉而找民間借貸公司代辦貸款一節為真。
 ⒊被告辯稱其有上網查詢「周興德」所稱之貸款公司,發現確有此公司一情,有「hen很好貸理財顧問」公司網頁資料附卷可憑(見偵19838卷第199至205頁),是可認被告在聽信「周興德」所言之前並非全無查證過「周興德」所言是否可信。再觀被告與「周興德」之Line對話內容(節錄如附表二所示),可見「周興德」詳細講解代辦貸款流程、收費方式、需要被告提供各種資料之原因,也提供公司網址,並曾提醒被告小心詐騙,若非瞭解詐騙集團手法之人,確實難以分辨其所言真偽;且由被告回應「周興德」之對話內容,亦可認被告當時確實相信「周興德」及其公司可以協助辦理貸款,方依照「周興德」之指示辦理網路銀行之設定並給予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再者,「周興德」要求被告提供的是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並非一般詐騙集團常用之實體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此種非典型之詐取帳戶方式實有可能使人降低戒心。又被告於110年4月28日才因「周興德」要求而申請本案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以及同年5月7日因「周興德」要求而去臺灣銀行辦理補發密碼單及約定帳號設定,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001822號函暨所附之網路銀行相關資料、臺灣銀行內壢分行111年3月25日內壢營字第11100009071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07至213頁、第187頁),可認被告之前並非常使用網路銀行之人,其於本案案發之前對網路銀行之功能應非熟悉,是被告若因此而未思及提供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將可能讓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贓款流入之帳戶,尚不能認與常情有違。
 ⒋綜上,被告前開所辯各節,應為可採,被告既非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而提供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自不得以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如公訴意旨所述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難僅憑公訴人所提之前述證據,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稱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8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中,就告訴人吳明學、馬力瑋部分,與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完全相同,此部分應為本案審理範圍,是此部分毋庸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一併說明。
五、退併辦部分
    本案經臺北地檢署、桃園地檢署移送併辦如附表三所示。惟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則前揭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顯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黃振城偵查起訴,檢察官葉惠燕、林婉儀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冠中
                             法  官  卓育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詐騙手法及內容
起訴案號
1
鍾郁萍
110年5月13日
16時42分許
10,000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頗豐,告訴人鍾郁萍陷於錯誤而匯款1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19838
2
吳明學
110年5月14日
15時24分許
30,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投資獲利頗豐,告訴人吳明學乃陷於錯誤,匯款3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19838
3
吳芸菕
110年5月15日
10時40分許
10,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投資獲利頗豐,告訴人吳芸菕乃陷於錯誤,分別匯款10,000元、1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19838
110年5月15日
12時37分許
10,000元
4
楊晉嘉
110年5月14日
12時49分許
30,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在FOREX網路平台投資獲利頗豐,告訴人楊晉嘉乃陷於錯誤而匯款3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
少連偵
203
5
龔伯倫
110年5月14日
11時38分許
50,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外匯獲利頗豐,告訴人龔伯倫乃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50,000元、7,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30131
110年5月14日
13時40分許
7,000元
6
張嘉芳
(被害人)
110年5月7日
14時44分許
610,000元
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投資獲利頗豐,被害人張嘉芳乃陷於錯誤而匯款61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19838
7
吳政延
110年5月13日
8時45分許
60,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投資獲利頗豐,告訴人吳政延乃陷於錯誤而匯款6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24605
8
馬力瑋
110年5月13日
11時45分許
900,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網路交易平台獲利頗豐,告訴人馬力瑋乃陷於錯誤而匯款90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19838
9
張金福
110年5月14日
14時12分許
500,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外匯獲利頗豐,告訴人張金福乃陷於錯誤而匯款50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22261
10
吳芷苓
110年5月14日
9時15分許
557,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在仰德金融理財網路平台投資獲利頗豐,告訴人吳芷苓乃陷於錯誤而匯款557,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29389

附表二             
日期
對話內容(僅節錄部分對話內容;無註明說話身分者為「周興德」)
110年4月27日
先幫您瞭解您的條件
再幫您評估看看 
幫我回答一下這幾個問題 
目前近期三個月內有在別家拉過聯徵嗎?幾次呢?
目前有工作嗎? 
有薪轉勞健保嗎? 
名下還有別的貸款嗎? 
有使用信用卡嗎? 
信用卡有使用卡循多少呢?
同上
您的情形不要再亂找別人拉聯徵了
這樣您只會越來越難辦
同上
麻煩您先截圖身分證正面,並註明僅供査詢使用,公司助理稍做査詢後,公司會回覆
同上
陳先生您好,公司基本上審査結果,您可以跟銀行辦理信用貸款20-25萬左右。如果核貸後貸款資金撥款到您的戶頭後,公司會另外收取5%服務費。
但由於您目前沒有薪轉與勞保,且跟銀行無往來,這樣會無法讓銀行審核過件;所以公司會幫您另外培養10-14天的薪資轉帳紀錄,會於第15天送件銀行。
藉此提高您的銀行薪資轉帳紀錄 
目前我們幫您評估最妥善的做法是這樣,不知道您能不能接受
有問題都可以提出
同上
(被告:所以確定只收5%.不會另外收別的費用對吧?)

我們會在第15天送件前過去跟您簽約
等您收到核貸金額三天內要匯款到我們公司帳戶
我們只收代辦費
其餘事前收的都是詐騙,也請您注意外面很多這種詐騙
我們的費用就5%
而且是等您收到錢後才要您付費
同上
20-25看要辦哪家銀行
因為我們要使用您銀行的網銀來做薪轉紀錄,請問您名下有哪些銀行(沒網銀也沒關係)
同上
送件後第二天銀行會照會
第三天撥款
同上
還有的話您盡量提供,公司會安排比較好貸款的銀行做薪轉紀錄
同上
我目前的客戶9成以上都核貸,唯獨欺騙負債的情形
導致無法過件
所以您的情形,20-25萬是很好貸款的
同上
陳先生您好
要麻煩您去辦理中信、台新辦理網銀申請並綁約,可以說因為有經營網路直播銷售產品

網路銀行需要綁定公司的
綁定手機門號:(略,詳卷)
(公司用)
綁定信箱:
(略,詳卷)(公司用)
然後需要綁定約定帳戶
約定帳戶如下:
(略,詳卷)
再麻煩您

這些約定帳戶就說都是你的廠商即可
電話跟郵件務必要填寫我們公司的
有問題再跟我說

下面綁約的都是跟您一樣要做薪轉資料的客戶
同上
(被告:那辦好後,這兩個戶頭我之後可以再改回來對吧?戶頭不用給你們使用對嗎?)
簽約的時候我們會協助您變更回去您使用的帳密
(被告:戶頭是我自己使用對吧?)
對的
只是這14天暫時有我們公司使用規劃薪轉紀錄
同上
(被告:我想到了,我那兩間銀行一月二月都有送過信貸...都沒過,這樣 的情形是不是換其它間比較洽當呢?
畢竟有紀錄在...)

沒事,我們跟銀行有認識
會比較好過件 
110年4月28日
(被告:請問您有公司名片嗎?
如果行員問(公司名稱)是什麼呢?)

別說公司要用
要說你個人要用
說公司你會被問一堆問題

(被告:了解
       你們公司名片拍給我)

公司網址給您
https://henmoney.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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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頁下一頁1234立即申
請 保證過件,否則免費先...
同上
(被告:對了,如果戶頭有錢,會有影響嗎?)

建議您先領出來
避免糾紛
同上
(被告:我先用中信給你
       一定要用兩間嘛?
       不能只用一間嘛?)

公司幫您安排下周一開始做薪轉紀錄
兩家可以貸的金額與利息會比較低
看您決定
同上
網銀帳密
明天再一併給我即可

(被告:所以是我的兩個戶頭要給你們密碼帳號,讓你們操作是嗎?)

對的
簽約的時候會協助您改回您的帳密
金流都是透明化
不用您提供存簿與金融卡
同上
公司說兆豐這幾個月不好過件,您要不要明天跑一下台新

(被告:台新不行,下個月有薪資入帳,不方便
剩 郵局 臺銀)

臺灣銀行您每日能存進的額度是多少?

(被告:不懂)

每日可以存進您的戶頭的金額是有上限的,臺灣銀行又有規定這個上限,因人而異

(被告:這我不懂,要打去問囉) 
同上
所以要麻煩您明天如果去辦臺灣銀行,請您也把每日可存進的額度開到最大
臨櫃請他們幫你開到最高金額,說要做生意用的即可
以後你使用起來也比較方便
同上
(被告:用兩家銀行的用意是什麼?)

兩家我們都可以個別先問銀行行員業務看哪家的條件比較好
高金額低利息,幫您做篩選送件
110年
4月30日
資料有準備好了嗎

(被告:午安,禮拜一前傳給您)

可以的話要儘早給我噢 
因為公司要確認登入的資料無誤 
還要特別安排人員専職負責 
建檔與合約還有轉帳的資金流程
110年
5月2日
晚上會提供資料給我們公司嗎

(被告:可以
 【帳號密碼詳卷】)

好的謝謝
我請公司助理嘗試登入

(被告:接下來呢?)

我們先登入看一下綁約,沒問題的話就下周會開始安排薪轉紀錄

(被告:嗯,確定兩個禮拜可以處理好嗎?)

對的

(被告:處理好,貸款確定能核准嗎?(不希望到時候又有什麼問題然後說不能貸...))

核准是確定的,主要是貸款的金額會不會被銀行降一些
同上
要麻煩您插卡變更電話
1 插卡
2 功能設定
3 網銀申請類-設備認證碼
4 輸入6-12位自行設定之數字密碼
5 把設備認證碼給我們

(被告:插什麼卡)
110年
5月3日
(被告:00000000
       00000000)
啊是哪一組

(被告:帳
       密
       上下
       中國新託
       設備認證碼)

我記得只有一組我問一下

(被告:要輸入帳號然後密碼)

好的
110年
5月4日
(被告:你們操作的情形,我的網銀看得到嗎?已經開始操作了嗎?)

您別登入進去,助理下午才會嘗試登入
如果兩台同時登入
會造成異常上鎖
例如我昨天幫另外一位客服處理的
(圖檔)
就是客戶也登入
然後就不能用了
會很麻煩

(被告:了解)

下午登入沒問題會通知您

不是要您變更網銀帳密,您變更錯誤了
是要設定設備認證碼

(被告:我是照你的步驟操作的...)

不是變更網銀的帳密
是要申請設備驗證碼

(被告:有空再去試吧)

好的,看能不能晚上或明天白日

(被告:你有照片教學,我會比較好用)
同上
哈囉,有去嗎?

(被告:去了才發現沒帶卡.....明天處理)
110年5月5日
再麻煩您去囉

(被告:好的,等等處理好通知你)
同上
有嗎?

(被告:下班去用)

大概幾點我跟公司說一下

(被告:5點前)

好的
同上
我發台灣銀行的電話信件跟綁約給您

約定:
(帳號略,詳卷)
(電話號碼略,詳卷)
電話
(電子信箱地址略,詳卷)
信箱

變動是因為有客戶已經核貸了

(被告:好的,那要禮拜五才可去處理哦!)
110年5月6日
(被告:確定辦兩間,貸款金額會變高嘛?)

可以提高3-5萬
利息也不會太高
兩家的話還能貸到7年
每個月繳的也不會太多
負擔太大
這些到送件的時候都可以讓您自行評估

(被告:是怕過不了件而已)

公司有把握才會做

(被告:因為聽太多代辦業者這樣說了...)

其他代辦都不做事就想過件
亂槍打鳥
哪有用

(被告:不是不相信你,而是我從過年送件到現在都不過,沒信心了...)

別擔心
讓我們替您紓困

(被告:只能再相信你,試試看)

一起努力
110年5月7日
綁約完成後記得要銀行員說因為要做生意,能不能將每日能匯入戶頭的金額開到最高
謝謝辛苦了
日期不詳
(圖片)
剛剛核貸的

(被告:希望順利
       再十天...)
110年5月10日
(被告:臺銀也開始動作了嘛?
       我這邊看不到
       另外:20號前會簽約對嘛?
       那我要貸的款項也是20號撥款嗎?)
對的

17號簽約
18送件
18當天就會照會

見面會跟您講流程

附表三
移送併辦單位
案號
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
臺北地檢署
110年度偵字第31405號
陳駿神可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可能使他人用為收受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款項,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前某時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中國信託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3月21日在「Paktor」交友軟體以暱稱「林心怡」與許廷處認識,雙方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佯稱可於MFBL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許廷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5月14日10時1分許匯款新臺幣3萬元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並遭提領一空。嗣經許廷處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知上情。
臺北地檢署
110年度偵字第33062號
陳駿神可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可能使他人用為收受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款項,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前某時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中國信託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5月7日在「探探」交友軟體以暱稱「小鄭」與李宜貞認識,並要求李宜貞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義凡」、「元肇期貨客服029」加為好友,佯稱可於元肇期貨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宜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5月14日13時9分許匯款新臺幣3萬元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嗣經李宜貞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知上情。
臺北地檢署
110年度偵字第31301號
陳駿神能預見提供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可能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隱匿真實身分,而幫助詐欺集團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提供其所申設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及其密碼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賴又菱佯稱在MEX投資平台下單獲利頗豐,賴又菱乃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13日10時43分許匯款新臺幣50,000元至上揭帳戶。嗣賴又菱發現有異,方悉受騙並報警處理。
臺北地檢署
110年度偵字第25033、34600、34657、36811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5月2日晚間8時28分許,在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分別稱尾碼000號帳戶、尾碼000號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經由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身分不詳、帳號暱稱為「周興德副理」之成年人。「周興德副理」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先後向方佳琪、温子瑩、王玉珮、陳柏嘉、曹書瑋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轉帳時間,將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轉入本案帳戶,上揭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轉入其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方佳琪、温子瑩、王玉珮、陳柏嘉、曹書瑋均發覺有異,始報警而查悉上情。
臺北地檢署
111年度偵字第3627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2日晚間8時28分許,在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經由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身分不詳、帳號暱稱為「周興德副理」之成年人。「周興德副理」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5月間,以Instagram社群軟體暱稱「zhiyuan2605」之帳號,向徐安安詐稱:可操作「澤匯」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徐安安陷於錯誤,因而於同月13日下午1時23分許,將新臺幣10萬元匯入本案帳戶,上揭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轉入其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徐安安發覺受騙,始報警而查悉上情。
臺北地檢署
111年度偵字第4998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2日晚間8時28分許,在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經由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身分不詳、帳號暱稱為「周興德副理」之成年人。「周興德副理」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5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wcx軒」之帳號,向林玠妤詐稱:可操作「全球領先的區塊鏈數字資產交易平台」投資APP應用軟體獲利云云,致林玠妤陷於錯誤,因而先後於同月13日上午10時17分許、10時21分許,將新臺幣10萬元、5萬元(共計15萬元)轉入本案帳戶,上揭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轉入其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林玠妤詢問上開投資APP應用軟體客服獲利兌現流程,竟遭封鎖帳號,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
桃園地檢署
110年度偵字第39619號
陳駿神明知若任意提供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詎陳駿神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2日21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傳送予LINE暱稱「周興德」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網路,自稱「向微」,向陳啟銘佯稱有獲利豐厚之投資網站,致陳啟銘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日,將款項匯入陳駿神所申設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嗣經陳啟銘發現有異,遂報警偵辦。
臺北地檢署
111年度偵字第7670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時許,在不詳處所,提供其所申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110年3月26日,以臉書通訊軟體,向劉佳欣詐稱:可操作「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劉佳欣陷於錯誤,因而於5月13日將新臺幣13萬7,026元轉入本案帳戶,上揭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轉入其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劉佳欣發現受騙報警處理。
臺北地檢署
111年度偵字第7419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時許,在不詳處所,提供其所申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110年3月26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義方詐稱:抽獎網站獲利需要兌現獎品云云,致陳義方陷於錯誤,因而於5月14日將新臺幣15萬4,000元轉入本案帳戶,上揭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轉入其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陳義方發現受騙報警處理。
臺北地檢署
111年度偵字第5969、6039、6073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2日晚間8時28分許,在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經由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身分不詳、帳號暱稱為「周興德副理」之成年人。「周興德副理」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先後向高裕翔、林崇宇、黃士銓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轉帳時間,將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轉入本案帳戶,上揭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轉入其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高裕翔等人發覺受騙,始報警而查悉上情。
臺北地檢署
111年度偵字第6848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2日晚間8時28分許,在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經由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身分不詳、帳號暱稱為「周興德副理」之成年人。「周興德副理」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年初,先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Wangtao」、「LOUIS XIII」等帳號,向邱麗月詐稱:可聯繫「香港南岸集團客服」投資「新幣」獲利云云,致邱麗月陷於錯誤,因而於同年5月12日下午2時10分許,將新臺幣50萬元匯入本案帳戶,上揭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轉入其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邱麗月發覺受騙,始報警而查悉上情。
臺北地檢署
111年度偵字第6928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時許,在不詳處所,提供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5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鍾濬森詐稱:可操作「交易平台」投資APP應用軟體獲利云云,致鍾濬森陷於錯誤,因而先後於同月13日19時40分許,將新臺幣2萬4千元轉入本案帳戶,上揭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轉入其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鍾濬森發現受騙報警處理。
桃園地檢署
110年度偵字第38224、39691、39827號
、111年度偵字第11299號
陳駿神得預見將金融帳戶號碼提供予不詳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爲詐欺取財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2日21時,在不詳地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等金融帳戶之號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傳送予LINE暱稱「周興德」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所示詐欺手法詐欺潘柏文、林芝融、段馨惠、陳慧如、陳羿君、黃采翎、潘瑞音、孫珮嘉,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上開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
桃園地檢署
111年度偵字第14632號
陳駿神能預見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而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11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點,向許珂禎、黃郁婷(下稱許珂禎等2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許珂禎等2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示之時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陳駿神之中信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帳戶內,旋即遭提領一空。嗣經許珂禎等2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臺北地檢署
111年度偵字第12104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時許,在不詳處所,提供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為以下之行為:(一)於110年5月10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黃韋勳詐稱:可操作「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韋勳陷於錯誤,因而先後於同月10日20時25分許、20時27分許,先後將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轉入本案帳戶;(二)於110年5月11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蘇怡佳詐稱:可操作「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蘇怡佳陷於錯誤,因而先後於同月11日10時許,將100萬元轉入本案帳戶;(三)於110年5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李祥琦詐稱:可操作「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李祥琦陷於錯誤,因而先後於同月13日零時許、14日10時29分許,先後將新臺幣(下同)5萬元、28萬元轉入本案帳戶。上揭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轉入其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黃韋勳、蘇怡佳、李祥琦發現受騙報警處理。
桃園地檢署
111年度偵字第18517號
陳駿神可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10年5月14日前某日,以不詳之方式,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陳駿神所申辧之中國信託、臺灣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及密碼後,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江佳穎、陳志強,致江佳穎、陳志強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其後,上開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致江佳穎、陳志強及受理報案之檢警均不易追查款項去向,而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實際去向。嗣江佳穎、陳志強察覺有異,經報請警方處理而循線查獲後,始悉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