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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附民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楊洵正
被      告  阮龍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2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陳報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2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郭  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陳報狀。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