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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訴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志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932號、第29348號、第29353號、第31819號、第32631號、第33052號、第34406號、第3450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958號、第2694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章志忠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28主文欄所示之貳拾捌罪,所處之刑如附表五編號1至28主文欄所示。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章志忠於民國111年7月初,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周湯豪」、「少年董」、「阿鴻」等人及張均宥(所涉加重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由本院另行審理)、藍珮綺(所涉加重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其等背後不詳成員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向車手收取所提領之詐騙款項後上繳之「收水」、前往指定地點拿取不詳來源帳戶資料之「取簿手」工作(所涉參加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於本案繫屬本院前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章志忠即與所述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章志忠與「周湯豪」、「阿鴻」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間,共同基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一編號1至18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章志忠接獲指示,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各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提領時間,提領詐騙贓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再依指示將所領得之款項交給「阿鴻」或「周湯豪」指定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循序上繳,以此方式將贓款流向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㈡章志忠與藍珮綺、「周湯豪」、「阿鴻」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間,共同基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9至28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9至28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一編號1至18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9至28所示。章志忠或其他不詳成員接獲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收取附表一編號19至28所示各該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章志忠前往收取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9、21),藍珮綺接獲指示,向所屬詐騙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拿取此部分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章志忠收取之提款卡部分則另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稱為「李政鴻」之成年人),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9至28所示提領時間,提領詐騙贓款如附表一編號19至28所示,再依指示將所領得之款項交給章志忠循序上繳,以此方式將贓款流向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章志忠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首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28932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59頁至第163頁、偵29348卷第11頁至第17頁、偵29353卷第9頁至第17頁、偵31819卷第11頁至第22頁、第139頁至第142頁、偵32631卷第13頁至第20頁、偵33052卷第45頁至第52頁、偵34406卷第11頁至第15頁、偵34508卷第9頁至第24頁、審訴卷第126頁、第268頁、第237頁、第293頁),核與共同正犯藍珮綺於警詢及偵訊陳述(偵32631卷第33頁至第40頁、第301頁至第302頁、偵33052卷第7頁至第15頁)、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指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三)之情節一致,並有與其等所述相符之各被害人所提報案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具體名稱及卷內出處頁碼詳見附表三)、本案涉及帳戶之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卷內出處頁碼詳見附表二)及攝得本案犯行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卷內出處頁碼詳見附表四)在卷可稽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資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首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詐欺集團成員此間,雖因分工不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各自參與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自應共負其責。查本案各次犯行分工嚴密,區分為「取簿手」、「車手」、「收水」等角色共同犯案,其等間相互利用,形成三人以上之犯罪共同體,被告各角色分工均曾擔任,絕難諉稱不知此情。此外,在附表一各次犯行贓款流向之分層包裝設計中,詐騙集團成員從他人金融帳戶提領金錢行為即已增加追查贓款去向之困難度,而屬隱匿贓款去向之洗錢行為。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被告雖非直接從事撥打電話對被害人施詐之行為,然其於本案各次犯行或係擔任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或係擔任收取贓款上繳之「收水」,或兼任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取簿手」工作,均為所屬詐騙集團遂行本案各次犯行不可或缺之角色,從而被告與「周湯豪」、「阿鴻」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18犯行;被告與藍珮綺、「周湯豪」、「阿鴻」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9至28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附表一各次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檢察官併辦意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958號、第2694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0號),與上開本案經論罪之附表一編號4、19、21部分具有實質上1罪關係(均詐騙同一被害人,僅被告參與情節擴張),自應併予審理。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就本件係對28位不同被害人行騙,其等各因此受騙交付財物,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查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附表一各次所犯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㈣被告於108年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花簡字第4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9年2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28罪,固均構成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前所犯係施用毒品罪,與本件所犯各罪之罪名、罪質不同,難認被告具有主觀上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近年我國治安飽受詐騙集團威脅,民眾受騙案甚多,受騙者辛苦積累之積蓄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甚衍生輕生或家庭失和之諸多不幸情事,社會觀念對詐騙集團極其痛惡,縱經立法者修法提高此類詐欺犯罪之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民間主張應再提高法定刑度之聲浪仍未停歇,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簿手」、「車手」及「收水」之工作,參與程度甚深,遂行洗錢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非但本件各被害人財物受損,更造成一般民眾人心不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復參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現因另案羈押,無法與本案各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另案羈押前從事電腦工程,月薪約2萬元至3萬元,需扶養父母親等語(見審訴卷第294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8主文欄所示之刑。又被告於本件所犯28罪,固屬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被告加入同一詐騙集團所犯相關犯行甚多,目前已有多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而繫屬於全國各地法院,考量被告定應執行刑之權益及程序經濟,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第489號裁定意旨,於本案不定其應執行刑,俟被告相關案件均確定,另由檢察官聲請併予敘明。 
四、沒收: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予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即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
 ㈡查被告與其他共同正犯於附表一犯行合力隱匿詐騙贓款之去向,為其於本案所隱匿之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本案所犯之各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然被告業將全屬款項上繳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僅取相對少數之報酬(詳下述),故如對被告沒收所屬詐騙集團全部隱匿去向之金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然被告之報酬,依其於偵訊時陳稱:報酬不定,要看提領的金額而定,5,000元或1萬元不等,但最少1日有5,000等語(見偵一卷第162頁),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認被告從事本案犯行之報酬為每日5,000元,依本件被告實際實施犯行之日數共11日(111年7月11日、14日、16日、20日、24日、25日、26日、29日、31日、8月2日、3日)為計,據此估算本案犯罪所得為5萬5,000元,屬於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所對應之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師敏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建蕙移送併辦,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被告參與情節
1
宙○○
於111年7月20日某時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迪卡儂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0日晚上9時10分、12分許匯款4萬9,985元、1萬2,101元至劉姿嫻郵政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20日晚上9時20分、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從左列帳戶提領6萬元、2,000元
2
亥○○

於111年7月24日某時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誠品書店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網路遭入侵,導致系統錯誤,需依指示解除付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4日下午5時32分、35分許匯款4萬9,986元、4萬9,984元至林鈺鳳郵政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24日下午5時44分、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從左列帳戶提領6萬元、4萬元
3
壬○○
於111年7月24日某時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誠品書店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有訂單誤刷被害人之信用卡,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4日下午5時55分許匯款5萬1,123元至陳方便郵政帳戶;
111年7月24日下午6時6分、8分、9分、13分許匯款9,986元、9,989元、3,123元、6,012元至林鈺鳳郵政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24日下午6時5分、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從林鈺鳳郵政帳戶提領帳戶5萬元
4
乙○○
於111年7月24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誠品書店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電腦更新導致客戶資料有誤,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4日下午6時15分許匯款2萬0,987元至林鈺鳳郵政帳戶;
111年7月24日下午6時35分許匯款1萬1,023元至徐雅蓁中信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24日下午6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從林鈺鳳郵政帳戶提領5萬元;
章志忠又於111年7月24日下午6時37分許、同日晚上7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昆嵋門市)、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新峨嵋門市),自徐雅蓁中信帳戶各提領9萬元、2萬9,000元
5
戌○○
於111年7月31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誠品書店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誤將被害人設為交易性機構,需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31日下午4時17分、19分許匯款1萬8,967元、1萬3,989元至郭孟逸郵政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31日下午4時44分、45分、4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從左列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1萬2,000元
6
午○○
於111年7月31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9號店鋪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原本出貨變成五倍,需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31日下午4時19分、21分許匯款4萬9,989元、4萬9,985元至郭孟逸郵政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31日下午4時44分、45分、4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從左列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1萬2,000元
7
未○○
於111年8月2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誠品書店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電腦系統問題導致客戶資料有誤,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日晚上7時51分、55分、同日晚上8時27分、29分許匯款4萬9,986元、4萬9,986元、2萬0,123元、2萬9,983元至賀秀梅郵政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8月2日晚上7時59分、晚上8時許、晚上8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東門郵局)從左列帳戶提領5萬元、5萬元、5萬元
8
黃○○
於111年7月14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作業疏失,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14日晚上10時11分、13分、26分許匯款4萬9,987元、4,126元、1萬1,012元至張智凱郵政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14日晚上10時47分、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古亭郵局)從左列帳戶提領6萬元、5,000元
9
丑○○
於111年7月14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作業疏失,將被害人設定為超值客戶,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14日晚上11時6分許匯款2萬9,987元至張智凱郵政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14日晚上11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古亭郵局)從左列帳戶提領3萬元
10
申○○
於111年7月20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東海模型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被害人訂購數量有誤,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0日晚上10時13分、14分許匯款4萬9,985元、4萬9,985元至陳憶欣郵政帳戶;
111年7月21日凌晨0時18分許匯款4萬9,987元至呂佳樺郵政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20日晚上10時51分、5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古亭郵局)從陳憶欣郵政帳戶提領6萬元、4萬元;
於同年月21日凌晨0時25分許從呂佳樺郵政帳戶提領5萬元
11
卯○○

於111年7月20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東海模型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被害人訂購數量有誤,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0日晚上10時42分許匯款14萬9,987元至呂佳樺郵政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20日晚上10時56分、57分、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古亭郵局)從左列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12
宇○○
於111年7月20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蝦皮賣家」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被害人雖取消訂單,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0日晚上11時2分、4分、同年月21日凌晨0時3分、5分許匯款9萬9,986元、4萬9,986元、9萬9,986元、4萬9,986元至呂佳樺合庫帳戶;
同日晚上11時6分許匯款4萬9,986元至000-00000000000000號陳憶欣郵政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20日晚上11時23分、24分、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古亭分行)、同日時26分、27分、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台灣企銀南臺北分行)、同日晚上11時31分、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北市羅安店)從呂佳樺合庫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於同年月21日凌晨0時12分、13分、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元大銀行古亭分行)、同日時16分、16分55秒、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羅鑫門市)、同日時20分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渣打銀行古亭分行)從呂佳樺合庫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於111年7月20日晚上11時1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古亭郵局)從陳憶欣郵政帳戶提領5萬元
13
辰○○
於111年7月20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門諾基金會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誤將扣款金額設定為5,000元,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0日晚上10時15分、17分許匯款4萬9,987元、3萬4,001元至洪紹傑土銀帳戶;
111年7月20日晚上11時許、晚上11時5分、10分、16分、24分、25分、29分許匯款4萬6,980元、1元、4萬9,985元、4萬9,980元、4萬9,985元、4萬9,985元、185元至呂佳樺玉山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20日晚上10時44分、4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從洪紹傑土銀帳戶提領6萬元、2萬4,000元;
於同日晚上11時9分、18分、19分、同年月21日凌晨0時7分、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古亭分行)從呂佳樺玉山帳戶提領4萬,000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14
巳○○
於111年7月16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作業疏失誤下訂單,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16日下午4時41分許匯款9萬9,987元李明龍一銀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16日下午4時45分、45分、4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木新店)從左列帳戶提領5,000元、2萬元、2萬元
於同日下午4時48分、49分、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文一門市)從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
15
丁○○
於111年7月16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被害人之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停止交易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16日下午6時15分許匯款2萬7,798元至李明龍土銀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16日下午6時26分、2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全家超商恆光店)從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8,000元
16
甲○○
於111年7月29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Gdnahe-shop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訂單錯誤,需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9日晚上11時7分許匯款2萬9,989元李語欣郵政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7月29日晚上11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文山木新郵局)從左列帳戶提領3萬元
17
天○○
於111年8月2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東森購物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訂單錯誤,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日晚上8時56分、8時58分許匯款4萬9,986元、4萬9,989元至賀秀梅國泰帳戶;
111年8月2日晚上10時3分、43分、46分、51分許匯款2萬9,987元、3萬元、3萬元、29,000元至PHAM XUAN QUYNH台新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8月2日晚上8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文祥店)從賀秀梅國泰帳戶提領10萬元;
111年8月2日晚上10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金信店)從PHAM XUAN QUYNH台新帳戶提領11萬9,000元
18
酉○○
於111年7月31日起,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9號商店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取消錯誤設定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3日凌晨0時32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PHAM XUAN QUYNH台新帳戶
章志忠於111年8月3日凌晨0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金信店)從左列帳戶提領15萬元
19
丙○○
於111年7月11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訂購多餘商品,需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11日晚上8時45分許匯款9萬9,985元至陳薏文富邦帳戶;
111年7月11日晚上9時26分許匯款99,985元至周采頤元大帳戶
藍珮綺於111年7月11日晚上8時49分、5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信中門市)從陳薏文富邦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
藍珮綺於同日晚上8時56分、58分、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北市安建店)從陳薏文富邦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藍珮綺嗣依指示將上開提領款項交付章志忠上繳;
章志忠另於111年7月11日下午1時30分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00○000號之統一超商雙全門市,領取周采頤寄交內有周采頤元大帳戶金融卡之包裹,再依指示轉交「李政鴻」,由不詳成員提領其內金額上繳
20
戊○○
於111年7月11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訂單有誤,需依指示停止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11日晚上9時25分許匯款1萬1,212元至陳薏文富邦帳戶
藍珮綺於111年7月11日晚上9時50分、51分、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信中門市)從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元、2,000元,其後依指示將款項交付章志忠上繳
21
玄○○
於111年7月11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系統異常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停止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11日晚上9時39分許匯款2萬9,987元至陳薏文富邦帳戶;
111年7月11日晚上10時30分、36分、47分、晚上11時7分、9分、12日凌晨0時9分、11分、14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9,985元、4萬9,987元、3萬0,212元、4萬9,986元、4萬9,981元、4萬9,985元至楊尚諭台新帳戶
藍珮綺於111年7月11日晚上9時50分、51分、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信中門市)從陳薏文富邦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000元,其後依指示將款項交付章志忠上繳;
章志忠另於111年7月11日中午12時51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一德門市,領取楊尚諭寄交內有楊尚諭台新帳戶金融卡之包裹,再依指示轉交「李政鴻」,由不詳成員提領其內金額上繳
22
地○○
於111年7月25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誠品書店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重複扣款,需依指示進行刷退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5日下午5時2分、3分許匯款4萬9,989元、2,135元至劉志強合庫帳戶
藍珮綺於111年7月25日下午5時14分、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城內分行)從左列帳戶提領3萬元、2萬2,000元,其後依指示將款項交付章志忠上繳
23
寅○○
於111年7月25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網路電商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駭客入侵將其列為經銷商,需依指示停止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5日下午5時26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劉志強合庫帳戶
藍珮綺於111年7月25日下午5時36分、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城內分行)從左列帳戶提領3萬元、1萬元,其後依指示將款項交付章志忠上繳

24
庚○○

於111年7月25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迪卡儂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更正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5日下午6時38分、40分許匯款4萬9,987元、4萬9,988元至劉志強華南帳戶
藍珮綺於111年7月25日下午6時48分、49分、50分、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城內分行)從左列帳戶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其後依指示將款項交付章志忠上繳
25
辛○○
於111年7月25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誠品書店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訂單錯誤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進行刷退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5日晚上7時38分、39分、41分許匯款4萬9,986元、4萬9,989元、4萬9,987元至劉志強台銀帳戶;
111年7月25日晚上7時42分許匯款4萬9,986元至劉志強郵政帳戶
藍珮綺於111年7月25日晚上7時46分、47分、4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從劉志強台銀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藍珮綺於111年7月25日晚上8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臺北北門郵局)從劉志強郵政帳戶提領6萬元;
藍珮綺即依指示將上開提領款項交付章志忠上繳
26
A○○
於111年7月25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誠品書店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訂單重複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進行解除付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5日晚上7時57分許匯款1萬5,013元至劉志強郵政帳戶;
111年7月25日晚上9時8分許匯款1萬9,989元至吳姿芳中信帳戶
藍珮綺於111年7月25日晚上8時3分、3分許、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臺北北門郵局)從劉志強郵政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2萬9,000元;
藍珮綺於111年7月25日晚上9時4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慶城門市)從吳姿芳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藍珮綺即依指示將上開提領款項交付章志忠上繳
27
子○○
於111年7月25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作業疏失誤下訂單,需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5日晚上9時21分許匯款9萬9,987元至吳姿芳中信帳戶;
111年7月25日晚上9時34分許匯款9萬9,987元至張玟雅玉山帳戶;
111年7月26日凌晨0時9分許匯款9萬9,987元至吳姿芳華南帳戶
藍珮綺於111年7月25日晚上9時4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慶城門市)從吳姿芳中信帳戶提領12萬元;
藍珮綺於111年7月25日晚上9時52分、53分1秒、53分49秒在臺北市○○區○○街0號1樓(玉山銀行博愛大樓)從張玟雅玉山帳戶提領5萬元、5萬元、5萬元;
藍珮綺於111年7月26日凌晨0時17分、18分、19分、2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龍門補習班)從吳姿芳華南帳戶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藍珮綺即依指示將上開提領款項交付章志忠上繳
28
己○○
於111年7月25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誠品書店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繫聯繫左列被害人,佯稱因重複扣款,需依指示進行刷退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5日晚上9時56分許匯款9萬9,987元至鄒蔚嵐郵政帳戶
藍珮綺於111年7月25日晚上10時19分、20分、2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慶城門市)從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藍珮綺於111年7月25日晚上10時25分、2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重南門市)從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
藍珮綺即依指示將上開提領款項交付章志忠上繳
附表二:
編號
本案涉及帳戶及開戶資料
1
劉姿嫻所申辦之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姿嫻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8932卷第29頁、審訴卷第153頁、第155頁)
2
陳方便所申辦之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方便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8932卷第31頁、審訴卷第153頁、第157頁)
3
林鈺鳳所申辦之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鈺鳳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8932卷第33頁、審訴卷第153頁、第159頁)
4
郭孟逸所申辦之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郭孟逸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8932卷第35頁、審訴卷第153頁、第161頁)
5
賀秀梅所申辦之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賀秀梅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348卷第73至75頁)
6
張智凱所申辦之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智凱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353卷第373至375頁)
7
陳憶欣所申辦之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憶欣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353卷第376至379頁)
8
呂佳樺所申辦之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佳樺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353卷第381至383頁)
9
呂佳樺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佳樺合庫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353卷第387至389頁)
10
呂佳樺所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佳樺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9353卷第397至399頁)
11
李語欣所申辦之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語欣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1819卷第149至151頁)
12
李明龍所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明龍一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1819卷第155至156頁)
13
李明龍所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明龍土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1819卷第159至161頁)
14
劉志強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志強合庫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2631卷第47頁、審訴卷第175頁至第177頁)
15
劉志強所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志強華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2631卷第49頁、審訴卷第183頁)
16
劉志強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志強台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2631卷第53頁、審訴卷第191頁至第193頁)
17
劉志強所申辦之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志強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2631卷第55頁、審訴卷第153頁、第163頁至第165頁)
18
吳姿芳所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姿芳華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2631卷第57頁、審訴卷第184頁至第185頁)
19
吳姿芳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姿芳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2631卷第59頁、審訴卷第199頁至第201頁)
20
張玟雅所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玟雅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2631卷第61頁、審訴卷第207頁至第209頁)
21
鄒蔚嵐所申辦之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鄒蔚嵐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2631卷第63頁、審訴卷第153頁、第167頁)
22
賀秀梅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賀秀梅國泰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4406卷第19頁、審訴卷第215頁至第217頁)
23
洪紹傑所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紹傑土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4508卷第77至78頁)
24
PHAM XUAN QUYNH所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PHAM XUAN QUYNH台新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4508卷第81至83頁)
25
楊尚諭所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尚諭台新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6945卷第58頁)
26
周采頤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周采頤元大帳戶,交易明細見偵25958卷第80頁)
27
徐雅蓁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雅蓁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820卷第49頁)
28
陳薏文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薏文富邦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3052卷第64頁、審訴卷第223頁至第227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筆錄
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證明及其他證據
1
宙○○
員警工作紀錄簿、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8932卷第39頁至第42頁)
2
亥○○
(未提告)
111年7月25日警詢(偵28932卷第45頁至第46頁)
存摺影本、通聯紀錄截圖、被害人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8932卷第51頁至第58頁)
3
壬○○
111年7月24日警詢(偵28932卷第61頁至第62頁)
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8932卷第63頁至第72頁)
4
乙○○
111年7月24日警詢(偵28932卷第75頁至第7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8932卷第77頁至第78頁、第81頁、偵1820卷第373頁、第377頁至第379頁)
5
戌○○
111年7月31日警詢(偵28932卷第87頁至第89頁)
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8932卷第91頁至第96頁)
6
午○○
111年7月31日、同年8月1日警詢(偵28932卷第99頁至第106頁)
存摺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8932卷第109頁至第114頁、第121頁至第122頁)
7
未○○
111年7月日警詢(偵29348卷第29頁至第30頁)
ATM交易明細單2張、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2張、通聯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348卷第31頁至第36頁)
8
黃○○
111年7月15日警詢(偵29353卷第85頁至第8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9353卷第93頁至第94頁、第103頁至第105頁、第121頁至第122頁、第127頁至第131頁)
9
丑○○
111年7月15日警詢(偵29353卷第139頁至第14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交易明細截圖、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29353卷第145頁、第149頁至第154頁、第159頁至第160頁、第165頁至第169頁)
10
申○○
111年7月21日警詢(偵29353卷第171頁至第17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偵29353卷第177頁至第178頁、第184頁至第187頁、第189頁)
11
卯○○(未提告)
111年7月21日警詢(偵29353卷第191頁至第19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通聯紀錄截圖、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29353卷第195頁至第196頁、第199頁、第247頁、第271頁至第277頁)
12
宇○○
111年7月21日警詢(偵29353卷第279頁至第28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29353卷第285頁至第297頁)
13
辰○○
111年7月21日警詢(偵29353卷第299頁至第30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29353卷第313頁至第321頁、第327頁至第331頁)
14
巳○○
111年7月16日警詢(偵31819卷第23頁至第25頁)
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1819卷第27頁至第33頁、第37頁至第39頁)
15
丁○○
111年7月16日警詢(偵31819卷第43頁至第46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結果截圖(偵31819卷第47頁、第53頁)
16
甲○○
111年7月30日警詢(偵31819卷第55頁至第56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1819卷第57頁、第59頁至第60頁)
17
天○○
111年8月3日、同年月22日警詢(偵34406卷第27頁至第31頁、第33頁至第34頁)
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4406卷第35頁至第42頁、34508卷第191頁至第201頁)
18
酉○○
111年8月6日警詢(偵34508卷第63頁至第7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ATM交易明細單、存摺影本、通聯紀錄截圖(偵34508卷第259頁至第267頁、第309頁、第323頁至第329頁)
19
丙○○
111年7月11日警詢(偵33052卷第63頁至第64頁)、同年月15日警詢(偵25958卷第15-1頁至第16頁)
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統一超商貨態查詢資料、領貨紀錄、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通聯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33052卷第65頁、偵25958卷第26頁、第42頁至第43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48頁至第51頁)
20
戊○○
111年7月12日警詢(偵33052卷第67頁至第69頁)
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偵33052卷第71頁)
21
玄○○
111年7月13日警詢(偵33052卷第73頁至第78頁)
被害人帳戶交易明細、統一超商貨態查詢資料、領貨紀錄、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單、帳戶交易明細、通聯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33052卷第79頁、偵26945卷第28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41頁至第42頁、第45頁至第51頁)
22
地○○
111年7月25日警詢(偵32631卷第67頁至第68頁)
轉帳交易結果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631卷第69頁至第74頁)
23
寅○○
111年7月25日警詢(偵32631卷第77頁至第78頁)
被害人帳戶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631卷第82頁、第84頁至第89頁)
24
庚○○
(未提告)
111年7月25日警詢(偵32631卷第93頁至第94頁)
被害人帳戶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631卷第95頁至第97頁、第103頁至第106頁)
25
辛○○
111年7月25日警詢(偵32631卷第173頁至第176頁)
被害人帳戶交易明細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631卷第178頁至第181頁、第187頁至第190頁)
26
A○○(未提告)
111年7月26日警詢(偵32631卷第193頁至第195頁)
匯款交易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631卷第197頁、第203頁、第205頁至第207頁、第217頁)
27
子○○
111年7月26日警詢(偵32631卷第221頁至第22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631卷第227頁至第229頁、第237頁、第241頁)
28
己○○
111年7月25日警詢(偵32631卷第245頁至第24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631卷第251頁)
附表四:
編號
監視器攝得影像內容
卷內出處
1
攝得被告各次領取贓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偵28932卷第17頁至第25頁、偵29348卷第23頁至第26頁、偵29353卷第21頁至第29頁、第38頁、偵31819卷第77頁至第79頁、第87頁至第90頁、偵34406卷第21頁至第22頁、偵34508卷第87頁至第99頁、偵1820卷第71頁
2
攝得被告領取包裹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偵25958卷第27頁至第30頁、偵26945卷第25頁至第26-1頁
3
攝得藍珮綺各次領取贓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偵33052卷第25頁至第30頁、
4
攝得被告於藍珮綺領款時在現場附近、收受款項後交付第二層收水等監視器翻拍照片
偵32631卷第27頁至第31頁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章志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