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
即 被 告 吳添壽
即 被 告 吳東閔
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東翰
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子仁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
參 與 人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添壽
上列上訴人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346號、第244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吳添壽、吳東閔、吳東翰、張子仁及訴訟參與人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均撤銷。
吳添壽犯附表三編號20至36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其他被訴部分(附表三編號1至19、37至40)無罪。
吳東翰犯附表三編號26至36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其他被訴部分(附表三編號37至40)無罪。
張子仁犯附表三編號36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其他被訴部分(附表三編號29至35、37至40)無罪。
吳東閔無罪。
參與人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捌萬零伍佰貳拾捌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吳添壽為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鴻公司)及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統籌管理一切事務,並於民國103年8月25日、同年月13日分別辦理登記成為該公司及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吳東翰為吳添壽之子,在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0號工廠(下稱觀音廠)擔任業務人員回收燈管;張子仁於103年10月29日起任職於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職銜為董事長特助,負責行政文書處理。緣直管與非直管日光燈經使用後廢棄者,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含有害物質成分之一般廢棄物,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5項規定,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經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審核符合設施標準及作業辦法之規定後,
予以補貼。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自100年10月起,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申請成為廢照明光源處理業受補貼機構,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照明光源類)」,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所委託之稽核認證團體定期稽核認證(100年10月至103年12月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檢公司」,104年1月起為財團
法人臺灣產業服務基金會,下稱「產基會」),並提送稽核認證量證明單經稽核團體認證回收處理數量後,提交予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基管會」),基管會則依「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決定補貼費之發放標準,並自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中支付受補貼機構補貼費。又依公告之「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廢直管日光燈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須達90%以上,且汞回收比率須達40%以上,始得領取補貼(汞回收比率達50%以上為第一級距,未達40%不予補貼,補貼費率於103年7月1日起調整,計算式及補貼費率級距如附件一所示);非直管日光燈之廢照明光源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須達60%以上,汞回收比率須達20%以上,始得領取補貼(汞回收比率達35%以上為第一級距,未達20%不予補貼,計算式及補貼費率級距如附件一所示)。
二、
詎吳添壽知悉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觀音廠之汞回收設備久未保養維護,自102年11月端木靖接任廠長起已無法於蒸餾螢光粉後有效取出應回收之粗汞,未能達到得以請領補貼費之汞回收比率,竟
意圖為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不法之所有,與吳東翰、張子仁、端木靖、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後五人已經原審有罪判決確定)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
犯意聯絡(吳添壽參與部分為附表三編號20至36,吳東翰參與部分為附表三編號26至36,張子仁參與部分為附表三編號36,以下均同),於附表二其等各自所參與之編號(詳附表二共犯欄)之「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欄所示日期前1至3日,由吳添壽指揮,推由端木靖(103年5月20日離職)、鍾筱苑(103年10月離職)、不知情之林永佳等行政人員及張子仁(於104年6月15日林永佳離職後接辦)以已設定回收比率計算式之EXCEL程式,計算出當期可達請領補助汞回收比率所需粗汞產出量,由端木靖、吳東翰(於端木靖離職後接辦)負責更改覆蓋隔離室內監視錄影畫面以掩飾人員異常進出管制區之情(104年1月後因環保署之CCTV網路即時連線可離線保存,即不再更改及提交光碟送稽核認證團體保存),由端木靖、徐金祿(並自103年5月20日端木靖離職接辦汞回收業務)及員工葉斯森、吳國鳳將來源不明之汞,於稽核認證團體人員會同取汞過磅認證之前,依前開預以程式計算所得數量,暗地以人工方式倒入冷凝器下方之回收鋼瓶,或倒入取汞之容器,或佯以清管線為名而倒入蒸餾設備管線後流入盛接容器等方式作假,並於「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欄所示日期進行取汞,將粗汞淨化後交由稽核認證單位過磅,而獲得「汞及其化合物產出重量」欄所示之不實重量,吳添壽、吳東翰、張子仁(各自參與之編號同前述)明知上開「汞及其化合物產出重量」為造假得來之不實數據,仍共同與知情之端木靖、鍾筱苑或不知情之行政人員,於「申報日期」欄所示日期前某日,將不實數據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並於「申報日期」欄所示日期,送交稽核認證單位而行使之,使稽核認證單位核定此不實之稽核認證量,進而使基管會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信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確有如實回收廢照明光源所產出之汞而
陷於錯誤,依「稽核認證量證明單」
所載之汞回收比率認達於補貼級距,以「補貼費率」欄所示每公斤補貼金額,計算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當月份處理直管、非直管廢照明光源認證量應補貼之費用,並於「實際匯款日期」欄所示日期,核發撥款「補貼金額(實際撥付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補貼費,扣除與汞回收比率無關之破損燈管部分之補助費後,成功詐得如附表二取款編號⑳至㊱「補貼金額(實際撥付金額)/扣除破損燈管」欄所示款項(不包含未達補助標準之取款編號❶,又其中與吳東翰有關部分為取款編號㉖至㊱,與張子仁有關部分僅取款編號㊱)。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因吳添壽等上開詐欺
犯行而領得之補助款總計新臺幣(下同)48,580,528元。
嗣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遭人檢舉汞回收有不實作假情事,環保署始悉上情並函送檢察機關調查。
三、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本院(第二審)審理範圍
壹、檢察官起訴上訴人即被告吳添壽、張子仁之犯罪事實與原審之判決範圍相同(原審判決將
起訴書之附件二,改依「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重新整理為附表二編號1至85〈本院另就相對應之各次得款共36次,編為取款編號①至㊱,及未予核發之4次,編為❶至❹〉),被告吳添壽部分經起訴及原審審理者為附表二編號1至85(即取款編號①至㊱、❶至❹),被告張子仁部分為附表二編號64至85(即取款編號㉙至㊱、❶至❹),被告吳添壽、張子仁就原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故本院審理範圍同起訴及原審審理判決之範圍。
貳、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吳東閔之範圍小於檢察官之起訴範圍,亦即起訴範圍除附表二編號1至37(102年8月30日離職前),尚包含編號38(即起訴書附件二「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為102年9月5日部分)之行使
變造準
私文書等犯罪事實,原審判決範圍為附表二編號1至37,編號38部分則未作成有罪、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判斷,且本案係被告吳東閔對原審有罪判決上訴,檢察官並無上訴,故附表二編號38部分即非被告吳東閔上訴及本院審理範圍,本院就被告吳東閔部分審理範圍同原審審理判決之範圍即附表二編號1至37。
參、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吳東翰之範圍小於檢察官之起訴範圍,亦即起訴範圍為附表二編號1至85,但原審判決就編號1至54部分並未作成有罪、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判斷,且本案係被告吳東翰對原審有罪判決上訴,檢察官並無上訴,故編號1至54即非被告吳東翰上訴及本院審理範圍。至於附表二編號55部分,取汞日期為103年5月20日,有關起訴此部分犯行使變造
準私文書部分,未據原審作成有罪、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判斷,且與被告吳東翰於本案有罪部分無
審判不可分之關係(詳如後述理由認CCTV影像非準私文書,則無罪與有罪部分無不可分之關係),故非第二審之本院所得審究。但該次所處理非直管廢照明光源
乃與編號56之直管部分為同一認證月份(即103年5月)之廢燈管處理,並於103年6月5日合併申報,經認證後,於同年7月3日撥款,並經原審認定被告吳東翰此部分加重詐欺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二取款編號㉖),此觀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5、56之共犯欄合併為一欄而將吳東翰、端木靖列入即明,故而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事實經原審判決並經被告吳東翰就此有罪部分提起上訴,連同原審就附表二編號56至85(對應之取款編號㉖至㊱、❶至❹)作成有罪判決部分,俱為被告吳東翰上訴及本院審理範圍。
乙、有罪部分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
證人端木靖、徐金祿、鍾筱苑、張子仁、邱俊祥、林建岑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所為供述,非屬審判外陳述;證人端木靖、葉斯森、鍾筱苑、張子仁、徐金祿於偵查中經
具結之證述,均係經檢察官依法
訊問,
當事人亦未主張並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檢察官在偵查中亦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且於原審審理時亦已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
詰問而合法調查,應具有
證據能力,被告吳添壽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端木靖、葉斯森、鍾筱苑、張子仁、徐金祿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命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之證述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並不足採;另有關104年7月16日、8月13日、19日之錄音經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勘驗其內容並製成勘驗筆錄,其中對話內容部分,被告吳添壽、吳東翰、張子仁說話內容乃被告本人審判外之供述,與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之
傳聞法則無關,至於端木靖、徐金祿、張子仁所述對被告吳添壽而言,此等證人均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於原審亦以證人身分到庭而予被告及辯護人
對質詰問之機會,認有證據能力。
二、有關103年7月15日之錄影檔案,是由環保署提出該署之即時連線攝影歷史畫面及明鴻公司交給台檢公司留存之光碟影像,此據環保署於103年9月29日環署基字第1030080894號函說明第五點,及111年12月26日環署基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第二至四點載明:影像紀錄於稽核認證團體至少保存3個月,故該署於103年8月受理本案檢舉日起即將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自103年5月1日至105年2月1日之CCTV保存等語(103他6166卷第1頁反面,本院卷三第45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比對無誤(本院卷三第277頁、第284至285頁、第306至311頁),且監視錄影係以小時為單位存檔,而上開光碟儲存內容均非僅剪接保存當日下午3時至3時10分之片段錄影,而是完整時段,甚至同一光碟上儲存有同日其他時段之檔案,是不論其資料來源、檔案結構均可認錄影資料本身為真,認有證據能力,至於內容可否用以證明犯罪,乃屬
證明力層次問題,被告吳添壽、吳東翰及其辯護人爭執未經驗真而否定其證據能力云云,
並無可採,
聲請送
鑑定部分亦認無必要,併此敘明。
三、其他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部分,核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認有證據能力。至於未經引用為本案認定事實依據之證據部分,則不贅述其證據能力之判斷。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
訊據被告吳添壽坦承為明鴻公司及桃園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業務,原由其子吳東閔擔任桃園分公司經理及登記負責人,吳東閔於102年8月30日離職後,被告吳添壽於103年8月25日、同年月13日分別辦理登記成為明鴻公司及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負責人,而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經環保署同意其申請成為廢照明光源類處理業受補貼機構,自100年10月起處理廢日光燈管,並申報資料經稽核團體認證後領取如附表二環保署所補助之金額等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辯稱:明鴻公司耗資2億多元建置含汞回收處理設備在內之廢照明光源處理之廠房機械等全數設備,歷經多年環評及試運轉後,經嚴格審查而於100年10月始獲核可,成為廢照明光源類處理業受補貼機構,故公司之設備確實可有效收集螢光粉,汞回收設備亦確實可正常有效取汞,且從明鴻公司申報產出及交易售出之汞數量,可認明鴻公司之回收處理設備能有效回收產出汞,無須以人工倒汞方式作假,而事業廢棄物之C類高汞燈回收之汞數量甚少,不可能取之補充R類日光燈之汞回收產量。又明鴻公司係出售汞給精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下稱精國公司),
而非向該公司購買或借入汞,至於
共同被告端木靖
所稱倒汞方式前後不一,亦可能為了高額檢舉獎金而有不實陳述之動機。況汞回收設備之構造不可能從冷凝器設備上方或下方之回收鋼瓶人工倒汞進入,取汞作業及相關汞及其化合物之貯存,均需
按環保署訂定之廢照明光源類之稽核認證手冊作業規定進行,並由稽核認證人員會同在場,而檢察官提出之103年3月25日、4月2日、7月15日之CCTV畫面均與本案取汞日期不同,且廠區有18個監視錄影鏡頭並即時連線,技術上不可能變造CCTV內容,明鴻公司無可一手遮天進行人工倒汞之造假行為。此外,環保署之行政處分經明鴻公司訴願後,遭行政院撤銷,而環保署第二次的處分金金額減為七千八百多萬,與起訴書認定詐領之金額不符。明鴻公司係依據實際運作狀況而請領補貼,並無造假詐欺或
偽造文書,請為無罪
諭知,辯護人亦為同上之辯護意旨。
㈡被告吳東翰坦承自96年6月起擔任明鴻公司業務人員
迄今,惟否認有何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辯稱:其在公司主要負責每日駕駛卡車去回收日光燈管,工廠內部的事、汞回收設備之操作及後續申報請款都不了解,也未參與,104年7月16日的對話錄音是我覺得奇怪而隨口說說,並沒有向精國公司買汞或變造CCTV之事等語,其辯護人為被告吳東翰辯護以:檢察官認明鴻公司以人工倒汞之方式作假,並無實證,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吳東翰參與,且被告吳東翰不具備變更CCTV電磁紀錄之能力,檢察官或環保署並未就本案CCTV連線攝錄之畫面指出與明鴻公司提交稽核認證團體之光碟錄影資料有無差異,稽核認證團體也無出具檔案有遭覆蓋變造之意見,公司所提交之光碟亦是由同案被告鍾筱苑燒錄主機內之電磁紀錄而成,被告吳東翰並無參與詐欺或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請為無罪
諭知。
㈢被告張子仁坦承於103年10月底進入明鴻公司,負責公司廢棄物處理許
可證展延申請、與廠商客戶接洽等行政文書作業,不會接觸線上回收作業。並供承104年6月間才開始接手以已設定回收比率計算式之EXCEL程式,計算達該比率之粗汞回收量,再將該重量數據提供給徐金祿,但並未直接參與人工倒汞、變造監視影像等行為,任職
期間僅領取一般正常薪水,並未分潤犯罪所得等語,其辯護人為被告張子仁為同上意旨之辯護,並稱:被告張子仁參與之犯行僅止於以明鴻公司設定好回收比率之程式計算出汞回收量,未直接參與倒汞作假行為,之後得知徐金祿透過拆管倒汞方式作假,亦係因受僱立場而未檢舉揭發等語。
㈣經查:
⒈明鴻公司自95年11月15日設立迄今,被告吳添壽參與經營而為實際上負責人,統籌管理一切事務,並於其子吳東閔(95年11月15日登記為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經理,101年5月24日登記為明鴻公司負責人,102年8月30日離職)離職後之103年8月25日、同年月13日分別辦理登記成為明鴻公司及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等情,為被告吳添壽供承在卷,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憑(偵22346卷一第9至10頁、第19頁、第38至72頁);被告吳東翰自96年6月起即進入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被告張子仁於103年10月29日至104年11月26日任職於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職銜為董事長特助,據被告吳東翰、張子仁陳明在卷,並有勞保投保資料、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明細表、員工名冊等件可憑(偵22346卷一第21至28頁、卷二第242頁、第260頁、卷四第50至51頁)。又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經環保署同意其申請成為廢照明光源類處理業受補貼機構,自100年10月起處理廢日光燈管(屬一般廢棄物之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廢棄物,代碼分類為R類,與屬事業廢棄物之含汞廢照明光源,代碼分類為C類〈C-0172、C-0173〉不同),並接受環保署委託之稽核認證團體定期稽核認證(100年10月至103年12月為台檢公司,104年1月起為產基會),於提送稽核認證量證明單予基管會請領補貼,基管會則依公告之「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如附件一),自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中支付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補貼費等情,有環保署103年6月13日環署基字第1030048753號公告(公告「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補貼費率表」、申請審核管理辦法)、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照明光源類)、環保署104年11月27日環署基字第1040098677號函及其附件(環保署及稽核認證團體執行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100年10月至104年9月處理廢照明光源稽核認證作業相關報表)、環保署104年12月29日環署基字第1040109347號函及附表、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受補貼機構(處理業)申請書及附件、環保署106年3月28日環署基字第1060021455號函之附件光碟列印紙本資料(內含環保署100年9月6日環署基字第1000077355號函、明鴻公司申請資料,內含申請書及其附件、合約書、許可證、廢棄物合約、環保署核定變更文件、新登記文件)在卷可憑(以上見103他6166卷第16至25頁反面、偵22346卷四第127至161頁、第190至191頁、偵22349卷三第1至172頁、偵22346附件卷第1至110頁、105重訴2卷五第149至150頁、105重訴2卷六第1至470頁)。
⒉有關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觀音廠之廢日光燈管之處理流程,係將回收之直管、非直管日光燈管進行整理、選別及分類,經稽核認證人員抽檢並完成秤重後,放置於「已認證貯存區」。處理時,從「已認證貯存區」領料送至投料口,進行廢日光燈管破碎、篩選作業,分離出金屬廢料(廢鋁或混合五金廢料)及碎玻璃,碎玻璃並以水洗方式洗淨,金屬廢料及碎玻璃均經秤重紀錄後送至貯存區堆放,再交由合法之清除及處理機構處理,或將再生料合法出售再利用。破碎燈管時,將燈管內之螢光粉抽送至脈動式袋式集塵器收集,以桶盛裝,經稽核人員確認並貼封條完成後過磅,與前揭水洗玻璃產生之廢污泥一同存放於隔離區,等待後續汞回收處理作業。進行汞回收處理作業時,將廢污泥、桶裝廢集塵灰(主要為螢光粉)由隔離區取出後,分批次置於汞回收設備内之六個收集盤,以天車吊入真空爐中,抽真空升溫至500°C,經過14小時之真空高壓冷凝回收處理後,汞(粗汞)便由廢污泥及廢集塵灰(螢光粉)中分離產生出來。於冷凝完成後正式取汞前三天需要先告知環保署基管會與稽核單位,取汞時稽核人員需在場並全程攝影,汞水分離,取出之汞置入密閉黑色鋼瓶經秤重後,放置於隔離區内專用之隔離鐵櫃中密閉貯存,待收集至一定數量,由廠内人員通知稽核人員出具聯單,再以專車運送至廠商處,並需通報當地環保局毒物科,列管汞之申報量,其中經過精煉之精汞可賣給醫療器材製造商使用,相關買賣合約及運送證明單皆依規定向環保署基管會備查。已處理完成之廢集塵灰(螢光粉)及廢污泥皆以密閉圓筒收集後存放,依法委託合法業者清除及處理等情,
業據證人端木靖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甚明(原審卷七第38至39頁),並有被告吳添壽陳報明鴻公司「廢日光燈管回收處理流程」說明
暨廠區照片1份及前述環保署106年3月28日環署基字第1060021455號函之附件光碟列印紙本資料(環保署100年9月6日環署基字第1000077355號函、明鴻公司申請資料,內含申請書及其附件、合約書、許可證、廢棄物合約、環保署核定變更文件、新登記文件)在卷
可參(原審卷三第74至95頁及原審卷六第1至470頁)。從而除了第一回收處理階段之螢光粉需有效收集外,第二階段執行蒸餾時汞回收設備之運轉與汞能否有效回收而達補貼比率更是密切相關。
㈤惟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汞回收設備至遲從102年11月端木靖接任廠長起,即無法順利蒸餾取出達領取補助之汞數量,而需於每次取汞作業前,輔以程式計算出達標所需之汞重量,再暗地以人工倒汞作假方式,使粗汞產出重量達到可請領補助之標準,被告吳添壽知悉此情,被告吳東翰自端木靖於103年5月20日離職後亦知情並參與廠房內監視畫面覆蓋作業,被告張子仁自104年6月15日後接辦程式計算業務而知情參與,共同施行
詐術等情,有下列證據可憑: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端木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明鴻公司的汞回收設備無法有效回收汞。在我103年5月離職之前,是直接計算出需要多少汞,從冷凝器下方汞回收鋼瓶上的一個氣孔加進去;倒汞時會被監視器拍到,我會針對13、14號鏡頭拍攝的畫面去剪接,方式為有二套錄影設備,因為攝錄是以每小時作為1個檔案區間,將另一台的BIOS時間往回調整到倒汞前的時間點,再把該時段畫面複製取代另一台設備的該區段,以檔案複製的方式替換。我離職後,由吳東翰去做,他有打電話問我怎麼做時間的調整、如何替換檔案;「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上記載的汞重量,是經過計算加到回收設備後取出來的重量。在產出記錄表取汞日期前1至3天會有加汞行為,並修改剪輯監視器畫面;在104年8月19日的錄音譯文吳添壽提到泵浦一年多前就燒掉了,是在講汞回收設備的真空泵浦壞掉,爐內沒辦法保持真空狀態,汞沒有辦法到冷凝器那邊,會一直抽吸,把空氣抽到活性碳那個部分,(冷凝器下方之)汞回收鋼瓶根本不會產出(回收的)汞來,所以吳添壽對於加汞的事情完全知情等語(原審卷七第81至88頁,卷八第162至163頁);於偵查中也曾證稱明鴻公司有一台汞水精煉機,明鴻公司產出的汞,需要經過該機器才可能達到濃度99.97%的標準,這件事吳添壽自己也說過,汞水精煉機從我103年5月間離職後就沒有再使用過,我會知道是因為我在104年8月回任之後有去檢查,發現汞水精煉機的外殼都已經鏽蝕,有很厚的粉塵,汞水精煉機只有我與吳東閔會使用等語(偵22346卷二第99頁)。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徐金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略以:我有參與倒汞的工作,那是汞回收機有問題,端木靖一到職以後就這樣;端木靖決定了,交代我們下面去做,我會再叫吳國鳳、葉斯森去倒,端木靖離職後,汞回收作業交接給我,吳添壽叫我以
原本的方式這樣做;每次取汞都需要倒汞;鋼瓶有一個小孔,用玻璃瓶裝著(汞)用漏斗把它倒進去,之後稽核換成產基會,要求用電焊焊掉將氣孔封起來;蒸餾室有攝影機,我都看端木靖在調整,他說在覆蓋螢幕;蒸餾室的汞回收機從端木靖接手到現在都是壞的,無法加溫,真空也拉不起來等語(原審卷十第178頁至第181頁正面、第183頁正反面、第185頁反面)。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葉斯森於偵查時證稱:我於101年間進入公司,一直做到104年3月,於103年7、8月改到新屋廠整理回收燈管。在觀音廠區時,端木靖是廠長、徐金祿是課長,我跟吳國鳳是工人,有依端木靖、徐金祿之指示倒汞,端木靖離職後就是徐金祿叫我去倒;一個月有兩次,直管一次,非直管一次;我第一次是在103年間倒汞,徐金祿有
告訴我幾點的時候一定要去倒,不可以超過六點,端木靖告訴我會剪接錄影畫面等語(偵22436卷二第127至129頁,內容同第80至83頁)。
⒋證人即共同被告鍾筱苑於偵查及原審時證稱:我利用稽核單位給的EXCEL檔計算公式計算出應該要取出多少汞才能達到回收比例,再把數據給端木靖、徐金祿;有關CCTV部分我是負責燒錄,之前是端木靖,我第二次回來時是吳東翰製作,吳添壽也有指示我CCTV燒錄後,要再次觀看確認添加汞的畫面是否有剪接掉等語(偵22436卷一第93至95頁,內容同第90頁、偵22436卷二第191頁,原審卷十第116頁反面至119頁反面)。
⒌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子仁於偵查時證稱:徐金祿會來問我這批需要多少量,我就會用公式算給他,他就會跟我說他會負責弄出來;有關檢察官所提示之104年8月13日、8月19日之錄音譯文,我確實知道計算出來的結果是要提供給徐金祿去違法倒汞的(偵22346卷二第164至169頁);於原審審理證稱:我在明鴻公司頭銜是董事長特助,主要負責對外簽約、衍生物出廠申報。記得是(104年)5月還是6月有位林先生(林永佳)離職,才由我去算EXCEL的數據,徐金祿大概在月底時會主動來要。汞回收機之前的情形我不知道,但104年6月壞掉,真空一直起不來,7月有找于太公司來維修,端木靖、徐金祿擔心萬一還是取不到汞,所以找董事長大家一起討論,做一些推演,徐金祿說萬一不行就做手腳,勘驗的錄音就是我所說的討論,徐金祿說6月機器壞掉時,他有做等語(原審卷十第129至133頁)。
⒍依據原審當庭勘驗端木靖提出104年8月13日、同年月19日端木靖與吳添壽、張子仁、徐金祿就汞回收設備、取汞等事進行討論之錄音內容(原審卷八第207至221頁、卷十第1至13頁之勘驗筆錄),證人徐金祿於偵查中證稱:確實有錄音譯文中那些對話,是吳添壽要求倒汞在回收機台以提高汞的含量等語(偵22346卷二第157至159頁),及證人端木靖於原審審理時就所提示上開對話譯文證稱:是針對汞回收機取不出汞時,摻汞時他們怎麼做,吳添壽清楚徐金祿他們倒汞的事等語(原審卷八第161至163頁)。且觀
渠等討論內容:
⑴104年8月13日之談話,徐金祿提及「我只倒到螢光粉裡面」、「就燒那一批,燒螢光粉,直接倒汞裡面,就是這批出問題的」、「0.6幾,他給我的數據0.6幾,他說怕不夠,加一點」、「一開始,我什麼做法你知道嗎,我都放在容器裡面,盆子打開直接倒到容器裡面,他沒有看」;張子仁提及「不要讓他找到漏洞」、「螢光粉倒多少?0.8?」、「我說,我要0.6幾」、「所以我們不能說是壞很久了,要說,突然壞掉了」;吳添壽提及「現在是怕一個問題啦,今天萬一是說,正常逼出來,我們又倒下去,哭爸啊,這事情就大條了?」、「他現在就是倒到螢光粉裡面,拿去燒啦」、「如果又弄下去太低,你要怎麼解釋?」(原審卷八第212至213頁,前後對話脈絡並參附件二節錄之譯文);
⑵104年8月19日之談話中,徐金祿提及與吳國鳳拆管子時倒汞、「這種事做了兩次了,人家不會懷疑才有鬼哩,對不對?現在人家很注意這一塊了,知道嗎?我們爐壁也刮得一乾二淨了,你再進去也是不合理的。」(原審卷八第220頁正面)、「這種事重複三次,哪有可能,對不對?其他地方可以倒汞下去沒有了,全部被封掉了,全部都封死了。這樣講就知道了。」、「鋼瓶焊死了拉」、「前面不是,前面半年我都是用容器方式」、「原本倒容器嗎,他不會看容器,杯子就直接倒汞裡面,就拿去分離拿去洗了。」(原審卷十第1頁正面、第5頁正面);吳添壽提及「那個就是怎樣,人家會懷疑,你現在出來的汞,是99.99,你又沒有蒸過汞水精煉機,你等於是給他騙,他不懂,可是現在知道了。」、「那、那,跟他們在講,騙他們不知道可以啦,騙我們這些都不通啦。那個爐子根本一年多前就沒在燒了,那個泵浦一年多前就燒掉了,整個裂掉了。你那是講給他們聽的理由嗎?是不是這樣,那個泵浦一年多前就裂掉了?你在燒什麼東西。你在燒什麼,告訴我啊。」、「你現在不只百分之百了,你要超過百分之百以上,那台爐子不就是等於零。是不是零,是不是零,你就等於是台烘乾機而已嗎,講難聽點就是烘乾機。你放下去把他烘乾,弄到熱熱的,就是這樣嗎?你就把他倒下去,弄到熱熱的,再把他倒出來。」、「本來1.5變2.3啦,變80%」、「我說給你聽啦,從你走了之後,這台就等於烘乾機啦,螢光粉放下去、烘乾、燒一燒就出來了,不就是「零」」(原審卷十第1頁背面、第4頁正面、第7頁正面、第8頁正面);張子仁提及「第二次拆管路沒有汞,是後來他們上面倒,下面用甕、用個杯子接。」(原審卷十第6頁正面)(以上前後對話脈絡並參附件三節錄之譯文)。
⑶由渠等之對話內容可知,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汞回收設備至少回溯自102年11月端木靖接手廠長時已無法順利取出汞,過往原本暗地從冷凝器下方回收鋼瓶上氣孔倒汞,但後來到104年經稽核認證團體懷疑有弊端而要求焊死,與證人端木靖、徐金祿之證述情節相符,之後徐金祿改採倒入容器之方式,但又因稽核日趨嚴格,再利用拆管、清管線名義進入隔離室倒汞,且於談話中所提及「0.8」、「本來1.5變2.3啦,變80%」等情節,比對該公司申報資料,應指104年7月13日取汞回收2.374公斤,回收比例達83%之該筆資料(附表二編號79),當次於機器無法運作情況下,由徐金祿進入隔離室以拆管線倒汞方式作假,並於同日召喚于太公司維修保養,但維修後,被告吳添壽等人亦無法確保該設備性能如何,因而討論要如何拿捏數量,並討論應以何方式矇騙稽核認證人員,且同時擔心倘若機器可正常運作,照先前方式作假之後是否會超出正常之汞回收比例,至為明確,以上與證人端木靖、徐金祿所證倒汞作假之情相符,並足認被告吳添壽、張子仁對數據造假一事知之甚明而參與其中(惟被告張子仁係104年6月始接辦計算數據,方知情參與,對於參與前之事並不知情,另見後述)。又螢光粉從蒸餾、冷卻,至少要14小時,之後才會同稽核認證單位人員到場執行取汞作業,非於短時間內完成,中間也有空檔,公司員工也不需在機器運轉蒸餾中執行,被告吳添壽及辯護人爭辯機器運轉中倒汞有危險性而顯無可能執行云云,並無可採。
⒎又本院勘驗環保署提出之103年7月15日當日CCTV即時連線攝錄歷史畫面,與明鴻公司交付台檢公司光碟影像,勘驗結果為:(一)103年7月15日(下午3時3分39秒)CCTV即時連線攝錄畫面有人員出現,但明鴻公司交付台檢公司光碟影像無人員出現。(鏡頭14)。(二)103年7月15日(下午3時3分42秒至3時5分18秒)CCTV及時連線攝錄畫面有人員出現,但明鴻公司交付台檢公司光碟影像無人員出現。(鏡頭13)(本院卷三第284至285頁、第306至311頁),顯見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所交付之103年7月15日CCTV光碟確實有造假情事,再參以被告吳東翰於104年7月16日與端木靖間討論徐金祿遭警察之詢問內容,於對話中,吳東翰、端木靖均有提及修改CCTV之情,吳東翰
自承有遵照端木靖教導之方式刪除檔案等語,經本院勘驗在卷(本院卷二第574至577頁),足
可佐證證人端木靖、鍾筱苑前揭所述修改監視錄影畫面以避免遭稽核認證團體察覺人工倒汞等節可信,被告吳東翰至遲於103年5月20日端木靖離職後接辦廠區監視器之業務,知悉並共同參與詐領補助款甚明。至於辯護人稱可能係光碟時間誤差而非剪輯云云,但明鴻公司依認證手冊規定繳交光碟備查,當不容許存有未校時而有過大之時間誤差之情形,況前開勘驗非僅就單一時間點觀看比較,係連續查看前後約6分鐘之連續畫面,是前開所辯並無可採。又倒汞時點與會同稽核認證團體人員取汞日期未必同一時日,從而辯護人稱7月15日並非取汞日期,無須剪輯畫面云云,亦無可採。另辯護人聲請
傳喚之證人即環資國際有限公司工程師吳家駿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103年至104年間在觀音工業區,環保署有試辦CCTV即時連線系統,導入中華電信千里眼的設備,技術上難以竄改等語,但本案遭剪輯之影像並非即時連線系統之影像,而是受補貼機構明鴻公司廠區內設置監視錄影設備設錄並採數位化錄影媒體(本案為光碟)交給稽核認證團體保存之影像紀錄,證人吳家駿也證稱此部分與即時連線系統無關(本院卷三第107至109頁),故此部分證述亦無從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⒏證人邱俊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明鴻公司的汞回收設備是乾式加濕式的設備,與業界其他設備不同,一般業界沒有水洗這套過程,因為水洗過程而導致東西會比起其他東西更潮濕這件事情,我當時是覺得理所當然會是這樣的狀況,我當時進去的時候,明鴻公司為了盡可能把汞拿出來,也確實有把一些另外一套製成有產出的汙泥,也試著去做蒸餾動作,但那套設備在這狀況下也是會產生一些問題,需要設備上進行排除,我曾經有請設備商到現場進行排除,排除的過程中,設備會有很多汙泥等,類似塞管那種現象,設備商的意思是因為不當操作也好,或是這設備承載力的問題,導致這設備在運作一次之後,就會發生很多異常,換句話說,設備的承載能力可能只有一次、二次,不是我們想像是個持續性的,當時設備商就一直跟我說到,你們如果一直持續一定要這樣做,就是所謂的乾、濕式針對這機器去運作的話,你必須要高頻率的去維護它,且像一些活塞、閥必須換,就是一些專有的零件必須做更換的動作,他是有這樣提到,那次來之後確實就改善,因為每個月都要進行一次一次的取,就一直去做等語(原審卷十二第255至256頁);證人林建岑(于太公司負責人)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明鴻公司人員曾經反應過汞回收設備無法取出汞,請我們去維修,總共有17次維修保養紀錄;明鴻公司的汞回收設備問題主要有2個,1個就是爐子的溫度加不上去,另1個就是真空度抽不下去,泵浦是要定期檢查定期保養的,這是客戶端要做的,我們在給他們的文件都有這個,牽涉到客戶他的操作員的水準跟管理的要求會有不同,有的人機器常常不保養,就把它操到壞掉,我們也有這樣的客戶。另外1個加熱加不上去,比較少見,這是因為客戶廠房環境說真的是很多灰塵,所以電器接點就接觸不好,還有腐蝕;真空度抽不下去,他們沒有去監視冷卻水的水位或是更換冷卻水,所以真空泵浦會有問題,或是異物、髒東西進去卡住它,所以真空泵浦就沒有辦法啟動抽不下去,另外溫度加不上去也有發生,我們診斷的結果是他們的環境粉塵較多,所以接點就接觸不良且有腐蝕的現象,所以它就沒有辦法過電,爐子就沒辦法加熱等語(原審卷十二第150頁、第152頁、第160頁)。證人邱俊祥、林建岑均述及上開汞回收機必須頻繁維護、更換備品,然觀諸于太公司就上開汞回收設備之保養維護紀錄,固於99年2月26日至101年6月13日間進行14次保養維護(原審卷十二第185至211頁),之後中斷逾3年無任何保養維護紀錄,直至104年7月13日後才又有保養維護紀錄(原審卷十二第213頁),卷內亦無汞回收機維護、更換備品之資料,被告吳添壽於錄音中也提及「爐子根本一年多前就沒在燒了,那個泵浦一年多前就燒掉了」,並形容該汞回收設備是台烘乾機等情,亦可佐認證人端木靖、徐金祿所稱汞回收機無法回收汞等情可信。
⒐綜上可知,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廢照明光源回收處理設備,至遲在端木靖102年11月起任職廠長以後到104年7月13日附表二編號79取汞後于太公司再度前來保養維修機器之前此段期間,無法產出足以領取補助之汞,因此被告吳添壽、吳東翰、張子仁(各自參與部分如前述)夥同端木靖、徐金祿、鍾筱苑等人,以已設定回收比率計算式之EXCEL程式算出約略之粗汞產出重量,再暗地以人工倒汞方式作假,且為避免遭稽核團體自監視器畫面察覺,尚配合修改監視器畫面等施行詐術之事實,均
堪認定。
㈥對被告其餘之辯解及有利證據不予採認之理由如下:
⒈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自100年10月起,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之廢照明光源處理業,從而該公司確實設置並成功試行運轉相關機器設備,並經
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而成為合法之廢照明光源處理業,有環保署106年3月28日環署基字第1060021455號函及所附明鴻公司申請為廢照明光源類處理業受補貼機構申請文件及同意取得受補貼機構公文等資料、111年5月31日環署基字第1111070588號函及所附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之歷次審查意見在卷可憑(105重訴2卷六第1至470頁,本院卷一第617至672頁),雖可認該公司申請通過成為廢照明光源處理業者時,可正常運轉而具處理廢照明光源之能力,但明鴻公司既未頻繁保養維護汞回收設備,自無從認機器設備始終保持良好效能,自不能徒以通過審核而設廠一事認證人端木靖、徐金祿所述為虛構。
⒉被告吳添壽及辯護人雖舉出卷附環保署統計明鴻公司有關處理事業廢棄物之含汞廢照明光源(C-0172、C-0173)產出汞之數量甚少,不可能補充R類之產量,且公司未向精國公司買汞或借汞,故明鴻公司因R類廢日光燈管回收處理產出之汞確實是經由有設備有效運作而回收產生,並非額外添加汞以求達標,其中有關精國公司部分,證人即精國公司之翁黃美麗、顏川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係向明鴻公司買汞,而無出售或出借汞給明鴻公司等語,檢察官僅提出104年7月16日之錄音中吳東翰提及買汞之情,缺乏其所稱匯款交易憑證等件可佐,自不足因而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另高汞燈部分,除環保署受理申報有案之數據外,檢察官亦未能提出帳面以外之數據等語置辯,但基於前述事證,證人端木靖、徐金祿等明確證述該公司於操作汞回收程序上確實有倒汞情事,而其等負責之執行層面,對於違法添加汞之來源亦無須過問,且由維修紀錄及被告吳添壽審判外
自白稱回收機故障已久等情,足以認定明鴻公司之汞回收設備至少從102年11月起即無法有效運作,從而不論送入回收設備之螢光粉是否摻有雜質,若不藉由外力添加,理論上均無可能產出可達請領補助標準之汞數量,是檢察官雖未能查獲暗地所添加之汞之來源,但被告此部分所辯,仍無從動搖檢察官不利被告事實之舉證。至於被告聲請向中央及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查詢有關C類之汞回收數量部分,因本案癥結不在帳面上數字是否相合,現實面有無統計上黑數,也非主管機關所能回覆,故認無調查必要。
⒊有關回收處理作業均需按環保署訂定之廢照明光源類之稽核認證手冊作業規定進行,雖證人羅斯文、蔡其祝、劉俊良、徐甘霖於原審時亦均證稱依規定稽核,並無發現作假情形等語,但人工添加而製造假數據既屬違規,當係暗地進行,排除同流合汙之情形,稽核人員能否察覺,涉及個人觀察能力或稽核是否確實,無法以稽核認證均無異常,即認前揭公司內部人員之舉發證述盡屬虛構,故上開證人之證詞亦無從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⒋被告吳添壽及辯護人質疑端木靖係為高額檢舉獎金而虛構事實檢舉,且所述倒汞方式前後不一云云,但證人端木靖所述,非僅有其單一證述,其所述明鴻公司人工倒汞作假之內容與證人徐金祿等人所述相符,且有104年8月13日、19日之錄音對話可佐,足可補強其證詞之可信,其中有關端木靖在職時親身經歷添加汞之方式為從冷凝器下方回收鋼瓶之氣孔加入,與證人徐金祿所述其使用過之方式及該孔為104年始由另一家稽核認證團體產基會要求封閉等情相符,時序上亦無矛盾,至於其他倒汞方式,應係於104年8月13日、19日與徐金祿等人討論時,整理徐金祿所述其於氣孔封閉後使用之方式,無損其證詞之可信。另證人林建岑於原審雖證稱冷凝器本身不可能倒汞進去,只有拆開前後接管才有可能等語(原審卷十二第152頁),但其所述與證人端木靖、徐金祿所稱冷凝器下方回收鋼瓶並非同一,且證人端木靖、徐金祿倒汞一事並非使用該機器之正常操作程序,自非身為設備商之證人林建岑所留意者,即不能憑此證詞認定證人端木靖、徐金祿所述不實。本案事證已明,辯護人聲請函詢于太公司認無必要。
⒌至於證人張子仁稱徐金祿是104年6月說機器壞掉,叫我打電話找于太公司來修,之前沒有反應過這方面的問題等語,但因證人張子仁並未實際在廠房內執行回收業務,且6月
適為檢察官前往該廠調查之際,徐金祿此時叫修機器,亦可掩飾機器早已故障之事實,是證人張子仁此部分證述不足以推翻證人端木靖、徐金祿所述機器故障已久之情,自無從據為有利被告吳添壽之認定。
⒍另有關環保署於105年5月9日以環署基字第1050035907號函撤銷明鴻公司桃園分司100年10月至104年6月之廢照明光源稽核認證量,並追繳該期間溢領之補貼費,
嗣經受處分人提起訴願,行政院106年1月25日之訴願決定書撤銷前開行政處分,環保署於106年7月11日以環署基字第1060052663號函撤銷明鴻公司桃園分司101年3月至102年10月、103年2月至103年9月及104年2月至同年6月等期間之廢照明光源稽核認證量,並追繳該期間溢領之補貼費,經受處分人提起訴願後遭駁回,目前提起行政訴訟中,以上有環保署之前後二次處分及行政院前後二次訴願決定書在卷可參。然法院認定事實不受行政機關處分事實之拘束,且該案之行政爭訟也未確定,即無從以行政機關之處分意見認定本案之犯罪事實。
㈦附表二編號41至64、66至79「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欄所示日期之蒸餾程序完成,以前述方式人工加汞作假產出之粗汞經淨化後便交由稽核認證單位過磅,而獲得如附表二「汞及其化合物產出重量」欄所示之不實重量,再由公司行政作業人員於附表二「申報日期」欄所示日期前某日,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並於附表二「申報日期」欄所示日期,送交稽核認證單位而行使之,使稽核認證單位核定此不實之稽核認證量,並於附表二「認證核發日期」欄所示之日期,核發「稽核認證量證明單」,進而使基管會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信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確有如實回收廢照明光源所產出之汞而陷於錯誤,遂依「稽核認證量證明單」所載之汞回收比率認達於補貼級距,以附表二「補貼費率」欄所示金額計算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當月份處理直管、非直管廢照明光源認證量應補貼之費用,而於附表二「實際匯款日期」欄所示日期,核發撥款如附表二「補貼金額(實際撥付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補貼費,成功騙取如附表二「補貼金額(實際撥付金額)/扣除破損燈管」欄所示補貼款(與吳添壽有關部分為取款編號⑳至㊱;與吳東翰有關部分為取款編號㉖至㊱,與張子仁有關部分為取款編號㊱),有附表二各該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憑。
㈧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添壽、吳東翰、張子仁之犯行均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被告吳添壽於附表三編號20至25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在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將法定
罰金刑由「1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0萬元以下罰金」,且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所列各款有關加重處罰犯刑法第339條之事由,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吳添壽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被告吳添壽附表三編號20至25所為,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論處。另有關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亦有修正,同年月27日施行,但僅係將條文中罰金換算後之數額予以明定,
構成要件及
法律效果均無變更,即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
㈡核被告吳添壽就附表三編號20至25,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吳添壽就附表三編號26至36、被告吳東翰就附表三編號26至36、被告張子仁就附表三編號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務登載不實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吳添壽、吳東翰、張子仁就其各自涉案部分,與附表二各該編號共犯欄其他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並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㈢被告吳添壽、吳東翰、張子仁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加重詐欺取財間(被告吳添壽附表三編號20至25為修正前之詐欺取財),均係基於向環保署詐欺取得補助款之同一終局目的,組合自然意義上數個行為來逐步達成犯罪目的,手段與目的有局部重合,可評價為一行為侵害社會信用與他人財產
法益,觸犯數罪名,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依
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如附表三有罪部分罪名所示)。
㈠原審以被告吳添壽、吳東翰、張子仁之犯行事證明確,因予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⒈明鴻公司廠區內之監視錄影畫面本身並不具有準私文書之性質,原審認剪輯CCTV畫面涉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即有違誤。⒉卷內事證僅能認定自102年11月起端木靖任職廠長後,汞回收設備故障而無法有效回收汞,原審認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自100年10月起,自始即未能達到得以請領之汞回收比率,與卷內事證不盡相符,檢察官所舉
積極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無罪部分詳後述),原審盡認有罪,尚嫌速斷。⒊被告吳東翰部分,雖認定自端木靖於103年5月20日離職後始接手相關業務而知情參與,但因附表二編號55、56為同一認證月份(即103年5月之廢燈管處理),並於103年6月5日合併申報,於同年7月3日撥款,原審亦於附表二編號55、56相對應之共犯欄認定被告吳東翰此部分加重詐欺之犯罪事實,但卻於判決理由中以被告吳東翰僅就附表二編號56至85號成立犯罪(原判決第34、36、40頁附表一),有關詐欺部分之事實及理由即有矛盾。⒋此外,每次申報請款與撥款均為獨立可分之行為,應屬數罪,原審就有罪部分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亦有未妥;⒌有關犯罪所得之計算,誤將不成立犯罪之部分納入計算而不當,有關破碎燈管之補助,與汞回收比率無關,自非犯罪所得,原審未予扣除,一併諭知沒收,亦有違誤。被告吳添壽、吳東翰、張子仁持前開理由上訴,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吳東閔上訴及撤銷原判決部分另見後述無罪部分),且原判決有如上違誤而無可維持,應併同參與人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均撤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添壽實際掌理明鴻公司及桃園分公司,雖投資建置廠房設備並通過審核取得廢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資格,但疏於投入後續維護設備之經費而於機器效能已無法有效回收足量之汞,不能達成請領補助款之級距時,竟以人工倒汞做成不實數據之不正當手法,詐騙補助機關撥付補助款金額甚鉅,期間長達1年8月,所生損害非輕,而被告吳東翰、張子仁屬受雇之從業人員,參與執行作假,所為可議,但非居於主導、指揮之地位,亦非主要獲利者,審酌被告吳添壽、吳東翰、張子仁各自分工及參與情形、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各自之
犯後態度,且吳添壽年事已高,及其等各自所述之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個人健康情況、無類此犯罪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衡酌被告吳添壽、吳東翰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類型
態樣、時間、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
宣告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
過失犯罪,
祇須為刑罰
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執行刑罰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其自由裁量之職權,祇須行為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條件,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坦認犯行並賠償損失,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查被告張子仁、吳東翰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有正當工作,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張子仁、吳東翰經此偵審程序,當足生警惕,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被告張子仁部分併予宣告緩刑3年,且依刑法同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就被告吳東翰部分宣告緩刑5年,且依刑法同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萬元。
四、犯罪所得之沒收
刑法就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且於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新法並在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增設對第三人不法利得沒收之宣告,因檢察官起訴主張明鴻公司所領取之補助費用,可能為本案宣告沒收範圍,第三人明鴻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並經原審
依職權於108年4月30日
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被告吳添壽為明鴻公司負責人,上開成立犯罪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而使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領取如附表二取款編號⑳至㊱所示之補助款,其中破碎燈管經認證之補助與本件詐欺無關,不在沒收、追徵之列,應予扣除,至於其他犯罪成本則不在扣除之列,經扣除破碎燈管補助款後之金額共48,580,528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對明鴻公司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參與人明鴻公司及代理人稱環保署已經撤銷部分認證並追繳核發之補助款,故於刑事程序不應重複諭知沒收云云,但刑法沒收犯罪所得規定之增設,乃在使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之第三人不得保有因他人犯罪之所得,且本案明鴻公司迄今並無實際歸還前開所得,雙方仍進行行政訴訟中,故犯罪所得仍在明鴻公司保有中,應依法諭知沒收及追徵,至於日後若與行政程序之追繳並存競合時,執行上不重複執行乃屬當然,但此應為檢察官執行時或行政執行時所需處理,與裁判時之沒收諭知無涉,併此敘明。
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被告吳添壽於附表二編號1至40、65、80至85之取汞作業過程以如前述人工倒汞方式作假,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向環保署基管會詐領補助,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103年6月1日以前之犯行)、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既遂罪及同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部分即指取款編號①至⑲、❶至❹);於附表二編號1至67共同變造CCTV監視錄影畫面,涉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
二、被告吳東閔於附表二編號1至37(本院審理範圍之說明詳前述「甲、貳」)之取汞作業過程以如前述人工倒汞方式作假,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向環保署基管會請領補助,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於附表二編號1至37共同變造CCTV監視錄影畫面,涉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
三、被告吳東翰於附表二編號65、80至85之取汞作業過程以如前述人工倒汞方式作假,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向環保署基管會請領補助,未獲核發,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詐欺部分即指取款編號❶至❹);於附表二編號56至67共同變造CCTV監視錄影畫面,涉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其餘非本院審理範圍,詳前述「甲、參」之說明)。
四、被告張子仁於附表二編號64、65、66至77、80至85之取汞作業過程以如前述人工倒汞方式作假,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向環保署基管會請領補助,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罪;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4至67共同變造CCTV監視錄影畫面,涉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且於複數可分之犯罪行為,檢察官須就各個獨立評價之行為,提出各自足以說服法院確認各行為均為有罪之證據,如以本質上只能證明片段行為或過於籠統、不夠明確之證據資料,欲作為證明全部各次行為之依據,應認並未善盡舉證責任,倘該部分被訴犯罪嫌疑
猶存合理懷疑,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即應為無罪諭知。
參、經查:
一、有關前揭「丙、壹」公訴意旨所載被告吳添壽、吳東閔、吳東翰、張子仁被訴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部分:
按刑法上之文書、準文書,乃以文字或符號記載具有思想或意思表示內容之有體物,刑法第220條準文書之規定亦以「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為要件。查受補貼機構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照明光源類)」規定,應於環保署或稽核認證團體指定之地點設置攝錄監視系統(以下簡稱CCTV)連續攝錄,並負責操作與維護,並於每週三前將前一週之將影像媒體(光碟)交予稽核認證團體,固有該認證手冊可憑,但光碟內容本身僅為影像紀錄,並不具有表彰思想或意思表示效果之文書性質,此由證人蔡雅如(環保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在推自動連線,如果監看過程中發現異常,可以用來回溯確認是否有類似狀況,業者自備之錄影光碟是留存一段時間備查的紀錄(本院卷三第169頁),足見錄影內容本身並不具準私文書性質,公訴意旨認剪輯畫面成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云云,容有違誤。故就被告吳添壽被訴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67次(附表二編號1至67)部分,其中附表二編號41至64、66、67,與有罪部分有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其餘編號1至40、65無罪;被告吳東閔被訴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37次(附表二編號1至37,編號38非本院審理範圍)、被告張子仁被訴4次(附表二編號64、65、66、67)為無罪;被告吳東翰被訴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67次中屬本院審理範圍者僅編號56至67,其中附表二編號56至64、66、67,與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編號65無罪。
二、有關前揭「丙、壹」公訴意旨起訴被告吳添壽、吳東翰、張子仁就附表二編號65、80至85(即取款編號❶至❹)之取汞作業人工倒汞作假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
查于太公司於104年7月13日、同年9月2日、9月23日均已對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汞回收設備進行維修,有該公司提出之保養維護紀錄可憑(原審卷九第243至247頁),而實際負責取汞之證人端木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4年8月26日那次(即編號80)只有照正常層析方式取汞,我並沒有偷倒汞。投料時我還沒回任,不在場,不清楚螢光粉燒多少及過程,這次取汞根本不知道會有多少汞,甚至還擔心裡面沒有汞,我的想法是裡面如果有就把它取出等語(原審卷七第102頁、卷八第20頁);證人徐金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記得104年8月26日那次汞回收比率高達167%,那次我與端木靖修了好幾天把它搞定,汞回收機的真空度、溫度也拉起來,只有那一次可以使用,之後104年10月27日、11月5日(即編號82、83)是在稽核人員在場情況下拆管,用丙酮沖洗將裡面的汞倒出來等語(原審卷十第185頁);證人即產基會稽核人員徐甘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一次取出來的汞超過100%,就是167%那次(編號80),是拆管之後洗管路洗出來就有汞,之後有一次又沒有汞及其化合物,也是再拆管路、再洗、又有汞等語(原審卷十三第35頁),均未證述104年8月份以後仍以人工添加方式作假之情,至於附件二、三之錄音譯文僅止於討論,有無付諸實行,則屬未明,此外編號84、85之取汞作業相關申報,卷內亦無資料可憑(本院按:偵22346卷三第30頁之「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月產出紀錄表」並經檢察官
補充理由書引據為編號84、85之資料,但該紀錄表資料僅列載到104年11月5日,即編號83),至於編號65,依環保署及檢察官起訴書附件二提出之資料,該次處理廢直管照明光源之汞回收率為38%而未達補助標準,補助款為零元,然對照其他次作假均順利控制汞回收比率,本次卻未達標準,原因不明,且無證
人證述本次具體情節,其中被告張子仁部分甚至尚未接辦計算業務(見後述),檢察官復未能舉證本次係已
著手倒汞施行詐術而失敗,從而編號65、80至85之取汞作業是否有公訴意旨所稱人為作假之詐欺未遂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積極證據不足以證明,故就被告吳添壽、吳東翰、張子仁此部分被訴犯行,均諭知無罪(如附表三編號37至40)。
三、有關前揭「丙、壹、四」公訴意旨被告張子仁參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4、66至77之取汞作業人工倒汞作假而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部分:
訊據被告張子仁於偵查中供稱自103年11月1日起在明鴻公司負責行政作業,不會接觸線上作業,且是在林永佳離職後,于104年6月間才接手公式計算等語(偵22346卷二第150至154頁),核與證人林永佳於偵查中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其於103年10月7日到職,104年6月15日離職,負責廢照明光源補助的行政事務,有幫忙計算汞回收量,是薛忠慈教我計算方式,並將重量結果告知徐金祿等語(偵22346卷二第281頁、第283至284頁)相符,且依據前揭原審所勘驗104年8月13日、8月19日之錄音譯文,對話中張子仁、徐金祿、吳添壽等所提及之「0.8」、「0.6幾」、「本來1.5變2.3啦,變80%」,對照起訴書附件二之資料,應指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為104年7月13日(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9)、產出重量2.374公斤、汞回收比例83%該筆資料,與被告張子仁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稱104年6月接手後知情等語相符,但除此筆資料外,未見徐金祿證稱其數據資料均來自於被告張子仁之計算,另一執行人工倒汞之端木靖及曾經執行過程式計算之鍾筱苑,均在被告張子仁到職前即已離職,且未證述被告張子仁在103年10月底到職至104年6月中旬接手林永佳之工作前,知悉並共同參與作假詐領補貼之情事,從而被告張子仁就編號64、66至77此部分之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應認尚有不足,應為無罪之諭知(附表三編號29至35)。
四、有關前揭「丙、壹、二」公訴意旨以被告吳東閔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37之取汞作業過程以如前述人工倒汞方式作假,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向環保署基管會請領補助,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部分,經查:
㈠被告吳東閔雖自95年11月15日起登記為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之經理,於101年5月24日登記為明鴻公司負責人,但於102年8月30日離職,業據被告吳東閔供述在卷(偵22346卷二第179至180頁),並有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可憑(他卷第110頁、偵22346卷一第21至28頁、卷二第239頁)。
㈡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經環保署同意其申請成為廢照明光源類處理業受補貼機構,自100年10月起處理廢日光燈管之機構,已如前述。依據證人林建岑於原審之證述及卷附于太公司對客戶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汞回收設備之保養維修資料所示,自購置設備後至101年6月13日之間,有多次保養維修紀錄,且證人林建岑亦證稱:修完後確定可以正常取汞,不然客戶不會付錢等語(原審卷十二第148至150頁,第185至217頁保養維護紀錄表);證人邱俊祥於原審時亦證稱:我原在台檢公司任職,明鴻公司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時,我是認證部分的專案經理,明鴻公司之汞回收設備試運轉時是正常的。我於101年4月進入明鴻公司,至同年10月底離職,擔任該公司之顧問,負責廠區工作流程改善及設備效力提升等業務。明鴻公司的回收技術比較特別,屬於濕式(水洗),容易有汙泥、塞管的現象,過程中汞回收設備發生過不正常狀況,請設備商來維修後設備就ok;抽螢光粉部分是有抽取,發現抽了一個月桶子是空的,當然立刻改善,101年8、9、10月也有抽出螢光粉但重量不夠的,所以需以人工方式將堆積在管線內之螢光粉取出,如果重量還是不夠,就是開始拆機器,拆管路,把積在裡面的螢光粉盡可能清出來。在我去當顧問前,明鴻公司並沒有達不到補貼的標準,但他們覺得這套設備運作下來效能應該可以更高,明鴻公司請我去當顧問是明鴻公司處理量一直拉不起來,就是效率問題,找我去的主要目的是提升設備效能,後來一個月已經可以達到100多噸的處理效率,後來設備也無法做更好的處理,只能儘可能用人工去克服本來應該是自動化的事情,所以我就離開該公司等語(原審卷十二第249至270頁)。由上述可知,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相關回收廢照明光源之廠房設備並非虛設或自始毫無任何作用,至於現實運轉回收處理效能如何,則與設備之保養維修有關,縱使偶遇機器故障或效能不佳,但依證人所述,在此時期均有維修並設法排除,此與前述吳添壽等人有罪部分長達1年多均無維修保養紀錄之情況有別,則被告吳東閔任職之附表二編號1至37此段期間設備是否均故障損壞而毫無可能回收達補助標準之汞重量,
即非無疑,換言之,無從以偶一且詳細時日不明之機器故障之間接事實全面性推論在該段期間竟仍能回收達補助標準之汞數量應係施用詐術之結果,即應由檢察官逐筆舉證而勾稽犯罪事實,否則徒以本質上只能證明片段行為或過於籠統、不夠明確之證據資料,欲作為證明全部各次行為之依據,應認並未善盡舉證責任。
㈢有關螢光粉回收部分亦有同上之舉證證明問題。證人端木靖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固證稱:明鴻公司將添加不明雜質之回收桶與螢光粉集中桶對換,將摻有雜質之回收桶交由稽核認證單位過磅認證後在存放至貯存區;證人葉斯森偵查中證稱:會從集塵器或機台其他地方把殘留雜質全部清出來倒入螢光粉收集桶內,如果螢光粉回收重量不足,就會去後面倉庫將桶子對調等語,但具體行為時日及是否發生在被告吳東閔在職期間均有不明,參以證人邱俊祥所述,明鴻公司的螢光粉回收設備並非自始毫無任何作用,而是效能及自動化程度高低問題,故而無從以時日不明之螢光粉回收重量不足之間接事實推論被告吳東閔在職期間之回收數據盡皆作假,檢察官亦未逐筆舉證而勾稽犯罪事實,舉證即有不足。至於檢察官提出之103年4月24日監視錄影畫面主張疑似有調換桶子之舉及104年11月25日會同基管會、產基會人員至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實際投料進行螢光粉回收作業之結果,顯示無法有效收集螢光粉等情,除經同案被告吳添壽指出投料數量過少而與工廠之正常運作情況有別,時間上亦已在被告吳東閔離職之後,無法適切說明被告吳東閔在職時之機器設備情況,自不足據為不利於被告吳東閔之認定。
㈣檢察官固引證人徐盛鑫之證述,欲證明被告吳東閔將高汞燈取出之汞導入回收鋼瓶而造假數據請領補貼款等情,然被告吳東閔及其辯護人爭執檢察事務官之詢問乃審判外陳述而無證據能力,證人徐盛鑫於原審作證時,證稱:其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述取汞、倒汞等過程,係參與部分為C類取汞,R類則沒有參與(原審卷十二第21、22頁),所述吳東閔將回收鋼瓶打開到汞進去等情,也是指C類(同上卷第26頁、第29頁),所講的回收鋼瓶不是指蒸餾機台下面的集汞器物,而是角落回收櫃裡的回收瓶(同上卷第34至35頁),且於101年即調去倉庫(同上卷第38頁)等語,則證人徐盛鑫所述,不僅取汞、倒汞之時間不明,且是否為受補助之R類廢照明光源之回收過程中所發生者,亦有疑義,也無從勾稽是否有C類回收之汞挪用至R類之情事,且其既稱未參與R類之回收,又於101年調往倉庫工作,更難憑以證明被告吳東閔被訴於編號1至37之取汞作業作假之情。
㈤檢察官引據證人即同案被告端木靖之證詞部分,其中警詢、檢察事務官之詢問經被告吳東閔及其辯護人爭執為審判外陳述而無證據能力,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雖證稱吳東閔有倒汞及指示剪輯錄影畫面(偵22346卷一第95頁、卷二第100頁,原審卷七第83頁反面至84頁),但卷內並無其所稱此段時期為掩飾以避免遭稽核而剪輯後之錄影畫面可供
佐證(檢察官所提出之103年7月15日比對畫面乃在吳東閔離職之後之事),且除所稱第一次倒汞過程(見後述)以外之其他倒汞日期及吳東閔在職期間哪幾次端木靖親自參與,均有不明,證人徐金祿、葉斯森亦無證述於吳東閔在職期間其等有無執行倒汞及其具體日期,自無從憑證人端木靖單方籠統之證述而證明被告吳東閔在職期間被訴之犯行。至於證人端木靖原審審理時證述第一次取汞過程僅其與吳東閔在場,且該次無法有效取出汞,故以預先準備之事業廢棄物產出之汞由冷凝器上方倒入作假等語(原審卷七第42頁),但其證述該次取汞日期為100年12月24日,並稱因是耶誕節前夕,故記憶清楚等語(同上卷第92頁反面,卷八第21頁反面至22頁),卻與紀錄上顯示取汞日期為12月20日不符(偵22346卷三第4頁),且時序矛盾,即無可憑以佐證。證人端木靖為具利害關係之共同被告,其證述有關被告吳東閔在職期間之附表二編號1至37之犯行,有瑕疵可指,且缺乏
補強證據,自無可採為不利被告吳東閔之犯罪事實認定之依據。
㈥除上述以外之其他同案被告吳添壽、吳東翰、鍾筱苑、張子仁、吳國鳳及證人林永佳之證述,均無提及與被告吳東閔被訴犯罪事實有關部分,所提103年3月25日、4月2日、4月24日、7月15日之監視錄影畫面及104年7月16日、8月13日、8月19日之對話錄音,均與被告吳東閔無關,無從用以證明被告吳東閔被訴之犯罪事實。
㈦綜上,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觀音廠之回收設備既無法認定自始毫無作用,偵查檢察官就被告吳東閔涉案犯罪事實之證明,須就各個獨立評價之行為,提出各自足以說服法院確認各行為均為有罪之證據,僅以過於籠統、不夠明確之證據資料,不論單獨或與其他之事證結合觀察,均結構鬆散而不
足證明全部各次行為達有罪確信之程度,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無罪諭知。
肆、綜上所述,「丙、壹」之公訴意旨暨所舉事證,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就各被告此部分被訴之事實形成有罪之確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原審疏未審究而遽為有罪之認定,即有違誤。除前述有關被告吳添壽、吳東翰、張子仁之上訴認部分有理由,應撤銷改判,已說明如前,被告吳東閔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誤為有罪而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被告吳東閔無罪,並就被告吳添壽、吳東翰、張子仁被訴且經原審誤為有罪部分,改諭知無罪(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許曉微
吳添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即附表三編號20-25),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明鴻公司人員任職期間及職務
| | | | |
| | 95年11月15日迄今(103 年8 月13日登記為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負責人、同年月25日登記為明鴻公司負責人) | | 1、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104 偵22346 號卷一第9-10、19頁) 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104 偵22346 號卷一第38-72 頁) |
| | 95年11月15日起至102 年8 月30日離職(95年11月15日登記為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經理、101 年5 月24登記為明鴻公司負責人) | | 1、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103 他字第6166號卷第110 頁) 2、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104 偵22346 號卷一第21-28 頁) 3、勞保投保資料(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239 頁) |
| | 96年6月迄今(於103 年5 月20日端木靖離職後始開始參與本件犯行) | |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 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 104偵 22346 號卷一第 21-28頁 ) 2、明鴻公司 103 年 10 月份薪資明細表、員工名冊(104 偵 22346 號卷四第 50-51頁) 3、勞保投保資料( 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 242 頁) |
| | | |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員工辭職申請書(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22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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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104 偵22346 號卷一第21-2 8頁) 2、勞保投保資料(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247 頁反面-248頁) |
| | | |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 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 104偵 22346 號卷一第 21-28頁 ) 2、明鴻公司 103 年 10 月份薪資明細表( 104 偵22346 號卷四第 50 頁) 3、勞保投保資料( 104 偵22346號卷二第248頁) |
| | | |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 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104偵22346 號卷一第21-2 8頁) 2、明鴻公司員工名冊(104偵22346 號卷四第51頁) 3、勞保投保資料(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253 頁反面) |
| | | |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104 偵22346 號卷一第21-2 8頁) 2、明鴻公司103 年10月份薪資明細表、員工名冊(104偵22346 號卷四第50-51頁) 3、勞保投保資料(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257 頁反面) |
| | | |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104 偵22346 號卷一第21-28 頁) 2、明鴻公司員工名冊(104偵22346 號卷四第51頁) 3、勞保投保資料(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260 頁) |
| | | | 1、明鴻公司桃園分公司 100年至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104 偵22346 號卷一第21-28 頁) 2、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資料(104 偵22346 號卷二第261 頁) 3、明鴻公司103 年10月份薪資明細表(104 偵22346號卷四第50頁) |
附表二(編號1至85均同原判決附表二,原判決係將起訴書附件二按「汞及其化合物產出日期」欄重新排序編號1至85,本院另就相對應之各次得款(環保署撥款)共36次,列載取款編號為①至㊱,及未予核發之4次,分別編為取款編號❶至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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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4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2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4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2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3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3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5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4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5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4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5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6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6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6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7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7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7頁反面)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7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8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8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8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0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0頁)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9頁反)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0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39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1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1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1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2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2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1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2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4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3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3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3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5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4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6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6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5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8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5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7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9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49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1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6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0頁反面) |
| | | | | | | | 102年9月16日(原判決誤載為102年11月8日)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2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2頁反面) |
| | | | | | | | | |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4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7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3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5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5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7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7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8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8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0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1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9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0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59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0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0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0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1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0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1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1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3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1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2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1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4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1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4頁) |
| | | | | | | | | 吳添壽、吳東翰、端木靖、鍾筱苑、徐金祿、葉斯森、吳國鳳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2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6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2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5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2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7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2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7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3頁至23頁反面)(23頁僅列7/18,23頁反面有7/18、9/15)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7頁反面至68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3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8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4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9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9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4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68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5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0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5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1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1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6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2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4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7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3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7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5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7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5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6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8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7頁) |
| | | | | | | 675,656(102年9月25日、同年12月18日違規扣款143834元,實際撥付675656元) / 605,486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8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8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8頁反面)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79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9頁)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80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81頁) |
| | | | | | | | | | 1、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29頁反面) 2、稽核認證量證明單(104偵22346卷三第81頁反面) |
| | | | | | | | | |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30頁) |
| | | | | | | | | |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30頁) |
| | | | | | | | | |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30頁反面) |
| | | | | | | | | | 廢照明光源汞及其化合物當月產出紀錄表(104偵22346卷三第30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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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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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添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編號55(吳東翰審理範圍見理由「甲、參」之說明)、56 |
| | 吳添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吳添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吳添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吳添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吳添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吳添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吳添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吳添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吳添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吳添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吳東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張子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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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表」
附件二
1.檔案名稱:「0000-00-00-會談-1.AVI」 ㈠勘驗範圍:自17時12分11秒至17時32分11秒止。 ㈡勘 驗 内 容 : (略) 17:28:22至17:29:59 端木靖:所以我們現在要更小心,在汞的部分。 張子仁:不要讓他找到漏洞。 端木靖:對、真的。 吳添壽:現在就是交代下去。 張子仁:對啊、對啊,所以他們在研究怎麼找證據啊。 吳添壽:就在補強證據啊。 張子仁:他現在補強證據,就看你汞怎麼取啊。 端木靖:他、其實產基會這兩天,他做了一些他們原本都沒有做的事情。 徐金祿:都沒聽過這個事情。 端木靖:他們就是在找這些事情。 吳添壽:他們也是很無奈,那個大個子早上問我,他們也知道兩台真空泵浦情況,啊,現在換這台新的,今天他就說好好好,趕快燒,不然越囤越多,你就有聽到,你要從七月先燒,你不要從八月先燒。 張子仁:他好意提醒,他也希望快結掉,不然很囉唆、很麻煩。 吳添壽:他也很囉唆啊,慰撫金錢再出嘛。反正現在也沒辦法做了。 端木靖:等一下,阿祿,你、大家都在這,你老實講,你到底這一次倒多少汞下去? 徐金祿:我只倒到螢光粉裡面。 端木靖:你到底有沒有燒出來?你這樣、如果、如果你沒有講實話,我真的不知道怎麼幫忙。 徐金祿:就燒那一批,燒螢光粉,直接倒汞裡面,就是這批出問題的。 吳添壽:你倒多少下去? 張子仁:螢光粉倒多少?0.8? 端木靖:你現在講0.8,你之前怎麼講的? 徐金祿:0.6幾,他給我的數據0.6幾,他說怕不夠,加一點。 17:30至17:32:11 張子仁:我說,我要0.6幾。 徐金祿:對,0.8。 張子仁:0.6。 徐金祿:0.48多嗎? 張子仁:0.64多啦。 徐金祿:對對對。 吳添壽:現在是怕一個問題啦,今天萬一是說,正常逼出來,我們又倒下去,哭爸啊,這事情就大條了? 端木靖:對。 吳添壽:你要怎麼解釋? 徐金祿:我沒有加喔。 吳添壽:今天又如果說,萬一出來,沒有,又沒那個。 張子仁:沒錢。檢察官又有理由了。 端木靖:所以才要弄清楚,現在之前裡頭到底有多少東西下去。 張子仁:因為燒完,揮發多少,你沒辦法知道。 徐金祿:沒有辦法拿捏啊,對不對?。 端木靖:沒有,因為,阿祿說。 徐金祿:一開始,我什麼做法你知道嗎,我都放在容器裡面,盆子打開直接倒到容器裡面,他沒有看。 端木靖:可是他現在不是會照相嗎? 徐金祿:之前是沒有,後面才這樣子的。 張子仁:開始照相就沒辦法了。‘ 吳添壽:他現在就是倒到螢光粉裡面,拿去燒啦。 徐金祿:前面我直接裝到容器裡面,我沒有這樣子倒。 端木靖:所以你的量都剛好,對不對。 徐金祿:不會剛好。 端木靖:這樣都不會剛好。 徐金祿:不信,你問張特助就知道了。差點低空飛不過,對不對?有一次對不對?有一次非直管的。 張子仁:非直管?那是有一次l你不是說老葉的手在抖那一次。 那很久了,那是去年老葉沒走的時候。 徐金祿:嘿,那次都是在下限嗎,對不對? 端木靖:董事長,明天有沒有,我們那汞回收機先讓他正常,正常以後,不管裡頭還有沒有,我們再想辦法研究,因為這個。 吳添壽:對啊。 端木靖:對,有沒有不知道? 徐金祿:對啊。 吳添壽:如果又弄下去太低,你要怎麼解釋? 張子仁:跟之前一樣,現在根本就不相信啊。 吳添壽:之前那些都是多講的。 張子仁:之前我們都清過了。 徐金祿:都清了,都清了。 端木靖:所以我們要想喔,你們之前那80%,你們的理由是說清 機台嗎?可是那是直管喔! 張子仁:對。 端木靖:可是那是直管喔,你直管取50,那是50%的那個。 張子仁:下限。 端木靖:下限,但是非直管是35%喔。 ******************************************************* 2.檔案名稱:「0000-00-00-會談-2.AVI」 ㈠ 勘驗範圍:自17時32分12秒至17時48分4秒止。 ㈡ 勘驗内容: 17:32:12至17:33:59 端木靖:如果你這次弄個6、70%,說不過去唷! 張子仁:因為量很少,你很難控制啊。 端木靖:對。 張子仁:量越少,越難控制。 端木靖:對對對對對。 張子仁:之前我要取1.5公斤,結果取出來是2.0公斤,多了500公克。 端木靖:那你如果就是。 張子仁:你這次又多500公克,變成不是超過100%啦。 端木靖:那就、那就,人家不用看,看這個數字就知道,對啊。 張子仁:量越少,越難控制啦。 吳添壽:上次不知道會取那麼多出來。 端木靖:那個也是因為上次取不到汞,才用那個方式去弄的。 吳添壽:嘿啊,就用丙酮下去洗啊,整個下去洗出來。 端木靖:要是之前SGS這樣就死了。 張子仁:要是這樣,李金坪絕對說不行。污泥洗出來的都不算。 端木靖:樣,對。 張子仁:剷出來那些污泥都。 端木靖:都不算、都不算。 張子仁:拆管的那個方式不能用了啦。 徐金祿:不能再用第二次了咩。 吳添壽:拆管那個不可能了啦。 張子仁:不會再讓你拆了。 端木靖:你也不可能說馬達再壞掉了嗎。 徐金祿:不可能啦,沒有那個理由了啦。 張子仁:對。 吳添壽:今天那大個子的問我,我也說,我說照理講就是不正常啊,那就是泵浦壞掉,那如果正常,汞就要跑下來。 張子仁:對。很難自圓其說啦。 端木靖:我不知道啦,我不知道事情是怎麼樣,這幾天我覺得不好搞。 張子仁:這他們的問題。 端木靖:這他們的問題。 徐金祿:一直再問啊。 端木靖:昨天是不是董事長在我旁邊,然後他要看我們裝那個設備的晝面,事廢他也要看時間。
②17:34:01至17:35:59 吳添壽:事廢跟他沒關係? 端木靖:沒有,他就是要看說,你們事廢到底有沒有燒? 張子仁:喔。 端木靖:他就是看說,你們是說真的還是假的。 徐金祿:事實是有燒。 吳添壽:哪會沒燒啊,這樣就是要名片啊。 端木靖:對對對。 張子仁:不過、不過,真的要抓也有問題啦,我們燒一天竟然可以取出700多公克,他如果真的要找毛病,是找得到的。不過你事廢你可以跟他說,含汞量高啊。 吳添壽:含汞量高啊。 端木靖:他其實不是管你說C類有沒有燒,他的意思是說,你們 的機台是不是一下子壞掉還是其實已經壞很久了,他在抓這個,如果是。 吳添壽:我們現在談就是一下子壞掉啦,那哪有可能就那個。 端木靖:對、對。 吳添壽:那樣事情就大條了。 端木靖:他就是在找中間的矛盾。 張子仁:所以我們不能說是壞很久了,要說,突然壞掉了。 端木靖:如果我們是說忽然壞掉,應該要盡量把它修復,讓他正常。我相信下一次他來,他會跟進去看,你們到底怎麼燒的,我覺得會是這樣。 徐金祿:他、他會裝那個行車紀錄器,他有講。 端木靖:包含阿祿怎麼控制,我看他都要看,那如果說是用硬燒的。 張子仁:人機介面。 端木靖:你不可能再硬燒了。 (以下略) |
附件三
3.檔案名稱:「0000-00-00-會談-1.AVI」 ㈠勘驗範圍:自11時11分46秒至12時6分21秒止。 ㈡勘驗内容: ①11:46:22至11:48:00(略) ②11:48:01至11:50:02(略) ③11:50:03至11:51:59 (略) 端木靖:你說你上次倒多少? 徐金祿:0.8。 端木靖:怎麼又變了,你一下跟我講0.67。 徐金祿:他給我的數據是0.6幾的,沒有錯。 吳添壽:倒下去是0.8啦。 徐金祿:對,他數據是給我0.6幾的。 端木靖:你是倒到螢光粉嗎。 徐金祿:對對對對。 吳添壽:爐壁看得到的差不多100。 端木靖:如果是像阿祿講的,他把汞倒到螢光粉,董事長,那可能也沒多少汞了啦。 ④11:52:00至11:53:59 (略) 張子仁:那次取汞是什麼時候,6月24?還是7月多少,7月15 號。 徐金祿:非直管的啦,事廢的啦。 吳添壽:事廢的不能算啦,爐子就壞掉了,事廢是你自己倒的 ,事廢,你說的事廢是給人幹的喔,你不是燒掉了嗎?沒有了,講事廢幹什麼,事廢是你自己倒到罐子裡的,就是這樣的,事廢是騙人的,事廢,對不對? 徐金祿:燒非直管那天那批不是出問題,出怪聲音那天,對不對?然後取汞打開完蛋了,那天不是跟你講,那天有沒有。 吳添壽:事廢那是胡說八道,事廢那一點點而已,那有可能0.87,爐子會飛勒。 端木靖:你說你上次取汞的時候是倒管子? 徐金祿:我沒有倒管子。 張子仁:最開始,第一次。 徐金祿:一開始的時候? 端木靖:對啊,你不是說你倒管子。 徐金祿:一開始的時候我不是,一開始的時候我是倒到容器裡面混進去,我不是倒管子,我從沒倒管路過。 張子仁:那次你不是從管子裡面取出來。 徐金祿:那是拆管路拿出來的。 張子仁:對啊。 ⑤11:54:00至11:55:59 端木靖:我的意思是說你不是說你叫阿鳳進去清爐的時候倒進去的。 徐金祿:對對對,那是我看不行的時候馬上拆管子。 端木靖:然後在阿鳳進去的時候倒進去的嗎。 徐金祿:對對對。 張子仁:那意思就是倒管子嗎? 徐金祿:對對對。 端未靖:阿祿,你這次再玩一次啊? 徐金祿:怎麼玩喔? 端木靖:倒管子啊。 徐金祿:你不可能拆管子啊,每次都要拆,已經幾次了,人家怎麼肯。 端木靖:要不然還有什麼方法? 徐金祿:阿良不是挖苦,你又要拆管路了,不是,這樣講表示有問題了,怎麼拆,怎麼動,對不對。 吳添壽:拆管路是可以藉口講,因為我們才剛修理好,不知道卡裡面有沒有,這個是可以講。 張子仁:因為阿良有在說,你們這次又要拆管了喔。 吳添壽:拆管就沒辦法了。 徐金祿:有再暗示的樣子。 吳添壽:現在不知道怎麼樣可以用,不知道啊? 端木靖:現在是不知道,現在是不知道取,他們會怎樣在盯這個過程啦,現在就算是拆管子好了,有沒有時間把汞倒下去,這個也是個問題啊。 徐金祿:清爐子,你也玩過了,拆管你也玩過了,對不對。 (略) ⑥11:56:00至11:58:01 (略) ⑦11:58:02至11:59:59 端木靖:阿祿,那就跟上次一樣嗎,拆管子嗎,叫阿鳳進去嗎,再倒嗎,不然怎麼辦。 徐金祿:這種事做了兩次了,人家不會懷疑才有鬼哩,對不對?現在人家很注意這一塊了,知道嗎?我們爐壁也刮的一乾二淨了,你再進去也是不合理的。 吳添壽:現在有一個問題是這樣啦,現在是說,如果汞卡在管子裡面,剩多少,你現在如果說,如果沒有呢,你要怎麼做。如果你又加進去,萬一出來又超過。 徐金祿:現在管内東西有多少,沒人會知道,對不對? 吳添壽:說的跟你上次說的又不一樣。你說放了一團很大團,你說那團就妥當了,一團就3、400公克,他現在他又說沒有,爐壁裡。 徐金祿:爐壁裡沒半點。 吳添壽:他跟你說的與跟我說的又不一樣啦。這麼大團就妥當了。 徐金祿:(徐金祿用手比了一下)這樣子不可能3、400,不可 能的事情,這樣頂多100多。 吳添壽:如果說拆管是還可以接受啦,因為可以說機器剛修理好,我們不知道,如果說下一趟,你就不能拆了。就我們說設備在空轉,我們也不知道,我們在空轉啦,我們沒有燒螢光粉,你要取汞出來以後,才能再燒直管的嗎,它現在是空轉。 ⑧12:00:01至12:02:02 吳添壽:看裡面也沒有,這是沒有問題,因為我們在空轉,空轉我們要逼那些汞出來,有出來、沒出來,我怎麼會知道,是不是還可以講得過。現在問題在哪,問題就是在哪裡,如果出來,你又倒下去,你就超過,你現在就是說,如果裡面沒有呢,我就死了,事情大條了,都沒有了,你知道我的意思嗎。因為你現在沒有燒螢光粉嗎,沒有燒就是空轉嗎,拆管是理所當然的,我沒有燒,就說我不知道,這個你還講得過去,你如果說下次你燒螢光粉,不拆管,爐子就修理好了,你拆什麼管,對不對,現在沒有燒螢光粉,現在在空轉嗎,空轉不知道東西有沒有逼出來,我不知道嗎,所以就拆管子。現在問題不在這裡,現在問題是你管子裡的東西多少你不知道,這個問題就頭痛了。不樣再像上次一樣了那是直管,本來1.5公克直管,那是直管,他弄到2.3去了,他弄到2.3去了。 ⑨12:02:03至12:04:00 (略) 端木靖:就當作裡面都沒有啦,要怎麼處理。 徐金祿:也不能倒啦。 吳添壽:爐壁試試會不會出來啦。 端木靖:我是怕說爐壁的都不見。 徐金祿:一直試一直試抽真空,全部都拉光光了。 吳添壽:現在還有一個問題啦,因為你說最少要400多公克。 端木靖:對啊。 吳添壽:萬一啪一下出來呢? 端木靖:應該是不可能啪一下就出來。 徐金祿:試機那真空機那麼強,應該被拉光光啦。 端木靖:應該是不可能啪一下就出來,應該是都沒了。 吳添壽:不可能喔?我是怕這個。 ⑩12:04:01至12:06:21 吳添壽:萬一全部出來呢再弄400公克出來,你又死了,這樣就 挫賽了,到時又多300出來。 徐金祿:任何人都沒碰過,誰知道裡面會怎麼樣,都沒人知道啊。 端木靖:可以讓裡頭的汞都揮發掉啦,我們可以做到的是讓裡頭都沒有汞啦,沒有汞之後,就是怎麼樣把汞倒進去啦,現在問題是在這邊。 吳添壽:對啊。 徐金祿:你必須要開機,有的沒有的很麻煩,你不可能直接這樣倒。 端木靖:不可能再像你之前那樣倒。 徐金祿:對,不可能了啦。 端木靖:你之前那是無法無天。 徐金祿:我是完全看不到。 端木靖:比較保險的方式就是先把設備裡頭的汞都先蒸出來,讓他揮發乾淨,讓裡頭都變空的,空的之後再看要怎麼弄進去。 吳添壽:那你現在要怎麼弄?螢光粉又沒有了,拆管是很自然,因為我們現在是空轉,在試而已,你如果說將來直管螢光粉下去了,下去燒,你就不能拆,我現在在空轉嗎。 端木靖:可是董事長,他們現在是裡面沒有東西喔,你拆管是他們要倒下去管子才有東西喔,不是說管子有東西再去拆管,是管子沒東西,阿祿他們在拆管的時候才加下去的,他們之前是這樣做的。 |
1.檔案名稱:「0000-00-00-會談-2.AVI」 ㈠勘驗範圍:自12時6分21秒至12時26分21秒止。 ㈡勘驗内容: ①12:06:21至12:08:02 端木靖:管子其實是沒有東西的。 徐金祿:空的。 端木靖:對啊。 吳添壽:我們現在拆管,照這樣弄,有問題嗎? 徐金祿:這種事重複三次,哪有可能,對不對?其他地方可以倒汞下去沒有了,全部被封掉了,全部都封死了。這樣講就知道了。 吳添壽:早知道螢光粉就不要燒了,燒那幹嘛,燒完才沒辦法取汞。 (略) ②12:08:03至12:10:19 (略) 徐金祿:現在這些容器還要照相,規定的東西,要把容器全部陳列出來,看過、照相、0K,才能進去。 端木靖:他們一定就是懷疑說你直接倒到容器裡面去,一定是懷疑才會這樣做嘛。不然本來沒有東西,怎麼會變這樣。 徐金祿:我們取出來爐子裡面,全部黑黑麻麻他們也看不懂,直接倒就進去,完全看不到東西。 端木靖:我知道阿,但是久了,人家也會起疑。 徐金祿:對,他就做做樣子,在看而已。 ③12:10:20至12:11:59 吳添壽:那個就是怎樣,人家會懷疑,你現在出來的汞,是99. 99,你又沒有蒸過汞水精煉機,你等於是給他騙,他不懂,可是現在知道了。 張子仁:現在知道了。 吳添壽:人家中台是97,你為什麼是99.9? 張子仁:知道越多,越難做手。 吳添壽:你知道意思嗎?你又沒有經過汞水精煉機。 張子仁:現在拆管,已經拆兩次了,這次第三次,怕他特別注意拆起來的管,給你盯很緊, 吳添壽:他一定問中台啦,他也不笨。 張子仁:拆管就是個很大的風險。 吳添壽:你如果說正常出來是97,他不會懷疑啦,如果說有經過汞水精鍊機,他也不會懷疑啦。真真假假,你有經過汞水精鍊機。 端木靖:阿祿的汞就是純汞阿。倒進去就直接取出來,都是純汞。 吳添壽:對啊。 吳添壽:所以他會懷疑就是在這邊啦。上次你講的事情,我就知道死了,別人在問他,他就說「怎樣怎樣怎樣」,我的 技術怎樣,他會去問嘛。 張子仁:你全部蒸餾完以後,怎麼取汞? 端木靖:可以蒸餾完,現在就是讓爐子淨空,我們可以確保? 張子仁:對啊,裡面有沒有殘汞?然後要怎麼。 端木靖:現在問題是要怎麼加進去。 張子仁:對啊,對啊。 ④12:12:00至12:14:11 端木靖:那這個問題,阿祿會比較清楚。 徐金祿:哪有辦法,口都被封死了。 徐金祿:還沒有關機,全部給你貼貼掉了。 端木靖:你真是他媽的。 吳添壽:那台汞水精鍊機能用嗎? 端木靖:我還沒試呢。 吳添壽:你跟他講,將來說經過那台汞水精鍊機,真真假假,從那出來,人家就信。 (略) ⑤12:14:12至12:16:00 (略) ⑥12:16:01至12:18:00 (略) 端木靖:不是,董事長,拆管沒問題,但是你拆管,汞要怎麼倒進去,這是一個問題。 吳添壽:對啊,現在是說這個問題。 張子仁:現在你已經拆兩次了,他們都有風聲,所以拆管,他們一定看你那支管,從頭盯你那支管盯到尾。 端木靖:上次阿祿是叫吳國鳳,鑽到爐子裡面去,他們不是拆管子嗎,還沒拆下來,把汞倒進去。上次他們是這樣幹的,人家就懷疑了。 張子仁:沒有機會倒,所以叫吳國鳳、叫吳國鳳栽到爐子裡面,從爐子裡面倒。 端木靖:因為他們跟不進去,跟不進去爐子裡面看,你知道。 張子仁:裡面也是。 端木靖:阿祿是這樣給人家搞的。因為他知道裡頭根本就沒有汞。 吳添壽:他現在若拆管,能看得到嗎? 端木靖:現在沒辦法拆管啊。 張子仁:現在封條都封掉的啊。 端木靖:要取汞那一天,才可以拆管。 張子仁:現在拆下來,看的到、拿得到的汞都不算、都不算。一定要發文,他來看的那一天,才能算。現在拿到的汞都不算,你現在拆下來看檢查,任何理由拆他的管。 (略) ⑦12:18:01至12:19:54 (略) ⑧12:19:55至12:22:04 (略) 端木靖:取不到,然後壓縮機還壞掉,這是誰會相信啊? 徐金祿:有證人在,兩個證人在。聽到怪聲音,「啪」一聲。我重新開機過,隔天、打開來看。 吳添壽:那、那,跟他們在講,騙他們不知道可以啦,騙我們這些都不通啦。那個爐子根本一年多前就沒在燒了,那個泵浦一年多前就燒掉了,整個裂掉了。你那是講給他們聽的理由嗎?是不是這樣,那個泵浦一年多前就裂掉了?你在燒什麼東西。你在燒什麼,告訴我啊。 ⑨12:22:05至12:23:59 徐金祿:那個溫度就是這樣而已啦。 吳添壽:在燒什麼啦,告訴我。 徐金祿:空燒而已啦。螢光粉燒到乾而已啦。 吳添壽:那個就等於是零嗎,如果正常,你為什麼要這麼做,1.5變2,對不對?那些是講給他們理由,我們拆爐子下去,就知道爐子一年多前就壞掉了。 張子仁:他們也慢慢知道這台的原理了,所以之前的理由矇騙矇騙的,現在他們都慢慢知道了,他們會一直問,他們也會問中台有的、沒有的。 吳添壽:對不對,你說那個裂掉那個是說給他們聽的,你正常為什麼要?他們要放給你看,對不對?10%要不要? 徐金祿:倒進去這樣用。 吳添壽:你現在不只百分之百了,你要超過百分之百以上,那台爐子不就是等於零。是不是零,是不是零,你就等於是台烘乾機而已嗎,講難聽點就是烘乾機。你放下去把他烘乾,弄到熱熱的,就是這樣嗎?你就把他倒下去,弄到熱熱的,再把他倒出來。 (略) ⑩12:24:00至12:26:21 (略) |
2.檔案名稱:「0000-00-00-會談-3.AVI」 ㈠勘驗範圍:自12時26分22秒至12時46分22秒止。 ㈡勘驗内容: ①12:26:22至12:28:06 吳添壽:他們現在取汞就是,門關起來,人不進去裡面。 張子仁:在那個小視窗那邊看,拿個攝影機在那邊照。 端木靖:要不然就是,找個死角,我把視窗檔住,我把視窗擋住,然後你直接倒下去阿。 徐金祿:從哪邊倒? 端木靖:就直接倒進鋼瓶裡頭去啊。 徐金祿:鋼瓶焊死了啊。 端木靖:取汞的時候呢,你蓋子不是要打開? 徐金祿:他會盯,他會看著。 端木靖:他會看著喔? 徐金祿:對。 張子仁:你就直接倒到鋼瓶喔? 徐金祿:他會看著。 張子仁:沒有啦,他現在先把廢液拿出來,再去洗。 徐金祿:嗯,他會看著。 張子仁:在那個肚子有沒有,那個甕要先拿出來倒,倒完他就要看你取汞了,要開始洗汞。 端木靖:那等於是沒有死角了,所以你才會一直用設備故障當作理由嘛?對不對。 徐金祿:前面不是,前面半年我都是用容器方式。 吳添壽:他是有放下去,取不出來。 徐金祿:然後我改容器,放在容器裡面。 吳添壽:裡面都空空的。 端木靖:怎麼會這樣,你怎麼弄的? 徐金祿:原本倒容器嗎,他不會看容器,杯子就直接倒汞裡面,就拿去分離拿去洗了。 ②12:28:07至12:29:57 端木靖:你的意思是說,你直接倒進桶子裡面喔,然後拿進去。就趕快倒進去喔。 徐金祿:快點把它倒進去。 端木靖:趁他不注意的時候。 徐金祿:對啊。 端木靖:然後再拿出來洗。那你現在這個方法呢,可以嗎? 徐金祿:不行,那容器全部要陳列出來他看過。 張子仁:現在容器進去,他就擺一排。 徐金祿:他在門口。 吳添壽:那個桶子,他們現在會知道了,他們以前就直接跳過,沒有那個,他們現在桶子就要照相照好才進去。 張子仁:空的才讓你帶進去。 徐金祿:還要我們廢液桶先搖一搖,確定有沒有東西。 端木靖:不然就跟董事長講一樣啊,拆管子。不然怎麼辦?找機會啊。 (略) ③12:29:58至12:31:59 (略) ④12:32:00至12:33:59 徐金祿:那個攝影機裝在箱子裡面那邊,完全沒有死角,外面一個人,裡面一個人在看,叫你移旁邊一點。 端木靖:那所有、所有照你這樣講,那完全沒有機會嘛。有機會的就只有上次你那爛方法嗎,就拆管路嘛。 張子仁:第二次拆管路結果也沒有取到啊。 端木靖:你不是說你拆管路取到了? 徐金祿:第一次。第二次不知道跑去哪裡。 張子仁:那是第一次。第二次也沒有取到。 張子仁:第二次拆管路沒有汞,是後來他們上面倒,下面用甕、用個杯子接。 徐金祿:從那個有沒有?從那個爐内,下面下來。 張子仁:他是從爐内倒的,下面用個杯子去接的。 端木靖:人家不會懷疑嗎? 張子仁:因為那個時候已經很亂了,那個時候都污泥卡太多,所以他們那個時候在清污泥,然後再污泥通的時候順便倒的。 端木靖:我不懂,你還是倒嗎? 張子仁:他不是倒到管子裡面,那時候管子已經拆起來了。 端木靖:那倒哪裡? 張子仁:就是下面,他一直戳嘛,然後污泥不是從那個洞一直掉出來,就拿個小杯子,小杯子這樣接,我們說是要接粉塵污泥的東西,就倒的時候,就直接流進來了,他同意我們那個去取汞,所有的污泥都拿去取汞,所以是拿污泥去取汞,拿污泥去用丙酮洗。 徐金祿:對啊,他全都同意啦。 吳添壽:清出來的污泥,整桶的。 張子仁:所以才會太多啊,因為你倒太多。 端木靖:因為你倒到冷凝器裡喔。 徐金祿:沒有啦。冷凝器怎麼倒,裝肖維喔。爐底那邊塞到了。 ⑤12:34:00至12:36:03 吳添壽:那天拆管的時候,搞了4、5個小時,那個早上。 (張子仁在紙上繪圖) 張子仁:我晝剖面,這是加熱爐啊,這有一個洞,洞下面不是接那個管子。 端木靖:對。 張子仁:接到那個冷凝器。 端木靖:對。 張子仁:這個管子我們拿掉了。 端木靖:對。 張子仁:然後我們跟他說這裡都是污泥,在清的時候,我們弄一個小杯子,一個人拿杯子堵在這裡,一個人從裡面一直戳,把污泥戳出來。 端木靖:所以就是進去的那個人在倒汞。 張子仁:啊,就是阿鳳。 端木靖:幹,你白癡,怎麼會這樣做哩。 徐金祿:塞死,完全沒有汞,管路都沒有,全部塞死。 張子仁:全部都沒啦。 端木靖:那你這樣人家不會懷疑嗎? 張子仁:理由就是說都在污泥上,所以他同意我們拿污泥去洗汞。其實渣也沒有啦,就是倒的那些。 張子仁:所以第二次不是從管子裡面拿出來的喔? 徐金祿:是從卡在這邊拿出來的。 端木靖:所以這些都是你自己把自己的路堵死了嗎? 張子仁:因為你拿出來,他就叫你倒了,沒有就沒有了。 張子仁:所以不是管子拆就有喔。 徐金祿:所以這一疊距離裡面看不到。爐子裡面看是空的沒有錯,這邊有沒有卡到,沒有人知道。 吳添壽:本來1.5變2.3啦,變80%。 端木靖:因為倒太多了啊。 張子仁:對啊。 徐金祿:我沒有倒很多啊。 端木靖:你沒有倒很多會變80%? 吳添壽:多800公克。 端木靖:800公克是一瓶呢。 ⑥12:36:04至12:39:18 (略) 吳添壽:我們那台汞水精煉機一定要修,真真假假一定要經過那台。那他們現在已經懷疑,中台取出怎麼處理,為什麼取出來的汞會99.99%,不管你怎麼弄啦。 端木靖:那台沒有弄好會燒掉啊,會爆掉,那台會爆炸,整台會爆炸。吳東閔就爆一次。我也爆一次,會爆。 (略) ⑦12:39:19至12:41:59 (略) 吳添壽:我說給你聽啦,從你走了之後,這台就等於烘乾機啦,螢光粉放下去、烘乾、燒一燒就出來了,不就是「零」 ⑧12:42:0◦至12:43:57 張子仁:林總有跟我講過啦,真空如果沒有真空,他不會到冷凝器啦。 (略) ⑨12:43:58至12:46:22 (略) 張子仁:來不及冷凝的就被抽走了。林總有跟我講,依他的設計照正常程序,不可能被吸走,不可能被吸到後端啦。 端木靖:就是正常程序,我們現在都走不正常程序。 張子仁:對對對對對對。 吳添壽:這個就等於是烘乾機。 端木靖:烘乾機。 吳添壽:等於就沒有嗎。你算算看嗎,比如說你現在要1.5,他 要2下去,等於全部都是空的嗎。你知道意思嘛,等於都空的。你如果正常,不會有這個現象啦。頂多污泥的部分差不多10%到15%下去。 端木靖:最後一個辦法就是我剛才講的,最糟的辦法就是,我去、我去取,阿祿身上放一點啦。看情況。 張子仁:隨機應變。 端木靖:隨機應變,如果被盯死,那我也沒有辦法了。就看裡頭真的到底有沒有了。 吳添壽:那你現在不要讓他揮發出去,看能不能逼一點出來,如果按照他的,應該在裡面啦。 (略) |
檔案名稱:「0000-00-00-會談-4.AVI」 ㈠勘驗範圍:自12時46分23秒至12時58分47秒止。 ㈡勘驗内容: ①12:46:23至12:48:00 (略) ②14:48:01至14:49:59 (略) ③12:50:00至12:52:01 (略) ④12:52:02至12:54:02 (略) ⑤12:54:03至12:55:59 (略) 端木靖:如果再叫阿祿從這邊倒,有沒有,這邊,有沒有可能?然後開爐給它燒。 張子仁:可是,你不是,現在這個風險就是你不知道會有多少汞出來? 吳添壽:他現在就是要看情況嗎? 張子仁:你就是從這裡倒,你燒完以後到底有多少會出來不知道啊。 端木靖:從這裡倒。 吳添壽:你現在是變怎樣你知道嗎,你現在拆那顆的時候,眼睛就再看。 端木靖:所以說在拆之後都沒機會了。以前有試過一次,就是在拆的時候摻進去。 張子仁:現在容器都是空的,我大概知道現在容器它都是空的,每個容器他都讓你淨空再放進去,然後一個一個擺在那裡。 端木靖:阿祿就等於把自己所有的路都斷掉啦。 張子仁:因為他懷疑的地方都把你斷掉了。 吳添壽:阿祿以前都倒到桶子裡。 張子仁:對啦,不知道怎樣就把你。 吳添壽:檢查到乾淨。 張子仁:桶子全部擺成一列,而且是全部攤開喔,不是疊在一起,他不讓你疊喔,攤開一個一個照。 吳添壽:三個桶子,三個桶子都要照。 張子仁:三個都把你打開。 吳添壽:以前他都是攪在裡面。 張子仁:就是你拿進去的任何東西,他都要看過,再讓你拿進去。 ⑥12:56:00至12:58:47 (略) 張子仁:我有給他吩咐,我跟他說不要太多,太多很難解釋,因為上次太多了嗎,我說不要太多,他說不會。上次說擔心太多,結果還跟我跟我說沒有。 吳添壽:那次2.3,不是,弄整天呢,你早上拆,對嗎?下午又 拆,這樣你知道嗎? 張子仁:在桶子裡面戳那個污泥,弄整天的耶。也跟我講差不多,有了、有了。 端木靖:也是都沒有,最後才叫阿鳳倒。 吳添壽:弄一個最後才變2.3。 張子仁:因為很緊急,所以他們也沒秤,就是一杯,一杯就直接倒進去,因為他們沒什麼時間了,他們趕快做,趕快帶進去。 端木靖:我跟阿祿跟特助再研究看看。 吳添壽:好啊。 端木靖:看怎麼樣再跟董事長講。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