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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7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7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志



選任辯護人  王銘柏律師
            張家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256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㈠、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刑事上訴理由狀載明:「請依法酌量減輕其刑,給予緩刑或得易刑之宣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且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上訴要旨?)…我只就量刑部分上訴,事實及沒收部分沒有上訴」、「(你們上訴理由僅就刑的部分提起上訴?)對」、「對於地方法院認定之事實及法律均不爭執,僅針對刑部分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80、96、104頁),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及沒收等其他部分。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犯罪事實、罪名
㈠、犯罪事實
  緣國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延公司)與國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郡公司)為關係企業,甲○○任職於國延公司,擔任該公司之業務員,負責前開2公司商品之銷售、推廣及代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間至110年4月間,前往附表所示之廠商收取款項,利用職務之便,將其職務上所收受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352萬2,559元,以變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前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而未歸還予國延公司、國郡公司。
㈡、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陸續侵占告訴人國延公司、國郡公司應收款項之行為,均係利用其擔任在國延公司業務員時所為,實施之時間及地點可謂密接,侵害之法益相同,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犯意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應構成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三、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謂以:被告因家中尚有配偶及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且須與哥哥共同扶養智能障礙之姊姊及重度聽障之母親,因其微薄之收入難以獨自扛起家計,始心生歹念,觸犯刑責,被告於偵、審均坦承犯行,並如實交代犯案過程,也積極想與被害人調解,請審酌被告一切情狀,並念在為初犯,酌量減輕其刑,給予緩刑或得易刑之宣告等語。經查:
㈠、按犯罪之處罰,現行刑事處罰多採相對罪刑法定主義,賦與法官對各個具體犯罪案件有其刑罰裁量權,量刑過輕,確對犯人易生僥倖之心,不足收儆戒及改過之效,則刑罰不足以戒其意,且被害人或社會產生不平之感;量刑過重則易致犯罪人怨懟、自暴自棄,難收悅服遷善之功。查被告為67年次,為本件犯行時業已年滿42歲,正值壯年,其為滿足其個人私慾,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件侵占犯行,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體認,且其侵占所得款項高達352萬元2,559元,對於告訴人國延公司、國郡公司之財產造成大重損害,犯後雖坦承犯行,惟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復考量其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於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下以罰金之刑整體觀之,原審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認適當。
㈡、被告上訴雖謂以:偵、審坦承犯行,需扶養未成年子女及配偶,並需與胞兄共同扶養母親、胞姊,請求給予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等語。然被告利用職務之便,於109年11月間至110年4月間,侵占之金額即高達352萬餘元,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鉅大,其行為不僅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亦嚴重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雖因告訴人均未到庭而未成立和解,然亦未見被告提出任何積極解決之方案,取得告訴人之宥恕。基上各情,本院認原審就此部分所量處之刑,客觀上不生量刑裁量失衡之情事,並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至於其所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雖為科刑考量因子之一,然亦非被告得以獲取更輕刑度之必然要素,況被告所指上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原審於量刑時業已列入量刑之參考因子。從而,尚無從僅因其家庭經濟、需照顧未成年子女、配偶、母親及手足為由,即認原審量刑有何裁量失衡而有應予撤銷之情事。 
㈢、另被告本件犯行,雖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然審酌被告之行為,致告訴人等蒙受高額之財產損失,犯罪所生損害非輕,從而,認被告本件犯行不宜以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㈣、綜此而論,自難認原審量刑失當,有應予撤銷而改判較輕之刑之理由。從而,本件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恩提起公訴,檢察官羅建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廠商名稱
廠商地點
款項金額
(新臺幣)
1
幸福家三重店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
100,061元
2
581生活館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4,180元
3
永元昌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110,798元
4
鈞發雜糧行
臺北市○○區○○路0段0號
130,206元
5
珠合成雜貨
臺北市○○區○○街00號
88,706元
6
周振發百貨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0號
36,235元
7
合盛行
臺北市○○區○○街000號
18,600元
8
家成行
臺北市○○區○○街000號
49,867元
9
家見行
臺北市○○區○○街000號
126,024元
10
台農醬園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
11,805元
11
惠美商店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195,293元
12
正鑫久益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48,363元
13
和興記商店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61,393元
14
瑞益平價商店
臺北市○○區○○街000號
36,765元
15
新祥紀食品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0弄00號
83,160元
16
亨嘉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3,600元
17
茂元行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21,164元
18
豐泰食品行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61,037元
19
大吉利生活百貨
臺北市○○區○○街000號
49,860元
20
幸福家龍江店
臺北市○○區○○路000巷00○00號
252,322元
21
圓山大飯店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號
20,615元
22
中央銀行員工消費合作社
臺北市○○區○○路0號2樓
9,384元
23
清雄
臺北市○○區○○街000號之1
7,425元
24
台灣郵政
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318元
25
寒舍艾美酒店
臺北市○○區○○路00號
15,400元
26
來喜商行
臺北市○○區○○○路0號
2,438元
27
幼幼商行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338元
28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8,150元
29
新合發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16,796元
30
巧婦韻宇
臺北市○○區○○街000號
140,879元
31
協成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8,650元
32
駱北公司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7,232元
33
美香齋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3,648元
34
昌煦實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街00號
42,987元
35
朝代精品
臺北市○○區○○街000號
141,325元
36
勝立廣州
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
134,038元
37
禾發米糧食品行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824元
38
興南商行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16,562元
39
政大自強樓男六舍福利社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94,470元
40
123超商
臺北市○○區○○街0○0號
18,113元
41
新光源商行
臺北市○○區○○路0段0號
229,198元
42
警察專科學校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99,656元
43
政治大學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40,201元
44
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22,320元
45
聯合五金行
臺北市○○區○○街00號
6,720元
46
名杉莊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0號
22,951元
47
森溢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53,540元
48
民友商行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87,298元
49
富農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街00號
8,849元
50
元久商行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20,832元
51
幸福家
臺北市○○區○○○路0巷00000號
310,245元
52
上易北投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2,346元
53
聯昇南北雜貨
臺北市○○區○○路00號
9,576元
54
南北雜糧行
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號
16,680元
55
宏家行雜糧行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44,856元
56
富暘食品
臺北市○○區○○街○段000巷0號1樓
6,300元



總計
3,522,5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