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339號
即 被 告 楊景仁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86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9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楊景仁所犯事證明確,依法論罪
科刑,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
適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
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另補充理由如下:被告
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諸多電腦設備之維護工作,並不只有被告一人單獨為之而已,被告接觸該大學設備時並無清單可言,且被告從事維修工作時,都有人陪同,並非單獨一人處理。被告亦
自承所購買的CPU都是二手貨,新CPU不會貼貼紙,然而賣家往往會將貼紙貼在二手CPU以資識別。被告帶去安裝在張郁雯教授電腦內的CPU,並無貼貼紙,被告絕無將該校內各系所單位內之電腦設備零件拆卸後,裝上來源不明之同類型零件,而將拆卸下來的零件侵占入己之情事云云。惟查:
㈠本案依據
證人彭議霆之證述,互核被告之供述及比對
嗣後經證人彭議霆拍攝CPU上之本案貼紙等證據(原審判決第3-4頁),已足可認定被告確實有經手維修張郁雯教授、陳郁菁助教及兒英系葉美吟所使用之電腦,且該等CPU上均貼有本案貼紙之事實。又依據證人許月珍於原審所證述之情節(原審判決第5頁),互核被告也供認張郁雯教授於研究室內所使用之電腦內裝有貼有本案貼紙的CPU,而該CPU係由被告自行購買後安裝於張郁雯教授之電腦中,且被告與證人彭議霆於107年5月24日至張郁雯教授研究室時,也有
攜帶自行購買的CPU擬作為更換之用。而證人彭議霆於107年5月24日有與被告一同至電腦維修室,由被告拿出另一台兒童英語教育學系正在維修但是相同規格的主機,把裡面的CPU拿出來後,發現該兒英系電腦內CPU亦貼有本案貼紙(原審判決第2-3頁),及被告亦自承係其自行購買CPU測試安裝
等情。綜上證據,則衡諸常情,該等電腦既均為被告所經手維修已無疑,且該等CPU上均貼有本案貼紙,亦無其他經手本案之人,
持有本案被告經手貼有相同貼紙的CPU作為更換之情形,則本件確係被告所親手侵占已
堪認定。被告上訴意旨固然辯稱,被告在維修時都有人陪同,並非單獨一人處理。惟張郁雯教授及陳郁菁助教之電腦均係由被告所維修,縱使有由其他工程師幫忙
搬運,但依上述證人許月珍之
證言,陳冠良並無能力進行主機維修,是由被告利用職務關係開拆主機後更換其內CPU、電腦零件後,將更換下之零件占為己有之事實,已
堪認定
無訛。
㈡至於本案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2「送修前設備規格」欄所示該校各系所單位內之電腦設備清單遭被告拆卸後侵占入己之清單,只是經被告接觸後拆卸侵占入己之電腦零件統計表細目而已,與被告上訴意旨所辯,被告接觸該大學設備時並無清單可言云云,並無關涉。是被告上訴意旨所辯,無非
卸責之詞,並無理由,自應
予以駁回。
二、被告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俊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86號
被 告 楊景仁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未
扣案如附表編號1、2「送修前設備規格」欄所示之物均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楊景仁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新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碩公司)之電腦維修工程師,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起至107年5月25日,經新碩公司派駐在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臺北教育大學)之電腦維修工程師,負責該校電腦相關設備之維修、保養,為從事業務之人。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上述
期間內,利用職務之便,將其進行維修保養業務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2「送修前設備規格」欄所示該校各系所單位內之電腦設備零件拆卸後予以侵占入己,為避免遭人發現
犯行,並將該電腦內之設備零件改為來源不明之較低階或次等之設備。
嗣經該校教育系張郁雯教授向該校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下稱計中)網路設備組組長彭議霆反應其電腦運轉速度明顯減慢等問題,由彭議霆、楊景仁共同前往教授研究室內維修後,發現楊景仁自行添購貼有「东辰科技 撕毀无效 18年4月」貼紙(即保固期間自2018年4月開始,下稱本案貼紙)之中央處理器(下稱CPU)置於張郁雯教授所使用之電腦內,經臺北教育大學清查後,始查明附表編號1、2所示的電腦設備零件均遭更換,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教育大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本件檢察官、被告楊景仁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判
期日中均未予爭執,且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三第138頁、第180至187頁),本院
審酌該等具有
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即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ㄧ、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告於106年10月23日起至107年5月25日任職新碩公司,並經新碩公司指示,派駐在臺北教育大學擔任電腦維修工程師,負責該校電腦相關設備之維修保養,並曾修繕附表所示之電腦。
㈡張郁雯教授於研究室內所使用之電腦內裝有貼有本案貼紙的CPU(下稱CPU A),而該CPU係由被告自行購買後安裝於張郁雯教授之電腦中。被告與證人彭議霆於107年5月24日至張郁雯教授研究室時,有攜帶自行購買的CPU(下稱CPU B)擬作為更換之用。
㈢證人彭議霆於107年5月24日有與被告一同至電腦維修室,由被告拿出另一台兒童英語教育學系(下稱兒英系)正在維修但是相同規格的主機,把裡面的CPU拿出來後,發現該兒英系電腦內CPU(下稱CPU C)亦貼有本案貼紙。
㈣上述不爭執事項
業據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在卷(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1948號卷【下稱偵卷】第9至13頁、第163至165頁,本院易字卷一第53至59頁、第91至93頁,本院易字卷二第17至22頁),核與證人彭議霆、證人即新碩公司業務人員呂凱華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具結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57至160頁、第183至185頁,本院易字卷二第126至148頁、第220至234頁),並有新碩公司報價單、訂單、貼有本案貼紙CPU的照片、維修記錄清單等件在卷
可憑(見偵卷第43至47頁、第93至97頁、第105至109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二、
訊據被告坦承有上述不爭執之事實,然否認有何
業務侵占之犯行,並辯稱:東西不是我偷的,我也沒有侵占,我都沒有拿,這些設備不只我1個人接觸過,他們只是把後續我有碰過的東西都算在我頭上,當初我碰這些設備時,裡面是什麼規格並沒有清單給我,我做任何動作都有人陪同,並非我單獨一人去完成的。我去購買的CPU都是二手的,正常CPU我們去購買不會有這個貼紙,可能是賣家貼的,不一定每個人都會去貼,而且我帶去安裝在張郁雯教授電腦內的CPU B上,並沒有貼上本案貼紙,當天證人彭議霆還有把我帶去的CPU B拆開且有摔在地上等語。從而,本件所應審究者為:被告有無將如附表所示該校各系所單位內之電腦設備零件拆卸後,裝上來源不明之同類型零件,將拆卸下之電腦設備零件侵占入己?
三、經查:
㈠附表編號1、2所示經更換之物(包含貼有本案貼紙的CPU A及CPU D):
1.證人彭議霆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具
結證述:臺北教育大學有設1間電腦維修室給駐點工程師使用,如果電腦設備有需要維修,原則上要上網填單報修。教育系張郁雯教授所使用的電腦於107年5月14日送修,同年月18日送還至教授研究室後,經張郁雯教授於同年月23日上午發現主機速度異常緩慢且運作效能明顯較送修前差,而發現主機零件遭變更為較低階的零件,經張郁雯教授反應上情後,我就轉知新碩公司,新碩公司同意先行購買零件並協助
回復原狀,嗣於同年月24日上午由我跟被告到張郁雯教授研究室協助回復原狀,被告有一併帶著CPU B跟記憶體,我拿著被告帶來的CPU B有不小心掉到地上,我撿起來要把CPU A換回來的時候,張郁雯教授在現場有看到被告將她電腦裡的CPU A抽出來,那顆CPU A上貼有本案貼紙,當下並質疑怎麼會貼這個貼紙,她質疑的理由是如果這是新碩公司先前買的CPU,為何會貼2018年4月開始保固的貼紙,我接手看之後,被告當場就說「這貼紙是我剛剛從公司帶來的CPU撕下來,放在透明盒上,然後我從電腦取下的CPU放到透明盒的時候,貼紙黏上去」,我不確定被告說的情形,我在想是不是我有摔到CPU B的關係,所以我把被告帶來的那個CPU B帶回學校的電腦維修室測試,後來被告就將兒英系電腦主機內的CPU C拆下來,我看到CPU C上也貼有本案貼紙,我就問被告為何有這個CPU C,被告就說這是他自己的,他的維修習慣是把主機CPU拆下來後,交給兒英系助教葉美吟,為了避免他們串證,我就衝到葉美吟那邊,葉美吟說她只有開門讓被告進去辦公室處理,離開時也沒有特別拿東西給她。在同年月24日晚上教育系陳郁菁助教反應送修後的電腦變慢,隔天我跟另一位工程師朱希振去檢查時,發現陳郁菁助教所使用的電腦CPU(下稱CPU D)、記憶體跟原購買時不符,CPU降級、也貼有本案貼紙、記憶體也只有4GB。後來我們去查這個「东辰科技」的CPU,在淘寶網上面有查到,在中國大陸那邊有在販售,但是在臺灣這邊沒有特別的去看過,一般來講大部分都會貼聯強之類的,不太可能去貼一個簡體的,所以當時會特別有印象就是因為這個事情等語(見偵卷第183至185頁、本院易字卷二第125至145頁),依證人彭議霆上述之證言,互核被告之供述後,及比對
嗣後經證人彭議霆拍攝CPU上之本案貼紙等情,足可認定被告確實有經手維修張郁雯教授、陳郁菁助教及兒英系葉美吟所使用之電腦,且該等CPU上均貼有本案貼紙之事實。
2.證人許月珍於審理時具結證述表示:附表編號2陳郁菁的電腦是被告維修的,因為陳郁菁是她那天打電話來說電腦送修之後整個都不對,她是有說是被告修的。學校方會認為都是被告所為,是因為當時的另外1位工程師能力不夠,這些這麼多CPU更換,CPU在更換的部分,我們不覺得另外1位工程師陳冠良做得到,陳冠良他在處理機器的速度是比較慢的,再加上我們認為比較基本的東西他都不知道,還有就是大家的門禁進出都非常正常,就是下班就離開,上班時間就到,就是只有被告比較異常,所以那時候是有討論。我記得我同事當時把門禁資料匯出來的時候,就是六、日也會有,有晚上10點、11點還到學校,就是進維修室的時間,我們都覺得那個不是合理時間,因為即便你東西忘記來拿,也不會挑這麼晚的時間,可是調門禁時間也是在後來事情發生之後,然後要報案的時候才把資料都撈出來,才知道說是有這樣的狀況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159至167頁),是新碩公司派駐於臺北教育大學內之兩名工程師即被告、陳冠良,考量其工作分配及能力後,被告確實有機會及能力對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進行更換維修。
3.被告亦自承CPU C係其自行購買測試安裝,衡諸常情,該等電腦既均為被告所經手維修,且該等CPU上均貼有本案貼紙,實難認定會有其他經手之人如此剛好以貼有相同貼紙的CPU作為更換;被告固以其他人可能經手為辯,惟張郁雯教授及陳郁菁助教之電腦均係由被告所為修,縱使有由其他工程師幫忙搬運,但依上述證人許月珍之證言,陳冠良並無能力進行主機維修,是由被告利用職務關係開拆主機後更換其內CPU、電腦零件後,將更換下之零件占為己有之事實,堪可認定。
四、
綜上所述,被告上述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一、論罪: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0元以下
罰金。」,而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上述罰金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亦即上述規定之罰金刑為9萬元;而修正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則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正目的顯係將原本尚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得出之罰金數額,直接規定為法定罰金刑度,以減少
法律適用之複雜度,增加法律明確性,並無改變
構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侵占附表編號1、2「送修前設備規格」欄所示之物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二、罪數關係:
被告於107年5月18日、24日以維修更換原設備之方式,自張郁雯教授、陳郁菁助教電腦內將附表編號1、2「送修前設備規格」所示之零件更換後占為己有之行為,係基於單一業務侵占犯意而為,犯罪時間、地點應屬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
接續犯一罪。
三、科刑:
爰審酌被告利用其代表新碩公司為臺北教育大學處理電腦維修保養事務之便,侵占其等業務上持有附表編號1、2「送修前設備規格」欄所示之物,造成臺北教育大學對於財產管理正確性及電腦使用上之損害,所為實有不該;雖新碩公司已與臺北教育大學達成
和解,將遭更換後之設備零件全數安裝換回,惟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且以臺北教育大學既然都獲得賠償了為何還要繼續告我作為辯解,亦未曾考慮與新碩公司、臺北教育大學商議和解事宜之
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東南科大外語系畢業之
智識程度、剛上班後一週即離職,目前無工作,尚有1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字卷三第192頁),併
參酌被告侵占該等物品後所造成之損害,
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關於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執行電腦維修業務而持有附表編號1、2所示之「送修修前設備規格欄」之電腦設備零件,並將之侵吞入己挪為他用,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
迄今亦未與新碩公司、臺北教育大學達成和解,依上述規定,仍應於相應之罪刑項下
宣告沒收,且
諭知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價額。
伍、不另為無罪之說明
一、
公訴意旨尚以被告有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如附表編號3至69所示之物,而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等語。惟查: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
㈡檢察官固主張被告有侵占附表編號3至69所示之「送修前設備規格」等零件,然依證人即計中行政專員許月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附表表格是我做的,就是原始的資料是我做的,因為當時就是陸續有發現問題的時候,我們的主任是請現職的工程師離開位子,讓我跟另外1個同事去清查,因為那個時候維護紀錄就是有助教反應說很多維護紀錄上是沒有的,我們清查就是1個系,跟助教約定1個系,就會把系的系辦、教室的所有電腦每1台都去開,每1台的設備都記錄它的設備狀況,所以我們會先做檢查後的規格,就是我們當時去調查的時候看到檢查後的規格,我們在檢查完之後,有要求經管單位提出他當時購買的一些相關資料,因為學校有設財產編號,系所就會去提出來說他們當時買的電腦是什麼規格,就把這個表格補充完畢。如附表編號15至23的部分,助教當時是跟被告楊景仁聯絡,但是因為其實我們有2位工程師,工程師有時候他們會輪流去。因為我們當時去清查的時候,就我們的判斷,我們學校是不會出現「賽揚」這樣規格的CPU,我們就會去詢問助教,最近這些電腦有沒有什麼異動,他可能會說有送修,有送修是有2種狀況,1個是有進維修室,1個是沒有進維修室當場維修的,但是確切的日期就不是每1個助教都有清楚的記得,如果有特別說明的我們當場有記錄,我就會寫在備註欄。在附表裡面,有些是維護紀錄裡面有的,有些維護紀錄根本就沒有的,也沒有辦法全部確定都是被告修的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149至168頁),復依證人彭議霆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維修上寫的人,跟實際維修的人可能不一樣(見本院易字卷二第137頁、第147頁),依證人許月珍、彭議霆之證述,可知臺北教育大學內關於電腦維修部分,並未如實填載維修單,則縱使維修記錄上記載被告姓名,亦有可能並非被告所維修。
㈢觀諸附表編號3至69所示之電腦設備均係於本案案發後,再陸續由臺北教育大學派員逐一陸續清查,惟經本院核對臺北教育大學於109年8月17日北教大電字第1090000736號函所附之「楊景仁維修記錄清單」,其上有註記相關電腦之「報修時間」、「處理時間」,於相互勾稽比對後,可見下列情形:
1.附表編號13之電腦最近1次報修時間為107年1月9日,被告於107年1月12日已完修(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1頁)。而發現時間係於107年5月28日。
2.附表編號14之電腦雖於107年5月29日清查時亦發現於CPU上貼有本案貼紙,但該電腦最近1次報修時間為106年12月13日,被告於106年12月14日已完修(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0頁)。
3.附表編號15至23之電腦,有數台電腦最近1次報修日期為107年4月27日,被告107年5月8日已完修(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5頁),另有部分電腦經註記作廢。而發現時間係於107年5月28日。
4.附表編號24至30的電腦最近1次報修日期為107年1月26日,被告107年3月12日已完修(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2頁)。
5.附表編號44至47部分,證人許月珍於附表中備註:「嘉芸助教於107/1/1到職後未曾送修」等語,報修日期為106年12月18日,被告106年11月23日已完修(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9頁)
6.附表編號60至66部分,最近1次報修日期為107年4月26日,被告107年5月15日已完修,且有部分電腦經註記作廢(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5頁)。
7.依上述資料勾稽比對後,被告雖有維修該等電腦設備,惟其維修後,該等電腦是否未曾再送修,或其內之設備零件早在被告經手前已遭更換、既經作廢,被告是否有經手維修等情,均非無疑,公訴人未就上情舉證之,難認附表編號3至69「送修前設備規格」欄所示之物均係遭被告侵占。
㈣至於除上述編號1、2、編號13至30、編號44至47、編號60至66外之其他附表各項維修電腦,雖有經清查後發現零件設備與原先採購之設備零件不同,然課傳所所採購之電腦係於105年6月21日決標,有決標紀錄
可稽(見偵卷第99頁),在被告經指派至臺北教育大學到職前已開始使用,又如附表編號31至42所示教經系管理的電腦12臺雖為107年5月7日向新碩公司剛完成採購履約,縱然被告之出勤紀錄異常,但公訴人並未提出任何維修記錄、送修時間等證據證明被告有以維修保養之便,擅自更換其內之設備零件,亦難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業務侵占行為。
二、上述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述本院認定附表編號1至2有罪部分具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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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CPU:Celeron G1820 記憶體:8G(4條2G) | 1.最先發現人 2.CPU有貼「东辰科技、18年4月」標籤 | |
| | | | | | CPU:i7-4790 記憶體:12G(8G+4G) | | | |
| | | | | | HP Prodesk600G1 CPU:第4代i5 記憶體:4G+8G 硬 碟:SSD240G+1T | CPU:Celeron G182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 |
| | | | | | HP ProDesk600G2 CPU:i7-6700 | | | |
| | | | | | | CPU:CELERON G550 硬碟ST0000000AS | | |
| | | | | | ACER M6610 CPU:i7-2600 記憶體:4G 硬碟:500G | | | |
| | | | | | ASUS AS-D910 CPU:i7-92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CPU:Intel CONFIDENTIAL QMHXES 記憶體:無 硬碟:無 | | |
| | | | | | ACER M6610 CPU:i7-260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1.清查時,主機放在維修室 2.供新碩駐點工程師使用 3.CPU有貼「宥全家電回收」標籤 | |
| | | | | | ACER M6610 CPU:i7-260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1.清查時,主機放在維修室 2.供新碩駐點工程師使用 | |
| | | | | | ACER M6610 CPU:i7-260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CPU:CONFIDENTIAL Q3GYESMALAY 記憶體:2G | 1.清查時,主機放在維修室 2.供新碩駐點工程師使用 3.工程版CPU | |
| | | | | | ASUS MD750 CPU:i7-3770(更正) 硬碟:500GB+2TB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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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ASUS MD790(更正) CPU:i7-6700 | | | 最近1次報修時間為107年1月9日,被告於107年1月12日已完修(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1頁) |
| | | | | | | | 1.清查時,主機放在維修室 2.CPU貼有「东辰科技、18年4月」標籤。 | 最近1次報修時間為106年12月13日,被告於106年12月14日已完修(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0頁) |
| | | | | | | | | 編號15-23部分,有數台電腦最近1次報修日期為107年4月27日,被告107年5月8日已完修(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5頁),另有部分電腦經註記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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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CPU:CONFIDENTIAL QJZU(CeleronG3900) 記憶體:8G(2G*4) | | |
| | | | | | | CPU:CeleronG3930 記憶體:8G(2G*4) | | |
| | | | | | | CPU:Celeron G3900 記憶體:8G(4G+4G) | | |
| | | | | | | CPU:Celeron G3900 記憶體:8G(4G+4G) | | |
| | | | | | | CPU:Celeron G3900 記憶體:8G(4G+4G) | | |
| | | | | | | CPU:Celeron G3930 記憶體:4G 硬 碟:SSD120G+1T | | 編號24-30,最近1次報修日期為107年1月26日,被告107年3月12日已完修(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2頁) |
| | | | | | ASUS MD780 CPU:i7-4770 含8G記憶卡 | CPU:Celeron G182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
| | | | | | ASUS MD780 CPU:i7-4790(i7-4770) 含8G記憶卡 | | | |
| | | | | | ASUS SD570含復活卡 CPU:i7-4790 | | 清查時,主機放在維修室CPU不見、記憶體被更換、硬碟變成500G(107.07.16記錄) | |
| | | | | | | CPU:Celeron G1820 記憶體:4G 硬 碟:1T | | |
| | | | | | ASUS ESC500G4SFF CPU:i7-7700 | | | |
| | | | | | ASUS ESC500G4SFF CPU:i7-7700 | | | |
| | | | |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1T(更正)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1.107年5月跟新碩購買。 2.5月8日使用「CrystalDiskinfo軟體」查詢硬碟使用時數為1800小時。 | |
| | | | |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1T(更正)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1.107年5月跟新碩購買。 2.5月8日使用「CrystalDiskinfo軟體」查詢硬碟使用時數為6554小時。 | |
| | | | |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1T(更正)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1.107年5月跟新碩購買。 2.5月28日使用「CrystalDiskinfo軟體」查詢硬碟使用時數為14374小時。 | |
| | | | |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1T(更正)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1.107年5月跟新碩購買。 2.5月28日使用「CrystalDiskinfo軟體」查詢硬碟使用時數為5605小時。 | |
| | | | |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1T(更正)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1.107年5月跟新碩購買。 2.5月28日使用「CrystalDiskinfo軟體」查詢硬碟使用時數為6281小時。 | |
| | | | |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1T(更正)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1.107年5月跟新碩購買。 2.5月28日使用「CrystalDiskinfo軟體」查詢硬碟使用時數為4221小時。 | |
| | | | |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1T(更正)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1.107年5月跟新碩購買。 2.5月28日使用「CrystalDiskinfo軟體」查詢硬碟使用時數為15000小時。 | |
| | | | |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1T(更正)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1.107年5月跟新碩購買。 2.5月28日使用「CrystalDiskinfo軟體」查詢硬碟使用時數為2495小時。 | |
| | | | |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1T(更正)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1.107年5月跟新碩購買。 2.5月28日使用「CrystalDiskinfo軟體」查詢硬碟使用時數為12495小時。 | |
| | | | |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1T(更正)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1.107年5月跟新碩購買。 2.5月28日使用「CrystalDiskinfo軟體」查詢硬碟使用時數為14200小時。 | |
| | | | |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1T(更正)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1.107年5月跟新碩購買。 2.5月28日使用「CrystalDiskinfo軟體」查詢硬碟使用時數為10463小時。 | |
| | | | |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1T(更正) | ASUS MD590 CPU:i5-750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1.107年5月跟新碩購買。 2.5月28日使用「CrystalDiskinfo軟體」查詢硬碟使用時數為11291小時。 | |
| | | | | | ASUS MD710 CPU:i7-2600 硬 碟:500G | CPU:PentiumG620 記憶體:1G 硬 碟:80G | | |
| | | | | | ACER M6630G CPU:i7-4790(更正) 記憶體:4G+4G | | | 報修日期為106年12月18日,被告106年11月23日已完修(見本院易字卷二第39頁) |
| | | | | | ACER M6630G CPU:i7-4790(更正) 記憶體:4G+4G | | | |
| | | | | | ACER M6630G(更正) CPU:i7-4790 記憶體:4G | | | |
| | | | | | ACER M6610 CPU:i7-2600(更正) 記憶體:4G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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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CPU:Celeron G390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
| | | | | | ACER M6610 CPU:i7-2600(更正) | CPU:Celeron G53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
| | | | | | ACER M6610 CPU:i7-2600(更正) | CPU:i3-2100 記憶體:2G 硬 碟:500G | | |
| | | | | | ACER M6610 CPU:i7-2600(更正) | CPU:Pentium G62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
| | | | | | ACER M6610 CPU:i7-2600(更正) | | | |
| | | | | | ACER M6610 CPU:i7-2600(更正) | CPU:Pentium G84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
| | | | | | ACER M6610 CPU:i7-2600(更正) | CPU:Celeron G465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
| | | | | | ACER M6610 CPU:i7-2600(更正) | CPU:Celeron G53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
| | | | | | ACER M6610 CPU:i7-2600(更正) | CPU:Celeron G53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
| | | | | | | CPU:Celeron G184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編號60-66,最近1次報修日期為107年4月26日,被告107年5月15日已完修(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5頁) |
| | | | | | ASUS MD800(更正) CPU:i7-7700 | CPU:Celeron G393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 |
| | | | | | DELL Optiplex9020 CPU:i7-4790(更正) | CPU:Celeron G184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
| | | | | | HP ProDesk600G1(small) CPU:i7-4790(更正) | CPU:Celeron G184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
| | | | | | HP ProDesk600G1(small) CPU:i7-4790(更正) | | | |
| | | | | | HP ProDesk600G1(small) CPU:i7-4790(更正) | CPU:CeleronG1840(更正) 記憶體:4G | | |
| | | | | | ASUS MD780 CPU:i7-4770 記憶體:4G 硬 碟:1T | | | |
| | | | | | ASUS MD780 CPU:i7-4790 硬 碟:1T | CPU:Celeron G184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
| | | | | | ASUS MD790 CPU:i7-6700 記憶體:8G+8G 硬 碟:SSD256G+1T | CPU:Celeron G3900 記憶體:8G 硬 碟:500G | | |
| | | | | | ASUS MD580 CPU:i5-6500 記憶體:8G 硬 碟:1T+2T | CPU:I5-6500 記憶體:4G 硬 碟:500G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