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 1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建興





指定辯護人  陳榮進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詠淞



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6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322號、108年度偵字第17231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杜建興、許詠淞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仍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杜建興與許詠淞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方式,販賣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簡瑜均。
  ㈡杜建興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方式,販賣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海洛因給簡瑜均。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杜建興(下逕稱姓名)固坦承有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與證人簡瑜均(下逕稱姓名)聯繫,後由被告許詠淞(下逕稱姓名)前往附表編號1所示地點交付海洛因予簡瑜均,且於附表編號2至4所示時、地,交付附表編號2至4所示海洛因予簡瑜均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辯稱:其係幫簡瑜均調毒品,並非販賣毒品云云。許詠淞固坦承於106年8月18日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同日15時2分,以前開行動電話與杜建興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附件G3通訊察譯文中所示對話等情,惟矢口否認與杜建興共同販賣海洛因之犯行,辯稱:當日杜建興要求其駕車去買材料,但該車故障,其找楊和倫來修理,但楊和倫無法修理,其便與楊和倫離開,其並無駕駛杜建興之車,亦未與簡瑜均見面云云。
二、事實欄一㈠(即附表編號1)部分:
  ㈠杜建興有於106年8月18日12時58分至16時27分間,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簡瑜均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交付海洛因事宜,後杜建興指示許詠淞前往附表編號1所示時、地交付海洛因予簡瑜均,業據杜建興供陳明確(見偵字11322號卷第11頁、原審卷一第243至244、第277頁),又簡瑜均證稱:其於106年8、9月間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G3所示106年8月18日12時58分至16時27分間,0000000000號電話與0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係其與杜建興之對話,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到「有幫你處理」係杜建興幫其拿到海洛因,但杜建興不能前來,故央請他人送來,當日16時27分與杜建興通話後,在其居處附近之清心飲料店與杜建興派來的綽號「小熊」男子見面,「小熊」交予其以夾鏈袋包裝、價值新臺幣(下同)2,500元、重量不詳之海洛因,其只有這次見過「小熊」,其與「小熊」不熟,對「小熊」印象不深,其於同日上午在愛莉園汽車旅館時已將前開款項交予杜建興等語(見偵字5309號卷第164頁、原審卷一第377至379頁、第389至390頁),佐以卷附通訊監察譯文G3(見偵字5309號卷第91頁背面至93頁),顯示杜建興向簡瑜均稱「等一下我弄好之後我請我朋友過去」、「有幫你處理」、「快到時我叫他打給你」、「人已經過去了」、「我沒有過去」、「我請我朋友開車過去,他說他快到了」、「他叫我打給你說他快到了」等語,可徵杜建興供述及簡瑜均所言,簡瑜均於106年8月18日聯繫杜建興交付海洛因予簡瑜均,而後杜建興委由他人前往交付海洛因予簡瑜均一節有據。
  ㈡杜建興證稱:G3所示106年8月18日之譯文中,0000000000號電話係其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係簡瑜均使用,其與簡瑜均係在聯絡毒品之事,譯文中其稱「有幫你處理」係指其有幫簡瑜均拿到海洛因,因其要工作,而「小熊」即許詠淞與其同行,故其請許詠淞駕駛其之貨車至簡瑜均居處附近之清心飲料店給簡瑜均價值2,500元、重量不詳之海洛因,其之前也曾請許詠淞幫忙拿毒品給別人,許詠淞知情,當日其交給許詠淞之海洛因以透明夾鏈袋包裝,G3所示106年8月18日14時1分譯文中其稱「等一下你,他到的時候打電話給妳,你看到我的車,你就開到旁邊,窗戶打開我就丟進去就好」,係其告訴簡瑜均看到其車,要簡瑜均將車窗打開,讓許詠淞將海洛因丟進車內,G3所示106年8月18日15時34分譯文中其傳簡訊予簡瑜均「人已經過去了」,係表示許詠淞已經過去簡瑜均那裏。G3所示106年8月18日15時2分譯文中許詠淞稱「你的車又在跟我鬧脾氣了」,係許詠淞要開其車,但許詠淞說車壞掉,其車有時會發不動,但弄一下又可以發動,G3所示106年8月18日15時36分譯文中其稱「我說人快到了,我沒有過去,在這邊」,係其向簡瑜均表示送海洛因的許詠淞快到了等語(見偵字11322號卷第11頁、原審卷二第144至157頁),證人杜建興所述106年8月18日下午其欲交付海洛因予簡瑜均,係由綽號「小熊」之許詠淞駕駛其車輛前去交付,與簡瑜均證述106年8月18日下午係杜建興委請綽號「小熊」男子駕車前來交付海洛因相符,且其等前開證述內容,均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G3可佐,足認其等證述可信。觀諸G3所示106年8月18日15時2分譯文,許詠淞向杜建興稱「你的車又在跟我鬧脾氣了」,杜建興回稱「怎樣了」、許詠淞稱「不發動了」等語(見偵字5309號卷第92頁),可見當時係由許詠淞操作杜建興之車輛。而雖許詠淞曾向杜建興表示其車無法發動,然之後未見許詠淞向杜建興表示其不欲駕駛該車,甚且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於同日稍後,杜建興向簡瑜均表示其請朋友開車過去,其朋友表示快到了,並一再與簡瑜均確認相見處所(見偵字5309號卷第92頁),均足徵當日係由許詠淞駕車前往交付海洛因予簡瑜均。
  ㈢毒品交易時間、交易地點、金額數量之磋商,及毒品之實際交付收取現款,係構成販賣毒品罪之重要核心行為。而所謂合資、代購、調貨行為是否構成販賣,自應視行為人在買賣毒品過程中之交易行為特徵而定,即其究係立於賣方之立場,向上游取得貨源後以己力為出售之交易,抑或立於買方立場,代為聯繫購買加以判斷。若被告接受買主提出購買毒品之要約,並直接收取價金、交付毒品予買主,自己完遂買賣的交易行為,阻斷毒品施用者與毒品提供者的聯繫管道,縱其所交付之毒品,係其另向上游毒販所取得,然其調貨行為仍具有以擴張毒品交易而維繫其自己直接為毒品交易管道之特徵,自仍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行為,因上游毒販與買主間並無直接關聯,無從認係立於買方立場,為買主代為聯繫購買毒品,該毒品交易行為,自僅屬行為人自己一人之單獨販賣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照卷內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未見杜建興有與上游毒販聯繫,代簡瑜均向上游毒販購買毒品,顯與代購毒品之情形有別。又簡瑜均無從得知杜建興取得毒品之管道,就交易之條件更無從置喙,應認是由杜建興以出賣人之立場,單方面決定交易之數量及價格,阻斷簡瑜均與毒品上游的聯繫管道,自該當販賣毒品行為無訛。從而,杜建興辯稱僅是代購毒品,並不足採。
  ㈣一般民眾認知非法交易毒品,向為政府查禁且重罰不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之風險之理。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行為人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杜建興已明確供稱其與簡瑜均、許詠淞均係朋友關係,並未提及其與簡瑜均有何特殊交情(見偵字5309號卷第29頁反面),簡瑜均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與杜建興為朋友關係,未曾證稱其等為男女朋友(見原審卷1第386頁),且證人李建霖於本院審理時同證稱不知道杜建興交往對象為何人,也不認識簡瑜均(見本院卷第205至207頁),故杜建興辯稱其與簡瑜均為男女朋友關係,顯非事實,不足採信。再者,杜建興在工作繁忙之際特別委託許詠淞交付毒品予簡瑜均,倘若無利可圖,杜建興、許詠淞實無必要如此大費周章提供簡瑜均毒品,且依簡瑜均及杜建興供證之詞,亦與一般買賣交易毒品之常情相符,應認杜建興、許詠淞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無誤。
  ㈤雖然簡瑜均曾證稱:「(檢察官問:你是否認識在庭2位被告?)我只認識杜建興一個」、「(檢察官問:你說你不認識另一位許詠淞,有無看過他)沒有看過」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76頁),然其於同一庭期另證稱:106年8月18日下午,係杜建興朋友「小熊」開車前來,其只有該次見過「小熊」,對「小熊」印象不深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90至391頁),經進一步與其確認許詠淞是否為「小熊」,其證稱:好像有一點像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95頁)。依簡瑜均所述,其與前來交付海洛因之「小熊」僅見過一次面,其對「小熊」並不熟識,況依G3譯文顯示,杜建興要求簡瑜均將車窗打開,由前去之人將海洛因丟入車中即可,可認簡瑜均與該交付海洛因之人接觸時間甚短,則簡瑜均無法精確辨識前來交付海洛因之人一情,自屬合理。再者,簡瑜均於原審作證時,距離106年8月18日杜建興託人前來交付海洛因,已相隔2年餘,且其與該交付海洛因之人僅短暫見面,未必可記憶該人,則面對檢察官詢問其是否認識許詠淞、有無見過許詠淞時,無法辨識或將之連結,亦屬情理之常。故縱簡瑜均無法確認106年8月18日下午前來交付海洛因之人為許詠淞,仍不足為許詠淞有利之證明。
  ㈥雖證人楊和倫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許詠淞曾因車子故障,要其到場,其到場時後無法修理,許詠淞即與其一起返回其公司云云(見原審卷二第67至82頁),然依許詠淞所述,當日其與杜建興一起工作,杜建興要求其駕駛杜建興之貨車前去購買材料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3至54頁),再依G3所示106年8月18日15時2分譯文,顯示許詠淞已告知杜建興其車無法發動,若許詠淞無法處理或欲召人前來修理車輛,應會告知車主杜建興,但許詠淞於告知杜建興該車無法發動後,並未詢問杜建興處理方式,亦無後續回報杜建興其無法使用該車或其無法從事杜建興要求其駕駛該車前去處理之事,而杜建興尚於之後發送簡訊告知簡瑜均「人已經過去了」,可見許詠淞當日確有駕駛杜建興車輛前去交付海洛因予簡瑜均。況證人楊和倫證稱:當時其在中和景新從事汽車美容,其公司係從事汽車美容,並無從事汽車維修,許詠淞都是開車來洗車、打蠟,其是板金師傅,能將車子變亮,但不會修車,當日許詠淞稱車子在板橋或土城壞掉,要其過去看,其到場看是引擎問題,與板金無關,其無法修理,當時其係偷溜出去,還要回去上班,許詠淞就與其返回其上班處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7至69頁、第71頁、第77頁、第79至82頁)。可見楊和倫係從事汽車美容,非修車人員,且許詠淞知悉前情,衡情許詠淞縱欲修理杜建興之車輛,亦應尋求專業修車人員,其聯繫無修車技術之楊和倫,即違情理。更遑論證人楊和倫當時正在工作,依其所稱尚須「偷溜」出去,則於前去現場處理前,更應確認車輛故障狀況、楊和倫可否處理、是否需要攜帶任何工具等情,然依證人楊和倫所述情節,2人顯未確認前開情事。由此觀之,許詠淞大費周章聯繫不具修車技能之證人楊和倫前來修理車輛,於證人楊和倫到場發覺無法修理車輛後,又未有其他後續行為,亦未告知車主杜建興,與證人楊和倫同至其工作處等情,均違事理,證人楊和倫所證情節,顯屬不實,許詠淞前開所辯,自無可採。
  ㈦從而,杜建興、許詠淞共同販賣附表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予簡瑜均之犯行,應可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2至4)部分:
  ㈠杜建興於附表編號2至4所示時、地,交付附表編號2至4所示海洛因予簡瑜均等情,業據杜建興供陳明確,且有簡瑜均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及附件G4、G5、G9、G1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此部分事實,首認定。
  ㈡觀諸G4所示106年8月20日5時22分譯文,杜建興詢問簡瑜均「硬的喔」,簡瑜均稱「軟的啦」,同日6時59分通訊監察譯文,杜建興傳送「哇要3,000要嗎」之簡訊,同日7時之通訊監察譯文,簡瑜均回覆「要」之簡訊,於同日12時23分通訊監察譯文,杜建興傳送「我先回家了,錢你用匯的好嗎很重要喔0000000000000-000不然換我完蛋要給人的」之簡訊(見偵字5309號卷第94至95頁)。G5所示106年8月27日5時52分通訊監察譯文,簡瑜均詢問杜建興「你帶什麼啦」,杜建興回稱「軟的」,簡瑜均稱「硬的有嗎」,杜建興稱「硬的沒有」,於同日7時45分之通訊監察譯文,簡瑜均傳送「你先回去我找時間去匯款我會打給你勿回電」之簡訊,於同日9時30分通訊監察譯文,杜建興傳送「0000000000000-000」之簡訊(見偵字5309號卷第96頁),佐以杜建興供稱其與簡瑜均於通訊監察譯文所提「軟的」表示海洛因,「硬的」表示安非他命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79頁)及簡瑜均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通訊監察譯文所稱「軟的」表示海洛因,「硬的」表示安非他命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87頁)。可見前開交易係由杜建興與簡瑜均相互商議交易之毒品種類及價金,甚至簡瑜均詢問有無硬的(即安非他命),杜建興回覆沒有,其僅與簡瑜均交易軟的(即海洛因),故杜建興並非單純依簡瑜均指定之毒品數量、價格前去購買後轉交簡瑜均。再依G9所示106年9月20日22時26分通訊監察譯文,杜建興詢問簡瑜均「你要買多少」,簡瑜均回稱「5張啊」,杜建興稱「我沒油錢了」,簡瑜均詢問「油錢多少」,杜建興回稱「多少,我都沒油了耶」,簡瑜均稱「我知道,好啦,我再貼你油錢」,杜建興回稱「你要一起匯過來,不然要怎麼拿」(見偵字5309號卷第101頁),可見杜建興要求簡瑜均支付毒品價金以外之款項,縱杜建興係以欠缺油錢為由要求簡瑜均支付,然此節無卸杜建興確有從中獲利之事實,杜建興此次交付毒品予簡瑜均,確有獲利甚明。又G9所示106年9月21日2時58分通訊監察譯文,簡瑜均向杜建興表示「你跟他說那個不拿了,你錢拿回來,那都是糖好嗎?那東西要到09(台語),那才有0.9」,杜建興回稱「嘿,好,我知道」(見偵字5309號卷第102頁),顯示簡瑜均向杜建興抱怨毒品品質,設若杜建興僅係單純提供毒品幫助簡瑜均施用,本毋須擔保所提供毒品之品質,且其若非出賣者,亦無法確認是否可更換其他品質之毒品,自無法回應簡瑜均之要求,然杜建興竟回應簡瑜均要求,由此可見杜建興可掌握、處理其交付予簡瑜均之毒品,其顯非僅居於單純傳遞毒品之地位,由前揭杜建興與簡瑜均議定交易毒品種類、價金、杜建興可由交付毒品之舉獲利、且負擔保所交毒品品質之責等情觀之,確屬販賣毒品無疑。
  ㈢海洛因為法定第一級毒品,不得交易流通,自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確實難以究其原委。然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又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交付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交付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杜建興對於毒品價格昂貴,取得不易,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就此設有重典處罰,當知之甚稔。再者,簡瑜均稱G4所示對話內容是指杜建興賣給其海洛因。另G5所示對話內容是指聯絡有關海洛因的事,見面後杜建興給其海洛因,其先欠著沒有付錢。又G9、G10所示對話,是其聯絡海洛因之事,後來發現杜建興給的海洛因量不夠,他又補給我等情(見偵字5309號卷第164至166頁),依其所述,指杜建興為其毒品上游,而有向杜建興購買海洛因,杜建興亦曾同意讓其賒帳,或補給量差。再參酌杜建興與簡瑜均無特殊交情,已如前述,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杜建興分別交付毒品予簡瑜均之時間、地點與過程,顯示杜建興有於深夜、凌晨或清晨時分專程前往約定地點交付毒品予簡瑜均之事實,顯與一般買賣交易毒品之常情相符,若非有利可圖,豈有犯險交付之意願,應認杜建興對於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犯行,亦具有營利之意圖無疑。
  ㈣簡瑜均證稱:其有用電話於106年9月20日晚上與杜建興聯繫毒品交易,於翌日即21日凌晨2時21分,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巷口附近見面,此次交易海洛因,其於前日晚上8時許已匯款5,000元給杜建興,21日下午1時餘許,杜建興又再送海洛因過來,此次與21日凌晨係同筆交易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85至386頁),與杜建興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於106年9月21日2時21分及同日13時23分先後交付海洛因予簡瑜均,係因第一次交付之數量不夠,所以再交付一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4頁),均顯示杜建興於106年9月21日雖分2次交付海洛因,然屬同次交易,僅係分批交付,故起訴書附表編號㈦、㈧應論一次交易。
  ㈤綜上所述,杜建興販賣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海洛因予簡瑜均之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同年7月15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法定刑原規定「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法定刑之罰金數額提高,可見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用修正前之規定。
 ㈡事實欄一㈠(即附表編號1)部分,核杜建興、許詠淞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2至4)部分,核杜建興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㈢杜建興、許詠淞共同販賣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杜建興單獨販賣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杜建興、許詠淞就事實欄一㈠(即附表編號1)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杜建興所犯4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行為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始符合減輕其刑之要件。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而於毒品案件言,販賣毒品與無償轉讓、合資購買、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係屬不同之犯罪事實,行為人有無營利之意圖,毒品之販賣、轉讓、為他人購買毒品而幫助施用毒品等犯罪類型之主要區別,亦為各該犯罪異其刑罰輕重之評價原因,屬販賣毒品犯罪之重要構成要件事實,行為人倘若心存僥倖,對事實別有保留,仍圖為一部隱瞞,未供認有販賣之營利意圖,或否認有約定並收取價金,即無節省司法資源之效,自不能邀此減刑之寬典。杜建興、許詠淞均未坦承有販賣毒品之主觀犯意,亦否認有獲取利益之客觀行為,非僅就法律評價有所爭執,自難謂其等已自白犯行,要無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㈦許詠淞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2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本院審酌許詠淞構成累犯之前案為施用毒品犯行,與本案販賣毒品罪質不同,且無證據證明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況且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依法亦不得加重,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㈧杜建興、許詠淞為圖私利販賣海洛因,所為固無可取,惟杜建興、許詠淞販賣海洛因之對象僅簡瑜均,交易金額不多,並非販售大量毒品予不特定多數人以獲取暴利,其犯罪情節尚與販售毒品上游集團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情形有別,其犯罪程度相較輕微,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縱科以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等之刑。
四、原審認杜建興、許詠淞犯前述之罪,事證明確,並審酌海洛因為列管毒品,具成癮性,施用者多難以自拔,時有為求施用毒品而另涉刑案,其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而杜建興、許詠淞為求個人私利,販賣毒品營利,所為自屬可議,雖考量杜建興、許詠淞販售對象均僅簡瑜均一人,販賣毒品數量非鉅,然杜建興、許詠淞於犯罪後,毫無面對己非、反省悔改之意,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及其等自陳教育智識程度、有正當職業、撫養家人情況,及其等犯罪動機、手段、方法、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杜建興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復敘明:㈠杜建興如附表編號1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價金2,500元,簡瑜均已於同日上午交付予杜建興;如附表編號2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價金3,000元及編號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價金3,000元,簡瑜均尚未交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價金5,000元,簡瑜均已轉帳交付予杜建興等情,業據簡瑜均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379頁、第381至382頁、第385頁),則杜建興取得之2,500元、5,000元,均屬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於各該販賣罪項下沒收,又前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含SIM卡1張),為杜建興持有一節,業據杜建興供述明確,且前開電話係供杜建興用以聯絡販賣海洛因犯行所用,有附件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證,雖未扣案,惟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前開供犯罪所用之物既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㈢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含SIM卡1張),為許詠淞持有一節,業據許詠淞供述明確,且前開電話係供許詠淞用以與杜建興聯絡販賣海洛因犯行所用,有附件所示G3通訊監察譯文可證,雖未扣案,惟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附表編號1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前開供犯罪所用之物既未扣案,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旨。經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沒收亦無不當。杜建興、許詠淞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均不足採,業經本院指駁說明如前,其等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提起公訴,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時間、地點
方式
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
原審主文
 1
106年8月18日15時51分至16時27分間,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清心福全飲料店附近
杜建興以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先與簡瑜均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販賣海洛因事宜,由許詠淞前往交付海洛因,過程中,杜建興以前開行動電話與許詠淞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互聯繫,後由許詠淞於左列時、地交付重量不詳海洛因予簡瑜均,簡瑜均業於同日上午交付2,500元價金予杜建興。
G3(見偵5039號卷第91頁背面至93頁)
杜建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詠淞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6年8月20日21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愛莉園汽車旅館
杜建興以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簡瑜均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海洛因事宜,杜建興與簡瑜均於左列時、地見面,杜建興交付0.2公克海洛因予簡瑜均,簡瑜均尚未交付價金予杜建興。
G4(見偵5039號卷第93至95頁背面)
杜建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6年8月27日6時7分至7時45分間,在桃園市中壢交流道
杜建興以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簡瑜均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00-0000000市內電話聯絡購買海洛因事宜,杜建興與簡瑜均於左列時、地見面,杜建興交付0.2 公克海洛因予簡瑜均,簡瑜均尚未交付價金予杜建興。
G5(見偵5039號卷第95頁背面至97頁)
杜建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㈦、㈧
106年9月21日2時21分
、13時23分,在桃園市中壢交流道
杜建興以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簡瑜均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00-0000000市內電話聯絡購買海洛因事宜後,杜建興與簡瑜均先後於左列時、地見面,杜建興分別交付0.9公克海洛因、0.3公克海洛因予簡瑜均,簡瑜均於106年9月20日即以匯款方式交付5,000元價金予杜建興。
G9、G10(見偵5039號卷第100頁背面至102頁背面)
杜建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通訊監察譯文)
G3
時間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2017/8/18
12:58:44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A:我跟你講
B:怎樣
A:有啦,我跟你講,等一下我弄好後我請我朋友過去,我要工作,我叫他開我的車,看要在哪裡等妳,我等一下在跟妳講
B:好
2017/8/18
14:01:16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A:不要急
B:怎樣
A:有幫妳處理,我跟你講,等一下出發的時候,快到的時候我叫他打給妳
B:到哪裡啊
A:新屋交流道
B:他知道嗎?
A:知道
B:你知道嗎?我那個球沒帶走
A:在哪裡
B:在那裡
A:真的假的
B:真的啦
A:怎麼辦
B:下次不要去了
A:好,你意思是說換別間就對了
B:阿興,你改天在去的時候我先進去
A:好啦
B:你說怎樣
A:等一下你,他到的時候打電話給妳,你看到我的車,你就開到旁邊,窗戶打開我就丟進去就好
B:喔,好啦,你叫他快點啦
A:好啦
2017/8/18
14:41:55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A:剛快到我老闆家,要出發的時候打給妳
B:大概多久
A:大概多久喔,等一下,差不多4點左右而已,應該不用到4點
B:你剛剛講1點
A:喔,應該不用到4點
2017/8/18
15:02:20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許詠淞
C:你的車又再跟我鬧脾氣了
A:怎樣了
C:不發動了
A:不發動了
C:好,等一下
2017/8/18
15:34:40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人已經過去了(簡訊)
2017/8/18
15:36:51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A:快到了喔
B:你到哪裡
A:我說人快到了,我沒有過去,在這邊
B:你在那邊
A:我在客人家啊
B:哪邊的客人
A:土城
B:然後呢
A:我請我朋友開車過去,他說他快到了
B:他快到了
A:對
B:我已經在外面等了
A:好,他快到了,就開我的車
B:還要等喔,你跟我說不用到4點,結果你真的到4 點,你看我算的多準,你裝肖,我真的要把你打槍,我跟你說真的,現在東西不行你就挫著等
A:我知道,快到了
B:東西是可以嗎?
A:可以
B:你是有用嗎?可以,你在說什麼
A:不然要怎麼說
B:不方便說話嗎?好啦,掰掰,他等一下到了,打什麼給我,打電話?
A:他叫我打你,說他快到了啊
B:好
2017/8/18
15:51:08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A:他在清心啦
B:什麼七星啦,我現在在交流道下,你叫我到七星,叫我在爬上去
A:他就說他在清心,打你電話你都沒接
B:爬一個上去交流道,在下一個交流道下來,叫他迴轉在上去在下一個交流道不然你叫他在
A:對啊,他在新屋交流道那個
B:喔,新屋交流道
A:對啊
B:哪裡
A:清心啊
B:喔清心喔,我以為你是說內壢那個七星汽車旅館,昏倒
A:沒有啦,去那裡幹嘛
B:好啦,我知道
A:好
2017/8/18
16:27:23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A:那要洗喔
B:我知道
A:會打槍嗎?
B:不會
A:人家說那很好的,你有愛嗎?
B:嗯,這跟那有什麼關係啦,你皮在癢嗎?
A:你怎麼每次都說這樣,好啦
B:等一下再說,我現在在開發票
A:好

G4
時間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2017/8/19
19:12:54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幫我處理(簡訊)
2017/8/19
21:53:01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好(簡訊)
2017/8/19
21:56:22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我的剛剛好了(簡訊)
2017/8/19
21:57:11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處理我的(簡訊)
2017/8/19
22:03:04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甚麼時候要(簡訊)
2017/8/19
22:03:48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現在(簡訊)
2017/8/19
22:13:39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找沒人(簡訊)
2017/8/20
03:33:49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快再幫我找人啦!(簡訊)
2017/8/20
03:33:53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拜託(簡訊)
2017/8/20
03:39:41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好(簡訊)
2017/8/20
03:55:08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都沒有了嗎(簡訊)
2017/8/20
04:51:54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都沒有了(簡訊)
2017/8/20
05:22:29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B:有沒有辦法拿拿看
A:有阿,我在幫妳找阿
B:然後呢
A:你都沒了喔
B:沒有了,幫我一下快點,好不好
A:好啊,我要先找到人
B:先幫我找
A:硬的喔
B:軟的啦
A:好啦,我再找
2017/8/20
05:34:57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B:有你出門了嗎?
A:還沒,我在找人了啦
B:喔
A:對啊
B:好
A:好
2017/8/20
06:59:37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哇要3000 要嗎(簡訊)
2017/8/20
07:00:00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要(簡訊)
2017/8/20
07:00:04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快點(簡訊)
2017/8/20
07:00:11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快死了(簡訊)
2017/8/20
07:06:03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好啦我也快死(簡訊)
2017/8/20
07:06:27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拜託(簡訊)
2017/8/20
07:07:03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那等(簡訊)
2017/8/20
07:07:20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愛(簡訊)
2017/8/20
07:07:55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B:多久到
A:多久到,我現在要來處理了,開快點應該3、40分鐘就到了
B:好
A:好
2017/8/20
07:20:03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A:在路上了
B:(女)多久到?
A:多久到,我剛處理好,我等一下到
B:好
A:好
2017/8/20
07:24:07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A:去按到
B:快一點啦
2017/8/20
07:45:06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B:在哪裡了
A:過中壢收費站了
B:那你在中壢站了
A:過休息站了
B:過休息站了,好,趕快下來,我在下來這邊等你
A:哪邊
B:下交流道這裡
A:好
2017/8/20
08:06:19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A:你在幹嘛
B:等我一下
A:好
2017/8/20
08:19:43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B:你來啦
A:你怎麼了
B:都沒有味道,你來啦
2017/8/20
08:47:31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我去愛等妳(簡訊)
2017/8/20
08:47:57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好(簡訊)
2017/8/20
09:07:14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808(簡訊)
2017/8/20
12:23:37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我先回家了,錢妳用匯的好嗎很重要喔,0000000000000-000 不然換我完蛋要給人的(簡訊)

G5
時間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2017/8/26
03:26:42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簡瑜均
B:你終於接電話?
A:我睡太久,我現在要趕快去領貨
B:貨領好,可以麻煩送來這邊嗎?
A:要到下午的,人家已經催很久了,台北市的,桶子型,你要硬的?
B:兩個都要啦
A:兩個都要?
B:對阿
A:你不是拔了?還要那些幹嘛?
B:你來,我連那天的一起拿給你
A:你知道要多少給我?
B:3000阿
A:屁啦,3000 怎麼用,好啦,先那個
B:恩
2017/8/26
05:06:33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簡瑜均
B:還在裝冷氣?
A:對啊
B:要裝到甚麼時候
A:我裝好馬上打給妳
2017/8/26
06:23:00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簡瑜均
B:你快一點好嗎?
A:我怎麼快一點,我也要等人啊
B:你在哪
A:我現在在等我老闆拿錢來啦,等他拿錢來我才可以那個
B:那快一點啦
A:好
2017/8/26
06:58:14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簡瑜均
B:處理好了嗎
A:還沒
B:老闆拿錢給妳了嗎
A:還沒拿來啊
B:在哪等?
A:我回家等啊
B:好啦,等他拿錢趕快去處理
A:恩,對啊
2017/8/26
10:17:35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簡瑜均
B:你是暈過去了喔?
A:我在等人啦,等錢來啊
B:結果呢?
A:還沒來啊
B:現在幾點你知道嗎?
A:沒辦法,我身上就沒有
B:好啦,明天早上
A:恩
2017/8/27
05:31:59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簡瑜均
B:你出門了嗎?
A:去哪邊等?
B:在我們巷口,現在出門喔
A:好
2017/8/27
05:45:11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B:到哪裡?
A:我要出去了
B:我在交流道下等你
A:我從三重過去
B:恩
2017/8/27
05:52:29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B:你開到哪裡了?
A:三重交流道,我上高速公路了?
B:你帶什麼啦?
A:軟的
B:硬的有嗎?
A:硬的沒有
B:我在交流道下等你,我先去買東西
A:好
2017/8/27
06:07:22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B:到哪裡?
A:桃園南崁
B:好
2017/8/27
07:45:48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你先回去我找時間去匯款我會打給你勿回電(簡訊)
2017/8/27
09:30:04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0000000000000-000(簡訊)

G9
時間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2017/9/20
22:26:48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簡瑜均
B:音樂太大聲了喔
A:嗯
B:你幫我拿41
A:蛤?
B:41
A:聽不到
B:聽得懂嗎?
A:我聽得懂阿
B:對阿
A:你要買多少?
B:5張阿
A:我沒油錢了
B:油錢多少
A:多少,我都沒油了耶
B:我知道,好啦,我再貼你油錢
A:你要一起匯過來,不然要怎麼拿
B:不能先處理喔
A:沒辦法啦
B:要找誰拿
A: 找那個賣肉的(台語) 那個
B:好啦,不要不好的喔
A:不會啦
B:你跟誰要去,小熊喔
A:自己去而已
B:好啦
A:對阿
B:在哪裡
A:我在我家地下室
B:我是說你要哪拿
A:蘆洲的
B:喔,好拉,你先連絡啦
A:嘿
B:我差不多出門了
A:嘿
B:好,掰掰
2017/9/20
22:47:37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B:那個,輸入帳號,然後要輸入身份證字號
A:為什麼?
B:他這邊顯示的啊,因為我沒卡,我忘記帶卡,我按那無卡交易,輸入存款帳號之外,還要輸入身份證字號
A:誰的身份證字號
B:你的身份證字號
A:K
B:他沒有顯示 K,只要數字就好的樣子
A:怎麼可能,000000000
B:K要怎麼按啊
A:他會顯示啊
B:沒有啊,就只有顯示輸入身份證字號啊
A:你直接輸入進去啊
B:等一下我現,喔,看到了,你的帳號是多少
A:0000000000000B:然後K多少
A:000000000
B:好了,進去了
A:蛤?
B:沒啦,我現在存入了
A:嗯
2017/9/20
22:50:53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B:存入了
A:好
B:好,掰掰
A:好
2017/9/20
23:40:24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簡瑜均
B:處理得怎樣?
A:要等啦
B:等什麼
A:等人家來啊
B:在哪裡等
A:三重
B:還會很久嗎?
A:我不知道
B:不要拖很晚
A:我也沒辦法計算阿
B:再打一下
A:有打了,對阿,好啦,我叫他快一點
B:嗯
A:嗯
2017/9/21
00:21:46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簡瑜均
B:你在哪
A:在哪?現在要來拿了
B:到哪
A:三重
B:喔
A:怎樣?
B:完了之後,就直接過去就好了嗎?
A:你現在要過去拿就對了
B:嘿
A:然後呢
B:然後你就過來啊
A:你那個沒上班喔
B:有啊
A:在上班喔
B:有啊
A:好好
2017/9/21
02:21:21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0簡瑜均
B:到哪了
A:外面 7-11
B:蛤?
A:外面的7-11啦
B:喔,開進來開進來
A:蛤?
B:開進來
A:開進去
B:對啦
A:好
2017/9/21
02:45:01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簡瑜均
A:大聲一點啦
B:我說那都糖啦
A:那喔,怎麼裝這種的,好啦,
2017/9/21
02:58:45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簡瑜均
B:你跟他說那個不拿了,你錢拿回來,那都糖好嗎?那東西要到 09 (台語),那才有0.9
A:嘿,好,我知道
B:你跟他說我有留一些給他,你叫他拿回去,自己沾看看,吃看看,看是不是都甜的
A:好啦,好

G10
時間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對話內容
2017/9/21
12:29:30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簡瑜均
B:處理怎樣?
A:你又沒有打電話來啊
B:什麼?
A:你沒有打電話給我啊
B:誰沒打電話給你
A:你啊
B:我沒打電話給你
A:對阿
B:我早上有打阿
A:我要接的時候就那個了阿
B:結果怎樣
A:有啦
B:你在家喔
A:對阿
B:快準備,快出門,快點,昨天真的不行,我會昏去我
A:對
B:等一下會忙快點
A:會忙
B:嗯
A:我電話不能打喔
B:我知道,我多久打給你
A:好,我現在出門
B:好,掰掰
2017/9/21
13:07:19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簡瑜均
B:到哪?
A:那個,過中壢了
B:好,我知道
2017/9/21
13:23:22
0000000000杜建興
<<
000000000簡瑜均
B:在哪裡?
A:下高速公路了阿
B:巷口
A:高速公路下來了
B:對阿,阿巷口
A:好啊
B:好,掰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