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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3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330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駿神

選任辯護人  陳軾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10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03號、110年度偵字第19838、22261、24605、29389、313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檢察官起訴意旨:
  被告陳駿神能預見提供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有關財產犯罪的工具,可能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隱匿真實身分,而幫助詐欺集團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他的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提供他所申設的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本案中信帳戶)、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本案臺銀帳戶)的網路銀行及其密碼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的犯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的方式對所示之人行騙。綜上,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的幫助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貳、無罪推定證據裁判、舉證責任等原則及證據能力的處理:
一、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知無罪之判決」。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是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的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合於被告犯罪事實的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的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諭知,方符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
二、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據此可知,無罪的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的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的證據資料,也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也可以作為彈劾證據使用。是以,無罪的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原則上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基此,本件被告陳駿神所為,既然經本院認定他的行為應諭知無罪,自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問題。
參、檢察官起訴時所憑的證據資料、被告的辯解:
一、檢察官起訴所憑的證據資料:
  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鍾郁萍、吳明學、吳芸菕、楊晉嘉、龔伯倫、張嘉芳、吳政延、馬力瑋、張金福、吳芷苓(以下簡稱鍾郁萍等10人)於警詢中的指述、蒐證照片、存摺影本、銀行交易明細、匯款單據。
二、被告及辯護人的辯解:
 ㈠被告辯稱:
  我確實有於110年5月間將自己所申設的本案中信、臺銀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透過通訊軟體LINE交給自稱「周興德副理」之人,但我是被利用的,我當初只是很單純的要辦貸款,就在臉書搜尋民間貸款的公司,110年4月時有一位叫「周興德」的人主動加我的LINE,告知我說他們公司可以幫助我做貸款的動作。我當時被前公司裁員,所以沒有薪資證明,「周興德」要我成為網拍業者的角色去開立網路銀行的帳號,他說要讓戶頭有金流往來,銀行看到有金錢流向才會核准貸款。我有再去詢問其他代辦公司這方法是否可行,其他代辦公司回答我,這方法他們聽過,但他們公司沒有幫忙操作這部分,並且提醒我,不要繳出實體的存摺、提款卡、印章、身分證,不過並沒有跟我說不能繳出網銀帳號。因為我完全不了解網銀,也不知道網銀可以匯款,當時我有核對「周興德」的貸款公司,確定是合法立案的貸款公司,網路風評也不差,我才會相信「周興德」所講的內容。
 ㈡辯護人為被告所為的辯解:
  依卷內所附被告的聯徵紀錄、銀行回函,都可以證明被告確實是在被其他銀行拒絕核貸,於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才會透過民間代辦公司來試圖跟銀行申請貸款。被告為本件行為的目的,單純就是申辦貸款,並沒有要幫助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的意思。當時自稱「周興德」之人有提供相關文件、公司網站及其他人因為這種方式申辦貸款成功案例來取信被告,被告有盡查證義務,並不是對於「周興德」的指示照單全收,可見被告沒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故意。
肆、本院認定檢察官所提事證,並不足以證明被告犯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罪的理由:
一、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的事項:  
 ㈠被告分別於110年5月2日、同年月7日,透過LINE將他所申設的本案中信帳戶、本案臺銀帳戶的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給自稱「周興德」之人,嗣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對鍾郁萍等10位被害人施行詐術,使她們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本案臺銀帳戶。
  ㈡被告自110年2月起至3月間止,曾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台新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基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卻均未通過,此期間經台新銀行、凱基銀行、安泰銀行多次查詢聯徵紀錄,且被告於110年4月間遭原任職公司開除。
  ㈢被告自110年4月27日起,透過LINE與自稱「周興德」之人有如附表二所示的對話內容。在該對話中,「周興德」向被告詳細講解代辦貸款流程、收費方式、需要被告提供各種資料的原因,也提供公司網址,並曾提醒被告小心詐騙。被告因「周興德」的要求,於110年4月28日申請本案中信帳戶的網路銀行、同年5月7日去臺灣銀行辦理補發密碼單及約定帳號設定。
 ㈣以上事情,已經如附表一所示鍾郁萍等10位被害人於警詢時分別證述明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9838號卷【以下簡稱偵19838 卷】第45-47、83-85、217-225、285-286、349-351,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03號卷第19-23頁、110年度偵字第30131 號卷第19-22頁、110年度偵字第24605號卷第11-15頁、110年度偵字第22261號卷第11-13頁、110年度偵字第29389號卷第17-24頁),並有前述被害人的蒐證照片、存摺影本、銀行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偵19838 卷第25-31、53-56、95-107、117-159、227、231-251、293-299、313-315、355-391頁,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03號卷第33-36頁,110年偵字第24605號卷第52-65頁、110年度偵字第22261號卷第41、83-116頁,110年度偵字第29389號卷第71-80頁)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11年1月12日金徵(業)字第1110000089號函所附被告的聯徵查詢紀錄、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離職證明書、被告與台新銀行信貸業務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安泰銀行111年3月18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第1110003672號函所附貸款申請書及處理意見清單、凱基銀行111年3月28日凱銀消管字第11100011762號函所附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原審訴字卷一第137-139、147、153-162、181-185、193-195頁)、被告與「周興德副理」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偵19838卷第179-197頁)、台新銀行111年3月17日台新作文字第11107654號函(原審訴字卷二第19頁)等件在卷可證,且為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二、由前述不爭執事項的說明,可知被告自110年2月起至同年3月間止曾至少向3家銀行申請貸款,卻因資格不合而遭拒,且被告於110年4月間遭原任職公司開除,加上時正值新冠肺炎肆虐全球之際,疫情影響許多世人的生計,包括臺灣在內的許多國家都紛紛提出各種紓困方案,以解人民燃眉之急,則被告因需款孔急而四處尋求貸款機會,即不難想像。而被告辯稱他在與「周興德」取得聯繫後,有上網查詢「周興德」所稱的貸款公司,發現確實有此公司等情,已提出「hen很好貸理財顧問」公司網頁資料在卷可證(偵19838卷第199-205頁),顯見被告在聽信「周興德」所言而交付自己所申辦的2家銀行帳戶前,確實有查證過「周興德」所言是否可信。又由被告與「周興德」之間如附表二所示的LINE對話內容,可見「周興德」詳細講解代辦貸款流程、收費方式、需要被告提供各種資料的原因,也提供公司網址,並曾提醒被告小心詐騙,則若非瞭解詐騙集團手法之人,確實難以分辨其所言的真偽;何況由被告回應「周興德」的對話內容,可見被告當時確實相信「周興德」及其公司可以協助辦理貸款,方依照「周興德」的指示,辦理網路銀行設定並給予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再者,「周興德」要求被告提供的是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並非一般詐騙集團常用的實體提款卡及其密碼,此種非典型的詐取帳戶方式,確實有可能使人降低戒心。此外,被告於110年4月28日才因「周興德」要求而申請本案中信帳戶的網路銀行,以及同年5月7日因「周興德」要求而去臺灣銀行辦理補發密碼單及約定帳號設定等情,這有中國信託銀行111年3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001822號函所附的網路銀行相關資料、臺灣銀行111年3月25日內壢營字第11100009071號函在卷可證(原審訴字卷一第187、207-213頁),可見被告之前並非慣常於使用網路銀行之人,則他於本案案發前對網路銀行的功能應非熟悉,對於提供網銀帳號密碼將可能讓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贓款流入帳戶一事,自難有所認識。綜上,被告既然是因為誤信「周興德」之人可以協助辦理貸款,才依照對方的指示,辦理網銀設定並給予帳號與密碼,即難認被告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伍、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的理由: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被告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辦網路銀行的申請書中,已載明可於相關系統執行查詢及轉帳交易,被告辯稱不知道網路銀行可作為轉帳之用,實不可採;而一般金融機構審核信用貸款,是以申請貸款者的身分地位、收入情形、名下財產,作為核貸與否及貸款金額高低的依憑,被告交付2家銀行網路資料,供對方製作不實的金流,主觀上對他人可能為不法之舉,已有相當的認識;何況銀行存戶的交易往來紀錄,是依據實質存、提、匯、轉款等交易過程所得,如予造假虛載後,因之向銀行借得款項,實為偽造私文書及詐取銀行財物的犯罪行為,被告對於所交付的金融帳戶資料可能被作為詐騙他人的工具,顯然有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他本意的不確定故意。
二、證據的取捨與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的職權;如果法院就此所為的裁量及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的定則或論理法則,且於判決內論敍其何以作此判斷的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又目前臺灣社會電信詐欺盛行,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他人帳戶資料的可能原因多端,或因帳戶持有人因有利可圖而主動提供,或因無意間洩漏,甚或因遭詐騙、脅迫始提供,皆不無可能,並非必然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財物及洗錢故意而為。如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時,主觀上並無詐欺犯罪或洗錢的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的款項是轉入或匯入行為人帳戶,即認應構成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因目前治安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的犯罪方式,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不易,而改以諸如於報紙、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上刊登代辦貸款、徵才廣告訊息等詐騙手法取得人頭帳戶,並趁被害人未及警覺發現前,以之充為臨時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時有所聞。何況一般民眾對於社會事物的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欺集團的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且被害金額甚高,其中亦不乏高級知識分子等情甚明。是以,有關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成立與否,自不得僅以行為人所持有的帳戶資料是否交付他人、交付後有無淪為犯罪集團使用、有無提領行為而為斷,尚須衡酌被告所辯提供帳戶資料的原因是否可採,並綜合行為人的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的主、客觀情事,本於推理作用、經驗法則,以為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犯意。  
三、被告因信賴詐欺集團中自稱「周興德副理」之人表示可協助貸款,因而提供網路銀行資料等情,已如前述。而由如附表二所示雙方對話的過程中,是由「周興德副理」主動表示可代辦銀行貸款,過件前不會收取任何費用,並告知被告不要另外調取聯徵資料,以免增加貸款難度;在被告表示有貸款意願後,「周興德副理」續稱:「我們只收代辦費 其餘事前收的都是詐騙 也請您注意外面很多這種詐騙」、「簽約的時候會協助您改回您的帳密 金流都是透明化 不用您提供存簿與金融卡」等語。綜觀雙方對話的歷程,可知詐欺集團成員先告知被告短時間多次調取聯徵資料,會增加貸款難度,使被告產生心理壓力,不再尋訪其他金融機構,提升被告遭詐騙的風險,其後再以「外面很多詐騙」等語自清,降低受害者警戒心。該集團以被害者提供網路銀行資料方式隱匿金流,亦與我國長期宣導不得隨意提供存簿、金融卡,民眾申辦貸款時,對方倘未索取存簿、提款卡,自會降低戒心,除非習於詐欺集團運作模式者,難認可發覺帳戶資料遭詐騙集團取得。另觀諸雙方對話中,被告要求「周興德副理」提供公司資料後,「周興德副理」隨即傳送「Hen好貸 理財顧問」的網址予被告,而網路上確有「Hen好貸 理財顧問」公司協助辦理貸款或二胎事宜之事,亦已如前述不爭執事項所示,可認被告於提供其帳戶資料前,確實有為查核動作,並無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工具之意,自難認被告有提供網路銀行資料的行為,即率爾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犯意。是以,被告既然是因為誤信「周興德」之人可以協助辦理貸款而提供自己的帳戶資料,被告是否知道網路銀行可作為轉帳之用,並不影響他是否有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的認定,則檢察官這部分的上訴意旨並不可採。
四、由被告於偵訊時的供詞,可知他提供給「周興德」之人的本案網路銀行帳戶,是他原本的薪資轉帳戶,亦即是自己還在使用中的關連帳戶,加上由如附表二所示的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多次詢問「周興德」相關細節、用途,其中申辦網銀的緣由,是「周興德」供稱:「要麻煩您去中信、台新辦理網路銀行申請並綁約,可以說因為說有經營網路直播銷售商品,網路銀行需要綁定公司的手機門號、約定帳戶」等內容,被告則詢問:「那辦好後,這兩個戶頭我之後可以再改回來對吧?戶頭不用給你們用對嗎?」等語,「周興德」再回應表示:「簽約的時候我們會協助你變更回去您使用的帳密」等語(偵19838卷第181-183頁)。由此可知,被告在交出本案銀行帳戶前,已經詳問對方各項事宜,並且是受「周興德」之人詐騙才申辦網銀,被告一直在乎、關心自己的銀行帳戶及密碼不可以給「周興德」使用。至於「周興德」之人向被告佯稱為美化其帳戶、製造假金流,需要提供網路銀行的資料,雖與通常貸款的流程不符,但所影響者實為金融機構對被告償債能力評估結果,以及後續被告有無資力清償貸款,屬被告與放貸金融機構間別一法律關係,被告縱或有製造假金流虛增收入的犯意,仍不得據此認定被告主觀上有預見交付自己的銀行帳戶將被用以作為詐欺工具。是以,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銀行交易紀錄虛偽造假本為犯罪行為,被告交付2家網銀資料,供對方製作不實的金流,主觀上可預見所交付的金融帳戶資料可能被作為詐騙他人的工具等情,亦不可採。
陸、併案審理與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556、29557、29558、295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如附表三編號9)所載犯罪事實中,就告訴人吳明學、馬力瑋部分,與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完全相同,此部分應為本案審理範圍,毋庸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至於該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其餘告訴人部分(即潘柏文、林芝融、段馨惠、陳慧如、陳羿君、黃采翎、潘瑞音、孫珮嘉),並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仍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一併說明。
二、本案除如附表三編號9之外,臺北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如附表三所示案件。只是,被告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則前述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顯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柒、結論:
    本院審核全部卷證資料後,認定檢察官起訴被告所提出的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他有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上訴時未能再積極舉證被告確有起訴意旨所指的犯行,已經本院論駁如前所述。原審同此見解而為無罪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證據取捨及認定不當,其上訴理由並不可採,應予以駁回。
捌、適用的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本件經檢察官黃振城偵查起訴、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于庭移送併辦,於檢察官林婉儀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陳玉華在本審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孟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
帳戶
詐騙手法及內容
起訴案號
1
鍾郁萍
110年5月13日
16時42分許
10,000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頗豐,告訴人鍾郁萍乃陷於錯誤而匯款1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19838
2
吳明學
110年5月14日
15時24分許
30,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投資獲利頗豐,告訴人吳明學乃陷於錯誤,匯款3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19838
3
吳芸菕
110年5月15日
10時40分許
10,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投資獲利頗豐,告訴人吳芸菕乃陷於錯誤,分別匯款10,000元、1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19838
110年5月15日
12時37分許
10,000元
4
楊晉嘉
110年5月14日
12時49分許
30,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在FOREX網路平台投資獲利頗豐,告訴人楊晉嘉乃陷於錯誤而匯款3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
少連偵
203
5
龔伯倫
110年5月14日
11時38分許
50,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外匯獲利頗豐,告訴人龔伯倫乃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50,000元、7,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30131
110年5月14日
13時40分許
7,000元
6
張嘉芳
(被害人)
110年5月7日
14時44分許
6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投資獲利頗豐,被害人張嘉芳乃陷於錯誤而匯款61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19838
7
吳政延
110年5月13日
8時45分許
60,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投資獲利頗豐,告訴人吳政延乃陷於錯誤而匯款6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24605
8
馬力瑋
110年5月13日
11時45分許
900,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網路交易平台獲利頗豐,告訴人馬力瑋乃陷於錯誤而匯款90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19838
9
張金福
110年5月14日
14時12分許
500,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外匯獲利頗豐,告訴人張金福乃陷於錯誤而匯款500,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22261
10
吳芷苓
110年5月14日
9時15分許
557,000元
同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在仰德金融理財網路平台投資獲利頗豐,告訴人吳芷苓乃陷於錯誤而匯款557,000元至左揭帳號。
110偵
29389

附表二             
日期
對話內容(僅節錄部分對話內容;無註明說話身分者為「周興德」)
110年4月27日
先幫您瞭解您的條件
再幫您評估看看 
幫我回答一下這幾個問題 
目前近期三個月內有在別家拉過聯徵嗎?幾次呢?
目前有工作嗎? 
有薪轉勞健保嗎? 
名下還有別的貸款嗎? 
有使用信用卡嗎? 
信用卡有使用卡循多少呢?
同上
您的情形不要再亂找別人拉聯徵了
這樣您只會越來越難辦
同上
麻煩您先截圖身分證正面,並註明僅供査詢使用,公司助理稍做査詢後,公司會回覆
同上
陳先生您好,公司基本上審査結果,您可以跟銀行辦理信用貸款20-25萬左右。如果核貸後貸款資金撥款到您的戶頭後,公司會另外收取5%服務費。
但由於您目前沒有薪轉與勞保,且跟銀行無往來,這樣會無法讓銀行審核過件;所以公司會幫您另外培養10-14天的薪資轉帳紀錄,會於第15天送件銀行。
藉此提高您的銀行薪資轉帳紀錄 
目前我們幫您評估最妥善的做法是這樣,不知道您能不能接受有問題都可以提出
同上
(被告:所以確定只收5%.不會另外收別的費用對吧?)
我們會在第15天送件前過去跟您簽約
等您收到核貸金額三天內要匯款到我們公司帳戶
我們只收代辦費
其餘事前收的都是詐騙,也請您注意外面很多這種詐騙
我們的費用就5%
而且是等您收到錢後才要您付費
同上
20-25看要辦哪家銀行
因為我們要使用您銀行的網銀來做薪轉紀錄,請問您名下有哪些銀行(沒網銀也沒關係)
同上
送件後第二天銀行會照會
第三天撥款
同上
還有的話您盡量提供,公司會安排比較好貸款的銀行做薪轉紀錄
同上
我目前的客戶9成以上都核貸,唯獨欺騙負債的情形
導致無法過件
所以您的情形,20-25萬是很好貸款的
同上
陳先生您好
要麻煩您去辦理中信、台新辦理網銀申請並綁約,可以說因為有經營網路直播銷售產品

網路銀行需要綁定公司的
綁定手機門號:(略,詳卷)
(公司用)
綁定信箱:
(略,詳卷)(公司用)
然後需要綁定約定帳戶
約定帳戶如下:
(略,詳卷)
再麻煩您

這些約定帳戶就說都是你的廠商即可
電話跟郵件務必要填寫我們公司的
有問題再跟我說

下面綁約的都是跟您一樣要做薪轉資料的客戶
同上
(被告:那辦好後,這兩個戶頭我之後可以再改回來對吧?戶頭不用給你們使用對嗎?)
簽約的時候我們會協助您變更回去您使用的帳密
(被告:戶頭是我自己使用對吧?)
對的
只是這14天暫時有我們公司使用規劃薪轉紀錄
同上
(被告:我想到了,我那兩間銀行一月二月都有送過信貸...都沒過,這樣 的情形是不是換其它間比較洽當呢?
畢竟有紀錄在...)

沒事,我們跟銀行有認識
會比較好過件 
110年4月28日
(被告:請問您有公司名片嗎?
如果行員問(公司名稱)是什麼呢?)

別說公司要用
要說你個人要用
說公司你會被問一堆問題

(被告:了解
       你們公司名片拍給我)

公司網址給您
https://henmoney.com.tw
/?gclid=EAlalQobChMlxf
aAv4v77wlVYZ CCh3F
kAbcEAAYAvAAEolWiPD
 BwE
hen好貸 理財顧問- 
上一頁下一頁1234立即申
請 保證過件,否則免費先...
同上
(被告:對了,如果戶頭有錢,會有影響嗎?)

建議您先領出來
避免糾紛
同上
(被告:我先用中信給你
       一定要用兩間嘛?
       不能只用一間嘛?)

公司幫您安排下周一開始做薪轉紀錄
兩家可以貸的金額與利息會比較低
看您決定
同上
網銀帳密
明天再一併給我即可

(被告:所以是我的兩個戶頭要給你們密碼帳號,讓你們操作是嗎?)

對的
簽約的時候會協助您改回您的帳密
金流都是透明化
不用您提供存簿與金融卡
同上
公司說兆豐這幾個月不好過件,您要不要明天跑一下台新

(被告:台新不行,下個月有薪資入帳,不方便
剩 郵局 臺銀)

臺灣銀行您每日能存進的額度是多少?

(被告:不懂)

每日可以存進您的戶頭的金額是有上限的,臺灣銀行又有規定這個上限,因人而異

(被告:這我不懂,要打去問囉) 
同上
所以要麻煩您明天如果去辦臺灣銀行,請您也把每日可存進的額度開到最大
臨櫃請他們幫你開到最高金額,說要做生意用的即可
以後你使用起來也比較方便
同上
(被告:用兩家銀行的用意是什麼?)

兩家我們都可以個別先問銀行行員業務看哪家的條件比較好
高金額低利息,幫您做篩選送件
110年
4月30日
資料有準備好了嗎

(被告:午安,禮拜一前傳給您)

可以的話要儘早給我噢 
因為公司要確認登入的資料無誤 
還要特別安排人員専職負責 
建檔與合約還有轉帳的資金流程
110年
5月2日
晚上會提供資料給我們公司嗎

(被告:可以
 【帳號密碼詳卷】)

好的謝謝
我請公司助理嘗試登入

(被告:接下來呢?)

我們先登入看一下綁約,沒問題的話就下周會開始安排薪轉紀錄

(被告:嗯,確定兩個禮拜可以處理好嗎?)

對的

(被告:處理好,貸款確定能核准嗎?(不希望到時候又有什麼問題然後說不能貸...))

核准是確定的,主要是貸款的金額會不會被銀行降一些
同上
要麻煩您插卡變更電話
1 插卡
2 功能設定
3 網銀申請類-設備認證碼
4 輸入6-12位自行設定之數字密碼
5 把設備認證碼給我們

(被告:插什麼卡)
110年
5月3日
(被告:00000000
       00000000)
啊是哪一組

(被告:帳密
        上下
        中國新託
        設備認證碼)

我記得只有一組我問一下

(被告:要輸入帳號然後密碼)

好的
110年
5月4日
(被告:你們操作的情形,我的網銀看得到嗎?已經開始操作了嗎?)

您別登入進去,助理下午才會嘗試登入
如果兩台同時登入
會造成異常上鎖
例如我昨天幫另外一位客服處理的
(圖檔)
就是客戶也登入
然後就不能用了
會很麻煩

(被告:了解)

下午登入沒問題會通知您

不是要您變更網銀帳密,您變更錯誤了
是要設定設備認證碼

(被告:我是照你的步驟操作的...)

不是變更網銀的帳密
是要申請設備驗證碼

(被告:有空再去試吧)

好的,看能不能晚上或明天白日

(被告:你有照片教學,我會比較好用)
同上
哈囉,有去嗎?

(被告:去了才發現沒帶卡.....明天處理)
110年5月5日
再麻煩您去囉

(被告:好的,等等處理好通知你)
同上
有嗎?

(被告:下班去用)

大概幾點我跟公司說一下

(被告:5點前)

好的
同上
我發台灣銀行的電話信件跟綁約給您

約定:
(帳號略,詳卷)
(電話號碼略,詳卷)
電話
○○○○○地址略,詳卷)
信箱

變動是因為有客戶已經核貸了

(被告:好的,那要禮拜五才可去處理哦!)
110年5月6日
(被告:確定辦兩間,貸款金額會變高嘛?)

可以提高3-5萬
利息也不會太高
兩家的話還能貸到7年
每個月繳的也不會太多
負擔太大
這些到送件的時候都可以讓您自行評估

(被告:是怕過不了件而已)

公司有把握才會做

(被告:因為聽太多代辦業者這樣說了...)

其他代辦都不做事就想過件
亂槍打鳥
哪有用

(被告:不是不相信你,而是我從過年送件到現在都不過,沒信心了...)

別擔心
讓我們替您紓困

(被告:只能再相信你,試試看)

一起努力
110年5月7日
綁約完成後記得要銀行員說因為要做生意,能不能將每日能匯入戶頭的金額開到最高
謝謝辛苦了
日期不詳
(圖片)
剛剛核貸的

(被告:希望順利
       再十天...)
110年5月10日
(被告:臺銀也開始動作了嘛?
       我這邊看不到
       另外:20號前會簽約對嘛?
       那我要貸的款項也是20號撥款嗎?)
對的

17號簽約
18送件
18當天就會照會

見面會跟您講流程

附表三
編號
併辦
案號
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
併辦函文所在
 1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826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時許,在不詳處所,提供其所申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110年3月26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義方詐稱:抽獎網站獲利需要兌現獎品云云,致陳義方陷於錯誤,因而於5月14日將新臺幣15萬4,000元轉入本案帳戶,上揭款項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轉入其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陳義方發現受騙報警處理。
本院卷第71-75頁
2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827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時許,在不詳處所,提供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5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鍾濬森詐稱:可操作「交易平台」投資APP應用軟體獲利云云,致鍾濬森陷於錯誤,因而先後於同月13日19時40分許,將新臺幣2萬4千元轉入本案帳戶,上揭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轉入其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鍾濬森發現受騙報警處理。
本院卷第77-81頁
3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829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時許,在不詳處所,提供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為以下之行為:(一)於110年5月10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黃韋勳詐稱:可操作「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韋勳陷於錯誤,因而先後於同月10日20時25分許、20時27分許,先後將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轉入本案帳戶;(二)於110年5月11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蘇怡佳詐稱:可操作「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蘇怡佳陷於錯誤,因而先後於同月11日10時許,將100萬元轉入本案帳戶;(三)於110年5月13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李祥琦詐稱:可操作「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李祥琦陷於錯誤,因而先後於同月13日零時許、14日10時29分許,先後將新臺幣(下同)5萬元、28萬元轉入本案帳戶。上揭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轉入其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黃韋勳、蘇怡佳、李祥琦發現受騙報警處理。
本院卷第83-87頁
4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0832、20833號
陳駿神可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可能使他人用為收受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款項,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前某時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中國信託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㈠於110年5月7日在「探探」交友軟體以暱稱「小鄭」與李宜貞認識,並要求李宜貞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義凡」、「元肇期貨客服029」加為好友,佯稱可於元肇期貨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宜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5月14日13時9分許匯款新臺幣3萬元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㈡於110年3月21日在「Paktor」交友軟體以暱稱「林心怡」與許廷處認識,雙方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佯稱可於MFBL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許廷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5月14日10時1分許匯款新臺幣3萬元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嗣經李宜貞、許廷處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知上情。
本院卷第89-93頁
5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835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時許,在不詳處所,提供其所申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110年3月26日,以臉書通訊軟體,向劉佳欣詐稱:可操作「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劉佳欣陷於錯誤,因而於5月13日將新臺幣13萬7,026元轉入本案帳戶,上揭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轉入其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劉佳欣發現受騙報警處理。
本院卷第95-99頁
6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319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時許,在不詳處所,提供其所申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3月底,利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琳」向告訴人黃婉欣假借投資名義詐騙,致黃婉欣不疑有詐、陷於錯誤,遂於110年5月10日12時19分許依指示將新臺幣5萬元匯款至系爭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嗣經黃婉欣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知上情。
本院卷第101- 105頁
7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560號
陳駿神明知若任意提供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詎陳駿神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2日21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傳送予LINE暱稱「周興德」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網路,自稱「向微」,向陳啟銘佯稱有獲利豐厚之投資網站,致陳啟銘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日,將款項匯入陳駿神所申設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嗣經陳啟銘發現有異,遂報警偵辦。
本院卷第107- 112頁
8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821、20823至25、20828、20830、20834、20836至39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5月2日晚間8時28分許,在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分別稱尾碼000號帳戶、尾碼000號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經由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身分不詳、帳號暱稱為「周興德副理」之成年人。「周興德副理」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方式,先後向方佳琪、温子瑩、王玉珮、陳柏嘉、曹書瑋、徐安安、林玠妤、高裕翔、林崇宇、黃士銓、邱麗月、鄭雅君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如併辦書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轉帳時間,將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轉入本案帳戶,上揭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轉帳轉入其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方佳琪等人均發覺有異,始報警而查悉上情。
本院卷第113- 124頁
9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556至559號
陳駿神得預見將金融帳戶號碼提供予不詳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爲詐欺取財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2日21時,在不詳地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等金融帳戶之號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傳送予LINE暱稱「周興德」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所示詐欺手法詐欺潘柏文、林芝融、段馨惠、陳慧如、陳羿君、黃采翎、潘瑞音、孫珮嘉、吳明學及馬力歐,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上開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
本院卷第125- 128頁
10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287號
陳駿神能預見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而基於幫助詐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11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點,向許珂禎、黃郁婷(下稱許珂禎等2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許珂禎等2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示之時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陳駿神之中信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帳戶內,旋即遭提領一空。嗣經許珂禎等2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本院卷第129- 132頁
11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831號
陳駿神能預見提供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可能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隱匿真實身分,而幫助詐欺集團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提供其所申設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及其密碼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賴又菱佯稱在MEX投資平台下單獲利頗豐,賴又菱乃陷於錯誤而於110年5月13日10時43分許匯款新臺幣50,000元至上揭帳戶。嗣賴又菱發現有異,方悉受騙並報警處理。
本院卷第133- 138頁
12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555號
陳駿神可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10年5月14日前某日,以不詳之方式,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陳駿神所申辧之中國信託、臺灣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及密碼後,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江佳穎、陳志強,致江佳穎、陳志強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其後,上開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致江佳穎、陳志強及受理報案之檢警均不易追查款項去向,而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實際去向。嗣江佳穎、陳志強察覺有異,經報請警方處理而循線查獲後,始悉上情。
本院卷第139- 143頁
13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291、30292號
陳駿神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及密碼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且其所提供之前揭金融帳戶等資料,將來亦可幫助車手成員進行現金提領而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竟仍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2日晚間9時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帳號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周興德」之人,雙方並約定於同年5月17日,再見面取回並更改前揭帳戶之密碼,而以此方式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揭臺銀、中信帳戶之帳號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致附表所示之陳雅婷及王君格 等2人均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至前揭臺銀、 中信帳戶後,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隨即持前揭帳戶之密碼,將 該款項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 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嗣因陳雅婷、王君格等2人均 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陳雅婷、王君格等2人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本院卷第145- 150頁
14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178號
陳駿神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時許,在不詳處所,提供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5月4日,以交友軟體sweetring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偉成」,以參與線上投資網站「萬豪國際」獲利名義誆騙葉祈苹,致其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10日12時28分許匯款新臺幣40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本案帳戶,後葉祈苹驚覺遭詐騙而報案,據此偵辦。
本院卷第153- 158頁
15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165號
陳駿神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得作為人頭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用,且可預見利用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會使檢、警、憲、調人員均難以追查該詐欺取財罪所得財物,而得用以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10日10時37分前之某時,在不詳之地點,以不詳之方式,將其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臺銀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於取得本案臺銀帳戶後,由該詐欺集團之複數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林祐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林祐為因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臺銀帳戶。嗣經林祐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林祐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本院卷第199- 2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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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137號
陳駿神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遭當作人頭帳戶而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且得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而難以查緝之效果,仍基於縱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亦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該詐欺集團使用上開帳戶以遂行犯罪。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10年4月26日起,以交友軟體Tinder及LINE,向蘇怡佳佯稱:可破解博奕平台,投注獲利可期云云,致蘇怡佳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11日10時43分,匯款新臺幣100萬元至上開帳戶。嗣蘇怡佳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蘇怡佳告訴偵辦。
本院卷第211- 2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