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即 被 告 郭○○
郭○○
上列上訴人等因家暴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8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15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郭○○共同犯傷害罪,處
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郭○○、郭○○為丙○、丁○○之阿姨,與之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因母親林○(丙○、丁○○外祖母)之探視問題,素有不睦,而於民國109年6月4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二段38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進行調解程序後,心生不滿,預見強力拉扯人之身體,可能造成傷害結果,仍基於傷害之
不確定故意及
公然侮辱之
犯意聯絡,在上址中壢簡易庭外、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
公共場所,接續以「露胸喔」、「露乳溝」、「露奶也可以」、「教會的不是這樣的啦!不是斂財的啦!」、「阿就肉呆阿」、「阿就露兩個……在那邊給人家看就好了」、「你不是被幹好幾次才有,才有得到這個金主」、「阿女人不是被幹不然被什麼?你不是幹女人」、「你也不是女人幹出來的嗎」、「你媽不是女人啊?不是幹你出來的阿」、「你媽幹你出來這個了尾仔囝」等詞辱罵丙○、丁○○,足以貶損丙○、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徒手拉扯丙○左手臂,致丙○受有左側上臂擦傷、瘀傷及左側前臂擦傷、瘀傷之傷害。
二、案經丙○、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
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諭知者,亦屬之,此觀前開條文修正理由即明。本件被告郭○○、郭○○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審為有罪之判決,而就被告二人被訴以「被人家幹爆了」一語對
告訴人丙○、丁○○妨害名譽部分,認不能證明犯罪,於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郭○○、郭○○就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依
首揭法條規定,上開有關係而經原審於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在上訴範圍,即已確定,本院應以原審判決有罪部分為審理範圍,合先指明。
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及被告郭○○、郭○○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66、105至106頁),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郭○○、郭○○
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公然侮辱
犯行。被告郭○○辯稱:我只有勸架、幫忙把丙○跟郭○○拉開,沒有動手,也沒有講任何辱罵的話云云;被告郭○○辯稱:當時是丙○、丁○○一直說我家人的不是,我才會情緒性的辱罵那些話,沒有要妨害名譽的意思,過程中丙○舉手握拳、作勢要打我跟郭○○,我才伸手把丙○的手壓下來,我沒有還手,不知道丙○是怎麼受傷的云云。經查:
㈠被告郭○○、郭○○為
告訴人丙○、丁○○之阿姨,因母親林○探視問題,與之素有不睦,雙方於109年6月4日下午2時20分許,在中壢簡易庭進行調解程序後,復起爭執,被告郭○○即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中壢簡易庭外公共場所,對丙○、丁○○辱罵「露胸喔」、「露乳溝」、「露奶也可以」、「教會的不是這樣的啦!不是斂財的啦!」、「阿就露兩個……在那邊給人家看就好了」、「你不是被幹好幾次才有,才有得到這個金主」、「阿女人不是被幹不然被什麼?你不是幹女人」、「你也不是女人幹出來的嗎」、「你媽不是女人啊?不是幹你出來的阿」、「你媽幹你出來這個了尾仔囝」等語,進而與丙○發生肢體衝突之事實,
業據被告郭○○、郭○○於警詢、檢察官
訊問、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048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8至9、28至29、104至105頁、原審110年度審訴字第1062號刑事卷宗【下稱原審審訴卷】第50頁、原審111年度訴字第158號刑事卷宗【下稱原審卷】第42頁、本院卷第65、67頁),此部分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丙○、丁○○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偵卷第37至38、45至46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1555號偵查卷宗【下稱調偵卷】第27頁、原審卷第130至133、134至137頁),並經證人郭○○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
綦詳(偵卷第18至19、109至105頁、調偵卷第28頁、原審卷第126至129頁)。此外,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錄音譯文附卷
可資佐證(偵卷第53至55、59至67頁),並經原審
勘驗現場錄音光碟、監視器錄影光碟,製有勘驗筆錄及擷圖在卷
足稽(原審卷第58至64、65至66、71至75頁)。上開事實,首
堪認定。
㈡公然侮辱部分:
⒈「露胸喔」、「露乳溝」、「露奶也可以」、「教會的不是這樣的啦!不是斂財的啦!」、「阿就露兩個……在那邊給人家看就好了」、「你不是被幹好幾次才有,才有得到這個金主」、「阿女人不是被幹不然被什麼?你不是幹女人」、「你也不是女人幹出來的嗎」、「你媽不是女人啊?不是幹你出來的阿」、「你媽幹你出來這個了尾仔囝」等侮辱性字句,用語鄙俗,明顯悖於善良風俗,依我國社會民情,足使人產生難堪之感,而貶損個人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郭○○為
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並有相當之社會經歷,當知之甚詳,仍在公共場所以上開侮辱性用語辱罵丙○、丁○○,其主觀上有公然侮辱故意,及公然侮辱之行為,均臻灼然。被告郭○○辯稱:我是因為丙○、丁○○一直貶損我家人,才會情緒爆發而有上開言語云云,
核屬犯罪動機,無從解免其公然侮辱之罪責。
⒉共同
正犯之成立,
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
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證人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聽到「阿就肉呆阿」這句是郭○○講的等語(原審卷第128頁),可知被告郭○○於本件爭執當場確有辱罵言語。且經原審勘驗現場錄音光碟結果(詳如附件所示),雖因被告郭○○、郭○○聲音極為相似,無法明確辨別說話者,然觀附件編號一對話9至13之內容可知,被告郭○○、郭○○係於郭○○對丁○○揶揄:「穿露胸的喔」之後,接連2次重複相同之詞語,進而辱稱:「露奶也可以」等詞,佐以被告郭○○、郭○○是一同前往與丙○、丁○○方進行家事調解之對立關係,當可合理判斷被告郭○○、郭○○於郭○○上開言語後,係接連覆誦助勢,均有藉此辱罵丁○○之意。再依附件編號二對話42至60所示,被告郭○○、郭○○其中一人先行辱罵:「你不是被幹好幾次才有,才有得到這個金主」、「阿女人不是被幹不然被什麼?你不是幹女人」後,另一人即以:「他有指名嗎」為之辯解,足認被告郭○○、郭○○相互間對於
彼此辱罵丙○、丁○○之言詞,均表認同並有相互利用之意,以達共同侮辱丙○、丁○○之目的,對於彼此所為公然侮辱行為,自應共同負責。被告郭○○
空言否認上情,不足為據。
㈢傷害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
具結證稱:當時郭○○、郭○○先以言語騷擾,並且靠近我,用手抓我手臂,現場很混亂,但我沒有動手,後來我發現手臂有抓痕及瘀青等語(調偵卷第27頁、原審卷第131頁),與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天郭○○、郭○○說了很多攻擊的話,我回嘴,他們不高興就衝過來要罵我,丙○擋在我前面,郭○○、郭○○就一起圍攻丙○,抓丙○的同一隻手等語(原審卷第134至135頁),互核尚無二致,且丙○於本件案發後
旋即於當日就診,經診斷受有左側上臂擦傷、瘀傷及左側前臂擦傷、瘀傷等傷害,亦有天成醫療社團
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存卷為憑(偵卷第51頁)。
⒉次經原審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結果:A女(丁○○)與B男(丙○)往畫面下方移動時,A女與C女(郭○○)肢體碰觸,A女揮動左手,C女揮動右手,二人互相撥開對方的手,最後C女再揮動左手要推開A女時,A女往畫面中斑馬線方向後退並閃過C女的手,此時B男回頭朝D女(郭○○)逼近但未見B男高舉雙手,A女見B男逼近D女,立即拉開B男,同時間E女(郭○○)與C女朝B男與D女靠近,二人以雙手推B男前胸處2次。之後B男與A女往畫面中斑馬線方向後退,E女與C女從B男前方持續逼近,疑似有肢體推擠,D女則從B男左方逼近並伸手拉B男左手,在B男轉頭查看左手時,A女於B男右側試圖將B男拉開脫離E女、C女、D女之拉扯未果後,C女以身體阻隔D女與B男,A女方成功拉開B男並往畫面下方移動而結束爭執(原審卷第65至66頁)。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郭○○、郭○○與丙○、丁○○爭執過程中,與丙○確有肢體衝突,而有拉扯丙○左手臂之舉動,與證人即告訴人丙○、證人丁○○前開證述,及丙○於密接之時間驗傷所見左側上臂、左側前臂擦傷、瘀傷之傷勢部位、受傷情狀,俱無不合,益徵丙○確遭被告郭○○、郭○○拉扯左手臂,受有上開傷害。
⒊又依被告郭○○、郭○○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就與丙○、丁○○衝突過程所為拉扯行為,可能使對方受傷,有所預見,仍於爭執間出手拉扯丙○左手臂,致丙○受有上開傷害,被告郭○○、郭○○主觀上自有傷害之不確定故意。被告郭○○、郭○○否認傷害犯行,所為前開辯解與以上事證並不相符,不足採信。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郭○○、郭○○犯行均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
脅迫或其他
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則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
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 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郭○○、郭○○係丙○、丁○○之阿姨,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其等對丙○、丁○○為傷害、公然侮辱之行為,該當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應依刑法罪名
予以論罪
科刑。
㈡核被告郭○○、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被告郭○○、郭○○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以「露胸喔」、「露乳溝」、「露奶也可以」、「教會的不是這樣的啦!不是斂財的啦!」、「阿就肉呆阿」、「阿就露兩個……在那邊給人家看就好了」、「你不是被幹好幾次才有,才有得到這個金主」、「阿女人不是被幹不然被什麼?你不是幹女人」、「你也不是女人幹出來的嗎」、「你媽不是女人啊?不是幹你出來的阿」、「你媽幹你出來這個了尾仔囝」等具有貶抑性、輕蔑性之抽象性言詞辱罵丙○、丁○○,所為係犯公然侮辱罪,檢察官認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
誹謗罪,尚有未合,然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原審及本院告知罪名與權利(原審卷第124、172頁、本院卷第103至104頁),無礙被告等
防禦權之行使,應由本院
變更起訴法條適用之。
㈣被告郭○○、郭○○就上開傷害、公然侮辱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郭○○、郭○○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辱罵上開言語,各語句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
接續犯。檢察官
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郭○○、郭○○以「露胸喔」、「露乳溝」、「露奶也可以」、「阿就肉呆阿」、「阿就露兩個……在那邊給人家看就好了」、「你媽幹你出來這個了尾仔囝」等詞辱罵丙○、丁○○,惟此部分與本案經起訴論罪之其他辱罵言語有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㈥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
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郭○○、郭○○因母親探視問題,與丙○、丁○○素有不睦,於調解程序後再起口角,
乃於爭執間以貶抑性言語辱罵丙○、丁○○,於此同時有肢體拉扯行為,造成丙○受傷,其等所為公然侮辱及傷害行為時間重疊,二者手段、目的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被告郭○○、郭○○以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及傷害罪,公然侮辱部分並侵害丙○、丁○○之不同人格
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
處斷。
㈠原審以被告郭○○、郭○○傷害、公然侮辱犯行,罪證明確,予以
論罪科刑,雖屬卓見。惟按量刑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然仍應受比例、
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則之拘束,並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及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
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
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郭○○、郭○○與丙○、丁○○為親戚關係,於調解程序後口角爭執,率爾以粗鄙言語及暴力相向,致丙○受有上開傷害,雖值非難,然被告郭○○、郭○○係因年邁母親探視問題,長期積累心中不滿,致行為失矩,尚非無端滋事,且其二人除徒手拉扯丙○左手臂外,未見其他攻擊舉動,所肇丙○傷勢並非嚴重,於本案之犯罪情節實非重大,被告郭○○、郭○○此前亦無任何犯罪紀錄,原審以被告郭○○、郭○○
犯後否認犯行,拒絕承認
錯誤,致與丙○、丁○○調解未果,量處拘役30日,容有就其等犯後態度過度評價
之虞,難認符合
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㈡被告郭○○、郭○○上訴
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均經指駁如前,洵非有據,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郭○○、郭○○與丙○、丁○○為姨甥關係,縱因林○之探視問題長期不睦,
亦非不能相互避讓,減少事端,於家事事件調解程序後,又起口角,竟以粗鄙言語辱罵、貶損丙○、丁○○之人格,復伸手拉扯丙○,造成丙○受有左側上臂及左側前臂擦傷、瘀傷等傷害,守法觀念欠缺,行為偏差,應予非難,兼衡被告郭○○、郭○○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各為高職肄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本院卷第53、59頁),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時
自承之經濟能力、扶養親屬之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08頁),
暨被告二人犯後均否認犯行,未能與丙○、丁○○達成
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
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燕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廖怡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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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中壢簡易庭第一段衝突 0分20秒至1分20秒 | 因二人之聲音相似無法明確分辨,故以A代表郭○○或郭○○所述之內容: 1.A:不能看嗎?不能看嗎?十年不能看嗎?十年出…… 2.A:都你們學的啦。 3.A:在家都跟你學的。 4.郭○○:他們把我們錄起來,說都是我們在吵。 5.丁○○:我們會光明正大的錄,齁,大家都光明正大。 6.男調解委員:都自己的人。 7.A:你第三代不要講甚麼。 8.丁○○:你們要小心你們講的…… 9.郭○○:穿露胸的喔! 10.A:露胸喔。 11.A:露胸喔。 12.A:露乳溝。 13.A:露奶也可以。 14.丙○:唉唷你們講話不用那樣子啦,好不好。 15.郭○○:是事實阿,我說實話。 16.A:你們兩個不要講話。 17.郭○○:多看幾眼。 18.丙○:那你多閉嘴一下可不可以阿? 19.郭○○:怕人家看阿。 20.A:教會的不是這樣的啦!不是斂財的啦! 21.丙○:我們歛你的財了嗎? 22.丁○○:沒關係我們不要…… 23.丙○:我歛你們財了嗎? 24.男調解委員:惦惦,惦惦不要講。 25.郭○○:欣賞美景。 26.男調解委員:都自己的。 27.A:我歛你們的財,還敢講? 28.丙○:當然可以講啊! |
| 0000000中壢簡易庭第一段衝突 1分19秒至4分30秒 | 因二人之聲音相似無法明確分辨,故以A代表郭○○或郭○○所述之內容: 1.丙○:甚麼叫你不要臉? 2.丁○○:來來來你繼續講,你說甚麼?你說甚麼?你說甚麼? 3.A:不要臉。 4.A:做你錄。 5.丁○○:好好好。 6.A:磕未振動,怎麼磕未振動? 7.A:阿就肉呆阿,要帶衝鋒槍。 8.丁○○:不要碰我,請你們都不要碰。 9.A:你沒懷孕沒關係。 10.丁○○:我有沒有懷孕你怎麼知道? 11.丙○:你走開。 12.不明聲音:好啦好啦。 13.A:阿就露兩個……在那邊給人家看就好了。 14.A:為甚麼不能看老母也沒你們…… 15.丁○○:我跟你們講,嘴巴說甚麼話的人就是甚麼水準啦。 16.A:你也沒什麼水準啦。 17.丁○○:我至少不會講那種難聽話。等下再說。 18.A:**也騙,阿財也騙。 19.A:阿昌也騙。 20.丙○:礙到你了嗎?礙到你了嗎?你家裡有問題了嗎? 21.A:我們去基隆住好了啦。 22.丙○:還有問題嗎? 23.A:他們就是…… 24.丙○:你有問題嗎? 25.丁○○:給他一個微笑。 26.A:你們沒有問題。 27.丁○○:給他一個微笑是我們的水準。 28.郭○○:你們沒有問題,你們只是看到看到錢才有問題。 29.A:欠人家一大堆還有水準? 30.丙○:有欠你嗎?有欠你恩情嗎?有欠你人情嗎? 31.A:我把你帶大的。 32.丙○:怎樣,然後呢?又怎麼了?現在又牽拖小時候了喔? 33.A:反正我還抱過你…… 34.丙○:喔謝謝,感謝你的扶養。 35.A:小時候你又在流鼻涕,哭的沒人要,我帶…… 36.丙○:甚麼叫沒人要? 37.丁○○:我告訴你,我媽媽超愛我們的。對~我們也很愛她,我沒像你兒子女兒都沒來,好可憐~。 38.A:唉唷! 39.丁○○:然後一個跟女兒吵架吵到沒家住,對不對。 40.A:哀額~你也不是一樣! 41.丁○○:那你呢!跟老公打架打到去醫院,齁! 42.A:你不是被幹好幾次才有,才有得到這個金主! 43.丙○:你剛剛講甚麼? 44.A:我說…… 45.丁○○:沒關係。 46.丙○:我在講嗎?你在講甚麼? 47.A:我說怎樣?怎樣? 48.丙○:你在講我妹甚麼一次?蛤! 49.A:他說誰? 50.A:我有指名道姓嗎? 51.丙○:那你講甚麼? 52.A:阿女人不是被幹不然被甚麼?你不是幹女人…… 53.丙○:這句話甚麼意思啊蛤! 54.丁○○:沒關係沒關係。 55.郭○○:他說丁○○喔? 56.A:他有指名嗎? 57.丁○○:沒有關係他的水準…… 58.A:你也不是女人幹出來的嗎? 59.丙○:怎樣! 60.A:怎樣! 61.丁○○:沒關係水準、水準。 62.郭○○:水準拉你妹妹叫你水準拿出來。 63.丙○:……不是嗎。 64.丁○○:沒關係,好好沒關係我都有錄下來,我都有錄下來。 65.丙○:現在是怎樣! 66.A:現在是怎樣! 67.郭○○:這是事實阿。我們說的都是事實。 68.丁○○:好好 69.A:你媽不是女人啊?不是幹你出來的阿? 70.丙○:怎樣啊! 71.A:怎樣! 72.丙○:……我有這樣子講嗎? 73.A:我有叫名嗎?我有叫名嗎? 74.丁○○:好了好了。 75.A:你很兇欸,你很兇欸。 76.A:我有叫名字嗎?(小聲) 77.丁○○:不要推他,不要推他。 78.丁○○:走了走了。 79.A:不對嗎?你媽幹你出來這個了尾仔囝嗎? 80.丁○○:沒關係啦,哎呀!她女兒都不要她了,對不對,這些人都兒子女兒不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