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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40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40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
            郭○○
上列上訴人等因家暴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8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15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郭○○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郭○○、郭○○為丙○、丁○○之阿姨,與之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因母親林○(丙○、丁○○外祖母)之探視問題,素有不睦,而於民國109年6月4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二段38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進行調解程序後,心生不滿,預見強力拉扯人之身體,可能造成傷害結果,仍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公然侮辱犯意聯絡,在上址中壢簡易庭外、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接續以「露胸喔」、「露乳溝」、「露奶也可以」、「教會的不是這樣的啦!不是斂財的啦!」、「阿就肉呆阿」、「阿就露兩個……在那邊給人家看就好了」、「你不是被幹好幾次才有,才有得到這個金主」、「阿女人不是被幹不然被什麼?你不是幹女人」、「你也不是女人幹出來的嗎」、「你媽不是女人啊?不是幹你出來的阿」、「你媽幹你出來這個了尾仔囝」等詞辱罵丙○、丁○○,足以貶損丙○、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徒手拉扯丙○左手臂,致丙○受有左側上臂擦傷、瘀傷及左側前臂擦傷、瘀傷之傷害。
二、案經丙○、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該條第2項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此觀前開條文修正理由即明。本件被告郭○○、郭○○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審為有罪之判決,而就被告二人被訴以「被人家幹爆了」一語對告訴人丙○、丁○○妨害名譽部分,認不能證明犯罪,於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郭○○、郭○○就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依首揭法條規定,上開有關係而經原審於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在上訴範圍,即已確定,本院應以原審判決有罪部分為審理範圍,合先指明。
二、證據能力:
    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及被告郭○○、郭○○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66、105至106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郭○○、郭○○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公然侮辱犯行。被告郭○○辯稱:我只有勸架、幫忙把丙○跟郭○○拉開,沒有動手,也沒有講任何辱罵的話云云;被告郭○○辯稱:當時是丙○、丁○○一直說我家人的不是,我才會情緒性的辱罵那些話,沒有要妨害名譽的意思,過程中丙○舉手握拳、作勢要打我跟郭○○,我才伸手把丙○的手壓下來,我沒有還手,不知道丙○是怎麼受傷的云云。經查:
 ㈠被告郭○○、郭○○為告訴人丙○、丁○○之阿姨,因母親林○探視問題,與之素有不睦,雙方於109年6月4日下午2時20分許,在中壢簡易庭進行調解程序後,復起爭執,被告郭○○即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中壢簡易庭外公共場所,對丙○、丁○○辱罵「露胸喔」、「露乳溝」、「露奶也可以」、「教會的不是這樣的啦!不是斂財的啦!」、「阿就露兩個……在那邊給人家看就好了」、「你不是被幹好幾次才有,才有得到這個金主」、「阿女人不是被幹不然被什麼?你不是幹女人」、「你也不是女人幹出來的嗎」、「你媽不是女人啊?不是幹你出來的阿」、「你媽幹你出來這個了尾仔囝」等語,進而與丙○發生肢體衝突之事實,業據被告郭○○、郭○○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048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8至9、28至29、104至105頁、原審110年度審訴字第1062號刑事卷宗【下稱原審審訴卷】第50頁、原審111年度訴字第158號刑事卷宗【下稱原審卷】第42頁、本院卷第65、67頁),此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丁○○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偵卷第37至38、45至46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1555號偵查卷宗【下稱調偵卷】第27頁、原審卷第130至133、134至137頁),並經證人郭○○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詳(偵卷第18至19、109至105頁、調偵卷第28頁、原審卷第126至129頁)。此外,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錄音譯文附卷可資佐證(偵卷第53至55、59至67頁),並經原審勘驗現場錄音光碟、監視器錄影光碟,製有勘驗筆錄及擷圖在卷足稽(原審卷第58至64、65至66、71至75頁)。上開事實,首認定。
 ㈡公然侮辱部分:
 ⒈「露胸喔」、「露乳溝」、「露奶也可以」、「教會的不是這樣的啦!不是斂財的啦!」、「阿就露兩個……在那邊給人家看就好了」、「你不是被幹好幾次才有,才有得到這個金主」、「阿女人不是被幹不然被什麼?你不是幹女人」、「你也不是女人幹出來的嗎」、「你媽不是女人啊?不是幹你出來的阿」、「你媽幹你出來這個了尾仔囝」等侮辱性字句,用語鄙俗,明顯悖於善良風俗,依我國社會民情,足使人產生難堪之感,而貶損個人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郭○○為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並有相當之社會經歷,當知之甚詳,仍在公共場所以上開侮辱性用語辱罵丙○、丁○○,其主觀上有公然侮辱故意,及公然侮辱之行為,均臻灼然。被告郭○○辯稱:我是因為丙○、丁○○一直貶損我家人,才會情緒爆發而有上開言語云云,核屬犯罪動機,無從解免其公然侮辱之罪責。
 ⒉共同正犯之成立,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證人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聽到「阿就肉呆阿」這句是郭○○講的等語(原審卷第128頁),可知被告郭○○於本件爭執當場確有辱罵言語。且經原審勘驗現場錄音光碟結果(詳如附件所示),雖因被告郭○○、郭○○聲音極為相似,無法明確辨別說話者,然觀附件編號一對話9至13之內容可知,被告郭○○、郭○○係於郭○○對丁○○揶揄:「穿露胸的喔」之後,接連2次重複相同之詞語,進而辱稱:「露奶也可以」等詞,佐以被告郭○○、郭○○是一同前往與丙○、丁○○方進行家事調解之對立關係,當可合理判斷被告郭○○、郭○○於郭○○上開言語後,係接連覆誦助勢,均有藉此辱罵丁○○之意。再依附件編號二對話42至60所示,被告郭○○、郭○○其中一人先行辱罵:「你不是被幹好幾次才有,才有得到這個金主」、「阿女人不是被幹不然被什麼?你不是幹女人」後,另一人即以:「他有指名嗎」為之辯解,足認被告郭○○、郭○○相互間對於此辱罵丙○、丁○○之言詞,均表認同並有相互利用之意,以達共同侮辱丙○、丁○○之目的,對於彼此所為公然侮辱行為,自應共同負責。被告郭○○空言否認上情,不足為據。
 ㈢傷害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郭○○、郭○○先以言語騷擾,並且靠近我,用手抓我手臂,現場很混亂,但我沒有動手,後來我發現手臂有抓痕及瘀青等語(調偵卷第27頁、原審卷第131頁),與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天郭○○、郭○○說了很多攻擊的話,我回嘴,他們不高興就衝過來要罵我,丙○擋在我前面,郭○○、郭○○就一起圍攻丙○,抓丙○的同一隻手等語(原審卷第134至135頁),互核尚無二致,且丙○於本件案發後即於當日就診,經診斷受有左側上臂擦傷、瘀傷及左側前臂擦傷、瘀傷等傷害,亦有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存卷為憑(偵卷第51頁)。
 ⒉次經原審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結果:A女(丁○○)與B男(丙○)往畫面下方移動時,A女與C女(郭○○)肢體碰觸,A女揮動左手,C女揮動右手,二人互相撥開對方的手,最後C女再揮動左手要推開A女時,A女往畫面中斑馬線方向後退並閃過C女的手,此時B男回頭朝D女(郭○○)逼近但未見B男高舉雙手,A女見B男逼近D女,立即拉開B男,同時間E女(郭○○)與C女朝B男與D女靠近,二人以雙手推B男前胸處2次。之後B男與A女往畫面中斑馬線方向後退,E女與C女從B男前方持續逼近,疑似有肢體推擠,D女則從B男左方逼近並伸手拉B男左手,在B男轉頭查看左手時,A女於B男右側試圖將B男拉開脫離E女、C女、D女之拉扯未果後,C女以身體阻隔D女與B男,A女方成功拉開B男並往畫面下方移動而結束爭執(原審卷第65至66頁)。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郭○○、郭○○與丙○、丁○○爭執過程中,與丙○確有肢體衝突,而有拉扯丙○左手臂之舉動,與證人即告訴人丙○、證人丁○○前開證述,及丙○於密接之時間驗傷所見左側上臂、左側前臂擦傷、瘀傷之傷勢部位、受傷情狀,俱無不合,益徵丙○確遭被告郭○○、郭○○拉扯左手臂,受有上開傷害。
 ⒊又依被告郭○○、郭○○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就與丙○、丁○○衝突過程所為拉扯行為,可能使對方受傷,有所預見,仍於爭執間出手拉扯丙○左手臂,致丙○受有上開傷害,被告郭○○、郭○○主觀上自有傷害之不確定故意。被告郭○○、郭○○否認傷害犯行,所為前開辯解與以上事證並不相符,不足採信。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郭○○、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則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 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郭○○、郭○○係丙○、丁○○之阿姨,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其等對丙○、丁○○為傷害、公然侮辱之行為,該當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應依刑法罪名予以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郭○○、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被告郭○○、郭○○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以「露胸喔」、「露乳溝」、「露奶也可以」、「教會的不是這樣的啦!不是斂財的啦!」、「阿就肉呆阿」、「阿就露兩個……在那邊給人家看就好了」、「你不是被幹好幾次才有,才有得到這個金主」、「阿女人不是被幹不然被什麼?你不是幹女人」、「你也不是女人幹出來的嗎」、「你媽不是女人啊?不是幹你出來的阿」、「你媽幹你出來這個了尾仔囝」等具有貶抑性、輕蔑性之抽象性言詞辱罵丙○、丁○○,所為係犯公然侮辱罪,檢察官認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尚有未合,然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原審及本院告知罪名與權利(原審卷第124、172頁、本院卷第103至104頁),無礙被告等防禦權之行使,應由本院變更起訴法條適用之。
 ㈣被告郭○○、郭○○就上開傷害、公然侮辱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郭○○、郭○○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辱罵上開言語,各語句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檢察官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郭○○、郭○○以「露胸喔」、「露乳溝」、「露奶也可以」、「阿就肉呆阿」、「阿就露兩個……在那邊給人家看就好了」、「你媽幹你出來這個了尾仔囝」等詞辱罵丙○、丁○○,惟此部分與本案經起訴論罪之其他辱罵言語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㈥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郭○○、郭○○因母親探視問題,與丙○、丁○○素有不睦,於調解程序後再起口角,於爭執間以貶抑性言語辱罵丙○、丁○○,於此同時有肢體拉扯行為,造成丙○受傷,其等所為公然侮辱及傷害行為時間重疊,二者手段、目的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被告郭○○、郭○○以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及傷害罪,公然侮辱部分並侵害丙○、丁○○之不同人格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原審以被告郭○○、郭○○傷害、公然侮辱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雖屬卓見。惟按量刑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然仍應受比例、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則之拘束,並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及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郭○○、郭○○與丙○、丁○○為親戚關係,於調解程序後口角爭執,率爾以粗鄙言語及暴力相向,致丙○受有上開傷害,雖值非難,然被告郭○○、郭○○係因年邁母親探視問題,長期積累心中不滿,致行為失矩,尚非無端滋事,且其二人除徒手拉扯丙○左手臂外,未見其他攻擊舉動,所肇丙○傷勢並非嚴重,於本案之犯罪情節實非重大,被告郭○○、郭○○此前亦無任何犯罪紀錄,原審以被告郭○○、郭○○犯後否認犯行,拒絕承認錯誤,致與丙○、丁○○調解未果,量處拘役30日,容有就其等犯後態度過度評價之虞,難認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㈡被告郭○○、郭○○上訴執前詞否認犯罪,均經指駁如前,洵非有據,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郭○○、郭○○與丙○、丁○○為姨甥關係,縱因林○之探視問題長期不睦,亦非不能相互避讓,減少事端,於家事事件調解程序後,又起口角,竟以粗鄙言語辱罵、貶損丙○、丁○○之人格,復伸手拉扯丙○,造成丙○受有左側上臂及左側前臂擦傷、瘀傷等傷害,守法觀念欠缺,行為偏差,應予非難,兼衡被告郭○○、郭○○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各為高職肄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本院卷第53、59頁),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經濟能力、扶養親屬之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08頁),被告二人犯後均否認犯行,未能與丙○、丁○○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燕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編號
檔案名稱/錄影時間
勘驗結果
0000000中壢簡易庭第一段衝突
0分20秒至1分20秒
因二人之聲音相似無法明確分辨,故以A代表郭○○或郭○○所述之內容:
1.A:不能看嗎?不能看嗎?十年不能看嗎?十年出……
2.A:都你們學的啦。
3.A:在家都跟你學的。
4.郭○○:他們把我們錄起來,說都是我們在吵。     
5.丁○○:我們會光明正大的錄,齁,大家都光明正大。
6.男調解委員:都自己的人。
7.A:你第三代不要講甚麼。
8.丁○○:你們要小心你們講的……
9.郭○○:穿露胸的喔!
10.A:露胸喔。
11.A:露胸喔。
12.A:露乳溝。
13.A:露奶也可以。
14.丙○:唉唷你們講話不用那樣子啦,好不好。
15.郭○○:是事實阿,我說實話。
16.A:你們兩個不要講話。
17.郭○○:多看幾眼。
18.丙○:那你多閉嘴一下可不可以阿?
19.郭○○:怕人家看阿。
20.A:教會的不是這樣的啦!不是斂財的啦!
21.丙○:我們歛你的財了嗎?
22.丁○○:沒關係我們不要……
23.丙○:我歛你們財了嗎?
24.男調解委員:惦惦,惦惦不要講。
25.郭○○:欣賞美景。
26.男調解委員:都自己的。
27.A:我歛你們的財,還敢講?
28.丙○:當然可以講啊!
0000000中壢簡易庭第一段衝突
1分19秒至4分30秒
因二人之聲音相似無法明確分辨,故以A代表郭○○或郭○○所述之內容:
1.丙○:甚麼叫你不要臉?
2.丁○○:來來來你繼續講,你說甚麼?你說甚麼?你說甚麼?
3.A:不要臉。
4.A:做你錄。
5.丁○○:好好好。
6.A:磕未振動,怎麼磕未振動?
7.A:阿就肉呆阿,要帶衝鋒槍。
8.丁○○:不要碰我,請你們都不要碰。
9.A:你沒懷孕沒關係。
10.丁○○:我有沒有懷孕你怎麼知道?
11.丙○:你走開。
12.不明聲音:好啦好啦。
13.A:阿就露兩個……在那邊給人家看就好了。
14.A:為甚麼不能看老母也沒你們……
15.丁○○:我跟你們講,嘴巴說甚麼話的人就是甚麼水準啦。
16.A:你也沒什麼水準啦。
17.丁○○:我至少不會講那種難聽話。等下再說。
18.A:**也騙,阿財也騙。
19.A:阿昌也騙。
20.丙○:礙到你了嗎?礙到你了嗎?你家裡有問題了嗎?
21.A:我們去基隆住好了啦。
22.丙○:還有問題嗎?
23.A:他們就是……
24.丙○:你有問題嗎?
25.丁○○:給他一個微笑。
26.A:你們沒有問題。
27.丁○○:給他一個微笑是我們的水準。
28.郭○○:你們沒有問題,你們只是看到看到錢才有問題。
29.A:欠人家一大堆還有水準?
30.丙○:有欠你嗎?有欠你恩情嗎?有欠你人情嗎?
31.A:我把你帶大的。
32.丙○:怎樣,然後呢?又怎麼了?現在又牽拖小時候了喔?
33.A:反正我還抱過你……
34.丙○:喔謝謝,感謝你的扶養。
35.A:小時候你又在流鼻涕,哭的沒人要,我帶……
36.丙○:甚麼叫沒人要?
37.丁○○:我告訴你,我媽媽超愛我們的。對~我們也很愛她,我沒像你兒子女兒都沒來,好可憐~。
38.A:唉唷!
39.丁○○:然後一個跟女兒吵架吵到沒家住,對不對。
40.A:哀額~你也不是一樣!
41.丁○○:那你呢!跟老公打架打到去醫院,齁!
42.A:你不是被幹好幾次才有,才有得到這個金主!
43.丙○:你剛剛講甚麼?
44.A:我說……
45.丁○○:沒關係。
46.丙○:我在講嗎?你在講甚麼?
47.A:我說怎樣?怎樣?
48.丙○:你在講我妹甚麼一次?蛤!
49.A:他說誰?
50.A:我有指名道姓嗎?
51.丙○:那你講甚麼?
52.A:阿女人不是被幹不然被甚麼?你不是幹女人……
53.丙○:這句話甚麼意思啊蛤!
54.丁○○:沒關係沒關係。
55.郭○○:他說丁○○喔?
56.A:他有指名嗎?
57.丁○○:沒有關係他的水準……
58.A:你也不是女人幹出來的嗎?
59.丙○:怎樣!
60.A:怎樣!
61.丁○○:沒關係水準、水準。
62.郭○○:水準拉你妹妹叫你水準拿出來。
63.丙○:……不是嗎。
64.丁○○:沒關係,好好沒關係我都有錄下來,我都有錄下來。
65.丙○:現在是怎樣!
66.A:現在是怎樣!
67.郭○○:這是事實阿。我們說的都是事實。
68.丁○○:好好
69.A:你媽不是女人啊?不是幹你出來的阿?
70.丙○:怎樣啊!
71.A:怎樣!
72.丙○:……我有這樣子講嗎?
73.A:我有叫名嗎?我有叫名嗎?
74.丁○○:好了好了。
75.A:你很兇欸,你很兇欸。
76.A:我有叫名字嗎?(小聲)
77.丁○○:不要推他,不要推他。
78.丁○○:走了走了。
79.A:不對嗎?你媽幹你出來這個了尾仔囝嗎?
80.丁○○:沒關係啦,哎呀!她女兒都不要她了,對不對,這些人都兒子女兒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