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409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409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雅暄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67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604號、第43914號、第43944號、111年度偵字第9129號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6478號、第36429號、第41459號、111年度偵字第8843號、111年度偵字第17488號),就刑的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的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原判決以:被告羅雅暄明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何人均可自行申請開立金融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而可預見曾俊傑(涉犯詐欺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以作為博奕遊戲之進出帳戶使用為由,不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辦存款帳戶,卻以向其要求借用金融帳戶使用,該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極可能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充作詐欺犯罪被害人匯款之指定帳戶,並於不法詐騙份子提款或轉帳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使檢警難以追緝,而有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之虞,而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某早餐店內,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渣打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予曾俊偉,並告以密碼。俟輾轉取得上開帳戶之某詐欺集團成員間(無證據顯示羅雅暄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詐欺集團成員達三人以上或有未少年之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於如附表「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各於如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本案詐欺集團車手成員將先前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上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被告所犯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二、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陳明僅就原判決刑的部分上訴,對原判決事實部分未上訴(見本院卷第151、210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的範圍僅及於原判決所處之刑的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事實部分,惟被告之犯罪情狀仍為量刑審酌事項。 
三、有罪之判決書,刑罰有加重、減輕或減免者,應記載其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所指之「刑」,係指法院基於應報、威嚇、教育、矯治與教化等刑罰目的,就被告犯罪所科處之主刑從刑而言。因此法院對被告之犯罪具體科刑時,關於有無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等影響法定刑度區間之處斷刑事由,以及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其他影響量刑之因素,均係法院對被告犯罪予以科刑時所應調查、辯論及審酌之事項與範圍。故本件關於「刑」之審判範圍,尚非僅限於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量刑事項,亦包括被告有無其他法定加重、減輕規定及能否依各該規定加重、減輕其刑之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判決意旨)。查:㈠被告幫助他人遂行一般洗錢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正犯之刑減輕之。㈡又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將上開3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予曾俊傑並告以密碼,自白上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之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四、原判決刑的部分撤銷之理由:
  原判決以被告上開犯罪事證明確,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重論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固非無見。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幫助詐欺集團以有組織、大規模、縝密分工之方式,遂行詐欺犯行,其主觀惡性應予嚴懲;且被告未與告訴人張秉富及其餘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亦未填補其等所受損失,顯無悔改之意,犯後態度不佳,亦造成告訴人張秉富及其餘被害人等嚴重損害。原審僅量處如原判決上開之刑,實屬過輕,顯然不足以收儆惕之效,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人民感情期待及未符上開各原則之情事,認事用法尚非允當等語。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法。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意旨)。查被告一次交付3個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其既預見有遭該人及所屬共犯作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使用,且上開金融帳戶及密碼一旦同時交付,便失去自己之支配能力,徒使帳戶內資金存、提款或轉帳之流向紀錄留在其所交付之帳戶內,而隱匿、掩飾被害人遭詐騙後匯入之金錢實際流向、所在,而有如上開事實所認定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致取得金融帳戶之人,將之作為詐財之人頭帳戶使用,致有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財物受損嚴重,合計被害人受損金額達五百餘萬元之鉅,而被告今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調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失之犯罪後態度,原判決竟僅量有期徒刑1月,併科罰金2萬元(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衡酌社會之法律感情及被告行為之可責性,實屬過輕,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檢察官就被告刑的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核屬有據。是原判決既有上述量刑失當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所裁量之刑的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五、審酌被告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有被詐欺行為人及共犯利用作為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使用之虞,且被害人款項一經提領或轉帳,即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去向、本質及所在中斷,形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竟任意1次交付3個金融機構之帳戶金融卡、存摺及密碼,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被害人多達11人受騙且受有金錢損失,並使贓款追回困難,實際行為人無法查緝,成為社會治安之隱憂。被告行為之主觀惡性非輕,所造成損害亦重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被害人財產受損之程度,而被告雖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均坦承犯行,然未能賠償被害人等11人之鉅額損失,亦未爭取被害人等11人之原諒,兼衡以被告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之素行,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經濟狀況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併科罰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王柏淨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經檢察官李孟亭提起上訴,檢察官劉成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不含手續費以下同) 
匯款帳戶
楊璧卉
(提出告訴)
110年3月23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偽以完美主義居家Peachylife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楊璧卉,佯稱因先前購物之交易因公司人員疏失,導致消費遭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每月將自帳戶扣除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購物金額,「本案詐欺集團」另一成員再偽以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任告知需依指示將帳戶資料作更新等語,致楊璧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上午11時47分許
200萬元。
「本案中小企銀帳戶」
110年3月31日下午1時4分許
200萬元。
書證
告訴人楊璧卉之玉山帳戶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
②告訴人楊璧卉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5月11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28208號書函及函附交易明細。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黃獻儀(提出告訴)
110年3月29日下午3時33分許
黃獻儀於左列時間前某時,加入並註冊投資平台「YSBX」後進行外幣投資,並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偽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YSBX官方客服」(下稱「YSBX官方客服」)為好友,黃獻儀於左列時間,因投資有獲利時欲將獲利金提領出來,「YSBX客服人員」則誆稱黃獻儀利用平台漏洞非法獲利,故無法提領,需另外繳交保證金始能提領等語,黃獻儀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上午9時56分許
2萬6,462元。
「本案中小企銀帳戶」

書證
告訴人黃獻儀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5月19日110年忠法查密字第CU37973號書函及函附交易明細。
③告訴人黃獻儀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網頁截圖。
④告訴人黃獻儀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謝嘉峰
(提出告訴)
110年3月3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偽以LINE暱稱「黃雨婷」(下稱「黃雨婷」)之人加入謝嘉峰為好友,「黃雨婷」並對謝嘉峰佯稱其為天貓電商,經常在處理訂單,並推薦LINE暱稱「天貓國際」予謝嘉峰加為好友,謝嘉峰即於註冊後開始進行推廣,「天貓國際」並向謝嘉峰佯稱訂單需先代墊款項等語,致謝嘉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下午2時4分許
4萬6,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書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45482號函及函附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告訴人謝嘉峰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③告訴人謝嘉峰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謝宜倫

110年2月26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於某交友軟體上結識謝宜倫,再偽以LINE帳號「TWRZDK1314」之成年人(下稱「TWRZDK1314」)加入謝宜倫為好友,「TWRZDK1314」並向謝宜倫佯稱可至投資(博奕)網站(http://ssjf88.cc上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謝宜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中午12時28分許

1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0年3月30日中午12時29分許
7萬4,000元。
書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45733號函及函附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②被害人謝宜倫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③被害人謝宜倫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④被害人謝宜倫與詐騙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照片。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賴玉妹
(提出告訴)
110年3月12日晚間8時29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以暱稱「陳志平」之人結識賴玉妹後,再以LINE暱稱「順其自然」(下稱「順其自然」)加入賴玉妹為好友,「順其自然」並對賴玉妹佯稱澳門娛樂旅遊有限公司可以知道香港大樂透的開獎號碼,並要求賴玉妹匯款買彩金等語,致賴玉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中午12時1分許
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書證
告訴人賴玉妹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告訴人賴玉妹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呂偉誠(提出告訴)
110年3月20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臉書某社團,向不特定公眾散布欲出售相機及戒指之訊息,呂偉誠於左列時間瀏覽臉書社團時見上開貼文,即加入LINE暱稱「厲峰跨境購物平台客戶經理」(下稱「厲峰跨境購物平台客戶經理」)為好友,「厲峰跨境購物平台客戶經理」並與呂偉誠談妥交易後,並提供右列帳戶予呂偉誠匯入價金,致呂偉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晚間9時27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0年3月30日晚間9時28分許
3萬7,000元。
書證
訴人呂偉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告訴人呂偉誠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張秉富
(提出告訴)
110年3月22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以臉書暱稱羅玉萱結識張秉富,復又以LINE暱稱「優質的小公主」(下稱「優質的小公主」)加入張秉富為好友後,「優質的小公主」以結婚為前提,對張秉富佯稱母親心臟開刀需要用錢、及家中需要用錢等語,致張秉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下午3時24分許
6萬元。
「本案渣打帳戶」
書證
訴人張秉富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③告訴人張秉富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33919號函及函附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楊喬筑(提出告訴)

110年3月25日上午9時55分許前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以臉書暱稱洪立文結識楊喬筑,復以LINE暱稱「洪立文」(下稱「洪立文」)加入楊喬筑為好友,「洪立文」並對楊喬筑佯稱可進行投資,待楊喬筑進行投資後,「洪立文」又向楊喬筑佯稱中了600萬港幣之獎項,並提供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網頁予楊喬筑,若欲提領中獎款項,需先匯入保證金等語,致楊喬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下午2時37分許
24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書證
告訴人楊喬筑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網頁截圖。
告訴人楊喬筑提出之臨櫃匯款單據。
③被告羅雅暄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④告訴人楊喬筑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林郁錡
(提出告訴)
110年3月3日前某時
林郁錡於左列時間透過某友人加入「新葡京」網路投資平台,並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偽以上開投資平台之LINE網路客服人員加林郁錡為好友,該網路客服人員並對林郁錡佯稱如需投資,需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林郁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29下午3時37分許
3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書證
告訴人林郁錡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林郁錡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③告訴人林郁錡網路銀行匯出匯款交易明細截圖畫面。
④被告羅雅暄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陳殷芳
(提出告訴)
110年3月3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在交友軟體SAY HI偽以暱稱「河」之男子結識陳殷芳,並另以LINE暱稱「餘生不將就」加入陳殷芳為好友,並對陳殷芳佯稱可以加入高盛博奕網站平台「PRC Broker」進行下注,該博奕平台為其所開發,其可以利用內部漏洞看到輸贏等語,致陳殷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下午2時52分許
6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書證
告訴人陳殷芳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告訴人陳殷芳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③告訴人陳殷芳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十一
楊婕萱
(提出告訴)
110年2月18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偽以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未來的海洋」結識楊婕萱後,另以LINE暱稱「林志雄」加入楊婕萱LINE好友,並對楊婕萱佯稱,其發現線上娛樂城網站「澳門威尼斯」其中遊戲名稱「幸運賽車」之遊戲數據有瑕疵,可進場投資等語,致楊婕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29下午1時47分許
7萬2,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書證
告訴人楊婕萱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告訴人楊婕萱匯款明細截圖照片、楊婕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③告訴人楊婕萱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④被告羅雅暄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